供给与需求告诉我们,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会造成滞销和过剩,但这并没有阻止大多数欧洲国家对劳动力市场实施管制,从而导致了长达数十年之久的萧条水平的失业。
——布莱恩·卡普兰(bryancaplan)
就像我们能够从价格不能发挥功能时的后果,更好地理解价格的经济作用;我们也能够从工资不能随供需变化而变化的结果,更好地理解工人工资的经济作用。从历史上来看,几个世纪以来,政治当局都只设定最高工资水平,设定最低工资水平是后来才有的。然而今天,只有后者广泛推广开来。
最低工资法规定低于政府规定的劳动力价格都是违法的。根据最简单、最基本的经济学原理来看,与供需决定价格的自由市场相比,人为地提高价格往往会导致供给增多、需求减少。因此,不管是农产品还是劳动力,人为地提高价格,最终的结果只能是过剩。
法律规定低于既定数额的工资是违法的,但这并不能确保工人的生产率就值这些钱,而且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这些工人也许就无法得到雇用了。然而,人们几乎总是从政治上讨论最低工资法让工人从工资中获得了好处。不幸的是,不管法律怎样,实际的最低工资总是零,许多工人在国家制定或上调最低工资时得到的工资也是零。因为当这些工人进入劳动力市场时,他们要么失业,要么找不到工作。其中的逻辑浅显易懂,来自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据就是证明,我们将会在下文看到。
失业
农产品过剩,政府可以收购;劳动力富余,政府却不能提供直接雇用。因此,劳动力过剩就表现为失业,而且最低工资法下的失业率往往比自由市场上的失业率更高。
失业工人并不是因为一无是处或无事可做而过剩。虽然达不到熟练工人或经验丰富的工人的水平,失业工人中的大多数人都完全有能力去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失业者因为人为设定的工资水平高于他们的生产力水平而被闲置。这毫无疑问会耽误闲置的年轻人获得技能和经验,而这些技能和经验能够使他们在未来的职业中有更高的生产力,进而赚取更高的收入。也就是说,他们不仅失去了在入门级工作中可以得到的低工资,而且也失去了通过入门级工作获得经验来赚取高工资的机会。全世界的年轻工人在低薪者中被不成比例地代表了,比如24岁以上美国工人中只有大约3%的人拿最低工资。
虽然大多数现代工业社会都有最低工资法,但并不是所有的社会都是如此。瑞士就是一个例外,而且失业率一直非常低。2003年,《经济学人》杂志的一则报道指出:“瑞士的失业率在2月份接近5年来的最高水平,达到3.5%。”瑞士工会一直试图推动最低工资法案,认为能够用来防止对工人的“剥削”。不过,瑞士内阁仍在2013年1月否决了这项最低工资法案。当时瑞士的失业率是3.1%。
新加坡同样也没有最低工资法,失业率保持在2.1%的水平。1991年,当中国香港还处在英国殖民统治之下时,它也没有最低工资法,而失业率低于2%。美国在柯立芝执政期间——美国联邦最低工资法出台前的最后一届政府——年度失业率低至1.8%。
明确的最低工资标准低估了欧洲国家政府施加的劳动成本,而且欧洲国家政府还强制雇主参与退休金计划,支付健康福利等。强制性福利的高成本产生的经济效果,与最低工资带来的高成本产生的经济效果相当。20世纪八九十年代,当雇主支付的政府强制性福利大幅增加时,欧洲的失业率也随之急剧上升。
在德国,这些福利占到每小时劳动成本的一半。相比之下,日本和美国的强制福利还不到每小时劳动成本的1/4。欧盟国家生产工人的平均时薪一般要比美国和日本的高很多,失业率也比美国和日本高。
比较一下加拿大和美国,我们也会发现类似的情况。过去5年间,加拿大的一些省份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占人均产出的比例比美国高,这些省份的失业率也相应地比美国高很多,平均失业期间也比美国更长,与此同时,加拿大创造就业机会的速度远远落后于美国。在这5年里,加拿大有3个省份的失业率超过10%,其中纽芬兰的失业率高达16.9%,同一时期美国50个州,每个州的平均失业率没有超过两位数的。
政府官员最终对最低工资法与失业之间的关系达成了迟来的认识,于是许多国家允许真实的最低工资在通货膨胀中缩水,避免明确废止这些法律可能带来的政治风险,因为大多数选民仍然认为这些法律对工人是有利的。实际上,这些法律对那些能够继续留在工作岗位上的工人是有利的,也就是那些向外观望的局内人,但代价是导致那些向里观望的局外人失业。
工会也能从最低工资法中受益,它们还是这些法律最强有力的支持者,即使工会成员的工资远远高于最低工资水平。工会这样做是有原因的。生产大多数产品和服务可以选择使用较多劳动力和较少资金,也可以选择使用较少劳动力和较多的资金;同样地,生产大多数东西,也可以根据相对成本,使用不同比例的非熟练劳动力和熟练劳动力。有经验的工会工人会与那些年轻、缺少经验、缺乏技能并且工资可能接近最低工资水平的工人竞争工作。最低工资标准越高,可能就会有越多的没有技能、没有经验的工人被经验更丰富和技能更高的工会工人所取代。
正如企业希望政府对进口的竞争产品征收关税一样,工会将最低工资作为一种“关税”,迫使与工会成员竞争工作的非工会工人的价格上升。
2012年,有360万美国人的工资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其中有超过一半的人年龄在16到24岁,这些人中又有62%是从事兼职工作。但是,争取上调最低工资的政治活动往往争论的是给一个四口之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但是大部分领取最低工资的工人并没有这样的家庭,而且在他们能够养家糊口之前拥有四口之家也是不明智的。最低工资工人的家庭平均年收入超过44,000美元,远比能够领取的最低工资多。但是,最低工资工人中有42%与父母或其他亲属生活在一起。换句话说,他们不需要养活一个家庭,常常是一个家庭支撑他们。只有15%的最低工资工人依靠自己来养活自己,那些主张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应该考虑的是这部分人。
然而,美国一些城市已经通过了基本生活保障法,这本质上是地方最低工资法,而且要比国家最低工资法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高很多。这些法律产生的影响与美国和其他国家的最低工资法产生的影响相同,也就是说,最贫穷的人最容易失业。
各种各样的群体在围绕最低工资法的议题中投入了巨大的财力、政治、情感和思想,这就意味着要进行冷静的分析是不可能的。此外,影响就业有许多不断变化的变量,从中分离出最低工资水平对就业的影响在统计上非常复杂,因此在检视经验数据的时候,确实有可能存在分歧。然而说到底,大多数经验研究(empiricalstudy)表明,最低工资法在总体上减少了就业,特别是减少了低技能的年轻人和少数工人的就业。
在英国、德国、加拿大、瑞士以及美国做过调查的大部分专业经济学家都一致认为,最低工资法增加了低技能工人的失业率。法国和奥地利的经济学家却并不这么看。这里的“大部分”经济学家,在加拿大的比例大约为85%,在美国的比例为90%。2006年,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的两名经济学家对美国最低工资影响的研究,以及欧洲和拉丁美洲、印度尼西亚、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不同国家和地区最低工资影响的研究进行了回顾。他们总结说,尽管这些调查研究采用了不同的途径和方法,但这些文献资料整体上“极大地巩固了最低工资减少低技能工人的就业这一传统观点”。
对最低工资法负责的官方部门,如美国劳动部和各类地方机构,更愿意声称这些法律不会引起失业。工会也同样如此,因为他们在这些法律中获得了利益,通过这些法律保护了其成员的工作。例如,针对南非的情况,《经济学人》杂志指出:
主要的工会组织——南非全国总工会声称,失业与劳动法无关。它指出,之所以存在失业问题是因为企业没有努力创造足够的工作岗位。
在英国,设定最低工资的低收入委员会同样也对最低工资导致25岁以下工人失业率高达17.3%这一观点持反对态度,而当时英国整体的失业率是7.6%。
虽然大多数研究表明失业率会随着最低工资法的强制执行或上调而增加,但却很少有研究表明人们在某些领域为“驳倒”这一“神话”而欢呼。然而,研究最低工资法对就业的影响,经常会遇到一个问题,即提高最低工资前后对雇主的调查只能局限在两个阶段中都能生存下来的某些特定企业。由于在许多行业中,企业倒闭率很高,因此对幸存企业的调查结果可能与对整个行业的调查结果截然不同。采用这种调査方法,你就可以采访那些玩俄罗斯轮盘的人,并且会从他们的经历中“证明”,俄罗斯轮盘是一种不会产生伤害的活动,因为那些受到伤害的人是不可能接受采访的。因此,你就可以“驳倒”这一“神话”——即俄罗斯轮盘赌是危险的。
认为政府只是为低薪者颁布了更高的工资标准,而不必担心会产生不幸的后果,这样的想法令人心安理得;但是大量证据表明,劳动力也要遵循人为制定高价格会引起过剩这一基本的经济学原理。劳动力过剩对于那些收入低、技能不熟练或少数族裔并迫切需要找到工作的人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悲剧,因为他们只有通过获得经验和技能才能找到更好的工作。
在某个时间段里,失业的人数不断变化,工人待业时间也有不同。国与国之间,失业率、失业strong持续时间/strong有很大区别。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来提高最低工资或强制雇主支付慷慨的员工福利,或者两者兼备,都推动了劳动力成本的上升,这往往会导致这些国家的失业持续时间更长,失业率更高。例如,德国虽然没有全国性最低工资法,但是政府对雇主施加的管制、工作保障法以及强大的工会力量,都人为地提高了劳动成本。2000年,51.5%的德国失业者的待业时间都长达一年,甚至更长;而在美国,仅有6%的失业者是长期失业。然而,随着美国国会延长了支付失业补偿金的期限,失业一年及以上的美国人在2011年上升至31.3%,而德国当年是48%。
非正式最低工资
有时最低工资并不是由法律强制实行的,而是受习俗、非官方压力、工会所迫,有时候国际舆论或联合抵制会对跨国公司施加压力,迫使他们给第三世界国家的工人支付与更现代化的工业发达国家的工人相当的工资。尽管最近几年,公众组织起来,要求提高支付给东南亚和拉丁美洲发展中国家工人的工资在美国已经成了新闻素材,但是这一压力对美国人来说并不新鲜,也不只有美国人会制造这些压力。早在20世纪中叶,公众对在西非殖民地经营的公司也施加过相同的压力。
通过这些方式实行的非正式最低工资,与明确的最低工资法产生的影响是一样的。一位研究20世纪中叶西非殖民地情况的经济学家发现,当时西非到处都是“空缺已满”的告示牌。而且,这种情况不是西非独有。这位经济学家,也就是伦敦商学院的p.t.鲍尔(p.t.bauer)教授,注意到“许多欠发达国家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货币工资都保持在较高水平”,同时却“有大量找不到工作的人”。当然,与发达工业化经济体中的工人获得的收入相比,他们的工资水平并不高,但是要高于第三世界国家工人的生产力和其他的赚钱机会——像农业、家政服务以及个体经营的街头小贩等,这些经济部门没有因为受制于外部压力而人为抬高工资水平。
西非的跨国公司迫于压力而人为地支付高工资所引起的大量失业在p.t.鲍尔教授的第一手调查资料中就被提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