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人信奉神祇主要出于现实享乐的需要,对大自然野性力量的恐惧倒是其次。为了表示对神的敬仰,他们畅谈喜悦,吟诗歌唱,游戏舞蹈,举办宴会。意大利同其他发展农业的部落一样,人们平常所吃的大都是蔬菜,因此宰牛在过去不仅是一种家庭盛宴,也是一种祭祀仪式。猪之所以成为最受欢迎的祭品,是因为它经常被用作宴会烤肉。但古罗马人生性节俭,一切靡费无度和过度放纵的事情都与他们无关。原始拉丁宗教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对待宗教事务节俭有度。一直以来整个民族注重道德自律,这也极大限制了他们的想象力。因此,拉丁人从来不会过度放纵自己以至于做出出格的事情。拉丁宗教的核心在于,深藏于心中的道德冲动引导人们将世俗的罪恶和惩罚与诸神世界联系起来。
一旦有人反抗神灵犯下了罪孽,他就必须受到惩罚以向神赎罪。将被判死刑的罪犯处死是为了让他为自己所犯的罪孽赎罪,就像在正义之战中上阵杀敌那样;夜间偷拿田里粮食的窃贼得罪了谷神克瑞斯,须受绞刑以赎罪,正如敌人在战场上得罪了大地之母和善良之神那样也必须赎罪。类似传闻的原因有些难懂,听起来甚至令人害怕:一旦众神发怒,而绝对有罪的那个人却逃之夭夭,这时若有一人自愿站出来承担罪责,众神的怒气才能平息。地上裂开一个释放毒气的深坑,这时若有一个勇敢的公民自愿赎罪一跃而下,深坑才会闭合不见。战争眼看着要败了,这时若有一个勇敢的公民自愿赎罪舍身抗敌,战争最终才能转败为胜。
关于“圣泉”的由来也流传着一个类似的传说:无论是牲畜还是人,他们在指定时间内诞下的后代一概是献给诸神的祭品。如果这种行为可称为“人祭”,那么这种祭祀方式符合拉丁人信仰的本质;但我们一定要加以说明,回顾过去,这种以人供祭的方式,就用于献祭的人而言,只限于经民事法庭裁定有罪的人以及无罪却自愿赴死的人。
若用其他方式以人供祭则违背了祭祀的基本理念,至少在印度—日耳曼各部落之间,人祭是后期社会退化和野蛮化所造成的结果。古罗马人从未接受过这种祭祀方式,即使到了极其危难的时刻,古罗马人也几乎不会通过迷信和绝望这类糟糕的方式寻求解脱。此外,相对而言,我们难以发现古罗马人迷信鬼怪、害怕魔法或参与秘密宗教事务的蛛丝马迹。神谕和预言在意大利从未像在古希腊那样受到重视,从未重要到能控制人们的私人或公共生活。但从另外一方面看,拉丁宗教也因此不免变得异常枯燥乏味,一整套紧张而沉闷的祭祀仪式下来,人们早已无法忍受它的枯燥了。
之前我们说到,意大利人认为在万物中神祇最能帮助他们达到非常重要的现实目标,因为意大利人倾向于可触知的和真实存在的事物,与他们的宗教理念如出一辙,而且这一倾向在当今意大利人的圣人崇拜中也同样明显。神之于人正如债主之于债户,每一个神都有正当权利要求人们举办特定的表演活动祭祀他们,正如每一位债主都有正当权利要求债户支付一定数额的欠款。人世有多少事,天上就有多少神,任何人若在任何神的祭祀活动中如有疏忽或者不当,都会在相应事件中遭到报应。所以,单单了解个人的宗教义务也是一件费力麻烦的事,于是熟谙神律和其中要求的祭司,如造桥师,必然能获得超凡的影响力。正直的人以商人恪守信用般的态度履行人世间的义务,并以同样的态度履行神圣礼仪的规定,而且如果有时神做了他的分内事,人们要做的就会更多。人们甚至还会与神进行投机买卖:无论就事实还是就名义而言,立誓就是人与神之间结下的一项正式契约,人们以此向神保证,如得神庇佑,他们便给神相应的回报。而且,古罗马法中有一原则,任何契约绝不能派代表来缔结,而这一原则也导致了拉丁姆地区的个人宗教事务绝不允许祭司参与调解。
不仅如此,因为古罗马商人有权只按字面意思履行契约而不违背契约的相关法律,所以在古罗马神学家的指导下,人与众神交往只流于实物模拟而非实物。他们用洋葱头和罂粟头供奉天神,这样便能躲过天神的闪电,使其单单劈向那些洋葱头和罂粟头;每年到了祭祀台伯河神的时候,人们都会将三十个用灯芯草扎成的木偶扔进台伯河,这些都是河神要求的祭品。在这里,人们不仅认为神慈悲、宽恕,还必然对其存有一丝看似虔诚的狡猾,他们想通过假意满足神的要求来安抚和欺骗那令人敬畏的神。所以,古罗马对神的敬畏大大影响了人们的态度,泛神论和一神论各自的基本思想,绝不是对主宰万物的自然界或万能的神的一种敬畏,而是一种对现实世界的畏惧。
债务人一接近他那公正、但十分苛刻的又颇有权势的债主便直哆嗦,这种胆怯心理同人们对现实世界的畏惧在本质上并没什么不同。显然,这样一种宗教更容易抑制艺术灵感和思辨思维,而不是激发它们。古希腊人给原始时代的一些简单想法注入了血肉,这样形成的神的思想不仅是雕塑艺术和诗歌艺术的素材,而且适用性更强,更加灵活多变,这也是人性最深层次的特征。也正因为这个原因,神的思想对任何想要主宰世界的宗教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通过这种方式,人类简单的自然观扩展形成了对整个宇宙的看法,朴素的道德观进化成了普遍的人性观。很长一段时间内,古希腊宗教吸纳了整个国家思想上的发展,包括一切自然的和超自然的观点,并不断增添新的思想内涵从深度和广度上发展了它,最终想象和思辨冲破了培育这些宗教思想的土壤。但在拉丁姆地区,神的具体概念仍旧是完全透明的,没给艺术家和诗人任何发挥想象力的机会。而且拉丁宗教对艺术总是抱着一种疏远甚至是敌视的态度,因为神灵只是也只能是现实现象在精神层面上的解释,他们理所当然地在现实世界中找到了各自的居所——神庙及神像;人们双手建成的围墙和神像似乎也只能模糊和扰乱有关神的概念。因此,最初的古罗马宗教里的神并没有具体的神像,也没有供奉他们的地方。
尽管拉丁姆地区的人很早便信仰神祇,可能还效仿古希腊人供奉神像并为神建造一座座小教堂,但人们认为这些象征神的神像与努马制定的法律是背道而驰的,甚至是不纯洁的和异国的文化入侵。古罗马宗教所有的神像中几乎不存在某个独特的形象,恐怕只有双头的雅努斯神算是例外,甚至瓦罗还嘲笑过渴望拥有木偶和雕像的人们。
古罗马的诗歌和思辨哲学之所以极度贫乏,其根本原因同样在于古罗马宗教缺乏生动力。不仅如此,在实际应用领域我们还发现了同一明显的特征。古罗马的祭司,尤其是造桥者,逐步研写了一部道德法典,为古罗马人不断增添实际利益。一方面,这部法典能在国家没有警察直接监管的时候作为治安法规使用,另一方面,它将违背道德之人带去神庙施以神的惩罚。属于第一类的法规包括以宗教方式告诉大家各个节庆日应有的庆祝活动、按农业丰收的要求管理田地和葡萄园(后续章节将详加叙述)、与卫生监管问题有关的对灶神和家神的崇拜以及古罗马人早期单独采用的火葬法。
古罗马人运用这种焚烧尸体的办法远远早于古希腊人,它蕴含了对人类生死的一种理性看法,这一点不仅在原始时代,甚至在我们当今这个时代都是不常见的。拉丁人的国教能够实行这些和其他类似的改革,已是不小的成就,但更重要的是这部法律起到了良好的教化作用。如果丈夫卖了他的妻子,父亲卖了他已婚的儿子,儿子殴打了他的父亲或是媳妇殴打了公公,店主对客人或手下背信弃义,想占便宜的邻居擅自搬动界石,以及夜里窃贼偷盗大家辛勤劳动获得的粮食,这些触犯法律的人都会受到神的诅咒。而这些被神诅咒的人并不会被放逐,因为放逐本身违背了一切古罗马的公民秩序,所以只有在公民秩序出现争议时人们才会采用,这是一种更为严重的神的诅咒。公民个人甚至是毫无权力的祭司都无权施行这样一种神的诅咒,被逐者首先应当接受神律的裁决,而不应由人随意进行裁断。而作为一切诅咒依据的这种虔诚的民间信仰,必定能够约束人们轻狂邪恶的本性。但惩罚也不局限于神律裁决,事实上,国王有权也有义务实施惩罚。法律依照犯罪事实设置不同的惩罚,一旦某人的犯罪事实经慎重裁决确定之后,国王将下令处死冒犯神祇的他。整个处死过程就像宰杀一只用作祭品的动物,这样一来可以洗净社会的个人犯罪之风。如果所犯罪责较轻,犯罪者可以免去死罪,那么只需呈送一只动物祭品或类似的礼物即可赎罪。因此,整个刑法最终的裁决依据还是赎罪这一宗教观念。
但除了维护社会秩序和进行道德教化以外,拉丁姆地区的宗教并没起到别的作用。在这方面,古希腊远胜过拉丁姆,这是因为古希腊宗教不仅促进了智力的发展,还使整个民族变得前所未有的团结。古希腊生活中的一切重大事件和古希腊民族的一切共同财富都是围绕着神谕和神的节日发生的,这些神包括德尔斐的阿波罗、奥林匹亚的信仰之女缪斯。然而在这一点上,拉丁姆也并不是全无优势可言。拉丁宗教经过简化变成日常生活中一个个可被感知的现象,人人都能完全理解并相互交流。因此,古罗马社会维护公民的平等。而在古希腊,宗教已上升成为最高度的思想,它自远古时期起接受了充满智慧的贵族们的一切祝福和诅咒。拉丁宗教同其他宗教一样,都开始于对未知事物的探索。透明的神界看来好像并不深奥,但这只是表面观点,就像人们看到清澈的溪水就低估了溪水的深度那样。这种充满激情的信仰也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慢慢消失,就像清晨的露水在日出前蒸发不见一般,这都是必经的过程,而拉丁宗教最终也会衰落破灭。与世间大多数人尤其是古希腊人相比,拉丁人那朴素的信仰更能经受时间的考验。正如光相互作用成就了色彩却最终也因它们暗淡,信仰创造了艺术和科学最终也毁了它们。
在整个进程当中,种种因素决定了它是发展还是毁灭。而在早期那个朴素的时代,人们利用同一自然规律也取得了一些成就,后人极力追赶却也只是徒劳。古希腊人在智力上获得极大发展,创新结合了宗教和文学的发展(虽然两者结合并不完美),使建立一个真正的政治联盟再无可能。他们抛开了自己朴实的本性、适应能力、自我奉献精神和融入的动力,而缺少这些要素任何联盟都无法成立。有一种史观认为要想表扬古希腊人则必须批评古罗马人,要想表扬古罗马人则必须批评古希腊人,这种幼稚的观点是时候改变了。正如我们安排橡树生长在玫瑰旁,两种植物一番较量后不相上下,罗马和希腊这两个古老时期诞生的最伟大的国家也是如此,我们应当抛开对它们的赞扬或谴责,认清一个事实,那就是它们一定都有各自独特的优势和不足。在两国的形成时期,古希腊开始接触东方而古罗马则不然,而这无疑才是造成两国差异的最深层和最根本的原因。无论世上的人如何强大,也不可能凭一己之力创造古希腊文明和后来基督教文化那样的传奇。当阿拉米人的宗教思想渗入印度—日耳曼民族的土壤,历史才成就了这些最灿烂的传奇。但如果单凭这一原因说古希腊是纯朴人类的发源地,那么拉丁姆也不愧为古今民族发展的原型,后人应当一致推崇并学习。
外来宗教
古罗马宗教的整个发展过程纯粹、自由且具有彻底的民族特色,它的特点和影响也是如此。自远古以来,不断有别的宗教祭祀仪式和制度从国外引进,但这并未破坏古罗马本国宗教的民族特色。同样,古罗马授予个别外邦人公民权也并没破坏城邦的国有化性质。自然而然地,古罗马人和历史更为悠久的拉丁人互相交流了各自的宗教思想,展开了物物交换的贸易活动。更值得注意的是,外族的神祇和祭祀传统也纷纷传到了古罗马,例如我们在前文谈到的萨宾人保留下来的独特的祭祀仪式,我们并不确定古罗马宗教是否借鉴了埃特鲁斯坎地区神祇的概念。旧时人称守护神为拉斯(原指贪婪好色的),人们通常认为拉斯和记忆女神密涅瓦(原指精神、技艺)最早起源于埃特鲁斯坎地区,但恰恰相反,从语言学的角度来说,他们是拉丁姆地区土生土长的神。
无论如何有一点是确定的,那就是古罗马人在所有外邦宗教中最早注意到了古希腊宗教,并且对它感兴趣的人也最多,这也符合我们在与古罗马人“交往”中所了解的情形。古希腊神谕也记录下了古希腊宗教最初传入古罗马的那一刻。古罗马神的语言只有肯定否定之分,人们要想知道他的意图只能抽签,这种方法最早是由意大利人提出的。自远古时代以来,健谈的古希腊诸神不断发表言论进行预言,而在东方宗教的各种推动作用下,人们才渐渐开始理解这些预言。古罗马人甚至从早期开始便设法保留神的劝言。阿波罗的占卜女祭司,即库玛依女祭司就曾在树叶上记录神谕,这种树叶还因此作为最珍贵的礼物赠予从坎帕尼亚来做客的古希腊人。
为了解读这本预言书,古罗马很早便专门设立了一个祭司团体,由两位富有学识的男士组成,其地位仅次于占卜团和大祭司团。国家会出资雇佣两名精通古希腊语的奴隶为他们服务。人们为了避免即将到来的灾祸需要进行祭祀,而他们却不知道应当祭拜哪位神祇或选用何种祭礼,这时他们会向保管神谕的人求助,但早期古罗马人也会直接去往德尔斐向阿波罗寻求建议。除上述与宗教交流有关的传说以外,另外还有不少佐证,例如我们熟知的所有意大利词典都收纳了与德尔斐神谕密切相关的“thesaurus”一词;阿波罗这一名字最古老的古罗马形式为“aperta”,意为“起源”,是多利克方言中“appelon”一词的同源变体,这样粗俗的表达恰恰表明这个词由来已久。意大利人欣然接纳了古希腊神赫拉克勒斯,还称他为大力神。早期人们对他的角色有着独特的理解,起初认为他是冒险获利和暴富之神。因此,一旦将军缴获了战利品或商人盈利,便会去往牲口市场的大祭坛,将获利的十分之一献给赫拉克勒斯。因为早期人们往往在大祭坛订立契约并立誓为证,他还因此成为掌管一切商务契约之神,其作用相当于古拉丁的信义之神。
从很早开始,人们对大力神赫拉克勒斯的信仰便无处不在,引用一位古代作家的话说,意大利每个村子里的人都爱他,每一条城里大街、乡间小路都设有他的祭坛。此外,古希腊人很早便听说了水手之神卡斯托尔和波吕丢刻斯(古罗马人称波吕克斯)、买卖之神赫尔墨斯(即古罗马神话中的墨丘利)以及医神阿斯库勒比尔斯,只是后来才当众祭拜他们。善意女神玻娜的节日名damium与古希腊语damion或deimion相对应,其由来也同样可以追溯到这一时期。古罗马神利柏耳·佩特在后来被当作“拯救之父”,等同于古希腊的酒神,即“放纵者”;还有古希腊的冥神(古希腊名为pluto,古罗马名为dispater)也称为古罗马的“施财之神”;冥后珀耳塞福涅曾因名字首字变音和意义转换变为古罗马地狱之后普罗塞耳皮娜,也称播种丰收之神,这些都是古时词语相互借用的结果。甚至古罗马和拉丁联盟的女神和阿文廷山上的狄安娜女神似乎也是模仿了小亚细亚爱奥尼亚族人的联盟女神,又称以弗所的阿尔忒弥斯,至少此神在古罗马神庙中的雕像是仿照以弗所人的模样而塑造的。东方思想早早便渗入了阿波罗、狄奥尼索斯、普鲁托、赫拉克勒斯和阿尔忒弥斯的神话之中,而在这样一个时期,阿拉姆宗教只能通过这些神话间接对意大利产生深远的影响。我们清楚地认识到,古希腊宗教的传播主要依赖一定的贸易往来,并最初由商人和航海者带到意大利。
这些借用外国语言的例子未受到重视,而原始时代有关自然界中各种象征形象的传说几乎也失传了,其中也包括卡库斯的公牛传说。我们发现,古罗马宗教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它是古罗马民族的有机创造。
萨贝利人的宗教
从我们仅有的文献资料来看,萨贝利人和翁布里亚人的宗教与拉丁宗教在根本观点上是完全相同的,而只在色彩和形式上存在地方性差异。两者之间的显著差别在于,古罗马专门设立了一个祭司团体保护萨宾人的宗教仪式。这颇有教育意义,向我们解释了两者差异的本质。对于这两个民族来说,观察鸟类飞行都是常用的向神寻求建议的方式,但替提人和古罗马人观察的不是同一种鸟,这一点无论在哪都是成立的。两个民族都把神灵视为现实世界事物的抽象化反映,不带有个人色彩,他们的不同点只在于表达和仪式。对于当时信仰宗教的人而言,这些差异显得十分重要,也是正常的。如果真存在某种独特的特征,我们也无法理解了。
埃特鲁斯坎人的宗教
从埃特鲁斯坎人流传下来的祭祀仪式来看,他们的宗教传达的是另一种精神。埃特鲁斯坎人的宗教推崇的神秘主义令人悲观厌烦,这种神秘论包含神祇数量的变化、占卜术以及极其荒谬的主教就任活动,而主教却始终拥有一大批自己的信徒。虽然我们对埃特鲁斯坎宗教的了解远远不如拉丁宗教那样全面,但可以肯定的是,埃特鲁斯坎宗教的一些特色可能就体现在后人的一些细微举措上,而最后流传下来的恰恰是与拉丁宗教最格格不入的那些阴暗古怪的教义。但保留下来的这些教义足以证明,埃特鲁斯坎人的本性才是造成宗教中神秘主义和野蛮之风的根本原因。
仅凭对埃特鲁斯坎人宗教的这些认识,我们无法领会埃特鲁斯坎人与意大利人两者之间神的概念在本质上的差异。显而易见,埃特鲁斯坎最著名的反而是那些恶毒和招惹是非的神。正因为埃特鲁斯坎人对神祇的祭礼相当残酷,特别是杀害俘虏用作祭品,所以他们在卡瑞城残杀了被俘的弗凯亚人,在塔昆尼杀害了被俘的古罗马人。拉丁人曾设想,人死之后会化作一群安静的“善灵”成为地狱和平的主宰。但埃特鲁斯坎人的宗教展现的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地狱,可怜的灵魂注定要遭受皮鞭的鞭笞和巨蛇的折磨,带他们去往地狱的鬼差,十分凶残还伴有兽性,背后长着翅膀,手执巨锤。之后在古罗马举行的角斗比赛中,会专设一人将失败者的尸体搬离赛场,此人衣着便参考了鬼差的形象。地狱的惩罚同灵魂的状态之间存在某种固定关系,因而人们能通过救赎逃脱地狱的惩罚,即完成某种神秘的祭祀之后,可怜的灵魂便可升天而与众神为伍。值得注意的是,埃特鲁斯坎人为了增加渡往地狱的亡灵,很早便引用了古希腊人最黑暗的教义,如阿克隆(古希腊神话中的地狱)和卡隆(古希腊神话中的亡灵摆渡人),它们对规范埃特鲁斯坎人的行为产生了重要作用。
埃特鲁斯坎人对解释各种预兆特别上心。古罗马人在大自然中发掘神祇的声音,不过,古罗马的鸟卜者只能解释一些简单的预兆,并大致预测某一事件的吉凶。对他们来说,自然界的一切反常现象都是凶兆,并且会阻挠正在进行的行动,例如当遇到雷电交加的天气,人们会立即暂停公民大会;他们还力求摆脱之法,例如长相怪异的婴儿一旦诞下便立即被处死。但在台伯河的彼岸,更为严重的事也会发生。通过观察闪电和用作祭品的动物的肠子,知识渊博的埃特鲁斯坎人能详细预测信徒们未来的命运。神谕越是奇特,征兆和奇事就越是令人震惊,他们就越有把握解读神的旨意,寻得避免灾祸的方法。
由此,诞生了分析闪电、动物肠子和奇特现象的学科。这些知识,尤其是闪电学,为了标新立异而过分强调细微的差别,甚至有些钻牛角尖。在塔昆尼附近的一块田里,一位农夫挖出了一个叫塔格斯的侏儒,他个头和小孩一般,却满头白发。我们可以想象这样一个孩子气长相的人,嘴里还胡言乱语,该是有多滑稽。他向埃特鲁斯坎人透露了闪电的奥秘之后,立马就死了。他的弟子和继承人会向人们揭秘哪些神祇习惯投掷闪电;如何通过闪电的颜色和出现方位分辨神的身份,以及闪电预示的是一种永久状态还是单个事件,而如果单指某一事件,又将进一步判断该事件是不可更改的,还是凭借人力可以改变的。我们偶尔也能从那些法术中发现他们收取报酬的强烈愿望,例如教人们如何将闪电在击中的那一刹那将其引开,如何控制可怕的闪电进行攻击,以及诸如此类的许多神奇的法术。一些事实表明,古罗马人对这些把戏深恶痛绝,甚至后来人们即便在古罗马应用这类法术,也从没想过引进它们。而到了如今这个时代,古罗马人大概仍然认为,有本土和古希腊的神谕替他们预言就够了。
埃特鲁斯坎人的宗教之所以比古罗马宗教高级,是因为埃特鲁斯坎人恰恰具备古罗马人所缺乏的基本发展动力——宗教外衣包裹下的思辨能力。蒙面神(-diiinvoluti-)主宰着现实世界及诸神的一切,连埃特鲁斯坎人的朱庇特神都要与他们商议。尽管如此,世界是有限的,一旦形成,历经几个现世之后又将破灭。但鉴于埃特鲁斯坎人的宇宙论和哲学曾闪烁过的智慧光芒,对于这些我们难以评价。不过,人们之所以一开始便注意到这些,似乎是因为枯燥无味的宿命论和乏味无趣的数字游戏。
显然,这就是晨母(matermatuta)本身,我们由此可以联想到与此有关的一个情形,正如lucius,尤其是manius名字所表现的那样,人们认为早晨能为新生儿带来幸运。大概在后世受海中女神琉喀忒亚神话的影响,matermatuta成为海洋和港口女神。而该女神主要受女性敬奉,与人们最初以为她是港口女神的观点不符。
由maurs变体而来,是流传下来的最古老的文字形式。由于人们对u的处理方式不同,所以演变成mars,mavors和mors三种形式;从mar-mor(复数形式为ma-murius),mar-mor和ma-mers这类双层结构中,我们还发现原有形式当中的字母u之后被人们用字母o替代,例如paula一词之后演变成pola。
国际私法(privateinternationallaw),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约束。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在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译者注
对雅努斯来说,一切门和早晨时光都是神圣的。人们在向神祷告时,最先选择他,在制造钱币时,最先刻画他的模样,这些无疑都表朋,雅努斯象征着开放和开端。与门通往两边类似,雅努斯的双头各朝一边。人们将他视为太阳之神和年岁之神,但却引来许多非议,因为最初以他名字命名的月份是十一月,而不是第一个月。仲冬农闲过后,人们继续田间劳作,似乎这才是该月名称的真正由来。尽管如此,雅努斯仍象征着新一年的开端,尤其在一月成为各月之首以后,更是如此。
马尔库斯·波尔基乌斯·加图(marcusporciuscato,公元前234—前149年)通称为老加图(catomaior)或监察官加图(catocensorius),以与其曾孙小加图区别。他是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政治家、国务活动家、演说家,公元前195年的执政官。老加图在拉丁文学的发展方面有重大影响。他是第一个使用拉丁语撰写历史著作的罗马人,也是第一个值得一提的拉丁语散文作者。在他之前,罗马主要的文学语言是希腊语。——译者注
罗慕路斯(romulus,约公元前771年出生,约前717年逝世),罗马城的建造者,也是古罗马的王政时代首位国王。——译者注
贞女是侍奉圣火维斯塔女神(vesta)的女祭司,因奉圣职的30年内须守贞而得名。罗马给予维斯塔贞女很大的特权,这些特权到了后世仍得到保留,只不过被体系化,整合到家庭法中,以家父权及监护的例外的面貌出现。——译者注
关于此事最可信的佐证在于,在依照拉丁模式所建立的民族当中,鸟卜者和造桥者无处不在,这在《论土地法》第二章和大量碑文中有相关记载。劳伦图姆随军祭司中的paterpatratus也是如此,而其他祭司团体则十分少见。因此,前者与十等分制、点火佃、舞蹈祭司和狼神团享有相同的地位,都是拉丁民族十分古老的遗产。然而,执政官(sacrisfaciundis)和其他团体,如三十人团体、塞尔维部落和百人军队最初起源于罗马,却也因此一直只在罗马活动。但就第二个团体造桥团而言,也许正因为受到罗马的影响,人们采用了一般的拉丁形式对它命名,废弃了原本的多个名字,只保留了其中一个。pons原本不指桥,而通常表示“道路”,因此,pontifex意为“修路者”,这一猜测用语言学知识解释颇为合理。至于鸟卜者的最初人数,人们对此说法不一。有人认为,鸟卜者的人数一定是奇数,但这一观点遭到了西塞罗的驳斥(详见《论土地法》第2卷,35页)。李维提出反对,称罗马鸟卜者的数量必须是三的倍数,所以其基数必然是奇数。据李维所说,至奥古尔尼立法之时,鸟卜者存有六人,而西塞罗称罗慕路斯曾设四位鸟卜者,努马设两位鸟卜者,恰恰也证实了这点(详见《论国家》第2卷,9页)。而至于造桥者的人数,参考《罗马法》第2卷,20页。
sors源于serere,成排摆放。所谓的签也许就是挂在一条线上的许多小块木片,人们扔签会形成许多种数字图案,会让人们联想到古时的北欧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