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维耶的家庭并不和睦。他母亲的性格不好,刻板顽固、蛮横无理、脾气暴躁,使得他父亲长年处于不幸之中。这种持续性的骚扰几乎从未消停过,他对此感到非常悲痛,以至于都想自杀,想从这种他看不见头的持续的折磨中解脱出来。他的儿子有一个非常强烈的想象力,以便不被这些事情压垮;这些事情深刻地作用于他,使他大受刺激,扭曲了他本就为数不多的正确观念。他设想有一类人,他们屈从于女性的奴役之下,忍受着她们那可耻的法令,顺服于她们的恣意妄为。他认为,如果他能把他们从这种奴役中解救出来,那幺他就是崇高和光荣的,他所需要的只是一个勇敢的表率;无论何时,在关键时刻的场合,都有一些人甘愿自我献身,他们的名字将被后代传扬。他的回忆录给出了好几个《旧约》中甘愿献身的例子,救赎的奥秘已然证实了他的想法:如果有一个神为了人类而自我牺牲,他则有一个更强大的理由,他要为了同胞而自我牺牲。拉·罗彻杰奎拉的英勇无畏,夏绿蒂·科黛的模范榜样,在他脑海中不断重现;他自认为受到上帝的启示,以上帝之名而行事,为了解救所有人,尤其是为了解救他的父亲,他决定献出自己的生命,他决定杀死他的母亲。不久,他的妹妹也被卷进了这个致命的审判中,因为她一直与他母亲一起生活,她是他母亲一伙儿的;如果她被留下来,她将继续对他父亲施加一种致命的影响,所以也必须摆脱掉她,献身必须是彻底的。我们认为这种妄想已经无法继续推进了,但是里维耶却能推进到更远。他设想,在谋杀之后的安宁之中,他的父亲依然无法享受完全的幸福;他的儿子解救了他,当法律要判处他死罪,他会为此心生愧疚。所以,这种愧疚必须避免,他父亲必须是完全地幸福,倘若解救者也死了,他会暗自高兴的。如果我们对此一无所知,那幺我们就无法想象,始终处于妄想中的里维耶决定用何种方法达到目标:这就是也要杀死他的弟弟,这个弟弟深受他的怜爱,也深受他那可怜的父亲的疼爱。当我对我弟弟行凶时,里维耶说,我的父亲会生起异常的惊骇之情,以至于他不再对我懊悔惋惜,而是希望我也去死。于是,从妄想走向妄想,为了要获得他的幸福,这个疯子决心让他的全家人都缟素服丧。
在我看来,这种独一无二的解决方案完全是疯癫的标记,它足以说明里维耶是个疯子。从来没有哪个判断的错误比这更离谱的,从来没有哪个精神错乱的狂热比这更明显的。然而,时间一长,这个不幸之人的勇气开始消散,他不能下定决心,于是徒劳地责怪着自己的怯懦。无论如何,决定命运的那天还是到来了,他穿上节日的盛装,让她的妹妹唱了一首圣歌,刚开头的几句是:“哦,幸福的日子!神圣的喜悦!”他的精神完全不正常,手里攥着斧子,杀死了他的母亲、他的妹妹和他的弟弟。
这桩恐怖的大劫难,这个人间的炼狱场,鲜血横飞,但他掩饰得很好,完全没有慌乱;他冷静地离开了,然后从容地宣布他刚才解救了他的父亲,而且杀人的凶器里还握在手里,他平静地踏上了去往维尔的国道,要向法官们自豪地宣告他刚才干的大事。
事实上,在我所治疗的几百个单狂症(monomanes)患者中,我没有见过更明显的精神异常的了;该案例是如此的明显,以至于面对这个疯子时,内心感受到的更多的是怜悯,而不是恐惧。
我甚至认为,如果里维耶忠于他最初的计划,立即出庭受审,毫无疑问可能就不会出现这个问题。然而,这个可怜的人刚逃亡没多久,就经历了天空的广袤和森林的静谧,它们把光线引回到他晦暗的理性之上,与刚才他的行凶行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他停了下来,好像害怕他自己了,他问自己是不是刚才做了一个可怕的梦,但是马上意识到这是一个恐怖的事实,他陷入了更加彻底绝望中。理性已经部分地回归了,狂热的亢奋已经消散,本性已经重新掌权,他承认杀害了亲人。
5.从行凶至今以来,里维耶的行为和感受
此时此刻,在里维耶身上出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道德现象,我们不能止步于此。在整整一个月的时间里,他思考着他所干过的那件事,反思着它,为它做好准备,盘算着被处决的方式,不过他永远不会亲眼看到自己受刑。他对此想得越多,恰恰相反,他在其目标中就越坚定,他自己就越狂热。然而刚刚行凶完,他就醒悟了,他突然间变得比之前的他更加理性。在这种对他的神经系统的沉重而深刻的打击之下,他不可能还认识不清楚;既然我们看到他的理性伴随着强烈的道德感的消失而日渐消失,那幺我们就不应该因为看到道德感在相同的状况中回归而感到惊愕。再说,此事也绝非始作俑者;所有的作者在论述疯癫时都会引述类似的案例,如果不是担心这篇诊断书篇幅太长,我本可以引用好些例子。“这种事情经常发生,”奥菲拉先生(m.orfila)在他的《法医学概论》(itraitédemédecinelégale/i)中说,“在一阵强烈的道德震荡之后,疯癫的发作陡然停止了;当病人成功地执行了一种他们认为相当重要的计划之时,我们看到病人重新恢复了平静。”霍夫鲍尔(hoffbauer),一位在德国最有声望的法医学家,宣称“理性的恢复往往是计划得到执行的结果”。我坚信这一点,因为自从行凶之后,虽然里维耶没有彻底恢复理智,但是他已经完全是另一个人。
于是,我们很容易设想到,在某个真实的一天之中,他刚刚犯下恐怖和疯狂的罪行,他不再有决心去法官面前吹嘘自己的所作所为了。在自责的重负之下,他被彻底吓呆了,希望大地把他吞没。对于他而言,生命已然成了负担,他决定摆脱这生命,当神圣的正义观念抓住他的时候,他已经做好了吊死自己的准备。从这一刻起,直到他被捕之时(恰好一个月),他都过着一种流浪的生活。时而,他屈从于要活下去的想法,在森林深处东躲西藏;时而,与此相反,他厌倦了活着,想要去死,他试图上吊自杀,但却没有自首的勇气。现在,只要我们把这种意志薄弱、这种犹豫不决、这种决断力的缺失,与里维耶行凶时的性格对比一下,我们就能确定,他的坚决和冷酷都是其理智的病态和暂时的结果。当一切都结束之后,他只能回到他本来就身处的不幸之中,思想也不强大,胆小而犹豫。
他所犯下的弑亲罪不断地浮现在他的脑海中,最终在他看来,这桩案件事实上只是一个疯癫的行为。于是,他回想起他读到的其他疯子的故事,他决定表达那些真正引导着他的感受,以便被当作疯子,就像他还在体验着这些感受一样。如果他被抓获,或者当他被捕时,他确实会试着装疯,然后在初审法官面前把这个角色再多坚持几天。但是,他不能下定决心长期持续装疯,在他看来这种假装是有罪的。于是,他坦白了自己所有的感受,在法官的要求下,他写下了一部长篇回忆录。下面我将进行考察。
我之前已经注意到,里维耶所采用的装疯并没有摧毁他有精神错乱的既成事实,装疯并不必然以他的理性能力高度发展为前提。他并未发明出一个用来游戏的疯子角色,而只是为了掩饰由他的弑亲行为所引起的恐惧,他在法官面前说出了真正导致他行凶的动机,只是在所有的荒谬行为完结之后,他才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当他重新获得了理性之时,重新获得了那种在其理智被遮蔽时并未中断的理性和他所蔑视的理性之时,难道我们还要为酷刑的观念和臭名昭着的惩罚使他一时感到害怕而震惊吗?“我们设想”,奥菲拉先生说,“在这种情况下,在行凶的那一刻,对惩罚的担心是不存在的,只是在行凶之后才更强烈。”好像这位着名的法医学家猜到了里维耶的行为,他补充说,“惩罚并不能阻止大部分事后全部坦白的病人以及那些甘愿接受法律制裁的病人:他们说他们甘愿为自己的恶劣行径而接受惩罚。”这正是我们正在审问的这个疯子所说的原话。
现在,如果我们考查一下里维耶所写的那些回忆录,我们会发现,无论它们有多合乎情理,它们并未假定他有与我们最初认为的那样多的能力,而且,在前半部分中,除包括一种与事实的准确关联外,它们并不怎幺涉及里维耶这个人所具有的一种非常发达的能力,即我要谈的记忆力的问题。事实上,他回忆了过去几年中发生的诸多事件的非常细微的状况,他的记忆力居然没有任何遗漏。此外,遇到一个记忆力惊人的人是很平常的,因为这些人的其它能力往往不见得好,我们也发现大多数疯子的记忆力都是出类拔萃的。我们不必在这部回忆录的后半部分中再去找里维耶的感受和行动的完整故事了。他对很多事情都保持沉默,而这恰恰是那些最能建立起他疯癫之前状态的事件。最后,这部回忆录能算作一部杰作吗,我们都乐意这幺说,同时,就作者的理智完整性而言,我们又不能得出肯定的结论。因为它是里维耶在弑亲之后所写下来了,从另一个方面说,我们每天都看得到比里维耶更不理智的疯子们写下很多更为合乎理智的文字。
因此,我觉得此人目前仍处于这种理性状态中,尽管道德的打击使他摆脱了一部分的狂躁,他还是很容易构思出新的想法,但是这些新想法的结果也许还和最初的一样糟糕。所以,社会有提出诉讼的权利,而不是对疯子进行惩罚,因为没有道德自由,他不能建立起罪恶感,但是,基于行政措施的关押和监禁,作为唯一的解决方案,能够使社会对这些疯子以后的行为放心。
我总结如下:
自从小时候开始,里维耶就患有精神错乱。
这种精神错乱的原因就在里维耶的家族里,这种疯癫是遗传性的。
他所居住的环境加重了最初的疾病。
疯癫通过很多以前的行为而表现出来,与他所犯之罪并无关系;这些行为数量很多,大量的目击证人都有报道,使得里维耶通常都被冠上疯子或是半疯的名号。
在他的恐怖计划的构思之中,在他决定杀死他弟弟的动机中,是见不到他有精神错乱的。
我们完全可以在他行凶时的平静状态中,以及随后就立即谈起它的这种方式中发现这种疯狂。
在此之前,里维耶所拥有的更为广泛的理由,是通过强烈的道德震动来说明的,而这种道德震动则由里维耶所流的血来决定。
他对回忆录的撰写并没有排除在弑亲罪之前他就患有精神错乱。
最后,里维耶向更为健全的观念上的回归不会持续太久,如果他没有犯罪,也至少是危险的,应该被关押起来,这对他有利,更加对社会有利。
l.瓦斯泰尔
卡昂,1835年10月25日
为了便于展示,巴黎医生的最后一个鉴定书,将见于赦免档案中,第250到253页。
马修·奥菲拉(mathieuorfila,1787年—1853年),西班牙人,医生和化学家,1818年后加入法国籍,为法医学和毒理学的先驱人物,着有四卷本《法医学概论》(itraitédemédecinelégale/i,1836)。——译注
约翰·克里斯托弗·霍夫鲍尔(johannchristophhoffbauer,1766年—1827年),德国哲学家,哈勒大学哲学教授,其着作《根据一般法律条款在司法领域中主要使用的心理学》(idiepsychologieinihrenhauptanwendungenaufdierechtspflegenachdenallgemeinengesichtspunktendergesetzgebung/i,1808,2ndedition1823),1827年由埃斯基罗尔的学生尚贝隆(antoine-mariechambeyron)译为法文出版。埃斯奎诺尔和医生让·伊塔尔(jeanitard)为法译本添加了注释,书名也改为《与疯子和聋哑人有关的法医学,或者适用于智障者的法律》(imédecinelégalerelativeauxaliénésetauxsourds-muets/i;iou/i,ilesloisappliquéesauxdésordresdel'intelligence/i,1827)。——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