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管制与反托拉斯法

即使只存在几家独立的企业,竞争也不会被轻易压制……竞争是荒野劲草,而非精致娇花。

——乔治·j﹒斯蒂格勒(georgej.stigler)

19世纪末,美国政府开始对垄断和卡特尔做出回应,一方面对垄断组织的协议价格进行直接管制,另一方面依照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shermananti-trustact)以及其他随后制定的反托拉斯法,对垄断者采取惩罚性的法律行动。铁路公司在具有垄断地位的地区收取高垄断价格,由此产生的不满促成了1887年美国州际商务委员会的成立,该委员会是最早成立的旨在控制垄断定价的联邦监管委员会。

地方电话公司是它们各自负责的地区中的垄断者,它们的母公司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则在长途服务上形成垄断。在这一时期,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控制着at&t的定价,各州监管部门则控制着地方电话服务的价格。另一种方法是通过立法来防止垄断的形成和持续,或防止非竞争性市场行为,如价格歧视。这些反托拉斯法意图让企业的运营不受监管委员会的严格监督,而代之以一种一般性监察,也就是像交通警察一样的日常监督,只有发生具体的违法行为才进行干预。

监管委员会

虽然监管委员会的作用在理论上很直白易懂,但实际上它的任务却要复杂得多,并且在某些方面甚至是不可能完成的。另外,监管委员会所处的政治氛围引发的政策及后果,经常与委员会的创建人期望的结果背道而驰。

在理想情况下,监管委员设定的价格与竞争市场中的价格相等。实际上,根本没有办法知道这些价格本应是多少。只有市场本身的实际运作才能揭示价格。在市场的实际运作中,低效率的企业会因破产被淘汰,只有最有效率的公司才能生存下来,而它们的低价格就成为市场价格。外部观察者无法了解特定企业和行业最有效的运营方式是什么。实际上,一个行业的许多管理人员会发现他们原以为最有效的经营方式,其实并不足以有效地应对竞争,甚至还会失去顾客。一个监管机构所能做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接受看似合理的生产成本,以及允许垄断者获得收回成本后的合理利润。

决定生产成本绝不是容易的事。正如第6章所指,可能不存在“固定”生产成本这种东西。比如,发电的成本可能会因发电的时间和地点不同而差异巨大。如果你深夜醒来打开灯,这时的供电成本微乎其微,因为发电系统夜以继日地运转,所以当人们在深夜熟睡时,发电系统存在闲置的生产能力。但是,在炎炎夏日,很多家庭和办公室已经开着空调了,当你在午后打开空调时,可能就会超出发电系统的极限。为了避免停电,就必须启用成本高昂的备用发电机发电。

据估计,用电高峰期使用洗碗机的供电成本,要比用电低谷的成本高100倍还多。在午夜时分使用洗碗机,与在深夜打开电灯一样,并没有增加发电系统的成本,因为发电系统24小时运转。

超出发电系统正常产能的额外电量,每千瓦时的发电成本要比正常产能的成本高出许多倍,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为广大消费者服务的主要供电系统可以利用规模经济使发电成本降到最低,而备用的发电机通常发电量很小,无法充分利用规模经济,因此每千瓦时电量的发电成本更高。有时,技术进步给供电系统带来了更低的成本,而过时的设备没有被废弃,而是保留下来用作备用发电设备。用这种过时的设备提供额外的电量,成本当然也就更高。当地方供电能力达到极限,额外的电量就不得不从外部购买,从更远的距离输电将大大提高用电成本,远远高于距离较近的供电系统的发电成本。

发电成本的其他变动可以归因于各种燃料成本的波动,即发电机运转所依靠的各式燃料,如石油、天然气、煤炭、核能等。所有这些燃料都有除发电以外的其他用途,所以其他行业、家庭或汽车对这些燃料的波动式需求,使得它们的价格难以预测。当降水量发生变化,增加或减少了流经发电站的水量时,各个水电站的发电量也会产生变化。不同的发电量分摊的水坝固定成本各不相同,每千瓦时电量的成本也相应不同。

既然发电成本会发生剧烈且不可预期的变动,监管委员会应该怎样设定消费者用电的价格水平呢?如果美国各州监管委员会基于发电的平均成本来设定电价,那么当某个州出现需求过量或供给不足时,其他州的供应商可能不愿意用低于备用机组发电成本的价格跨州输电。这就是2001年发生的那场人人皆知的加利福尼亚州大停电的原因之一。当发电成本在某些时候远高于平均水平或远低于平均水平时,“平均”成本就无关紧要了。

公众不可能熟知供电过程涉及的所有复杂的经济学知识,所以他们很可能会因远高于以往的电价而被激怒。反过来,这样的后果会诱使政治家介入,并基于以往的价格实施价格管制。正如在其他章节提到的,价格管制会导致短缺,而电的短缺就会导致停电。价格管制下,需求量的增加和供给量的减少是常见的反应,这样的反映远远早于人类利用电力的历史。然而,政治家的成功并不依赖于他们对历史和经济学的熟知,他们更依赖于和公众、媒体在广泛信任的东西上达成的一致,包括阴谋论或相信高价格是因为“欺骗”和“贪婪”。

在世界的另一端,印度试图提高电价,却引来人们的街头示威抗议,这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情形一样。印度国民大会党在印度卡纳塔克邦是执政党,该党曾努力调整电价,却遭到某个反对党的街头游行反对。然而,在相邻的安得拉邦,印度国民大会党是当地的反对党,却领导了游行示威来反对电价的上涨。换句话说,这些游行示威既不关乎意识形态,也不关乎政党,而是对公众误解的伺机玩弄。

政治复杂性加剧了监管委员会设定价格时包含的经济复杂性。监管机构的设立往往是因为,一些政治改革倡导者的成功调查或公共活动说服了当局建立一个常设委员会,来监督和控制一个垄断或一些企业数量非常少且有可能联合起来形成垄断企业集团的行业。然而,在委员会成立并拥有权力之后,改革倡导者和媒体就对它失去了兴趣,并将注意力转向其他事情。与此同时,被监管的企业会继续密切关注这个委员会的行动,并游说政府,从而获得有利的管制政策和有利的委员会成员任命。

这些机构的外部利益不对称,带来的最终结果是,为了消费者的利益而建立起来管制某些企业或行业的委员会,往往会变成保护现有被监管公司的机构,让它们免受来自拥有新技术或新管理方法的新公司的威胁。美国的州际商务委员会建立的初衷是防止铁路公司向公众收取垄断价格,现在却把控制能力扩展到货车运输业,以此回应货车运输的崛起,因为货运在运货方面的竞争威胁到了铁路行业的经济效益。

管制铁路运输的最初理由是,这些铁路公司在国内那些只有一条轨道的地区经常形成垄断。但是现在,公路的建设让卡车运输能够进入这些地区,进而威胁到铁路公司的垄断地位,然而州际商务委员会的回应却并不是声明对运输业的监管已经不再紧迫或甚至可以取消。相反,为了限制卡车的活动,它在1935年的《汽车运输法》(motorcarrieract)实施后从国会中寻求更大的权力。尽管来自卡车的竞争能够让各种货运更有效率,卡车运输的收费也更低,但该委员会的介入让铁路在新的经济条件下存活下来。如今,只有获得州际商务委员会颁发的执照,确实符合该委员会界定的为“公众的便利和需要”服务时,卡车才被允许跨州运营,这就使铁路公司避免了在未受管制的市场中会面临的结局——因为被卡车抢走顾客而破产。

简而言之,货运不再遵循公开竞争条件下资源消耗最少的方式,反而以一种符合州际商务委员会任意要求的方式来完成。比如,州际商务委员会可能会允许一家卡车运输公司从纽约往华盛顿运输货物,却禁止它从费城往巴尔的摩运输货物,虽然这些城市都在一条运输线上。并且,如果许可证没有授权卡车运输公司可以从华盛顿运货回纽约,那么这些货车将不得不空车返回,而其他卡车却可以从华盛顿向纽约运输货物。

从经济整体的角度来看,货运过程中产生了庞大的不必要成本。但是,这种政治上的安排却让更多的卡车运输公司和铁路公司(比在不受管制的市场中更多)存活下来并获得利润。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即使更低的成本和更低的价格会导致一些成本太高、不能同货车竞争的铁路公司破产,但运输公司别无选择,只能以最有效的方式来运输货物。正是在货运中使用了超过必要水平的资源,使得那些本无必要存在的公司生存了下来。

虽然开放和不受约束的竞争会为整个社会带来经济利益,但这种竞争将对监管委员会产生政治威胁。在竞争中面临经济毁灭的企业肯定会寻求政治手段和阴谋,来对付依靠委员会官员、委员会及其权力而生存的企业。工会也宁愿维持现状,而不是采用雇用更少的工人就可以把工作完成的技术和方法。

1980年美国国会削弱了州际商务委员会对货车运输行业的控制权力,货运价格从此一路下降,顾客也普遍反映运输服务的质量提高了。这些都是由于该行业的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因为空跑的卡车少了,雇用工人的工资也取决于供需关系,而不是由工会合同决定。在竞争的产业中,卡车运输变得更可靠,购买它们劳务的厂商也就能减少存货,于是就节省了总计达数十亿美元的费用。

有两个现象可以表明管制带来的无效率,一个是美国联邦政府放松管制后所节约的成本,另一个是在联邦管制削减、州内管制却仍然非常严格的地方,州际运输成本和州内运输成本差异很大。比如,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内把蓝色牛仔裤从埃尔帕索市运到达拉斯市的成本,是把同样的牛仔裤从中国台湾运到达拉斯市的成本的40%还多。

管制带来的严重低效率并不是美国州际商务委员会特有的。美国民用航空委员会也是如此,它把潜在的竞争性航空公司拒之门外,维持高价飞机票,以确保现有航空公司能够存活下来,而不是迫使它们面对其他票价更低、服务更好的航空公司的竞争。于是,等美国民用航空委员会被取消,飞机票价立刻下降,一些航空公司因此倒闭,但也有新的航空公司崛起,最终飞机运载的乘客人数远远多于管制下的人数,同时还为飞机乘客节省了数十亿美元。

这不是航空公司的损失正好等于乘客收益的简单零和变化。整个国家都能从放松管制中受益,因为这个行业的效率提高了。正如放松卡车货运管制后,空驶的卡车变少了。同样地,放松航空业管制后,飞机空座率降低了,乘客对于某一航线可选择的航空公司也更多了。1997年欧洲航空业解除管制之后也发生过类似的情形,来自新的廉价航空公司(如瑞安航空公司)的竞争迫使英国航空公司、法国航空公司和德国汉莎航空公司降低了票价。

各行各业实施管制的最初理由是防止价格过度上涨,但是多年后,管制却变为监管限制,为了让现有的企业生存下去而防止价格strong下降/strong。政治改革倡导者常常信奉于似是而非的理论,然而即使这些理论依据确实可信且能被正确实施,实际的结果也可能与最初的目标南辕北辙。在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人们都会犯错。但是,在竞争经济中出现重大错误时,犯错误的人会因错误带来的损失被清理出市场。然而,在政治上,即使最初存在的理由消失之后,监管机构往往也能继续保留下来,而他们之后的所作所为,也远远超过该机构设立或获得权力时的设想。

反托拉斯法

对待反托拉斯法,要和对待监管委员会一样,我们一定严格区分它最初的理论依据和实际作为。反托拉斯法的基本理论是防止垄断,以及其他价格上升到高于自由竞争市场水平的非竞争性情形。实际上,美国大多数著名的反垄断案都涉及一些收费strong低于/strong竞争对手的厂商,往往也正是来自竞争者的不满促使政府采取行动。

竞争与竞争者

反托拉斯法下,政府提起的许多诉讼所基于的理由是某些企业的行为威胁到了竞争。然而,关于竞争,最重要的是,它是市场中的一种strong状态/strong。这种状态不能由某时某刻某个行业的已有竞争者的数量来衡量,虽然政治家、律师和其他人往往将竞争存在与否和现有竞争者的数量混为一谈。但是,作为一种状态,竞争却恰恰能消除许多竞争者。

很明显,如果某企业消灭了所有竞争者,那么该企业将成为垄断者,并且至少在新的竞争者出现之前,可以收取远高于竞争市场水平的价格。但是,这种情况极为罕见。然而,对垄断的忧虑经常被用来为政府干预政策辩护,而政府干预的这些行业可能并没有严重垄断危险。比如,当a&p百货连锁店还是世界上最大的零售连锁店的时候,strong其他/strong杂货店销售的货物占全美国杂货总量的4/5以上。然而,司法部门却对它提起反托拉斯诉讼,把这家公司的低价格和它达到这一低价格的方式看作与杂货店、连锁商店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证据。

在整个反托拉斯诉讼的历史上,什么不利于竞争和什么不利于竞争者这两个问题一直没能得到明确区分。在混沌不清中,什么对消费者有利这一问题也常常被我们丢在脑后。

还有一个问题也经常被我们忽视,即整个经济的效率,它是检查消费大众获得利益的另一种方式。举例来说,大量交易产品,比如大型连锁商店经常一整车一整车地交易商品,此时消耗的稀缺资源要比单独小份地出售并运送给多家小商店少得多。当产品交易量大到足以装满一节火车车厢,单位产品的运输和销售成本就会更低。与运送同等数量的商品给分布在各地的许多小商店相比,用大货车给沃尔玛连锁超市运送大量商品也是一样的道理。

对生产商而言,比起需要通过加班来完成的许多同时期的意外小订单,可以超前安排生产计划的大订单的生产成本更低。

反复无常的订单很可能带来空闲期,到那时候,工厂将因为订单不足而解雇工人。而在空闲期遭到解雇的工人可能会找到其他工作,并不会因原雇主订单再次增加而返回。这样,雇主就需要雇用新工人,这必然会产生培训成本并降低生产率,直到新工人获得足够的经验,达到最高效率。不仅如此,无法提供稳定工作的雇主会发现,招募工人越来越困难,除非支付更高的报酬来弥补工作的不确定性。

在这些情况下,多个不确定的订单的生产成本要高于一个大买家,如一家大型连锁超市,它能承揽生产者在相当长时间内的大部分产出。后者能够节省生产成本,以更低的价格让连锁店受益,同时也让生产商获益,因为降低生产成本能够带来更多的利润。然而,一直以来,这一过程却被认为是大型连锁店利用“权力”来“迫使”生产者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他们。比如,《旧金山纪事报》的一篇报道称:

几十年来,塔吉特、沃尔玛这样的大型零售商用它们超常的规模挤压供应商的价格,这些供应商为了既得利益也乐于取悦他们。

但是,所谓的为了零售连锁店单方面的利益用“权力”向供应商“挤压”价格,实际上是稀缺资源消耗量的减少,让更多的稀缺资源可以流向其他的用途,使整个经济受益。另外,尽管使用了“权力”这个词,连锁店并不能减少生产商的其他选择。毛巾或牙膏的生产商还拥有无数其他的客户,不必被迫出售给以前的a&p百货连锁店或者今天的塔吉特、沃尔玛。只有当规模经济使得向大买主供应毛巾或牙膏(或其他产品)变得更有利时,供应商才会发现降低要价是有利可图的。所有的经济交易都涉及相互妥协,为了达成一项交易,每个交易者都必须让另一方获得净利益。

美国政府常常不顾规模经济,不断对一些企业采取反托拉斯行动,这些公司提供的数量折扣要么不受政府欢迎,要么不被理解。比如,20世纪40年代一起著名的反垄断诉讼案,针对的就是美国莫顿盐业公司向购买量大(整车)的买方提供折扣。它对购买量少于一整车的企业要价是每袋1.6美元,对整车购买的企业要价为每袋1.5美元,对那些购买5万袋或更多的企业要价则为每袋1.35美元,能够一次购买这么多盐的企业很少,很多企业的购买量根本达不到。美国最高法院据此表示“损害了一些商家的竞争机会”,并支持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针对莫顿盐业公司采取反托拉斯行动。

同样,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政府对标准石油公司采取了反托拉斯行动,原因是它给整油车购买的商家打折。20世纪60年代,博登公司同样由于卖给大型连锁店的牛奶的价格低于卖给小杂货店的价格而被告上法庭。在这些例子中,关键是这种差别定价被认为是对无法承担大规模购买的竞争企业的“歧视”和“不公”。

虽然卖方可以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指出销售产品时,成本会因不同类型的买方而不同,但是与反方律师、会计师和经济学家辩论时,看似简单的“成本”概念却会变得不再简单。通常的情形是双方都不能确切地证明成本是什么,而被告往往会败诉。在这些诉讼中,美国政府从根本上背离了英美法系几个世纪以来的传统,它仅需要做一些表面或strong初步/strong的辩护,基于总量,将举证责任推卸给被告。多年后,同样的原则和程序又在民权法下的就业歧视案中重演。企业非常明白,不论实情如何,自证清白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此与反托拉斯案一样,就业歧视案也产生了大量的自愿协议和庭外和解。

以保护竞争的名义强调保护竞争者,在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也以各种形式存在。欧洲针对微软的反托拉斯案依据的观点就是,微软有责任给那些想把它们的软件产品匹配到微软操作系统的竞争者提供方便。另外,《纽约时报》的一篇社论为欧洲做出决定所依据的理论辩护道:

微软在欧洲反垄断案中的惨败树立了令人欣喜的原则,美国应该采用这样的原则,作为美国信息经济未来发展的风向标。

法院同意欧洲监管机构的说法,认为微软滥用其windows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将播放音乐和电影的媒体播放器mediaplayer加入windows操作系统。这种做法把realplayer之类的竞争对手拒之门外。这一判决首开先河,即公司不能利用其在某个市场(操作系统市场)上的优势帮助自己在另一市场(播放器市场)扩张。

法院也认为,微软应该为其他软件公司提供所需的信息,以使其他公司的产品能更好地与微软的服务器软件兼容。

《纽约时报》的社论似乎也很惊讶有人把这场反托拉斯案中的判决看作“对资本主义的致命一击”。但是,当第三方干预替代了市场上的自由竞争,并迫使公司为竞争对手提供方便,我们很难说清楚这是促进竞争还是保护竞争者。

对两者的混淆由来已久。柯达克罗姆胶片(kodachrome)还是世界领先的彩色胶片的时候,它就被形象地称为“最难冲印的胶片”。由于柯达公司十分重视维护柯达克罗姆胶片的声誉,它试图自己冲印胶片,于是柯达公司捆绑销售胶片及冲印设备,以免让顾客将其他冲印商的不合格冲印视为柯达胶片的缺陷。然而,反托拉斯诉讼案迫使柯达公司分开销售冲印设备和胶片,给其他胶片厂商让出市场。柯达的其他胶片并没有捆绑销售冲印设备,说明柯达公司并不是要阻止竞争者进入胶片冲印市场,而是要保护一种特殊胶片的质量和声誉。然而,保护竞争者的观点在法庭上占了上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