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钟案》
从1948年11月至1951年12月,我在日本东京的荷兰使馆担任顾问一职,在此期间草创出此书。1949年,我在东京出版了十八世纪中国公案小说英译本《狄公案》(ideegoongan/i),《铜钟案》则是我第一次尝试自行创作一部中国公案小说风格的作品。我从《狄公案》中借用了狄公与四名随从,即洪亮、马荣、乔泰、陶干,并保留其各自的性格特征。这个英文本仅是作为将来预备出版的中文本与日文本的底稿,目的在于向中日两国作家展示其古代罪案小说中包含有许多侦探故事的素材。但是,日本出版商认为此书不合时宜,担心其中的反佛教倾向会令信佛的读者感到不快,因此我决定将书稿暂且搁置一阵,并于1950年写出了第二部小说《迷宫案》。
1951年12月,我从东京调任至印度新德里,担任荷兰大使馆参赞。当全家人在香港度假时,我重写了此书的开篇章,并将修改后的文稿寄回日本。1955年,此书在日本月刊《侦探俱乐部》(itantei-kurabu/i)上分三期发表。1953年至1956年,我在海牙的荷兰外交部非洲与中东司担任司长时,荷兰范胡维出版社(w.vanhoeveltd.)请求我将《铜钟案》译成荷文。我重读过文稿后,发觉缺少一个富有戏剧性的结尾,于是决定将梁老夫人改为与林帆仳离疏淡的林妻,因此改写了几处关于她冒充梁老夫人的文字,并在最后一章中加入了新内容。此书定稿之后,于1958年出版了英文本与荷文本。
在海牙的三年时间里,我并未创作任何新小说,却为寻找新素材而阅读了许多中国古代案录,因此发现了十三世纪的县令手册《棠阴比事》。此书的英文译注本于1957年在荷兰莱顿出版。
《迷宫案》
1950年,我在日本东京写成此书,并由已故的鱼返善雄(ogaeriyukio)教授立即译为日文。他既是知名的日本汉学家,也是我的朋友。这一日译本由野间先生创办的讲谈社(kodan-sha)出版,命名为《迷路之杀人》(imeironosatsujin/i)。由于二战后在日本兴起了“裸体主义”,出版商要求我在设计封面时加入裸女。我表示不能如此行事,因为我想让自己的插图保持纯正的中国古典风格,基于儒教传统的束缚,中国绝不可能发展出描绘裸体的艺术流派。但是出版商让我设法去查证此事,于是我给几十家熟悉的中日旧书店发去同样的信件,询问他们是否收藏有明代裸体画。我当然没有打算研究十九与二十世纪在中国港口城市里出售的粗俗的色情画。结果全部答复都是否定的,唯有两个例外:一位上海的书商回复说有人收藏了一些明朝末年的色情图册,愿意让我描摹下来;另外一位京都的古董商也说藏有一套明代春宫图的刻版,其中有大幅的男女裸体。我购入这些刻版,并描摹了上海收藏家的图册,自此发现在中国确实存在过裸体艺术,后来又继续研究,结果写出了《秘戏图考》(1951年在东京私人印制了50册)与《中国古代房内考》(1961年在莱顿出版)。要说写作侦探小说对于我的东方研究产生的直接影响,此事便是许多实例中的一个。在《迷宫案》日译本的封面上终于出现了裸女,我在插图中加入的其他裸女皆是来自这些明代图册。
1952年,我在印度新德里将《迷宫案》译成中文,次年返回荷兰,后来范胡维出版社出版了英文原稿。此书引起了英国伦敦迈克尔·约瑟夫出版社(michaeljosephltd.)的注意,他们后来推出了《铜钟案》以及其他三部“第一系列”的狄公案小说。
《湖滨案》
1952年,我在印度新德里写成此书,为的是最终出版中文本。然而因为其他事务的介入,手稿被就此搁置起来,直到1957年我担任荷兰驻黎巴嫩与叙利亚公使时,出版商想要一部新的狄公案小说,我才重又取出披阅,并完全重写了此书,加上一个全新的开头,用丝绸商刘飞波取代了朝廷大臣作为罪犯。虽然此书比《铜钟案》和《迷宫案》更胜一筹,在我看来还是过于复杂而冗长。我计划日后重写一个更为简略的版本。
《黄金案》
1956年,我在黎巴嫩贝鲁特和叙利亚大马士革写成此书,后来依照第一稿出版。我在手稿中加入了写作的时间表和借用的中国案例简述。我花了大约六周时间写这本书,没有做过大的改动,头一次确信终于找到了一种既能使自己满意、同时也能被东西方读者所接受的方式。取得进步的一个标志就是此书中有22个人物,相比之下,《铜钟案》里有27个,《迷宫案》里有24个,《湖滨案》里有26个。我感到前三部小说应该重写,而《黄金案》则不必。狄公的几名随从在此书中已变得真实生动,其他人物也具有真实的性格,比如海月法师和曹小姐,但是曹鹤仙有些过度,并不具备足够的说服力。
《铁钉案》
1958年夏天,黎巴嫩发生了激烈的内战,我在贝鲁特写出了第五部小说,当时的可怖气氛也体现在此书中。我的住宅正好位于政府军和叛乱分子之间,虽然双方都尽力避免攻击到此处,我仍在花园里发现了一些爆破筒,并且所有的窗户都被持续不断的枪火震碎。我把妻子儿女和家仆送到山中,独自一人度过漫长的宵禁之夜,在一个位于角落的房间里写作此书,外面唯闻阵阵枪声。此书后来依照手稿出版。由于我把它当作最后一部狄公案小说,因此对次要角色也考虑颇多,想让他们显得真实生动。但是我仍然需要22个人物。我还加入了一篇较长的后记,用于解说构思与创作方法。
《漆屏案》
我已经表示《铁钉案》将是最后一部小说,但是出版商还想要更多作品。我感觉必须改变写作方式,于是决定开始创作“新系列”,即只让狄公的一名随从出场,从而简化情节,以便有更多的空间来描写故事中的人物。我还决定去掉中国式的章节回目,将时间限定在几天之内,使得故事更加紧凑。1958年10月至11月,我写出了“新系列”的第一部小说,后来依照原稿出版。1958年秋天,我与家人去希腊做短期旅行,乘坐汽车经过景致宜人的乡间,在漫长却令人愉快的旅途中,我构思出此书的情节。灵感主要来自一架精美的明代朱漆屏风,是我1949年在东京购买的,如今仍然收藏在家中。此书中的人物数目缩减至14个,我感觉人人都性格饱满。至于出版过程,请参见《红楼案》部分。
1956—1959年,我在贝鲁特收获颇丰,不但写出了四部狄公案小说,还修订了《书画鉴赏汇编》(1958年在意大利罗马出版),完成了《书画说铃》英文译注本(1958年在贝鲁特出版),写作并私人出版了第一个狄公案短篇小说《除夕案》。我印制了200本,于1959年1月赠送给亲朋好友作为新年礼物。这一短篇后来收入短篇合集《断案集》一书中,计划1967年初由海涅曼出版社(iwilliamheinemannltd./i)出版。
《朝云观》
从1958年11月22日到1959年1月中旬,我在贝鲁特写出了“新系列”第二部小说,后来依照原稿出版。此书的主要情节与北京著名的道观白云观有所关联。我曾与白云观住持安世霖相识,他既是一位很有造诣的古琴演奏家,也是一位出色的学者,我在北京时,经常参加白云观中举行的文学和音乐集会。后来,有人发现他与一些年轻女人存在不正当的关系,1947年,观内愤怒的道士将他活活烧死。在此书中,我只写了12个人物,狄公身边只有陶干一人相随。
《红楼案》
写作《朝云观》给我带来了很多乐趣,以至于在六周之内,我开始写作“新系列”第三部小说《红楼案》。从1959年3月22日至4月22日,我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此书。故事以阿虾阿蟹这两个人物展开,他们多少出自我的想象,整个故事围绕这二人建构起来,我仍然认为是我的最佳创作之一。
在半年之内,我已完成了“新系列”的三部小说。1959年夏天,我接到来自海牙的通知,秋天时将会出任荷兰驻马来亚(如今的马来西亚)大使。伦敦的迈克尔·约瑟夫出版社告知我说虽然很喜欢“新系列”的三部小说,但是不想立即出版,并且每年出版不会超过一部。于是我决定换一家愿意一年出版两部小说的出版社,与此同时,我也急于看到公众对“新系列”有何评价。到达吉隆坡之后,我结识了一位年轻有为的华人出版商,他主管着一家名叫艺术印刷社(artprintingworks)的工厂,只印过戏票、节目单和小册子之类,很想尝试印制书籍。我们达成协议,由我出资,由他负责印刷2000册《红楼案》,然后推向东南亚地区,销售提成为5%。我亲自设计封面、选择字体,并亲自监督整个印制过程,从中得到了极大的乐趣。中文报刊上的好评令我十分鼓舞。此书的销售状况很好,使我不但收回了成本,还赚到了一笔可观的利润。我以同样的方式又印制了《朝云观》和《漆屏案》,这三部小说在西方报刊上也获得了好评(来自安东尼·鲍彻与美国《新闻周刊》),由此我了解到在“新系列”中,我已找到了正确的方式,于是开始写作下一部《御珠案》。
《御珠案》
从1960年3月5日至4月8日,我在吉隆坡写出了“新系列”第四部小说。八年之后,我再次回到远东,再次与华人时常接触。我阅读了许多中国的新旧小说,多少失去了一些在贝鲁特时感到的自信。我还定期去中国剧院,戏剧的强烈感召力使我对自己小说的质量产生了怀疑。1960年夏天,我决定重写此书,以古董商杨掌柜代替医生卞嘉作为罪犯,还将书名由《龙船案》改为《御珠案》。在此之后,我将手稿搁置起来,因为我的业余时间全部用于监督印制前三部小说。
《广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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