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大厂商的经济学

对于不得不面对竞争的人来说,竞争往往是并将永远是个大麻烦。

——弗雷德里克·巴斯夏(frédéricbastiat)

大厂商(business)的“大”可以指不同的方面。它们可以是一种绝对的大,比如沃尔玛,每年销售额达数千亿美元,是全美国最大的厂商,尽管其销售量在整个行业的商品总量中比例不高;也可能是在整个行业的销售量中比重很大,比如微软,它在世界各地出售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这两个不同意义上的“大”存在巨大的经济差异。某个行业的绝对垄断企业,可能在规模上小于竞争行业里的大企业(company)。

竞争市场上的激励和限制迥异于只有一家垄断企业的市场上的激励与限制,这种差异会引起不同的行为,并给整个经济带来不同的后果。由垄断、寡头垄断或卡特尔控制的市场需要分别进行分析。但是,在分析之前,让我们从总体上对大厂商——不管是规模上绝对大还是相对于整个行业的产品市场来说较大——进行考虑。在第6章,我们曾提到过大厂商的一个普遍特征,即规模经济和规模不经济,两者共同决定了某一行业中的企业要生存和发展下去所需的实际生产规模。大厂商的另一普遍特征是它们通常采用公司(corporation)的形式,而不是由某个人、某个家庭或某些合伙人拥有。这种组织形式能够成功的原因及结果都需要进一步检验。

公司

并不是所有的厂商都是公司。美国的第一家公司是哈佛董事会(harvardcorporation),是为了管理美国第一所大学而在17世纪成立的。公司不同于由个人、家族或合伙人控制的企业。在这些其他类型的企业里,所有者个人要承担组织的全部债务。如果这类组织没有足够的钱来偿还债务或赔偿诉讼带来的损失,法院可以命令扣押企业所有人的银行账户或其他个人财产。但是,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所有者不必为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有限法律责任,因此,英国公司名称中的有限责任英文缩写“ltd.”(forlimitedliability)与美国公司名称中的股份有限英文缩写“inc.”(incorporated)用法一致。

有限责任不仅对公司股东来说是一种方便的特权,对整个经济来说也具有重大意义。每年交易额达数十亿美元的大型公司很少仅凭几个富有的投资者就能创建或运营的。世界上远没有那么多富豪可以做到这一点,即使有,他们也不愿冒险把所有财产都投在一家公司上。相反,巨型公司常常由成千上万,甚至是数百万的股东共同所有。其中不仅包括直接拥有公司股份的人,也包括那些从不认为自己是股东的人——他们储蓄的退休基金被用来购买了公司股票。大约有一半美国人都直接或间接地把钱投资于公司股票。

和许多其他事情一样,通过观察有限责任缺位时的情形,我们能够更容易地理解它的意义。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军事冲突导致的封锁和破坏使欧洲大陆出现大量忍饥挨饿的人,赫伯特·胡佛总统组建了一家慈善企业来给这些人购买、分派食物。被招募来管理这家企业的一位银行家问胡佛,该机构是否为有限责任组织。当胡佛给出否定回答后,这位银行家立刻辞职了,因为如果该组织无法募集到足够的捐款为欧洲的所有饥民提供数百万美元的食物,那么他的毕生积蓄将化为乌有。

对建立或投资公司的人来说,有限责任的重要性显而易见。但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对更大范围的社会人群来说,甚至具有更大的重要性,这些人群包括既没有购买任何股票,又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的人。对于整个经济和社会来说,有限责任让许多巨型经济活动得以开展。对于个体来说,他们无法负担这些过于庞大的经济活动;而且如果每个投资者都要承担企业债务,企业规模之大又不利于股东密切监管其业绩,那么对于投资于企业的大量个人来说,风险就会相当高。

规模经济为大型公司带来的低价格,以及规模经济带来的相对更高的生活水平,使得大量消费者能够负担得起更多本来超出他们经济能力的产品和服务。简而言之,公司在经济中的影响远远超出公司所有者、管理者和员工的范围。

债权人从公司收回债务时,只能以公司自有资产为限,不能为了弥补损失从公司所有者那获得超出这一范围的资金,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怎么办呢?公司名称中的“ltd.”或“inc.”已经预先提醒了债权人,这样他们就可以相应地限制借款金额,并根据风险对利率做出调整。

公司治理

有些企业的管理者就是所有者,与这样的厂商不同,一家大型公司有大量的股东,他们无法直接指挥公司的运营。于是,掌握公司最高权力的董事会雇用执行官,将公司管理交给执行官来负责,在必要的时候也会解雇执行官。这种管理模式不仅运用于商业机构,还运用于学院和大学。掌握最高权力的校董事会并不亲自管理学院和大学中的日常教学和学术活动,而是雇用管理者来管理,他们也能解雇这些管理者。

跟有限责任一样,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也是公司的一个重要特点,同时也是公司批评者的主要攻击对象。许多人声称,“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让公司管理者在经营公司的时候追求他们自身的利益,损害股东的利益。虽然21世纪发生了一些众所周知的重大公司丑闻,证实了弄虚作假和滥用职权的可能性,然而,不论是在民主还是集权的政府治理下,这些现象也曾出现在非公司企业中,还曾出现在联合国和非营利性慈善组织。我们尚不清楚,有限责任的公司较其他类型的组织是否更容易发生弄虚作假和滥用职权,也不清楚是否为非作歹者更难被察觉和惩罚。

对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批评经常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公司的股东并不一定strong愿意/strong为掌管公司strong承担/strong这种既耗时又费力的责任。许多想得到投资回报的人并不想做令人头痛的管理工作,公司的大股东尤其如此,如果他们想承担管理责任,完全可以用投资的资金建立自己的企业。公司这一形式可以使那些只想做投资而不想承担管理责任的人实现这一愿望,并把监管现有管理工作诚实与否的任务留给监管和执法机构,把监测管理效率的任务交给市场竞争。

外部投资专家经常寻找管理不善却可以改善的公司,他们认为通过购买大量股票接手这家公司,并改变经营方式就可以改善公司状况。这种收购威胁非常有效地促使管理者游说政府颁行相关的禁止法律。但是,这些外部投资者有动力,也有专业知识来评估公司的效率,能够比大多数普通股东更好地评估公司的经营效率。

认为公司“不民主”的批评者忽视了一点:尽管那些自称“消费者权益保护者”的人努力推动法律,以使公司把管理控制权分割给股东或自称代表公众利益的外部人士,但是股东可能并不希望公司民主,消费者也不希望如此。商业企业存在的原因正是,经营企业的人比那些没有经济利益,也没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却自称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者”或“公益”组织的外部人员,更明白怎样履行相应的职能来让组织生存下去并繁荣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许多活跃分子试图把更多的股东投资投入到首席执行官的薪酬上,却被持股的共同基金所反对。这些共同基金并不希望他们的巨额投资被那些履历、技能和议程与公司目标不相符的人损害。

与其他商业机构一样,一个公司的经济命运最终掌控在无数消费者手中。但是,大多数消费者并不比股东更愿意承担管理责任,而不愿承担管理责任的消费者不必去管理,也不足以去管理。非管理人员对经营一家公司拥有发言权,能够使其他消费者和股东在管理过程中努力表达自己的观点、代表自己的利益,否则异见者就会践踏他们的利益、扰乱公司管理,而且这些外部人士还不必为错误付出任何代价。

公司股东享有的法律权利,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引起的后果也不同。一位专门研究商业组织的法学教授写在《华尔街日报》上的一篇文章指出:

美国的公司法严格限制了股东的权利,日本、德国和法国的公司法也是如此。相反,英国却像股东的天堂。在英国,股东可以在任何时间召开会议解散董事会。他们可以通过决议要求董事会采取某项行动,他们有权投票决定股息和首席执行官的薪金,他们也可以迫使董事会接受一项董事会本想拒绝的敌意收购。

那么,英国公司的业绩与其他国家的相比如何呢?据英国《经济学人》杂志报道,世界上最大的30家公司中有13家是美国公司,6家是日本公司,德国和法国各有3家,而英国只有1家,还有一家英国只拥有一半的股权。就连像荷兰这样的小国,拥有的全球最大公司份额都比英国大。不管英国的股东在参与公司决策中得到了多少精神安慰,以往的商业利益记录却乏善可陈。

公司的作用是什么,这样的问题完全不同于特定情形下特定的公司该做什么。管理公司的人囊括了所有的类型,从最聪明的到最愚笨的,从最诚实的到最不诚实的,他们与其他组织或活动中的人一样——包括那些自称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者”、“公众利益”组织成员或“股东民主”的倡导者。

高管薪酬

2010年,标准普尔指数(standard&poor’sindex)名单上的大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平均薪酬是1,000万美元。虽然这远远超过了大多数人获得的报酬,但还是比许多职业运动员和演员赚的钱少得多,更不用提金融家了。

一些批评者声称由于董事会随意乱花股东的钱,给公司的高管开出的报酬普遍过高,尤其是首席执行官们(ceos)。然而,比较股东众多的上市公司与少数大金融机构名下的公司的首席执行官的报酬,就能够检验这一说法是否正确了。在后一种公司中,金融家拿自己的钱做赌注来确定首席执行官的报酬。然而,正是在这些公司,首席执行官的报酬最高。鉴于这都是金融家用自己的钱雇人来经营一家投入了数十亿美元的公司,他们没有动机支付过高的报酬,也没有任何理由去贪小便宜而吃大亏,更不必担心引起那些很容易就去向媒体抱怨公司高管报酬太高的股东的反对。

更让股东大为不满的是,他们要为因自己的失败而离开的高管支付高达数百万美元的遣散费。然而,有时候离婚成本要远远超过结婚费用,或夫妻某一方因为不能在一起生活而得到的补偿,但没有人对这些高额费用感到奇怪。对公司来说,迅速结束一段关系非常重要,为了“黄金降落伞”,即使要支付数百万美元也是值得的,因为继续任用一名失败的首席执行官,还会因为他的错误决策损失更多的资产。不论是因为公司内部的决策还是法院的限制,在解雇首席执行官上的拖延带来的损失都要比“黄金降落伞”大得多。

垄断和卡特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