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非公民与政制改革

罗马史 特奥多尔·蒙森 第1页,共2页

帕拉廷与奎里纳尔的城市融合

每个民族的历史,尤其是意大利的历史,都是大规模“并区为城”的历史。据我们所知,罗马在最早期的时候就采取三分制的形式,这种类似的合并一直在进行,到罗马的精神活力完全消逝才瓦解。原始的罗马纳人、替提人以及卢克雷人公社的融合,我们只知道这直白的事实,其过程我们一无所知,除此之外,山丘自由民融入帕拉廷罗马人,也是这类合并最早期的例子。两个公社之所以能合并,也许是因为它们的组织形式在本质上是相似的;为了解决合并产生的问题,必须对以下两种情况进行选择,一种是保留两种政制,另一种是废除其中一方的政制,将剩下的一方推广到联合后的整个公社。

关于圣地和祭司团,则是两者的都保留。自此以后,罗马公社就有了两个舞蹈祭司团、两个牧神祭司团,因为有两种战神,所以公社有两种战神的祭司,一种是帕拉廷祭司,以后通常被称为战神祭司,另一种是山丘祭司,被称为奎里纳斯祭司。虽然已经无法考证,但是很可能罗马所有的古拉丁祭司团——占卜团、高级祭司团(大祭司团)、维斯塔贞女团以及外交团——都同样起源于帕拉廷和奎里纳斯这两处的联合祭司团。在地域分区方面,帕拉廷城原来有三个区,即苏布拉区、帕拉廷区以及城郊区,再加上奎里纳斯城作为第四个区。说到最初的并区为城,新被纳入的公社,至少被当作是新公民团的一部分,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仍然是一个政治团体;但在罗马山丘人以及后来的合并过程中,这种情况并没有得到延续。在联合之后,罗马公社依旧分为三个部分,每个部族各有十个族区;无论罗马丘人之前是否有自己的分区,在合并之后肯定都分配到已有的部族和族区内。分配方法很可能是这样安排的:每个部族和族区接收分配一部分新成员,但新成员在这些地方并不能完全和旧有的公民相互融合;以后这些部分为两级:替提人、罗马纳人以及卢克雷人分别被分为第一级和第二级。罗马公社的所有机构体制都是成双的,很可能也和这种分区方法有联系。神圣贞女有三对,很明显表示这三个部族每个部族都有一对代表,第一级和第二级各一人;每条街道都供奉着一对家庭守护神,大概是出于同样的原因。在军队中,这种安排尤其明显:在合并之后,三分制的罗马公社中,每半个部族出一百骑兵,于是罗马公民骑兵增加到六个“百夫队”,骑兵队长也大概因此从三个增加到六个。

关于步兵的相应增加没有任何流传史料可供参考;但是后来征发军团都习惯两个接两个,大概也是起源于此,也许是因为这种加倍征兵的做法,指挥军团的分区长官通常不是原来的三个,而是六个。可以确定的是,元老院的席位没有相应的增加:相反,直到七世纪,三百位元老这一原始数目依然是元老院席位的常额;但新纳入公社中的一些更为显要的人物,他们要加入帕拉廷城元老院也是完全合乎情理的。关于行政长官的任命也是这样:这个联合起来的公社只有一个国王,国王的主要副手,尤其是守城吏,没有任何变更。似乎帕拉廷山城的宗教体制得到了延续,在军事方面,由于公民数量加倍了,兵力也加倍了;但在其他方面,奎里纳斯城并入帕拉廷城实际上是前者隶属于后者。我们也许可以大胆地推测,帕拉廷旧公民和奎里纳斯新公民的区别,相当于替提人、罗马纳人以及卢克雷人的第一级和第二级的区别,因此奎里纳斯各族被称为“第二级”或“次等氏族”。然而这种差别更多的是声誉上的,而不是法律上的优劣之分。在元老院举行表决的时候,在旧氏族元老表决之后,“次等氏族”的元老才被征询意见。

同样地,山丘城区的地位甚至比帕拉廷的城郊区还低;奎里纳斯的战神祭司的地位比帕拉廷的战神祭司低;奎里纳斯的舞蹈祭司和牧神祭司也比帕拉廷的低一等。因此,通过并区为城的方式,帕拉廷公社和奎里纳斯合二为一,成为并区为城承前启后的阶段,即前承早期替提人、罗马纳人以及卢克雷人的混合,后启所有后来的融合者。加入的公社在这个新的整体中不可能自成一个部族,但是每个部族都允许拥有至少一个单独的部分;其宗教体制不仅得到了保持(这种情况在以后也是如此,比如在攻占阿尔巴之后,阿尔巴的宗教体制并没有被消失),而且上升为整个联合公社的体制,这种情况在后世没有再重现。

门客与客民

两个实质上相似的公社合二为一,其结果是公社的规模增大了,但其内在的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另一种进程缓慢而影响深刻的融合方式,也是发源于这个时期,即公民和“客民”的融合。在罗马公社,除了公民外,一直还存在着受公社保护的一类人,因为他们依附于一些家庭,所以被称为“门客”,又因为不具有政治权利,所以被贬称为“平民”。他们介于公民和奴隶之间,在前文已经有所叙述,早就存在于罗马的家庭之中;但不管是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这个阶层的地位都越来越重要,其原因有二:第一,公社本身就有半自由的“客民”,以及奴隶;尤其是在一座城市被攻占,其城邦被瓦解的情况下,征服者最好不要将当地的自由民正式卖为奴隶,而允许他们保留事实上的自由,因此他们似乎是以公社赦免奴的身份同氏族或者国王建立门客关系。第二,公民在法律上对门客依旧有所有权,由公社本身的性质以及公社对个体公民的权威来看,门客应该受到保护,以免受到滥用“所有权”的侵害。在距今非常遥远的历史时期,罗马法就开创了一条关于客民全部法律地位的原则:主人的公开法律行为,比如建立遗嘱、提起诉讼或者人口调查时,公开表示或者默认放弃对客民所有权,那么他自己或者他的合法继承人,就不再有权力擅自撤销或者重申对被释者及其后裔所作的弃权决定。

客民及其后代不因他们的地位而具有公民或者客人的权利:因为获得公民身份,需要公社正式授予,但他作为宾客,必须具有在与罗马缔结条约的公社里原有的公民权利。他们得到的是一种法律保护下的自由,但是在法律上,客民仍然是不自由的。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他们的所有财产关系和奴隶的一样,在法律上均被认为是主人与财产的关系,所以主人必须在法律程序上代表客民;而且在有必要的时候,主人还可以向他们征收捐款,他们如果犯罪,主人也可以将他们召集到跟前予以惩治。然而,这些客民渐渐脱离了束缚,开始以自己的名义获得和转让财产,可以在没有主人干预的情况下,向罗马公民法庭提出并获得合法补偿。

在婚姻和财产继承方面,法律很早就允许外籍人与公民权利平等,而那些严格意义上不自由、不属于任何公社的客民,则很久之后才获得这一法律上的平等;但是法律不能禁止客民在自己的范围内缔结婚姻,也不能否认因为婚姻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比如夫权、父权、父系亲属权、宗族权、财产继承权以及监护权,都按照公民相应的法律关系来处理。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待客法的运用才产生了类似的后果,外籍人因此而长久地定居罗马,在那里成家立业。从这个方面看来,自远古时期以来,罗马就盛行十分开放的政策。在继承的平等权上,罗马法没有区别对待,而且没有查封地产的做法。一方面,罗马法允许每个有能力的人在有生之年自由处置其财产;另一方面,据我们所知,所有和罗马公民打交道的人,甚至是外籍人和客民,都有权获取动产,并且从允许将不动产当作私人财产之后,在某些条件下,他们也可以获取不动产。罗马在实际上是一个商业城市,它初期的重要性有赖于国际贸易,而且对所有因不平等婚姻产下的孩子、被赦免的奴隶以及放弃原住地公民权迁入罗马的外籍人,一概赋予自由定居的权利。

与公社并存的客民阶层

所以,最初公民在实际上是保护者,非公民则是被保护的对象;然而和其他公社一样,罗马允许自由定居,但不开放公民权,很快这种法律关系就越来越难以与实际状况相调和。贸易日益繁荣,拉丁同盟缔结后,所有拉丁族人在私法方面(包括获取土地财产)取得了完全平等的地位,由于经济繁荣而越来越多地解放奴隶,必然导致即使在和平年代,客民的数量也急剧上升。被武力征服并入罗马的邻近城邑,其大部分人口不管是迁入罗马城,还是留在现在沦为乡村的旧所,通常都是放弃自己在当地的公民权利,换取罗马的客民资格,于是客民的数量就更多了。此外,战争义务专门由旧公民履行,贵族的后裔日益减少,而客民不需要付出流血牺牲,就分享胜利的成果。

在这种情况下,唯一令人惊奇的是,罗马贵族并没有像想象中那样快速消亡。地位显赫的外族在离开家乡、迁入罗马,或者他们的城市被罗马征服之后,可以被赋予公民权利,但是罗马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还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公社,却不能因此得到解释,因为这种权利赋予似乎一开始就很少发生,而且随着公民权利的价值日益增高,这种特许就更加少见了。更加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倡导世俗婚姻制,一对同为公民的男女,缔结过世俗婚姻并居住在一起,即使没有举行献糕式婚礼,他们诞下的孩子完全具有公民权,和举行献糕式婚礼而缔结婚姻产下的孩子是平等的。世俗婚姻在十二铜表法之前就存在于罗马,但可以肯定不属于罗马的原始政制,其引入罗马很可能至少是为了防止贵族的消亡。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在很早就存在的措施,用以维持这些家庭子孙繁盛。

然而,客民的数量总是有增无减,而公民的数量最多算是没有减少;所以客民必然在不知不觉中获得另一种比较自由的地位。非公民不再仅仅是被解放的奴隶或需要被保护的外籍人,还包括在战争中被征服的其他拉丁公社的旧公民,尤其是拉丁移民,他们生活在罗马,不依赖于国王或其他公民的恩惠,而是依赖于联盟赋予的权利。客民获取财产在法律上不受约束,所以他们可以在新的处所获取钱财、购置房产,像公民那样,将家产传给子孙后代。投靠某个特定的公民家庭,寄人篱下,是一份苦差事,这种关系渐渐归于淡化。被解放的奴隶或者迁入的外乡人,如果依然在城邦内处于完全孤立的地位,到了他们子嗣,尤其是他们孙辈那一代,情况就发生了变化,正是这种状况使他们与主人的关系不再那么重要了。在较早的历史时期,客民完全依靠主人的干预获得法律保护,以后城邦日益巩固,氏族和家庭的重要性就随之日益消减,门客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在减少,甚至在没有主人干预的情况下,可以越来越频繁地从国王方面得到公正和补偿。很多非公民,尤其是已经解体的拉丁公社成员,正如前文所述,很可能一开始就不是国王或者大氏族的客民,他们和公民一样,服从国王的管辖。事实上,国王对公民的主权最终取决于遵从者的意愿,因此国王必然很乐意从自己的门生中建立一个更愿意服从他的组织。

平民

因此,在罗马公民之外,罗马又发展出了一个第二公社——由客民发展起来的平民。这个名称的改变具有重要意义。在法律上,客民和平民没有任何区别,“依附者”和“庶民”没有任何差别,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却有很大的区别,因为前者强调他们对具有政治权利的社会成员所存在的依附关系,而后者仅仅表示他们不具有政治权利。自由客民此前特殊的寄人篱下的感觉消失之后,便情不自禁地感受到在政治上低人一等;但是国王在施政的时候一视同仁,所以避免了具有政治权利和不具有政治权利这两大阶层之间发生政治斗争。

塞维亚政制

客民和公民之间的敌对态势,似乎要酿成革命斗争,但是他们走向融合的初步阶段却没有以革命的方式进行。以国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的名字命名的政制改革,其历史渊源和同时期的其他事件一样不为人所知,我们不是通过流传史料了解到这个时期的历史,而仅能从后世的政制中推测。但是就其性质看来,这次改革肯定不是平民要求进行的,因为新的政制只给他们附加了义务,却没有赋予他们任何权利。新体制更可能是由于某一位开明君主的倡导,或者是出于公民的急切要求,分担额外的责任,一方面认为非公民应该纳税,要承担促进城邦发展的义务,服徭役;另一方面要服兵役。这些都包括在塞维亚政制中,但是二者并不是同时实行的。争取非公民加入公社也许是出于经济上的负担。纳税服役这些义务和责任很早就扩展到“财产所有者”或者“定居者”,只有完全没有财产的,即“无产者”还无需承担;其次就是将非公民纳入服兵役的范围,这在政治上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服兵役的义务从此以后不再落在公民身上,而是落到土地所有者身上,不管是公民还是客民,于是兵役从原来的人身负担变成了财产负担。该制度的细节如下:

塞维亚政制下的五个阶层

凡是从十八岁到六十岁的财产所有者,包括世居父老的同族子弟,不管其出身如何,都有服兵役的义务,所以即使是被赦免的奴隶,如果他们十分例外地拥有了财产,也必须服役。拉丁人也拥有地产,只要他们到罗马定居(毫无疑问,大多数拉丁人都会这样做的),就也需要服兵役,非拉丁族人则不允许在罗马获取地产。有服役义务的人,根据他们所拥有土地的多寡,分为正式服役或全额胡符地产所有者。他们必须自带全副盔甲去应征,由此看来作战军队主要由他们构成。以下四级更小的土地所有者,分别拥有一整个农场地盘的四分之三、二分之一、四分之一和八分之一。他们也需要服兵役,但是不必自带全副盔甲,因此他们的地位低于第一种全额服役者。按照当时土地分配的情况,几乎一半的农户都拥有整个胡符的地产,其余各级土地所有者中,拥有整个胡符的四分之三、二分之一和四分之一的,各占总数不到八分之一,而拥有八分之一胡符的土地所有者占八分之一。城邦以此规定步兵的征发比例,每位拥有整个胡符地产的土地所有者出八十名,往下三级各出二十名,最后一级出二十八名。

骑兵

骑兵征发也是按照同样的方法。骑兵队的数量翻了三倍,与步兵的唯一区别是原先就存在的六个沿用旧名的骑兵队(即替提、罗马纳以及卢克雷的第一、第二队)都是由贵族组成,而十二个新骑兵队主要由非公民组成。这种区别之所以存在,很可能也是因为实际上在当时步兵都是作战时重新编制,战争结束重返家园即行解散,而骑兵不论是在战场上还是在和平时期都与马匹形影不离,定期举行操练演习,这被当作罗马骑兵的节日,一直延续到距今不远的时期。因此骑兵队一旦编制,并得到允许,即使在这场改革之下,它们的原始名目都没有发生改变。为了使每位公民都可以为骑兵贡献一份力量,未婚女性以及未成年的孤儿必须为士兵提供马匹(每位士兵两匹马),以及喂马的草料,以代替本人服役。总的来说,作战时骑兵与步兵的比例是一比九,但是骑兵在实际中用得更少。

非财产所有者(在征兵列表上仅次于有义务服兵役的人)须为军队提供工匠、乐师以及提供补充兵源,跟随军队出征,但不配备武器,在战场上遇到有士兵患病或者阵亡,战场上出现空缺的时候,补充兵就使用这些人的武器装备,接替他们在队伍中的位置。

征兵区域

为了便于征集步兵,罗马城被分为四个“部族”;原先的三分法因此被废止了,至少在当地不再有存续的意义了。所谓的四个部族,就是帕拉廷部,包括帕拉廷高地和维利亚;苏布拉部,与其同名的苏布拉街,卡里纳以及凯利乌都属于这个部;埃斯奎林部;由奎里纳尔和维米纳尔组成的科林部。科林部是“丘部”,有别于卡皮托尔和帕拉廷的“山部”。这几个地区的形成过程,在前文已经提到过,这些地区如何从帕拉廷和奎里纳尔这两座古城发源也有所表述。但是经过什么样过程,每个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公民才被分属到其中的某个城区,我们无从知晓,但情况确实是这样的。从征兵抽调的士兵数量来看,这四个地区的人数大致是相等的。这种划分方法最初只是基于土地,然后推而广之基于土地所有者,完全是出于行政管理方面的考虑,绝对不带有任何宗教的意味;因为实际上在每个城区,都有六座神秘的亚盖尔教堂,但该城区并没有因此成为教区,正如每条街都建有家庭守护神的祭坛,但那些街并不因此成为带有宗教性质的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