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的领土扩张
意大利民族向来勇敢,而且充满激情,因此内部纷争不断,在外又常与邻国结仇。随着国家发展繁荣,文明发展进步,长期不和必然逐渐演化成战争,侵袭抢掠逐渐变成攻城略地,于是政权开始显露雏形。这些最早期的争斗和对他族的抢掠,塑造并表露了意大利的民族个性,正如儿童的运动和游戏能够塑造和表现成人的心智,然而,意大利不存在荷马这样的人物,未能将这些画面保留下来。关于拉丁各州的力量对比以及政权外向发展状况,稍微接近准确、可供参考的历史传说亦无迹可寻。只有罗马还有一些线索,但我们至多仅能在某种程度上追寻到其政权和领土扩张的情况。罗马联合公社最早可以考证的边界在前文已有叙述。往内陆方向,从罗马首府到边界的平均距离大概仅有五英里,但是往海岸方向,边界线一直延伸到台伯河口,距罗马城大约十四英里开外。斯特拉波在其对古罗马的描述中写道:“新罗马城周围坐落着大大小小的部落(聚落、部族),其中有些部落居住在独立的村落中,不属于任何民族联合。”罗马最初开疆拓土之时,似乎首先吞并了这些同种族的邻邦。
阿涅内河至阿尔巴的疆域
安登尼、克鲁斯图美伦、菲考尼、梅都里亚、凯尼那、考尼库隆姆、卡梅里亚以及科拉提亚,这些位于台伯河上游和台伯河与阿涅内河之间的拉丁公社,距离罗马非常近。在罗马的武力侵攘之下,它们似乎很早就丧失了独立地位。在这个区域范围内,以后仍然独立的公社似乎只剩下诺门图姆;也许是因为与罗马结盟,它才不至于失去自由。台伯河左岸的菲登尼是埃特鲁斯坎人的桥头堡。拉丁人和埃特鲁斯坎人,即罗马人和维爱人,不断争夺这个地方的归属权,双方胜负交替,其归属权也不断转换。伽比占据着阿涅内河与阿尔巴山之间的平原,罗马为争夺这个地方发动的战争久久不能分出胜败(势均力敌),直到后世,伽比人的服装还被认为是军装的别名,伽比也被认为是敌国的原型。在攻占这些地方之后,罗马的疆域大概扩大到了约190平方英里。
罗马在军事上的另一个早期成就,虽然带有传奇色彩,但比那些失传的战史更加煊赫,一直为世人所铭记:罗马军队占据了拉丁姆的神圣古都阿尔巴,并将其摧毁。其间的冲突如何产生,又如何得以解决,流传史料中没有任何线索。罗马的三胞胎兄弟与阿尔巴三胞胎兄弟的战斗,不过是对这两个强大而且关系密切的城邑之间斗争的拟人化说法,至少说明罗马是由三部分组成的。除了罗马征服并摧毁阿尔巴这一直白的事实,其他的我们一无所知。
罗马在兴建阿涅内河与阿尔巴山的同时,后来称霸于邻近八个地区的普雷内斯特,以及提布尔等其他拉丁公社也正在扩展疆域,为建立随后颇为强大的势力奠定基础,这虽然完全只是猜测,但是也不无可能。
早期征服领土的治理
关于拉丁人早期征战的记录,我们已经感觉到很难找到详尽的资料,但关于拉丁民族这些早期征伐活动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我们尤其深感准确资料的匮乏。总的来说,这些由战争攻掠而来的地盘,毫无疑问受到了与罗马公社兴起的三合一制度同等的对待;罗马原始三个城区在合并成新的联合公社之后,各城区依然保持着某种程度上相对独立的状态,而这些受武力胁迫并入的地区在联合公社中并没有任何独立可言,它们完全融入这个整体之中,再也无迹可寻。在远古时期,拉丁各州的势力范围不管如何发展,但只允许存在一个固定的首都作为政治中心;在这些地方也没有发现任何独立的聚居地,正如腓尼基人和希腊人那样,形成一时依附于本国、而在将来与之争锋的殖民地。在这个方面,罗马对待奥斯提亚的方法尤其值得一提:罗马人不能也不愿阻碍一个城市在奥斯提亚兴起,但是不允许该处获取政治上的独立,因此定居该地的人不具备当地的公民权,如果已经拥有当地公民权,那就仅仅允许他们保留罗马的普通公民权。有些弱小的州郡迫于武力,或者出于自愿臣服势力更强的州郡,它们的命运也根据这一原则来确定。被征服的弱小州郡,它们的堡垒被夷为平地,它们的疆域归于征服者,它们的居民和神祇在战胜方的首府另起炉灶。正式将这些被征服地区的人民迁入罗马城,不能绝对地理解为等同于东方城市建立所遵循的规则。那个时候拉丁姆的城镇不过相当于堡垒以及每周一次的农人市集,所以,只要把集市和审判场所迁到罗马城,大致就足够令人满意了。
神庙往往仍保留在原来的地方,从阿尔巴和凯尼那的例子可以看出,这两座城市在毁灭之后,它们在宗教方面似乎保持了表面的独立。即使这些被侵占地区的防御工事已然尽数毁坏,当地居民很有迁移的必要,但是为了耕植土地,他们往往会留居原地,住在不设防的村落里。然而,被征服者常常被迫全体或部分迁入罗马城。罗马国家法中有一条规定,比拉丁姆传说时代的故事更能充分证明这一点,即:只有那些开疆拓土的人才有权力扩展城墙的范围。当然,被征服的人民,无论他们迁居与否,通常都被迫在法律上居于客民的地位;但一些特殊的个人或氏族偶尔也会被赋予公民权利,换句话说,会被授予贵族身份。阿尔巴被征服之后,加入罗马公民的阿尔巴氏族,直到罗马帝国时代,人们仍然能辨识出它们;其中有尤利族、塞维利族、昆克提族、克罗利族、格加尼族、库里阿提族以及密提利族;它们的阿尔巴宗祠里还保留着祖籍的记忆,其中坐落在保维拉的尤利氏族,在罗马帝国时代就颇负盛名。
这种将数个规模较小公社并入较大公社的集中过程,并不是罗马人独有的做法。拉丁姆和萨贝利族因国家集权与地方独立的矛盾而得以发展,这与希腊的发展不谋而合;拉丁姆的罗马和阿提卡的雅典都是由许多地区合并组成的国家;爱奥尼亚诸城组成的联盟屡屡受挫,开明的泰勒斯建议采用类似的融合,这是保存他们民族特性的唯一方式。但是罗马更好地坚持了这一统一原则,始终如一,毫不妥协,并且卓有成效,这是其他拉丁地区所不能比拟的;正如雅典在希腊的显著地位是其早期实行集权制的结果,罗马对这一种制度发挥得淋漓尽致,它的辉煌成就完全拜其所赐。
罗马称霸拉丁姆之征服阿尔巴
如果说罗马在拉丁姆进行的征伐,大致可以视为对其疆域和公社采取同样方式进行的直接扩张,那么征服阿尔巴就具有更加重要、特殊的意义。阿尔巴的人口数量已经无从考证,其殷富状况也只能稍加推测,但是传说对罗马攻占阿尔巴添油加醋,却不是因为阿尔巴物阜民丰。阿尔巴曾一度被视为拉丁联盟的首都,有权管理属于拉丁联盟的三十个公社。当然,正如底比斯的毁灭并未导致贝奥提亚同盟的解散,阿尔巴的毁灭也没有导致拉丁同盟的解体;但是罗马完全根据拉丁战争法规的严格私法性质,自认为是阿尔巴的法定继承者,声称自己是拉丁联盟的盟主。这一要求得到应允前后是否发生过事变,我们无从知晓。
总体而言,罗马在拉丁姆的霸权地位似乎很快就受到了普遍的承认,但是有个别公社,比如拉比奇,尤其是伽比,也许在一段时间内是否认的。甚至在那个时候,很可能罗马和拉丁相比,就已经像是海洋之于陆地,城市之于乡村,一个统一的国家之于同盟了;甚至在那个时候,拉丁人只有通过与罗马人联合,借助罗马的力量,才能抵御迦太基人、希腊人以及埃特鲁斯坎人对其海岸线的侵犯,才能维持和扩张其陆地边界,免受好战的邻邦萨贝利人的侵扰。罗马征服阿尔巴所得的实际利益是否大于攻占安登尼或科拉提亚所增强的势力,我们无法确定,但是很可能罗马成为拉丁姆最强大的公社,并不是因为征服阿尔巴才被冠以此项殊荣,而是很久以前她的地位就不容撼动了;的确,通过征服阿尔巴,罗马获得了主持拉丁节庆活动的权力,这为罗马日后称霸整个拉丁联盟奠定了基础。对这样影响深刻的关系,尽量将其阐述详尽,这是非常重要的。
罗马与拉丁姆的关系
总的来说,罗马称霸拉丁姆采取以下形式:一方面,罗马与拉丁联盟缔结为平等的同盟关系,另一方面,在拉丁姆全境建立起永久和平以及永久共同攻守的联盟关系。“罗马与各拉丁公社应和睦相处,与天地共存;绝不相互攻伐,不得引敌入境,不得应允敌人假道过境;任何一个公社受敌入侵袭时需要全力向其提供援助,共同作战所得应平均分配。”在贸易往来、商业信用以及财产继承方面,罗马人和拉丁人按规定享有平等权利,会造成商业往来关系的复杂化,这些公社因为具有相同的语言风俗,相互间早已有所联系,再加上纷繁交错的商业利益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更加紧密了,因此导致同当今破除贸易壁垒相似的结果。在形式方面,每个公社必定保留了自己的法律,直到后来的同盟战争时期,拉丁法和罗马法也未必完全相同,例如,我们知道订婚申诉权在罗马很早就废除了,但在很多拉丁公社里却得以继续执行。但是拉丁法的淳朴、保留发展民族特色,以及尽量保持法律权利平等所做的努力,最终使全拉丁姆的私法在内容和形式方面基本上保持一致。最明显的是,在有关个人自由的丧失和恢复的规则中,公民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根据一条古老而令人敬重的拉丁法律条例:任何一个在其城邦内拥有自由的公民,不可以被贬为奴隶,也不能被剥夺公民权;如果公民受到惩罚,丧失了自由和公民权(自由也就等同于公民权),他就必须被驱逐出国,在异邦沦为奴隶。这条法律准则在那个时候被推广到了拉丁联盟全境;联盟疆域内任何一个城邦里不允许成员以奴隶的身份在此生活。这一原则的应用可见于《十二铜表法》的法令:无力还债的人,如果债主想将他卖作奴隶,必须将他卖到台伯河的界限以外,换句话说,就是卖到联盟的领土范围之外;而且罗马与迦太基第二次签订的条约中有这样一项条款:罗马同盟国的人如果被迦太基人俘虏,他一进入罗马的海港范围内,便可重获自由。
虽然在联盟内部通婚似乎并不普遍,但是正如前文提到过的,不同公社之间相互通婚十分常见。最初每个拉丁人都只能在自己加入国籍所在地行使政治权利,但是另一方面,任何一个拉丁人都在拉丁疆域内的任何一个地方定居,用现在的话来说,除了各公社的特殊公民权利外,公民还具有一种在联盟范围内的普遍定居权,这一点符合私法权利平等的精神实质;平民在罗马的公民地位得到承认之后,对于罗马来说,公民权利就成了一项完全自由的定居权。不难理解,罗马只是为拉丁姆提供了城市交通、城市利益以及城市消遣,而上述的权利平等实质上转化成了罗马的优势;也不难理解在拉丁地区与罗马建立永久和平的关系之后,罗马客民的数量快速增长。
在体制和行政方面,只要不涉及联盟义务,各公社就仍可以保持独立自主,而且更重要的是,这三十个联盟内的公社对罗马仍保留各自的自治权利。如果确定阿尔巴在联盟公社中的地位高于罗马,在阿尔巴溃败之后,各公社都获得了自治权,那么很可能,阿尔巴实际上是联盟成员,而罗马一开始就是分离于联盟之外的独立城邦,而非联盟内的成员;但是正如莱茵河同盟成员都是具有正式主权的城邦,而德意志帝国的成员拥有君主,阿尔巴的盟主地位也许和德意志帝王一样,在实际上只是一种名誉上的权利,而罗马的保护权从一开始就是类似于拿破仑的统治权。
实际上,阿尔巴似乎曾经行使主持联盟会议的权力,而罗马允许拉丁代表在他们自己成员当中选出主席,在其领导下举行会议讨论,而罗马则满足于充任名誉盟主,主持联盟举行节庆仪式,为罗马和拉丁姆献祭,以及在罗马建立第二个同盟圣庙,即阿文廷山上的狄安娜神庙,所以自此以后在罗马境内为罗马和拉丁姆献祭,也在拉丁境内为罗马和拉丁姆献祭。罗马人与拉丁姆签订的协议也同样尊重同盟的利益,罗马承诺不与任何拉丁公社单独结盟,从该项规定可以明显看出,同盟各邦对这个强大的盟主心怀疑惧,这也无可厚非。从军事方面可以明显看出,罗马并非受拉丁姆支配,而是与其平起平坐。后来的征兵方式无可辩驳地表明,联盟的作战军队由两个势均力敌的部分组成,即罗马军队和拉丁军队。军队的最高统帅一直由罗马将领担任,每年,拉丁同盟会议先委托罗马人观鸟占卜并确认神灵满意的统帅人选,然后拉丁军队来到罗马城门前,在那里向被选出的司令官欢呼致敬,将其奉为自己的统帅。联盟在战争中所得的土地和财产,由罗马人裁决分配给联盟成员。
罗马-拉丁同盟的对外关系也一律由罗马代理,但是这一点并不能确定。同盟协议不禁止罗马或者拉丁姆为自己的利益发动扩张战争;如果联盟共同发起战争,不管是遵照同盟会议的决议,还是由于敌人的侵犯,拉丁同盟会议都有权依法参与商议进行或者结束战争。实际上当时罗马已经取得了霸权地位,因为任何一个统一国与一个联邦建立永久同盟关系,优势总是归于前者。
阿尔巴覆灭之后罗马的扩张步代——赫尼克人、鲁图尔人以及沃尔斯克人
阿尔巴覆灭之后,罗马成为领土相对广阔的统治者,很可能也是拉丁同盟的主宰。罗马的直接和间接统治领域是否有相应的扩展,对此已经没有可以追寻的线索。罗马人和埃特鲁斯坎人宿怨纷争不断,尤其是和维爱人在关于争夺费登尼的归属权上,双方争执不休;费登尼位于拉丁方面的河岸,是埃特鲁斯坎的前哨站,距离罗马不过五英里,埃特鲁斯坎人可以从这个根据地对罗马发动攻势,但是罗马似乎未能将其永久占据,也未能将维爱人驱离这个地方。
另一方面罗马占据了耶努山和台伯河河口两岸,这一点明显毫无争议。至于对萨宾人和埃奎人,罗马似乎一直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后来罗马与远方的赫尼克人建立紧密的联系,至少始于君主政体时期;但在此之前,拉丁人与赫尼克人联合,两面包围罗马东面的邻族,钳制住其发展步伐。但是在南方边界,罗马在鲁图尔人,尤其是沃尔斯克人的疆域内,长年战争不断。拉丁人早期的领土扩张首先在南方进行,在这里我们最早看到,罗马和拉丁姆在敌境建立公社,成立拉丁联盟的自治成员,即所谓的拉丁殖民地。最古老的拉丁殖民地似乎可以追溯到王政时期,到王政时期结束,罗马人征服的疆土范围有多大,我们无法确定。关于罗马与邻近的拉丁公社以及沃尔斯克公社的争端,王政时期的罗马年鉴中对此有十分详尽的叙述;但其中确实含有史实很少,只有些许支离破碎的记载,例如罗马攻占彭丁平原的苏埃撒。王政时期不仅奠定了罗马的政治基础,而且奠定了罗马对外扩张势力的基础,这一点无可置疑;罗马城在拉丁同盟中的地位,与其在罗马共和国时期作为拉丁联邦的一部分相比,已经有明显差异,因此我们可以确定罗马在王政时期就已经发展了强劲的对外势力。当然,罗马人的丰功伟绩都已随历史的烟波散去,但是其余晖,犹如远方的夕照和暮色,仍映照着罗马的王权时代,尤其是光彩夺目的塔昆王室,只是轮廓有欠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