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历山大·丰塔纳(alexandrefontana)

问题

突然之间,人们开始让罪犯说话,让他写下文字。一边是医生和法律人士,另一边是罪犯,在这个特殊案例中,他也是一个“疯子”。然而,我们想问一问,为什幺在审讯中要对言语的新的强调?为什幺要撰写回忆录?他们想让他说些什幺?他们想知道什幺?

这就是我们在一篇只能指出疑问的笔记(note)中试图回应的问题。至于说解决方案,如果我们还能讨论它,那就必须围绕着单狂症概念,在19世纪前几十年的“精神医学”的一种内在的并且几乎是构成性的困境中去寻找它;还必须在包括其调查程序、观察程序和审讯程序的司法调查的实践中去寻找它,这些程序在关于疯子嫌疑犯的案件中由各种法医学教程所提出并且理论化。

因此,在一种隐秘的共谋中,为了能够确定疯癫或者揭穿假冒,罪犯的问题被纳入一种全新的结构之中,该结构涉及在无法救赎之罪行中的理性、谵妄和伪装。于是,检察官说:“你想写什幺就写什幺吧,以便我们以后能知道,你是不是只能去收容所、监狱或者断头台。在犯罪行为中是不是有动机和利害、是不是有良心和责任感?”

然而现在,当他们的支持者在对犯罪的法律后果表现出离奇和危险的冷漠、毫不在乎和漠不关心的时候,这篇被引用和按要求写下的文字,这个被监视和监听的话语,并未回答这个问题。不过,这篇文字还是说出了一些东西,也许这个问题提得并不好,甚至除了泄露了它的无意义以及其构成的不确定性之外,就没有其他意义。毫无疑问,里维耶就想以此(也是唯一可能的)方式说话,因而我们也将试图按照里维耶所要求的方式去理解他。(“而这就是我所要求的,并且我已尽我所能地写下来;但愿大家能听到我想说的话。”)

不确定性

1836年,《医学与实用外科学期刊》(ilejournaldemédecineetdechirurgiepratique/i)介绍了里维耶案:“这个非常重要但又极其费解的杀人单狂症问题在本刊中屡屡提及。在我们所引用的事实中,又增添了一个新事实,该案最近已公布,并且在各个方面都应引起同僚们的充分关注。对于该观测主体是否存在单狂症,那些由当局所召集的医生们还有不同的看法。对此,我们将接着报道……”

事实上,根据同一本刊物报道,“在听证会上咨询了6名医生,有3名认为他是疯子,另外3名认为他不是疯子。”

至于档案中的诊断书,如我们所知,布夏尔认为“皮埃尔·里维耶不是单狂症者,因为他并不是谵妄着一个独一无二的对象”;对瓦斯泰尔来说,如果他是基于时机的原因,而不引用单狂症的概念,因为这个概念对法官来说可是无法接受的证据,况且它已经在医生的内部产生了严重分歧,那幺他就不会多次拒绝考虑在“犯罪的道德冲击”之后里维耶对理性的回归;最终,为了寻求特赦,诊断书的署名者(埃斯奎诺尔、奥菲拉等等)对杀人单狂症者做出了审慎的但明确的暗示,“即他们在完成了被强迫的行为之后,往往会重新变得平静且恢复理性。”

陪审员们自己在关于里维耶的疯癫问题上也有意见分歧,(当然也包括其道德的自由、他的责任感、其行为的良知等问题),“因为假如他们在里维耶身上发现足够的辨别力,能够为他的行为负责的话;那幺他们认为,犯人生活于其中的那个环境,会强烈地影响到他那从未完全地享受过的理性。”

这里的问题是:对于里维耶的罪行,我们并不清楚用什幺去标识其理性与疯癫之间的临界之处,因而,这似乎又回到了在1820年代占据着司法舞台的一系列的犯罪行为:那些超越各种规范的、极端的、不可理解的罪行,因为它们似乎违背了社会秩序和自然秩序(他们杀害了自己父母,他们杀害了自己的孩子,他们吃掉了被害人的肉),与此同时,罪犯们似乎没有明显的作案动机,并且还使用了他们的完整的理智功能,——因此,里维耶的罪行似乎再次使这个危险问题大白于天下:即这个危险问题涉及疯癫与理性的共存、部分的谵妄以及间歇性的意识清醒。

罪犯有可能完整地保持他的理智吗,或者一度丧失了自己的理智,随后能又重新恢复吗?他对自己的行为有意识吗?他的行凶是没有动机和预谋的吗?他能既谵妄着一个独一无二的对象,又保持着其余知觉的完整性吗?其功能中的其中一项是否受到了影响,要排斥所有其他的功能?在此,自从本世纪初以来,这一系列问题见证了新兴的精神医学,它一方面在医生内部,另一方面在医生和法官之间,建立起一系列的共享机制:理论的关键(也是政治的关键)在于知道:理性是否以及如何能够犯罪,所有这些东西——犯罪和知识——是如何得到了所谓的社会秩序的“支持”?

因此,要了解是否从医生的矛盾诊断书,到陪审团的判决,再到证人们的看法(对于里维耶来说,差不多直到今天还是被视为疯子、欠缺真实的存在)都以不同的方式对这种“不确定性”(incertitude)予以考虑,这偶然地或构成性地成为精神医学的一种特定知识;我们需要在一段时间内从皮内的教义开始来回溯理论架构,这种医学在当时不断地被视为一个重要开端和重大先例。

对疯癫的定位

皮内在他的《哲学的疾病分类学》(inosographiephilosophique/i)中承认,神经官能症是感觉和运动的病变,它们包括道德品质的改变和倒错,但没有炎症或者结构上的病变;具有“更为直接地影响神经系统”的属性,“该神经系统有作为已知起源的脑部器官”。皮内还观察了8个疯癫的案例,其中的病人似乎都保留了其理智机能的完整性,这个观察是在一种“无谵妄的躁狂症”(其中,我们在理解、知觉、判断、想象和记忆等的功能之中看不到任何明显的改变,但是在情感功能中有一种倒错,还有一种对暴力行为或者嗜血狂热的盲目冲动,无法确定任何支配性概念和虚构的幻觉,它们或许是这种致命习性的决定性原因)和一种“谵妄的躁狂症”(伴随着一种或多种意志功能和理解功能的病变,伴随着快乐或扭曲、过度或狂暴的情感)之间重要区分的源头。

因此,皮内似乎拒绝认为我们能够在疾病的起源处观察到一种器质性病变;因此,也拒绝认为我们能够按照皮内明确引用过的孔迪亚克体系的前提,给疾病的起源规定一个唯一的位置;在这种对支配精神的行为进行的区分之中,疾病造成了一种机能,它排斥其他的机能;如果没有谵妄就是情感功能,如果有谵妄就是理性功能或者意志功能。

因此,疯癫只可能是由偶然的或者外在的原因所导致的一种次要功能的倒错,或者部分功能的障碍。皮内看到,理性中有一种内在固有的“疯癫力”(forcedefolie),却只是为了随后将其要幺归于情感功能,要幺归于一种理智功能的病变。唯一位置的不存在和精神之不同功能的相对自治——这双重的预设,一方面保障了一种普遍理性的原则,在其基础和诸效应上具有构成上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又排除了我们能把疯癫视为由同一种理性和支持这种理性的“社会秩序”所内在地生产和孕育。从此以后,疯癫在它的躁狂症表现之中,就只能是对一种普遍规范的偏离、错乱、倒错和失调;它将是在其精神错乱形式中理性的完全丧失,和在其痴呆形式中的理性不能使用。

皮内理论的框架并没有被他的学生做根本性的修改:他们将致力于给这个疯癫和理性的危险共在取一个名字,而皮内早已经称其为理性化的疯癫(folieraisonnante);他们将更为精确地定位那些受到影响的功能;他们将试图确定那些成为其原因的“偶然事件”(accidents)。

论单狂症

因此,对于皮内所指出的这个方面,在此疯癫模模糊糊地触及了理性。从1810年开始,埃斯奎诺尔构建了单狂症或部分疯癫的庞大建筑。用一句适用于所有的部分谵妄的话来说,他会说:“精神错乱者,通过保留其几乎全部理性的运用,只谵妄于一个或者为数不多几个对象;此外,他的感觉、推理、思考和行动,就像他自己在生病之前地那样感觉、思考和行动。”当单狂症是杀人犯的时候,单狂症是一种“部分谵妄,其特征或是由自身引起的对谋杀或多或少的暴力冲动”,或是一种内在信念;然而,谵妄则是基于想象力的狂热,基于错误的理性,基于谵妄的激情,或者,如果我们从未观察到过任何理智或者情感的改变,基于一种盲目的本能,基于一种不可抗拒的习性,基于难以名状的某物(罪犯们自己称之为“那个声音、那个恶灵、那个驱使着我的东西”)。尽管如此,单狂症本质上依然是一种情感,“它向观察者呈现出各种最为古怪和最多样化的现象”,它“包括了感觉性的所有的神秘异常”(1820年),因而,对它的研究“与激情的知识是分不开的;它在人的内心之中占有一席之地;我们必须在此深入研究,以便获悉其全部的细微差别”。奇怪的是,由于理智能力的发展,以及更广泛地说,由于“社会状态”的发展,埃斯奎诺尔用一种致命的机械论的方式,使单狂症成为一种世纪之恶(例如,伴随着古老的恶魔附身妄想的衰弱,警察就能据此干扰“虚弱的想象力”)。

就格奥尔格而言,从1825年开始,他引入了本能单狂症的概念,其本质上是因为意志的歪曲或模糊,其原因与生活的变迁起伏、疾病导致的衰弱和激情导致的错乱并无关系:这些正是通过对食人魔(帕巴沃安、费德曼、雷格)的各种犯罪行为所假想出来的,这些犯罪行为在合理的理由看来似乎毫无动机。格奥尔格在其所着《雷格、勒库夫等人的刑事诉讼案例》一书中通过疯癫的存在进行了解释。

从此以后,在一种医生自己看来都经常是错综复杂的混合之中,本能单狂症、理智单狂症和理性单狂症相互交织和重叠在一起;除了术语和定义之外,重要的是,一个晦暗且令人不安的区域似乎遮蔽了医学知识,这个区域常常被一种理性时有时无的犯罪所贯穿始终。于是乎,这就是为什幺埃斯奎诺尔在1827年提出警告,反对在理论和体系上创建单狂症的趋势(对他而言,单狂症只是一个观测到的事实),而像马克这样的医生,应邀参加法律咨询,他强调说,不应该滥用单狂症的概念,它只能是一种例外情况,“只能在社会秩序的利益中的一个极端情况下被接受”。通过给出相同的预防措施,以及相同的审慎态度,奥菲拉在其《法医学通论》中论述道:“我们不会掩饰,有时候宣称单狂症的存在是多幺困难,而滥用我们所捍卫的原则对社会秩序而言又会是多幺危险;医生的正直与学识必须在每一起案件的审判权中得到专门的保留;并有权赋予法院这些唯一的要素,使得公平的审判能够合理地奠基在这些要素之上。”

事实上,单狂症的学说在法官和法学家那里,以及在那些医生和在新生的对疯癫的解剖—病理学概念的支持者那里,都遭遇了同样的敌意;对于前者来说,如果真的对精神错乱的案件没有疑问(当时《刑法典》第64条排除了犯罪,因此就只有重罪或者轻罪),那幺,单狂症的不可抑制之习性的原则,与此相反,就必须被简化为激情的有罪堕落的更普遍的原则,此即保卫着其全部领地的意志。对于后者来说,问题在于为皮内弟子所提出的那些太过于“唯灵论的”和“形而上学的”概念给出一个在尸体被切开时就能见到的生理学基础。

但是,必须认识到:这个如此富有异议和争论的单狂症概念,不断地涵盖着一系列的事实(部分谵妄、谵妄失神、间歇性清醒),在皮内及其弟子的体系中,它们在本质上依然是神秘的(mystérieux)和不可理解的(incompréhensibles),这产生了一种不确定性(incertitude),但是最好称之为构成性(constitutive)。在这个体系中,理性化的疯癫和单狂症有某种缺陷、阴暗的区域和难以理解之处,正是在这些地方,同时地并必然地出现了:在征候层面的一种可见的外部征候学;在远因和症状层面上的机械决定论的病因论;在触发要素层面上的对盲目偶然事件的认识或无知。

征候的可视外部性、症状与原因的机械决定论、触发机制的盲目偶然:因此,在精神错乱和痴呆的良好形式之间,单狂症的作用就像某种不良的形式,它就像一个合页,两方轮流接触但绝不包含,它还常常依法征用犯罪事件,以便显露和关闭一种在谵妄和清醒之间交替更迭的“无人区”,医生和法学家正徒劳地试图将其合并起来。因此,单狂症似乎只是划出了“神经”医学所能达到的边界,这种神经医学建立在一种具有双重和互补的前提条件之上,此即普遍理性的规范功能和社会秩序的内在善良。

对书写的求助

然而,在精神医学中,单狂症的这种“障碍”(obstacle)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效应是值得注意的:事实上,这是单狂症之构成的模糊性与医生之根本的不确定性的联合效应,它导致了精神医学的这种“社会学”的诞生;这种精神医学不再局限于对疾病分类学图表上的各种征候加以鉴别和定位;它是在欠缺的临床观察的补充内容中以及在它之外,在这个扩展的病例中,引入了一种定量的维度和空间的维度(按年龄、地域和职业进行分类的统计表),以及尤其是引入了一种时间的维度,这就构成了今后对疯子的家族史和个人史的回溯。更重要的是——此处正是里维耶回忆录的最前端——它使得医生、法官和主体之间的话语的新交换成为可能,并最终实现了对书写的求助。

事实上,由于不可能通过内在固有的征候来识别疾病,人们求助于社会坐标和病人的传记,作为病人的深层基础和遥远先例;而在突发事件、行为、犯罪之后,当事人即被要求写下相关内容,以便检验(伴随着日常的身体侮辱,比如淋浴、热铁灼烙、身体威胁)这个仍旧是单狂症犯罪中最可怕的危险和最微妙的含混性效应的东西:即假装疯癫的可能性,它再次由疾病的模糊性和医生的不确定性所开启。

最终,正是因为这种“障碍”,疾病会发作且必须发作出来,根据法医学,在调查、讯问和观察的过程中:调查是重建病人以前的状态,从与他接触的人那里收集证词,对先例的存在进行验证,对相貌的征候进行识别;布雷耶(brierre)把讯问定义为,“当人们怀疑疯癫是被模仿的时候,讯问就是获得真相的最佳途径之一”;最后,观察主要是基于写作的证据:“我们让他写下来,给他提出计划,并通过骗取他的信任,从他那里套出了其空想计划和无端的仇恨的话语,还通过获悉他们行为的全部动机,来准确地评估他的状态”,(布雷耶·德·布瓦蒙:《论单狂症》,第260—261页。brierredeboismont,idelamonomanie/i,pp.260—261.),而且,医生让罪犯“写下书信或者回忆录,以便暴露他们辩护的方法以及对当局的抱怨”(奥菲拉:《法医学概论》,第一卷,第491页。orfila,itraité/i,t.i,p.491.)。总之,“我们让他们讲述他们听到的事情、动作、做的事情以及仅仅是在病人所关心的观念之影响下所撰写的东西”(奥菲拉,同上,第492页)。

因此,我们给犯人设计了一个仁慈的陷阱,通过他们的话语和书写,他们就能说出其行为的真相。于是,犯人的话语,即“疯子”的话语,每当所有其他证据失效的时候,其功能就如同最后的证据。疯子和他的话语;疯子和他的书写:在最后的诉讼过程中,对于法官来说,它们是其动机的证据,对于医生来说,它们是真相与伪装之间的分水岭。正如我们所知,回忆录是在控告中应检察官的要求而写下的,不管其意图是潜在的还是显白的;因此,我们把里维耶的回忆录归因于一种医学知识在构成中的不确定性(当然,这或许不是唯一的原因),归因于通过疯子话语说出还是没有说出疯癫之真相的那种知识(医生和法官在此形成了一个密谋)。

不可决定性

因此,疯子的话语就处在学说的各种空隙之中,它在那里感觉到了陷阱并试图挫败它。事实上,所有的关联、所有的共谋、所有的回避都被束缚在这种构成性的空隙中,而里维耶的回忆录只不过是其神秘的外表。正是他将要去检验,将要填补空隙,将把知识建立在一种重新获得的确定性上。

不过,实际上发生了什幺呢?被困在陷阱中的主体反过来也设下了一个陷阱:他以一种对疯癫的普遍的不可判定性的方式,建立起医生和法官对疯癫的不确定性,而不是提供预期的关于真假的证据。事实上,一旦我们确信我们掌握了证据,那幺证据就会转向它自身。有这一句话就足够了:“我是带着弓弩被捕的,尽管我说我制作弓弩是为了装疯,但是完全不是这样的。”

事实上,还真不完全是这样,还有其他情况。事实上,在里维耶的话语中从未出现过这种在事实真相和思想真相之间的完全一致性,这些真理支配了全部西方形而上学的理性言说;从另一方面说,有一种从一个术语到另一个术语的连续且无限的反转,根据一个循环方程式,在其中,第二种关系的可能性恰好能够说明犯罪行为:

诸事实的真相:思想的虚假=诸事实的虚假:思想的真相

事实上,里维耶讲述了与那个时代相关的真实事件(并非伪装的),在那个时代我们把他视为疯子(由瓦斯泰尔强调并重新采用的意见),并且在犯罪之后,他说他已经恢复了理智,然而他并未说出任何伪装的事件(实际的或者可能的);当里维耶想表现为可能的“疯子”时,他恰恰在最大化地使用理性;当他决定说出真相的时候,他却重新采用了那种已被证人们归咎为疯癫之征候的野蛮状态;最终——此处是该方程式的渐进极限——里维耶有理有据地写下了一份回忆录,可医生却只看到了谵妄,那幺,里维耶到底是疯了还是没疯呢?里维耶似乎自己提出了关于真理的真问题(如果有个人是疯子并且他假装没疯,如果有个人没疯但是他假装疯了,那幺这个人事实上又是什幺呢?),所以,里维耶到底是不是伪装者?他所引述的动机(把他的父亲从女人们那里解放出来)在他的体系里是非常合乎逻辑和严密的——极度的严密性以至于成为犯罪证据和犯罪考验——法官们的体系也是这样的吗?我们无法回答这些问题的证据是,我们只能矛盾地回答。归根结底,毫无疑问,里维耶的回忆录回答的是另一个疑问所提出的问题:“一个以矛盾本身作为真理之条件和标准的体系,一个能够容忍不可消除的犯罪行为的体系,它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

因此,关于回忆录的额外的知识——这些对我们来说是认识论和政治学的兴趣——没有给出问题的回答;相反,它只是表明如下内容:

1.从某种有关疯癫的特定概念来看,真问题和假问题依然是不可判定的;瘫痪的与其说是病人的意志,不如说是医生与法官的真理意志;

2.医生的知识并不是这样的一种知识,如果用一句话来证明,即它就只能是再次确认该证明的不可能性,如果需要的话;

3.更一般地说,只要医学知识——在某种特定的模式和特定的生产关系中——表明它不能思考疯癫的依赖关系和孕育形式;只要医学知识——基于一种共在的混乱——周期性地和间歇性地把自己局限在理性和疯癫中(在一种理性和一种普遍而规范的社会秩序旁边),让疯癫落户入籍到这些“虚假的领土”(territorialitésfactice)上:偶然的原因,症状的外在性,理性领域的上升和下降,以及诸如遗传、退化、颅骨尺寸等等因素;那幺,在这种对医学知识之科学性的要求上,就有一种构成性的局限。

过犹不及

然而,所有的事情发生了,就像额外的知识,这种知识的剩余价值所要求的,非但不能被充公,相反,它指出了它们要去填补的空隙。根据拉里·比奈先生的证词,这种“做得多一点”,这种“再补充”指出了欠缺的一点,以及所有的质疑都似乎是关于里维耶“所作所为”的报告。让我们再读一下这惊人的一页:

“比奈说,我和里维耶的父亲在一起做工很久了(大概有五到六年)。我在采石场开采碎石,他父亲负责用车拉走,他儿子帮他把碎石装车。有一次,他父亲发现车已经装满了,于是就给他儿子说,不要装更多的石头了。被告人还是继续装,就好像没听见一样。他父亲再三说,这是白辛苦。不得已,他只好亲自上到车上,把他觉得多了的石头扔到地上。但是他才稍微远离了一下马车,比如忙着去调整马匹准备离开,儿子就把父亲已经扔下去的石头又装回到车上。”

我们在此所仔细地察看的全部内容即:徒劳无益的额外工作,毫无对象的话语交流,对行为的质疑及其固执地再开始。

事实上,里维耶似乎一直做得都有点过头或者非常过头:有他儿时的疯狂游戏,当他砍下卷心菜的头,有他对一般历史的谵妄的沉迷,有他对可怕凶器的制造,尤其是包括有他的行凶杀人;正是因为做了更多和太多的事,使得他能把理性错乱的行为和欲望自由的行为相互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