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问官,问法——兼替农民马随意说话(1)

中国人的日常 梁晓声 第1页,共2页

先介绍一下马随意——农民,当过兵,在部队是名优秀的战士。复员二十余年来,在一条河上驾舟打鱼为生,先后救起过二三十名落水之人,且从不张扬,一向认为自己做的是理所应当的事。

再介绍一些官。些个绿豆粒大的官。包括镇长、书记在内的那些个官。马随意将他们告了——两级法院皆判马随意败诉,第二次宣判的是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很具有执法的权威性。于是马随意自认输到底了。马随意为什么要告那些个官呢?是由这样的事引起的:河上翻了船,落水者众。参与营救者亦众,逾百人。

不再仅仅围观了,这是多好的现象。证明着见义勇为,已成当地民众普遍的人道精神。马随意斯时正驾舟于河,自然也一如既往地参与了营救。他立身于船,靠渔网机智而成功地救起最后两名落水者……

镇里的那些个干部,要开表彰大会,在会上给表现突出的营救者们发荣誉证书,发奖金。他们要通过此举,使见义勇为之精神在民众中更加得以弘扬。

这显然也是必要之举。尤是良好的愿望。于是他们限定了表彰人数——五名。还规定了表彰前提——跃入水中进行营救的。于是他们实行了一个看起来很民主的程序——先由群众推选,再由他们圈定。

马随意那个村里的人们,虽然明知他并未跃入水中而是站在船上进行营救的,但毕竟救起了两条人命,所以仍一致推选了他。二十余年间已先后救过二三十人的马随意,备觉欣慰。那是他一生将要受到的唯一一次表彰啊,而且他当之无愧啊!

然而镇里的干部在进行最后圈定时,将他的名字从受表彰者名单上画掉了。

既然他们已经拟了“原则”,照章而为就是。既然马随意没有跃入水中进行营救,当然不在公开表彰之列。何况,他们中,已有人陪着获救者家属,登门向马随意当面感谢过了。他们认为已经做得很周到了。

但是没有谁预先通告马随意——其实他不在受表彰之列。连村里的任何一个人也不知道。

结果尴尬就发生了——表彰会前,马随意被村人们簇拥到了第一排就座。第一排算他共六人。眼看着其他五人披红戴花,接受荣誉证书和奖金,唯独自己被冷落一旁,他当时的心情可想而知。

他的尴尬仅止于此,还则罢了。紧接着更令他感到尴尬的事发生——要给五名受表彰者合影了,一名镇干部呵斥他:“又没你的份儿,你坐这儿干什么?闪一边去!”于是马随意反而成了被哄笑的对象。这农民的自尊心严重受伤了。他还从没逢过如此狼狈之事。

我想,我们不应责怪这农民太小心眼儿吧?凡是个人,都有点儿自尊心的吧?一名普通农民的自尊心,谁会去重视它的受伤与否呢?于是马随意进而成了村人嘲弄的一个人。老实的农民,决定要自己讨回点儿自尊心了。这也是很正常的吧?他要讨回自尊心的方式,无非就是去找镇干部,希望对他和另外五人一视同仁,补给他一份荣誉证书,使他得以挽回一点儿面子。这过分吗?但是多么地难啊!第一次没结果,当然就觉得更没面子了,当然就必得去第二次了。直至十一个月以后,他才终于讨到了一份荣誉证书。这简直成了一个农民为了维护自尊心的一场战役!

正当他的心理平衡了一点儿的时候,有一种说法从镇的干部们口中传出来了:“他那个证书是不算数的,只不过为了安定才……”倒似乎马随意是一个“不安定”分子了。于是农民马随意感到最终还是受了愚弄。是不是真的对他一视同仁了呢?我看也根本不是。否则会拖到十一个月以后吗?否则镇里的工作人员会对他嚷:“就轻蔑你了!你能怎么着吧?”——这种话吗?于是马随意将他们告了。一审,马随意败诉。法庭认为——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表彰,法律尚无明确的条文规定。

因而马随意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马随意不服,二审依然败诉。法官们的认为如上。而且看上去一个个还都振振有词,都一副副“依法办事”的面孔。这便是中央电视台某晚一栏节目的内容。节目主持人最后评论道:“这本来是不该发生的事……”却没有进一步分析为什么“不该发生的故事”居然发生了——分明是时间的原因。

我已久不写此类文章了。我也久不动气了。然而我当时又一次感到气愤,竟至于坐立不安,一边来回踱步一边看电视。我至少十次劝自己打消写这篇文章的念头,但是我不写就如鲠在喉啊!胸膛发堵啊!联想以前从电视中看到的诸事,气愤由是强烈。我恨不得在这篇文章里骂娘。但骂娘总是不文明的。那就忍住不骂了吧!然而我替农民马随意抱不平。

让我先来质问那些镇里的官:凭什么你们拟定了只能表彰五人,就一定得按你们的“既定方针”办,多一个马随意就当然不行?难道他救起来的就不是两条人命?难道你们不是在做要使见义勇为之精神发扬光大的事,而是在赐给什么享受终生特殊待遇的“高级职称”?难道是在增补镇领导班子成员?难道多一个马随意反而将肯定地不利于见义勇为之精神的发扬光大吗?不就是再多颁发一份荣誉证书,再补给马随意三百元钱吗?那不就是你们一顿公饭的钱吗?兴许你们一顿公饭排场起来还远远不止三百元。何况马随意还只要证书也就是只要一种你们的承认不要钱!就凭他此前已救过二三十人这一点,即使那一次并没赶上也用他的方式救了两条人命,一并予以表彰应该不应该?表彰了他是不是比将他摈除在名单以外更有利于见义勇为之精神的群众教育?难道不是连群众都认为他实在很配受到表彰吗?

凭什么你们一旦拟定了只有“跃入水中营救”才是表彰前提,用别的方法营救就“不算数”了呢?这是什么逻辑?这是从什么混账的头脑里产生出来的鬼名堂?!以此表彰“原则”进行群众性的见义勇为之精神的教育,可笑不可笑?荒唐不荒唐?自以为是不自以为是?见义勇为断不该是一种过程的表演而最终乃是为了营救性命不是吗?为了倡导此精神以任何方式营救不都是可赞的吗?在来得及的情况之下充分利用器物而且事实上也达到了救命目的(马随意是站在船头用渔网网起两个落水者的)不正是可予以表彰的吗?难道营救落井之人垂索以援其“义”便打了折扣?难道营救火海中人倘靠了云梯由窗口接应便不够“勇为”?

如果事实上连跃入水中救起二人者,排不上表彰名单的也还多多,那么马随意被摈除在名单之外自然毫不奇怪。

但这样的人不是算上马随意总共才六名吗?

如果预先不了解马随意二十余年间已救起过二三十人,那么马随意前去请求补发给自己一份证书时,对其稍加一点调查了解是不难的吧?派个办事员到他村里去打听打听不就清楚了吗?

如果事情这样去做:了解之后,鉴于马随意二十余年间救起过二三十人的一贯事迹;鉴于他在“那一次”毕竟也救起了二人这一事实,派个人再到村上去补发给他一份证书,不是更加证明自己倡导见义勇为的真诚吗?不是很给自己的干部形象添分吗?

然而竟不。

为什么?

还不是官本位的思想在头脑中作祟?

我们拟定了五人就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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