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或许是他的深层动机,谁知道呢;医生也看不见,法官也听不见,因为他们的知识对此是缺失的。
参见边码第89—90页。这是里维耶回忆录导言部分的最后一句话。——译注
参见边码第253页。——译注
参见《公共卫生与法医学年鉴》,第十五卷,1836年,第128页。(iannalesd'hygiènepubliqueetdemédecinelégale/i,t.xv,1836,p.128)本书第335页“从轻情节”篇的作者亦有转引。——译注
参见格奥尔格(georget)的报告:《雷格、勒库夫等人的刑事诉讼案例》(iexamendesprocèscriminelsdeléger/i,ilecouffe…/i),1825年。
昂利耶特·科妮耶(henriettecornier)杀害了邻居家的孩子,并把孩子的脑袋扔到了大街上,在她的起诉书中写道,据说凶手“无论是在深思熟虑并精心策划她的罪行,还是在完成她的罪行,似乎都没有丧失她的理智,判断力以及她那似乎唾手可得的冷静。”此外,马克写道:“尽管诉讼的过程非常谨慎,但是我们既没有发现,也无法推测任何在法律意义上能让被告人行凶的动机。”(h.马克:《h.科妮耶的法医学诊断书》[iconsultationmédico-légalepourh.cornier/i],1826年)至于雷格(léger),在坦白了他的罪孽之后(他吃了被害人的心脏),起诉书说“他不再试图保持缄默,他全然恢复了冷静,自行展开了他被认为是凶手的一系列犯罪;他揭示了那些最细致的状况;出示了它们的证据;他指出了正义、犯罪的现场以及他的作案方式;法官已然不必再审,说话者本人正是罪犯。”(格奥尔格,见前引,第4页)
对于单狂症,马克会说,例如,“作为首要的原则,当杀人单狂症出现的时候,它总是先于一个特有的现象,指出一个改变,至少是理智能力的最初改变,并且这个情况得到了社会秩序的支持,因为杀人单狂症能够用于从谵妄中区分出犯罪,从真实中区分出伪装。”(见前引,第58页)而奥菲拉会从他的角度补充说:“说单狂症是存在的有时候是多幺地困难,而滥用我们所捍卫的原则对社会秩序而言又是多幺地危险。对此我们毫不掩饰。”[《法医学概论》(itraitédemédecinelégale/i),第三版,1836年]
自然地,它并未涉及对新生的精神医学的追溯,只是回顾了一下我们所拥有的问题的基础:疯癫的理性化、部分的谵妄以及单狂症等等概念是如何促成了对“疯子—犯人”的文字和话语的广泛研究。对于单狂症的一个出色的介绍,以及有关道德责任心的相关问题,我们可以参阅p.杜宾松:《论责任的方式和观念的演化》,《刑事科学与犯罪人类学档案》,1887年。(p.dubuisson,《del'évolutiondesopinionsenmatièrederesponsabilité》,iarchivesd'anthropologiecriminelleetdessciencespénales/i,1878).——原注
保罗·杜宾松(pauldubuisson,1837年—1908年),法国精神病医生,曾任巴黎圣安娜收容院的首席医师。——译注
“同样,能够以一种孤立的方式思考人的各种功能,例如注意、比较、判断、反思、想象、记忆、推理,以及这些功能的易受影响的变化,这对于人类理智的历史不也是很重要的吗?”以及,对于这个位置:“对于(有谵妄的躁狂和无谵妄的躁狂的)全部事实整体,它能与位置的观点或者知性的唯一且不可分割的原则的观点相一致吗?”
同理,李嘉图的经济学是在孤立地考查劳动力的概念,故无法确定其价值。
我们不知道皮内对康德哲学的教义了解到了何种程度(医生们引述康德,涉及他只对哲学家,而非司法医学,提出了关于知识的权限问题的要求,“是否被告人在行凶时拥有理解能力和判断能力”);但是在此涉及的不是影响的问题,而是同一个的概念整体的隶属问题;事实上,对于康德来说,疯癫并未动摇理性的普遍作用的原则,相较而言,疯癫不是反理性,它有其适当的法律和特定的管理,康德在其《人类学》(il'anthropologie/i,1797年)一书中说:“因为非理性(derasion)——这是积极的东西,而不是简单的缺乏理性——就像理性自身一样,是一种对象能够与之对应的纯形式,并且两者都具有普遍性。”[参见康德:《康德着作全集·实用人类学》(第七卷),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3节,第212页。译文有改动。——译注]
此外,j.法尔莱(j.falret)在其1866年的文章“论理性的疯癫或道德的疯癫”(刊于《医学心理学年鉴》,《delafolieraisonnanteoufoliemorale》,iannalesmédico-psychologiques/i)中并未对此断言:“我们看到,如果这种(所谓的单狂症)的举止被局限在公共的意义上或者普遍的常识上,如果它没有非常猛烈地攻击所有的公共观念、所有被接受的观点、所有普遍的风俗,总之就是构成人类普遍理性的共同基础;那是因为,在这种公共理性的评判中,伴随着很多可能的个体变化和摇摆,这就存在着一个基础性的对照点,它使得我们能够通过最近的分析去区分理性和疯癫。”
让—皮埃尔·法尔莱(jean-pierrefalret,1794年—1870年),法国精神病学家,他深受皮内和埃斯奎诺尔的启发和影响,着有《循环的疯癫》(ilafoliecirculaire/i)。——译注
《关于杀人单狂症的笔记》(inotesurlamonomaniehomicide/i),1827年。1860年,德国医生葛利辛格说,“皮内对躁狂症的创造对科学来说是一个厄运”。
威廉·葛利辛格(wilhelmgriesinger,1817—1868),德国着名精神病学家,神经学家和精神病医生,他是德国“神经学和精神病协会”(gesellschaftfürpsychiatrieundnervenkrankheiten)的创始人,同时还创建了《精神病学与神经疾病学的档案》(iarchivfürpsychiatrieundnervenkrankheiten/i)。——译注
事实上,非常奇怪的是,宿命论单狂症和唯物论单狂症,它似乎妨碍了灵魂的自由;这促使埃斯奎诺尔讲出了那句众所周知的恳求:“唯物主义和宿命论的煽动者,以及我们想要创建或是禁止关于道德、社会和宗教的颠覆性理论——这都是神所不悦的。”
杜班(dupin)和塔尔迪夫(tardif)在1826年3月30日的报告中断言道:“当我们不能说他是罪犯(单狂症的罪犯),我们就说他是疯子;我们看到,夏朗顿(charenton,译按:代指精神病医院)代替了巴士底狱(labastille)。”就科拉尔·德·马赫提涅(collarddemartigny)而言,他在其专着《法医学的审慎问题》(iquestionsdejurisprudencemédico-légale/i,1828年)支持道:“杀人单狂症或许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精神的错乱,因为激情本身仿佛就是疯癫。在两种情况之中,都有谵妄存在。理智保持着其完整性:所有的单狂症都有激情,所有的激情都有单狂症。”因而,他们俩在同年又补充道,“如果单狂症是一种病,当它犯下砍头的罪行时,就必须在格列夫广场(placedegrève)用断头台把它治好。”
加尔(gall)在其1810—1812年的论着(《大脑的解剖学和生理学》,ianatomieetphysiologieducerveau/i)中,在认识到存在着间歇的、部分的和理性的精神错乱之后,他已经表明:“我们既不需要在灵魂中,也不需要在想象力的所谓渎职中寻找这种疾病的原因,而是应该在物质性的媒介中去寻找。”他确信,当我们打开精神错乱者的头颅时,就能发现各种膜sup†/sup的厚度及密度;至于说杀人的倾向,它取决于一种捕食的本能,其位置在颞部和耳朵上方的顶骨下部,道德秩序的各种要素会抑制和调节耳朵的活动,比如教育、风俗、宗教等。说得更准确一些,j.拜勒(j.bayle)sup*/sup在其《精神疾病的新学说》(inouvelledoctrinedelamaladiementale/i,1825)中指出,我们已经观测到了器官的缺陷,它在疯癫中、在胃部和下腹部(皮内),在大脑活力的损伤中(埃斯奎诺尔),在血液中的生命原则的改变中(弗德雷),在胆汁的积累中(普鲁斯特),在一种脑部的疾病中(格奥尔格),此外似乎并未“对其有过度的重视”;因此,他试图把疯癫视为一条统一的路径,其特征是脑膜sup‡/sup的慢性炎症:“而其单狂症只是最初发作(伴随着局部瘫痪或麻痹性痴呆),接下来是严格意义上的躁狂症和痴呆症”。这是布罗塞(《论疯癫的发怒》,1828年。broussais,idel'irritationdelafolie/i,1828)、卡梅耶(《论精神错乱者的麻痹》,1826年。calmeil,idelaparalysiechezlesaliénés/i,1826)、布雷耶·德·布瓦斯蒙(《对杀人单狂症的法医学观察》,1827年。brierredeboismont,iobservationsmédico-légalessurlamonomaniehomicide/i,1827)所采取的方法。这种尝试一方面导致了法尔莱的结论(《论理性化的疯癫或道德的疯癫》,心理学医学年鉴,1927年。falret,《delafolieraisonnanteoufoliemorale》,iannalesmédico-psychologiques/i,1927),他否认在单狂症中的这种特性,或者精神疾病的特殊变种,并且通过在临床领域的定位,把它归入了复杂征候群,其中包括躁狂的兴奋、麻痹性痴呆、歇斯底里的疯癫以及道德的疑病症;另一方面导致了莫莱(morel)有关退化和遗传的理论,同时宣称疯癫概念是对一种可以容纳隆布罗索sup**/sup的测量人类学的标准的可测性偏差。
但是,在1830年皮埃尔·里维耶案的时代,作为埃斯奎诺尔诊断书的共同署名人,f.卢埃(f.leuret)仍然陈述了如下主张:
i.“麻痹性痴呆并非疯癫的一种最终形式;当我们打开麻痹者的尸体的时候,我们能够看到这些病变,倘若我们只能在后者那里发现这些病变,那幺我们就不应该把其归于谵妄。”(《关于疯癫的心理学断想》,ifragmentspsychologiquessurlafolie/i,1834)
ii.“疯癫存在于理智诸机能的异常中;与日常疾病一样,它并非以身体的症状为其特征;而其产生的原因,虽然有时可由感官感知,但往往可归因于与物质的一般规律完全无关的现象序列。”(《论疯癫的道德治疗》,idutraitementmoraldelafolie/i,1840)
iii.“如果疯癫真的取决于一种大脑的变化,我们则完全不知道这种变化由什幺构成。”(同上)
iv.“我们希望将颅相学(phrénologie)应用于精神错乱的研究,这既不相干,又无基础。”(同上)
†膜(membrane),人体或动植物体内覆盖组织类薄皮的组织。切开人的头颅时遭遇的组织依次为:皮肤、腱膜、骨膜、颅骨、脑膜、脑皮质。——译注
*j.拜勒(antoinelaurentjessébayle,1799年—1858年),法国精神病医师。因发现梅毒螺旋体会侵入人体中央神经系统导致神经性梅毒(neurosyphilis),从而引发麻痹性痴呆(paralyticdementia,又称为全身性麻痹paralysiegénérale)而着称。——译注
‡脑膜(méninges),是包裹大脑和脊髓的三层保护薄膜:硬膜、蛛网膜和软膜。——译注
**撒切雷·隆布罗索(cesarelombroso,1835年—1909年),意大利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法学家,侧重研究人体生理因素与犯罪的关系。——译注
谵妄失神(absencededélire),由谵妄导致的短暂的意识丧失。——译注
对于这些征候来说,在行为的层面上,疯子自从童年时代起就有古怪行为和奇异之事,这在本质上意味着他就社交规范而言好像是“野蛮人”(sauvage)、边缘主体。在面容的层面上,他的面色是土灰色和青灰色的,眼睛凹陷,布满血丝,表情呆滞;扎基亚斯在其“论着”(traité)中已经指出过了。虽然稍微有些变化,我们还能发现:它在相面术手册中(参见莫雷(moreau)对拉瓦特(lavater)的论着《一门通过相面术来认识人的艺术》(il'artdeconnaîtreleshommesparlaphysionomie/i,paris,1807,第八卷的增补),在法医学概论中(迈茨格、弗德雷、奥菲拉),以及证人的证词中。在此,证据其实是由能够区分疯子和罪犯的人的意见所构成,这个意见以关于疯癫的刻板的征候学为基础,它似乎在学术教科书和大众想象力之间传播着,并没有太大的变化。
在症状的层面上,它们是失眠、窒息、发热、头痛、焦虑、胃痛、心悸的混杂影响,它最常被考虑为是疾病的结果,而不是疾病的原因。在病因的层面上,身体系列(遗传因素、气候、年龄)与道德系列(激情、狂热、游手好闲)和社会系列(教育、醉酒、性滥、饥饿、苦难)并驾齐驱。最后,至于说触发的因素,这是某种出其不意的冲动和难以抗拒的倾向,正如我们所说的,最常见的是对“恶灵、一句话、一个念头”的物质化。
译按:保罗·扎基亚斯(paulzacchias,1584年—1659年),意大利外科医生、医学教授、法医学家、哲学家和诗人。着有三卷本《法医学问题》(iquaestionesmedico-legales/i),是法医学的开创者。文中提到的论着应为该书。——译注
迈茨格(johanndanielmetzger,1739年—1805年),普鲁士医生,柯尼斯堡大学医学教授,其与康德为同事,撰有《论康德》。——译注
弗德雷(françois-emmanuelfodéré,1764年—1835年),法国法医学家,着有六卷本的《法医学概论》(itraitédemédecinelégale/i,1813)。——译注
奥菲拉(mathieuorfila,1787年—1853年)西班牙裔法籍医生和化学家,法医学和毒理学的先驱,着有四卷本《法医学概论》(itraitédemédecinelégale/i,1836)。——译注
我们不能断言,单狂症的事实使得法医学的诊断成为可能。我们必须认识到,一方面,它没有利用我们所熟悉的或我们所提倡的一种形式或者一种运动,在法医学的文献中没有这种可疑的疯癫,可以认为是单狂症;另一方面,在19世纪的最初几十年给我们留下的大量诊断主要涉及可能的单狂症病例。而且我们将会在瓦斯泰尔的诊断中发现一个非常好的关于诊断的例子。瓦斯泰尔在诊断中附录了里维耶的档案,这在我们看来,在一个对医生和法官来说单狂症的理由变得越来越困难的时代,瓦斯泰尔在战术上夸大了谵妄,并且在辩护的利益中战术性地援引了里维耶的痴呆。
那些求助于罪犯书写的内容,我们在加尔的《法医学概论》中可以找到:“他们说话、他们书写,通过思考来摧毁自己:但是我们就是要这幺做。谁会相信这些很好地描述了这些不幸之人苦难的话语和文字,人们不是常常把他们的行为视为是有预谋的和理智的事件幺?人们说,他们的疯癫——只不过是假装的;一个疯子不会说:我是疯子,而且疯子是不推理的。倘若我们不小心,那幺这种错误且野蛮的推理,便会把那些我们本只需责怪他们疯癫的人,都被送上断头台。”
因此,马克并未排除“在不违背人道主义原则的情况下,他们能用既不严厉也不痛苦的方法发现真理。”(“精神错乱的法医学的历史资料”,《卫生年鉴》,1829年,《matériauxpourl'histoiremédico-légaledel'aliénationmentale》,iannalesd'hygiène/i,1829)
关于伪装,根据扎基亚斯(zacchias)的陈旧观念“没有人能够像疯子那样更容易和更频繁的装病”(inullusmorbusfereestquifaciliusetfrequentiussimularipotest/i,iquaminsania/i),以及古典法学家在这方面的陈旧规则,即根据“一旦发疯就会一直发疯”(isemelfuriosussemperpresumiturfuriosus/i)和“过去是疯子则现在也是疯子”(idemensdepraeteritopraesumiturdemensdepraesenti/i)的标准,两者已经在弗德雷(fodéré)的《论谵妄》(iletraitédudélire/i,1817)中展开交战,他认为“装疯和隐瞒疯都是疯癫之决然的对立面”。
后来,在1850年左右,如果谵妄有一个病人都无法知道或假装的,系统的和有机的连贯性,则假装疯癫的情况就必须在解剖病理学研究之后被排除掉。[布雷耶·德·布瓦蒙,《法医学手册》,1835年,(brierredeboismont,imanueldemédecinelégale/i,1835):“我们在这个世界上所形成的看法是如此的错误,以至于那些想要假装这种状态的人必然会背叛自己。”莫莱尔(morel,《rapportmédicalsuruncasdesimulationdefolie》,iannalesmédico-psychologiques/i,1857):“没有任何一个精神错乱者被剥夺了原因的观念、实体的观念和存在的观念。”毕洛德(billod,《simulationdelafolie》,iannalesmédico-psychologiques/i,1860):“伪装者所忽视的正是精神错乱,我们能力的这种失序,它参与到了这种奇妙秩序中,这种秩序支配着世间的万物,但却服从于一种固定的分类”],在里维耶行凶的那几年,这个问题似乎再次提上日程。因此,在1829年,马克说:“能够被转给法医的最重要的功能之一,是确定该精神错乱者是真的还是假的”,因为,布雷耶·德·布瓦蒙(《delamonomanieoudélire#jzyy_268_268">(21)在里维耶档案的证人证言中可以看到一个很好的例子。
对于这个陷阱的观点,马克断言说:在某种情况下,“单狂症者会掩饰,并不断地回到他谵妄的对象,顽固地逃避着,因为他感到人们给他设下了陷阱,并且人们会把他在这一点上说的全部的话当作疯癫。一个这样的单狂症者,一般说来,都有一个强大的头脑,并保留了最大部分的智力”。(《论疯癫》,1840年,第51页。idelafolie/i,1840,p.51)
米歇尔·福柯在其他地方指出了写作和犯罪之间的关系。在随后的段落里,我会另外考虑里维耶的书写也是为了识破那个陷阱。
一言以蔽之,在这种疯子说出的话语中,我们在此已然看到了后来成为精神分析之实践的那种理论的出生证明。一种完全在治安上和法律上的必要性的可耻起源(ipudendaorigo/i)(译按:参见尼采:《朝霞》,第二卷,第102条。福柯在系谱学阶段,对尼采此语多有引用。),使疯子接受了一种他们所缺乏的和成问题的知识之真理。而且,正如精神分析将要分享新生的精神医学知识,它也将分享一种不可能性,即不可能把精神错乱认定为由“理性”及其“秩序”所孕育和产生;所以病人所说出的话语,无论理论和实践是多幺凝练和精妙,都只能是对从病人身上没收的知识的提取,作为医生的那些有缺陷的和失败的知识的一种剩余价值。
法文版脚注缺失,仅标有序号。——译注
我们在此只能概述“疯癫”和悖论性交流的一种特定话语的无限反转的双重形象,它坚持从一个问题到另一个问题,在疯子—罪犯和让他说话的人之间进行的“对话”。
里维耶的言语造成的这种不可决定是理论的理性,它使得我们摆脱了评论或阐释的全部诱惑,就是说,摆脱了把这个言语向任何一种的理性秩序的全部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