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法律与司法

罗马史 特奥多尔·蒙森 第2页,共2页

监护人责任

同样,法律为不能当兵因而无法保护自己私有财产的人提供财产保护,如未成年人、疯子,尤其是妇女。在这种情况下,可请最亲近的继承人承担监护人的责任。

继承法

一个人死后,他的财产落入最亲近的继承人之手。在财产分配方面,所有与亡者关系同等亲近的人(包括妇女)均可平分,寡妇及其子女也能获得各自部分的财产。只有公民大会有权豁免法定继承权。因为继承权附有宗教义务,所以事先还需征得祭司同意。不过,这种权利豁免在早期似乎就已非常频繁。如果无法免除,则需要采取某些补救方法,每个人在世时都可完全自由掌控其财产。他可将全部财产托付给一位朋友,在他死后,这位朋友可根据死者意愿分配财产。

奴隶解放

远古时期的法律中未涉及奴隶解放。的确,奴隶主可能会避免行使自己的所有权,但目前主奴之间不能互担责任,这一点并不会被废除。它更不能使奴隶获得客民或公民的权利,这些权利均与城邦相关。因此奴隶解放最初只是事实,而不是法律。它不能阻止奴隶主再次任意将被释奴视作奴隶。但是,奴隶主自告奋勇让奴隶和城邦享有自由,此类情况就背离了这项原则,但却没有特别的法律形式用以约束奴隶主,这足以证明起初并不存在解放奴隶这样的事,但法律为此另外出台了那些可用方法,如遗嘱、诉讼或高额赋税。如果奴隶主在人民大会上立下遗嘱,宣布他的奴隶获得自由,或者允许他的奴隶在法官面前亲自争取自由,或将他的名字登记在课税名册上,那么这个被释奴虽然不算公民,但对于他先前的主人和后嗣者来说,他已经是自由的了,于是,他刚开始被视作客民,后来又被视作平民。

解放子女比解放奴隶更加困难,因为主奴之间的关系是偶然的,因而能随意解决,而父子关系却永远不变。于是,后来为了摆脱父辈重获自由,为人子女者需先变成奴隶,然后从这一处境中寻求解脱;但在当前阶段,并不存在解除父子关系这一说。

客民与外国人

在该种法律项下,公民和客民居住在罗马。据我们所知,在这两种阶级之间一开始就存在完全平等的隐私权。反之,如果外国人服从于一位罗马庇护者,并以客民的身份生活,则他本人及其财产均不受法律保护。他的财产就像在海滩上捡拾的贝类海鲜,并不属于任何人,罗马公民无论从他那拿走何种物件都是合法所得。但在罗马地界之外的领域,罗马公民可实际拥有资产,而在法律意义上,他却无法被视为真正的财产所有者,因为个体公民无权拓展联邦疆域。但在战争年代,情况则大不相同。无论士兵在征募时获得何物,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不属于士兵个人,而是归国家所有,因此无论是扩大还是缩小领地,也都取决于国家。

除这些一般原则以外,特殊的国家条约也产生了一些特例,保障了外邦成员在罗马境内的某些权利。特别是罗马与拉丁姆之间的永久同盟宣布罗马人同拉丁人签订的一切契约均是合法有效的,同时提出他们的案件可在宣誓过的“追索人”(-reciperatores-)面前加速民事处理进程。其他案件按照罗马惯例,均交由一个法官裁决,而这种案件却不然,总有多人成奇数列席而坐,我们可以将这看作是审理商务事宜的法庭,由两国的多位裁判和一位审判长组成。他们在契约签订之处进行审判,并且最晚须于十日后结案。罗马人和拉丁人之间处理案件的方式自然就是约束贵族和平民相互交往的一般方式,因为曼兮帕休式契约(即罗马的拟制买卖法)和涅克疏姆式契约(即早期罗马社会的要式契约,又称“债务口契”)原本就不是正式法案,而是法律概念的有效表达,这些法律概念所涉范围广泛,覆盖整个拉丁语地区。

罗马与狭义上的外邦交往时采取的方式有所不同。早在远古时期,罗马人就必须与凯雷人和其他友好民族签订商贸协议和法律救济条约,并为国际私法(-iusgentium-)奠定基础,该私法逐渐与国家法律一道在罗马发展兴盛。从引人注目的无偿经费借贷法中可看出这种法律形成的踪迹。“变易法”(与-piduus-相似,源于-mutare-)是一种借贷形式,它并不像涅克疏姆式契约那样以债务人在证人面前明誓作保为基础,而仅仅只考察金钱的辗转易手。很显然,变易法源于罗马人与外国人的交往,而涅克疏姆式契约则源于国内的商业交往。因此,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事实,即这个单字再现于西西里的希腊语中的-moiton-,拉丁语中的-carcer-再现于西西里的-karkaron-,两者都与此相关。因为在语言学上已确定这两个单字最初都源于拉丁语,所以它们出现在西西里的本土方言中也充分证明了拉丁商人在该岛上曾进行过频繁的贸易交往,这导致他们在岛上借款并因债务受监禁之刑。无论在何处,早期的法律体系都规定,借款不还的人需受监禁,以作惩处。反之,叙利亚监狱名为“采石场”(或称-latomiai-),古时此名又为扩大的罗马国家监狱所用,称“-lautumiae-”。

罗马法的特征

我们对于这些体制的大致了解主要源于罗马习惯法的最早记载。它记录了王政废除后约五十年间的法律概况。这些体制在王政时代的存在或许有个别细节点的疑问,但在总体上是不容置疑的。总的来看,我们承认这是农商业颇为先进的城市的法律,它一向以开明大气和兼容并包著称。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象征性语言,如德意志法律所显示的那样,已经完全消失不见。毫无疑问,这种象征性语言曾一度存在于意大利人中间。值得注意的例子可见于抄家的形式。根据罗马和德意志惯例,搜查者在抄家时必须只穿内衬而不穿上衣,尤其是原始拉丁人宣战的方式,我们会在其中看到两个象征,至少在凯雷人和德意志人中间也是这样的——“纯种草”(-herbapura-,法兰克尼亚语译作-chrenechruda-)象征本土,烧焦的血棒象征开战。但也有一些特例,出于宗教的缘故古时的惯例受到保护,如婚礼盐饼以及执法团宣战。

据我们所知,罗马法律依据一定原则一概摒弃象征,并要求在一切案例中都需充分而纯粹地将意愿表达出来。递交物品、传唤作证、缔结婚姻,只要双方阐明意图便可完成。的确,将物品移交新主人之手,拧人耳朵强行传唤其作证,蒙住新娘的头并以神圣的仪式将她送入新郎家中,这都是很寻常的。但在最早的罗马国家法中,一切原始惯例在法律上都已是不值钱的习俗。罗马人以一种完全相似的方式摒弃宗教中的寓言及拟人化,原则上所有象征手法都从罗马法中剔除出去。同样,希腊和日耳曼体制向我们展示出的最早事态在罗马法中已完全遭到取代,这种事态就是城邦势力仍与已融入城邦的较小宗族或州郡联盟当局作斗争。

在国家内部不存在权利辩护联合体,这种联合体致力于补充因相互攻守而造成的不完善的国家救助体系,也不存在任何报复血仇或限制个人家产处置权的明显痕迹。这种体制必定曾存在于意大利人中间,在个别宗教体制中我们或许能找到其踪迹,例如,过失杀人犯需送山羊给死者最亲近的家属以作补偿。但甚至是在我们所了解到的罗马最早时期,这种见解就早已过时了。毫无疑问,罗马城邦内的氏族和家族并未消失,除了国家赋予和保证的公民自由外,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上,罗马境内的国家至上权威都不再受到它们的限制。在任何情况下,法律的最终基础都是国家。自由只是广义上的公民权的另一种表达,无论明言还是默许,一切所有权都是建立在城邦对个人的转让上。合同只有经城邦代表证实才为有效,遗嘱也只有经城邦批准才能成立。

公法和私法的范围有着明确且清晰的界定:前者涉及反国家的大罪,国家法庭立即裁决且通常会处以死刑。后者涉及反公民或反客民的过错,主要是以赎罪补偿或是满足受损失方要求的方式协商处理,绝不会以性命相抵,至多失去自由。最宽容的商贸往来与最严格的执法程序紧密相连,正如在当今的许多商业国家,普罗大众都有权开立汇票,但其开立手续却极其严格。公民和客民的交往奉行完全平等原则。国家条约也赋予客民广泛的平等权利。妇女在法律资格上与男子完全平等,但落到实处时便大打折扣;男孩子还未成年便即刻享有最广泛的私人财产处置权,享有处置权的人在自己的领域内拥有至上权威,一如国家在公共事务中占据统治地位。最有特点的是信贷制度。并不存在以土地作抵押的信贷,但现代抵押程序中的最后一步(即将财产从债务人移交至债权人手中)立刻得以实施,而不采用抵押贷款方法。反之,私人信贷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其过度之处暂且不论:立法者允许债权人用对待窃贼的方式来对待无力还债的债务人,并以高度的立法热忱半开玩笑地向他灌输夏洛克为其死敌设定的条款,的确,通过特殊条款防患于未然,罗马立法者比这位犹太人更为谨慎小心。

法律无法清楚表明它的目的所在,它想要即刻建立一个独立且不负债的农业和商业信用,严厉取缔一切有名无实的所有权和欺诈行为。人们早已承认定居权属于拉丁人,同样,人们早就宣布世俗婚姻合法有效,如果我们将这两点进一步纳入考虑,我们就会意识到,这个国家对其公民有着最高要求,且一向秉持着个人应服从于整体利益的理念,可谓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它确实这样做了,同时也有能力这样做,它清除了交往中的障碍,并除去了国家束缚他们自由的桎梏。无论准许还是禁止,法律总是绝对的。无以倚靠的外国人就像被捕的小鹿,所以客民与公民是处于平等的地位。契约一般不提供起诉依据,可一旦债权人的权利得到认可,它就会变得无所不能,贫困潦倒的债务人便无法得救,他们便无法感受到仁慈与正义的关怀。

法律似乎乐于处处显露锋芒,乐于招致最极端的后果,乐于强逼最迟钝的人理解权利的暴虐本质。诗歌文体和适宜的象征主义盛行于日耳曼法令之中,但对于罗马人而言却是陌生的。在罗马法里,一切都清晰明确,不用象征,也没有过多的规章制度。罗马法并不残忍。每一件要事的执行都不需诸多繁文缛节,甚至执行死刑也是如此。自由人不受刑讯,这是罗马法的原始准则,而其他民族却不得不为之奋斗数千年。然而,罗马法的残暴无情甚是可怕,我们不能认为人类在实践中已大大改善了这一点,因为它真正是人民的法律;比威尼斯的牢狱和刑讯室还要恐怖的是那一排排的活人墓,身陷债务囹圄的穷人看见它们正在面前张开大口。罗马人民自定法律,并忍受着一套法律体系,在这套法律体系中,自由和服从、财产和法律救济的永恒原则曾经且现今依然起着彻底的统治地位,而罗马的伟大正与此相关并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

“车座”一词在语言学上没有其他可行的解释(参阅塞维乌斯《埃涅亚斯记》注疏,第1卷,16页)——可最简单地解释为:只有国王有权在城内坐车,由此产生了之后在大典时赋予最高长官的特权——而且一开始还没有升高的法庭时,国王就是乘车去会场或其他想去的地方,从车座上居高临下进行审判。

如普鲁塔克所述的国王塔提乌斯之死的故事,也就是塔提乌斯的亲戚杀了来自劳伦图姆的使者,死者家属向塔提乌斯申诉,要求赔偿,塔提乌斯却予以拒绝,于是他们便处死了塔提乌斯;罗慕洛认为一命已经以另一命抵偿,便释放了杀死塔提乌斯的凶手;然而,由于神灵同时对罗马和劳伦图姆进行刑事处罚,所以两个凶手事后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这个故事看起来很像是一则为废除血债血偿而创作出来的史话,就像贺拉提在神话基础上提出上诉权。同样的故事在其他地方有不同的版本,会呈现出许多的变化,但它们似乎都含混不清或是经人修饰过。

朱庇特是罗马神话中的神,是罗马统治希腊后将宙斯(zeus)之名改变成为朱庇特。他是罗马神话中的主神,第三任神王,克洛诺斯和瑞亚之子,掌管天界。他以贪花好色著称,奥林匹斯的许多神祇和许多希腊英雄都是他和不同女人生下的子女。他以雷电为武器,维持着天地间的秩序,公牛和鹰是他的标志。他的兄弟尼普顿(波塞冬)和普罗同(哈德斯)分别掌管海洋和地狱;女神朱诺(赫拉)是宙斯的妻子。——译者注

维斯塔是古罗马神话中的炉火,家庭与处女的守护神,同时也是三位处子之神中的一位,在她的神庙中燃烧着永远不能熄灭的神圣之火,并且有六位贞女祭司轮流守卫,以保护火焰不熄。传说只要维斯塔的火焰不熄灭,罗马就能够保持风调雨顺。——译者注

永佃权,土地关系中佃方享有长期耕种所租土地的制度。佃农在按租佃契约交纳地租的条件下,可以无限期地耕作所租土地,并世代相承。即使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佃农的耕作权一般仍不受影响。——译者注

要式买卖在塞维改革之后必然有很大发展,这一点从为确定农业产权而对可转让物品进行选择可以看出,而且传统必然会予以认可,因为它使塞维乌斯成为天平的发朋者。但要式买卖肯定由来已久,因为它最初只适用于用手握住的东西,所以最初它肯定属于财产主要由奴隶和牲畜构成的年代(familiapecuniaque)。因此,细数须进行要式买卖的物品是塞维的一项革新;要式买卖本身以及由此引起的天平和铜的应用都更为久远。毫无疑问,要式买卖原本是一种普遍的购买形式,甚至在塞维改革以后,它依然是一切物品的通用方法;而后世却对这种规则有所误解,认为某些物品必须要用要式买卖法进行转让,并认为只有这些物品能转让,而其他的就不行。

即一年若以十个月计算,息金为本金的十二分之一(uncia),也就是说,一年若以十个月计算,息金等于8.33%,若以十二个月计算,息金等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