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平民保民官和十人政治

罗马史 特奥多尔·蒙森 第1页,共2页

在共和国新的政体下,旧公民们依照法律掌握了充分的政治权力。此时,行政官员沦为贵族的仆人,而贵族们又通过官员掌管政权,他们在元老院也占有优势,并完全掌管所有的行政和宗教职位;只有他们才掌握有关人类及神学的知识,且对政治事务颇为了解。由于家族的支持者甚多,贵族们在公共会议中也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最后,他们还拥有审核及否决国家条令的权力。贵族们的实际权力之所以能够保存下来,可能就是因为他们及时放弃了独享的法律特权。

确实,平民们能痛切地感受到政治上的不平等,但如果贵族们了解如何让民众置身于政治斗争之外,毫无疑问,他们根本不用害怕纯粹政治上的反抗,因为平民们所要求的无非是公平的统治以及物质利益得到保障。事实上,国王被驱逐后初期,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尤其是经济方面的措施,目的就是为了,至少表面上是为了争取民众对于政府的好感,比如降低关税、粮食价格过高时国家出面购买大批粮食、国家垄断食盐买卖等,目的就是向民众提供价格合理的粮食和食盐。国家节日也延长了一天。同样,前面提过的有关财产罚款的法令不仅是为了限制官员们可怕的罚款特权,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财产来源较少的穷人。官员们在同一天对同一人的罚款,不得超过两只羊或者三十头牛,而且要允许他们上诉。羊和牛的比率非常奇特,其原因可能是因为,穷人只拥有几只羊,而富人拥有大群大群的牛,所以应对他们规定不同的最高限额。这一点充分考虑到穷人和富人的不同,值得现代的立法者学习。

这些法令只是表面文章,其主要的趋势正好相反。随着政体的改革,罗马的财政和经济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之前,国王的政府可能是有计划地限制资本势力的发展,同时采取措施促使农庄数目不断增加,而新的贵族政府,却好像从一开始就致力于摧毁这些中产阶级,尤其是中、小地产主,结果一方面造成了地主和富人的统治,另一方面又造成了农业无产阶级的产生。

资产阶级势力的兴起

降低关税是一项普遍受欢迎的措施,但主要的受益人还是商人,不过能在更大程度上促进资本增长的,还是间接的经济管理制度。很难说促使资本增长的最初原因是什么,不过其根源可能会追溯到王政时期,执政官制度开始实行以后,私人经济活动渐渐增多,部分是由于罗马的官员更替频繁,另一部分是由于国家的财务活动逐渐延伸到了谷物和食盐的买卖方面,这样就形成了新经济管理制度的基础。这种新制度对于罗马共和国非常重要,同时也极为有害。国家渐渐把所有的间接收入以及复杂的债务和交易置于中间商的手中,中间商上交或领取一笔整数款项,然后为其打理事务并赚取利润。不用说,只有少数的资本家才能进行这些交易,并且由于国家对有形担保监管很严,所以进行这种交易的都是些大地主,就这样,一个新的包税商和承包商阶层渐渐兴起,他们的财力不断增长,对国家的影响力也逐渐增大,虽然表面上他们仍是这个国家的仆人。他们的财富来源荒唐,且对国家毫无补益,从这些方面看,他们与现代股票交易所的经纪人完全相似。

公共土地

国家财政管理的核心方面首先表现在公共土地的处理方式上,而这些措施简直就是为了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同时消灭中产阶级。从性质上讲,公共草场和国有土地的使用应该是公民的特权,正式法律都不允许平民使用公共草场,但是,罗马法不仅把公共用地变成了私有财产,单个公民还不能像使用自有财产那样使用土地。只要公共用地仍为公共用地,则其使用权的规定完全依赖国王的喜好,不用怀疑,他会经常使用这种权利或者权力,去做有利于平民的事情。自从共和国诞生后,法律严格规定,公共草场的使用权仅属于享有特权的公民,换句话说,仅属于贵族。虽然前面说过,元老院允许接纳一些富有的平民,但是那些最需要使用公共草场的小产业主及劳工却无权使用。

不仅如此,那些在公共草场放牧的还须缴纳放牧税,只是税收较轻,足以让人认为使用草场是一种特权,但这种税收却给国库带来不少收入。贵族财务官也并不认真征收放牧税,渐渐地,这种制度就趋于废弃。到目前为止,尤其是战争胜利征得别国土地时,需要对土地进行分配,贫穷的公民和非公民们都会有所得,只有不适合耕种的土地才会归入公共草场。统治阶级一般不会完全放弃分配土地,更不会仅仅去迎合富人的需要,但是这种事情越来越少,越来越难得,取而代之的是有害无益的占田制。所谓占田制是指国家所获得的土地,并没有分配给某个人或者正式出租给某人一段时间,而是由其第一个占有者或者其继承人使用,直到国家另有安排,所以国家有权随时收回土地,而占有人须上交田地所产谷物的十分之一,或所产油类、酒类的五分之一。其实这就是把前面所讲的“临时让与”法运用于国有财产中,或许这种办法早已运用于公共土地中,在分配土地之前作为临时处理的办法。现在,不仅土地的占有期变为无期,而且占有土地的人也变成了享有特权的人或者他们的亲信,什一税、五一税也和放牧税一样,渐渐趋于废弃。这些对于中小地产者不啻于三重打击,首先,他们被剥夺了公民使用公共财产的权利;其次,公共财产收入不再流入国库也加重了他们的税收负担;最后,田地分配制度也没有了,它曾经就如今天的移民制度一样,给农业无产阶级带来了出路,可惜现在也没有了。

此外,大规模农庄的出现更是雪上加霜,这种趋势其实早就出现了,它赶走了小型业主,取而代之的是大型庄园的农奴。这个打击更难避免,甚至比上面所说的政治灾难加在一起更加危险。同时,连绵的战争更加重了农民的负担,随之而来的税收和劳役不断增加,农民的处境困难重重。他们有的直接失去田产,成为债主的仆役(如果不是奴隶的话);有的则因为债务增加,成为债主的短期承租人。此时的资本家们,投机买卖更加有利可图,且没有麻烦或者危险,有时他们利用这种方式来增加自己的田产,有时他们会通过债务法把农民的人身和田产搞到自己手里,只留给农民名义上的所有权和实际的使用权。

后面这种方式最为普遍同时也最为有害,虽然农民会因此避免倾家荡产,但他们的处境岌岌可危——财产完全被剥夺,同时却债务缠身——完全处于债主的掌控之中,这种状况在精神上和政治上都几乎摧毁了整个农民阶级。之前,当农民进行抵押贷款时,立法者却规定他们立即把财产移交给债主,为了避免无力还债,并把国家负担转移到田地的真正拥有者身上。现在严格的个人贷款制度却规避了立法者的本意,它对于商人可能比较适合,但对农民却是毁灭性的灾难。土地的自由买卖制度总会带来农业无产阶级破产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的负担增加,同时又没有任何补救措施,那么贫困和绝望会以可怕的速度在农业中产阶级中间蔓延。

社会问题与阶级问题的关系

在这些关系中,穷人和富人的区别,与贵族和平民之间的区别完全不同。固然大部分贵族都是广有田产的富人,但在平民中,富裕的家庭也不在少数。甚至当时,平民在元老院里已经占据多数,财政监督权由元老院掌管,甚至贵族官员也不得参与,毫无疑问,贵族们滥用特权获得的经济利益,所有的富人都能享用。同时压力就更加沉重地压到了普通人的身上,因为那些最具才干、最有反抗精神的人都被选进了元老院,由被压迫者变成了压迫阶级。

就当时的情况来看,贵族的政治地位不可能永远持续下去。如果贵族们有公正治国的自制以及保护中产阶级的明智——就如本阶级的执政官本人试图去做的那样,但是由于其他官吏们地位低下,他们无法发挥更有效的作用——他们掌握国家机器的时间可能会更长久一些。如果他们同意让一些家庭富有且深受爱戴的平民享有平等的权利——比如吸收他们进入元老院——那么两个阶级就可以和平执掌政权,并进行投机经营。可惜这两条道路都没有被采纳,由于贵族精神所特有的思想狭隘和目光短浅(这一点在罗马也明显可见),强大的共和国很快就走向分崩离析,冲突和纷扰连绵不断。

圣山起义

然而,此次危机并非来自于政治上受到忽视的阶层,而是来自于贫困的农民。根据修订过的编年史,这次政治革命发生于罗马纪元244年即前510年,社会革命发生在罗马纪元259和260年(即前495年和前494年)之间,很明显,两次革命相互连接,但它们的间隔却比较长。据记载,债务法的严格执行激起了广大农民的公愤,到了罗马纪元259年即前495年,由于战事告急,需大量征兵,但是应服兵役的人们拒绝应征,于是当时的执政官普布利乌斯·赛尔维利乌斯就暂时取消了债务法,并下令释放由于债务入狱的犯人,并禁止他们再次被捕,这样,农民们才同意应征,为战争胜利作出了贡献。他们用努力赢得和平,从战场上归来之后,立刻就被捕入狱,重新戴上了镣铐,因为第二任执政官阿皮乌斯·克劳迪亚斯重新施行了债务法。当他曾经带领过的士兵向阿皮乌斯的同僚请求援助时,他不敢进行反抗,倒好像同僚制度的施行不是为了保护人民,而是为了背信弃义、支持独裁一样,然而,不能改变的事情他们必须忍受。第二年战争重新爆发,执政官的话就不起任何作用了,直到马尼亚斯·瓦尔利亚斯被任命为独裁官,农民们才终于屈服了,部分是因为独裁官比执政官位高权重,部分是因为他们相信独裁官对广大民众非常和善。瓦尔利亚斯家族是非常古老的贵族,对他们而言,掌握政权被认为是一种特权、一种荣耀,而不是牟利的工具。这次战争罗马人又取得了胜利。可是等战士们返回家园,独裁官又把他的改革提议交给了元老院,并遭到了他们强烈的反对。此时军队依然和平时一样在城门前列队,消息传来时,酝酿已久的暴风雨终于爆发了。因为义气和严密的军事组织,即便胆小或者冷漠的士兵也都参加了此次活动,军队抛弃了他们的将军、抛弃了驻地,在指挥官(也就是保民官,大部分出身于平民)的带领下,排着整齐的队伍来到了位于台伯河与阿涅内河之间的克鲁斯图玛利亚地区,在那里占据了一座小山,并打算在这块罗马最肥沃的地区建立一座新的平民城。

这次起义使得最顽固的压迫者也清晰看到一点:内战必然会给他们带来经济上的致命打击,于是元老院进行了妥协,与独裁官通过谈判,达成了一致,市民们也都返回了城内,国家至少在表面上获得了统一。马尼亚斯·瓦尔利亚斯因此获得了“伟大的人”这一称号,而阿涅内河对岸的山也被称作是“圣山”。这次革命自有其庄严和伟大的一面,它是人民群众自发组织的,并没有明确的指引,领导人也是临时推选,并且没有流血牺牲就取得了胜利。市民们每每回忆此事,无不充满了幸福与骄傲。它造成的后果也持续了好几世纪:保民官的产生就来自于此。

平民保民官和平民市政官

除了临时法令,尤其是为了消除人民债务困扰或者为了救济一部分农村居民而建立殖民地的法令,独裁官还以宪法形式颁布了一条旨在使得违背军中誓约的公民获得大赦的法律,并让每一位公民发誓遵守,然后藏于神庙,由两位官员监管它的实施,他们被称为“神殿主持”。按照这项法律,在两个贵族执政官之外又设立了两个平民保民官,他们由平民按地区聚会进行选举。保民官无权反对军事命令,也就是说,无权反对独裁官在任何地区的命令,也无权反对执政官在城外的命令,但在执政官的民事权力方面,他们有权在独立、平等的基础上与之对抗。这并不意味着权力分散。保民官的权力就如执政官对其同僚或者其他下属官员的权力,比如,如果一位行政官员颁发命令,而法令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并提起上诉,则保民官就可以及时进行干预,取消该法令,即保民官有权干预或取消行政官员对公民颁发的命令,也就是拥有干预权或者所谓的保民官否决权。

仲裁

由此可见,保民官的权力主要是:随意干预行政和司法工作;使应服兵役的公民可以不去服役且免受惩罚;阻止或者取消对债务人的法律诉讼、对已定罪者的刑事审判及预审羁押以及诸如此类的其他权力。为了避免需要帮助的人求助时保民官不在场,法律规定保民官不得在城外留宿一夜,他的家门也须日夜敞开。不仅如此,保民官的其他职权还有:他的一句话就可以制止国家的某项决定,否则,国家的最高权力职位就可以毫无顾忌地收回它所赋予平民的权利。由于一些官员并不尊重保民官,甚至对他们甚为抵触,如果保民官没有能够立刻生效且无所畏惧的权力去对付他们,那么此种权利的效果会大打折扣。保民官被授权的形式非常隆重,平民们在圣山上,以自己以及子孙后代的名义挨个起誓,要一直保护保民官不受任何伤害。如果保民官在行使权力时遭遇不测,那么施暴的人一定会受到极刑处置,而且这种刑事审判不会交给官员,而是由平民来进行处置。

因此,保民官有权处置任何公民,尤其是在位的执政官。如果执政官拒不认罪,则有权进行拘捕,在调查期间对他羁押或者允许他进行保释,然后宣判他死刑或者罚款。为达到这个目的,国家还会同时任命两位市政官,作为保民官的下属协助他们开展抓捕工作,因此,市政官的权力也同样不可侵犯,平民们也同样宣誓保护他们。此外,和保民官一样,市政官本人也拥有司法权,当然他们的权限仅限于罚款之类的小案件。如果有人对保民官或者市政官的判决提起上诉,不应诉至公民团,因为平民官员无权在那里处理事宜,相反,应诉至全体平民那里。在这种情况下,平民会分区聚会,最后以多数票进行裁决。

当然,这种程序更多地带有暴力的意味而不是公正,尤其是宣判一个非平民的时候,事实上,这也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一个贵族不是由公民团的最高首脑审判,而是由公民内部一个群体的最高首脑审判,而且他提起上诉时,也不是上诉到公民团,而是仍由这个群体来裁决,这一点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法律的精神。毫无疑问,这起初就是私刑审判,但这种自我帮助的做法很早就形成了法律条文,自从保民官的地位得到法律许可以来,这种做法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

毫无疑问,保民官和市政官的这种新司法权以及平民大会的上诉判决权,和执政官及财务官的司法权以及百人会的上诉判决权一样,本意都是要遵守法律,可是叛国罪和扰乱治安罪等罪名被国家及其行政官员移用到了平民及其首脑的身上。这些罪名的范围很不确定,其概念在法律上也很难界定,所以司法人员对这些罪行的判定也难免武断。这时,由于阶级斗争连绵不断,对于所拥有权利的界定逐渐模糊,当双方法律上的首脑都拥有平行的司法权时,司法审判就越来越带有武断的性质了,而这一点影响最大的就是行政官员。到目前为止,按照罗马法,行政官员可免受任何司法审判,即便他辞职以后,需要对自己在任期间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但审判权掌握在他同僚手中,其实最终就是掌握在他们所在的社团手中。但是,这时在保民官的司法权里又出现了一种新的权力,它一方面能干预最高行政长官在任期内的行动,另一方面,唯有非贵族可以使用这种权力来对付贵族,由于这里的罪行及它应受的惩罚法律上都没有正式规定,所以这种权力就愈发难以驾驭。事实上,由于平民和贵族的司法权相互平行,公民们的财产、身体和生命都只能任由两派大会来随意处置了。

在民事审判权中,只有在侵犯平民自由的情况下(这一点对于平民非常重要),平民执法制度才会进行干预,才会剥夺执政官对审判员的提名权,此时所有的判决都要由“十人法官”做出,而十人法官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才设置的。

立法权

伴随着这种平行的司法制度,平行的立法制度也接着产生。保民官拥有号召民众聚会及裁决案件的权力,没有这样的权力,就不会有以上平民团体的产生。并且保民官被授予此种权力的方式也是公开的,法律自动承认平民可以集会、判决案件,国家行政官员,即国家本身不得对此进行干涉。平民得到法律承认的先决条件就是:保民官有权让平民大会选举其继任人,并且其对刑事案件的裁判能得到平民大会的支持。这种权力后来也得到了伊西里安法的特别许可,这项法律规定:若有人打断保民官的讲话,或者试图驱散平民大会,则一定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保民官除了在选拔继任人及让大会认可自己判决等事情上进行表决外,他还可以在其他事情上进行投票表决,这种权利不得侵犯。事实上,这种“大众决议权”并不是严格有效的,相反,它们起初只相当于我们现代人集会的一些决定,但是,由于平民集会和公民大会有正式的区别,所以,至少平民们是坚决要求这些决议能立刻自动生效,比如,伊西里安法就是这样立刻生效的。保民官就是这样成了保护平民的一副盾牌,作为平民的领导人和管理者,他们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有无限的司法权,而这同时也增加了他们的权威,后来,他们甚至被称为“圣人”。有人胆敢对他或者他的下属图谋不轨,不仅被认为会招致上帝的惩罚,而且会被判处死刑。

保民官和执政官的关系

平民保民官来源于军事保民官,其名字也由此而来,但从本质上讲,他们的关系也仅此而已,相反,从权力上讲,平民保民官倒可以和执政官平起平坐。如前所言,执政官对保民官提起上诉以及保民官对执政官的否决权,正如执政官对执政官的上诉、执政官对执政官的否决权一样。这两种情况都同样适用一项法律原则:如两位职权相当的人意见相左,禁止权要优先于命令权。不仅如此,他们原来的人数(后来不久人数都有增加)以及为期一年的任期(保民官每年十月十日更替)都是保民官和执政官的共同点。此外,他们还都设有同僚制度,这样,这一职位的全部权力便同时置于两位执政官或保民官的手中,一旦同僚间发生冲突,不管他们票数如何,禁止权总是优于命令权。

由于这个原因,如有一位保民官禁止某事,不管其同僚如何反对,禁止权都得以生效。相反,如果一位保民官提起一项控诉,他的任一同僚都可以阻止。两位执政官和两位保民官都和其同僚共同享有全部的刑事司法权,不过前者要间接行使,后者是直接行使,因为前者要通过下属的财务官来行使司法权,后者是和市政官一起行使司法权。

毫无疑问,执政官出自于贵族,而保民官都出自平民。前者权限极大,而后者的权力则是无限,因为执政官也要服从于保民官的禁止权,要听从他们的判决,但保民官就不用听从执政官。可以说,保民官的职权是执政官职权的翻版,但二者有很大不同。从根本上说,执政官的权力是积极的,而保民官的权力是消极的。执政官是罗马人民的执政长官,而保民官则不是,因为前者是由全体公民选举的,后者则只是公民中的一个群体——平民选举的。与之相应,执政官出现在公众面前时,有其特有的服装,且官员侍从众多;保民官坐在普通的座位上,而不是“战车座位”,且没有下属随从,没有紫色镶边的战袍,官员所有的标志都没有。在元老院,保民官不仅没有主席职位,他们连一般的职位都没有。由此可见,在这个与众不同的制度中,绝对的禁令以严厉而生硬的方式去对抗绝对的命令,解决争端的方式就是法律承认并协调穷人和富人的矛盾。

保民官的政治价值

这样的制度打破了国家的团结,使全体长官都受制于一个行为无常且常常感情用事的权威机构,且在危急时刻,如果反对党的首领处于高位,就会使行政事务陷于僵局,并且所有的行政职位都拥有平行的刑事司法权,这就像是把司法权从法律范围移到了政治范围一样,这在将来不可避免会导致腐败,这样的制度有什么好处呢?即使保民官制度没有带来阶级间的政治平等,但它至少是平民们日后参与国家政务的一个有力武器,不过这并不是设置保民官制度的真正用意。

保民官制度并不是政治特权阶级的让步,而是从富有地主和资本家那里夺来的,是为了保证平民在法律上有平等的执政权,并提高他们在经济上的执政地位。这种目的没有,也不可能实现。执政官可能会阻止一件特别不公平的事情,可能会解决一个特别困难的难题,但问题的症结不在于公正的法律做出了不公正的事情,而是法律本身就是不公正的,保民官怎么能阻止法律的正常运行途径呢?即使他能做到,那对于改变不公平也收效甚微,除非能够根除平民贫困的根源——不合理的税收、不公平的借贷制度和强占公共用地。没有人敢采取任何措施,因为很明显,富有的平民也和贵族一样享有那些特权。所以,保民官这一特别的职位才得以设置,这对普通平民来讲显而易见是一种帮助,但他们不可能进行必要的经济改革。这并不是政治上的一种明智举措,相反,是富裕的贵族和无人领导的人民大众之间的一种无奈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