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突然想起,他为什么不去。要说亲,没有人比他更亲,他是亲叔。
他说家族开会时说好了,一家去一个。为了不耽误农活,壮劳力不去。因为不是去打架,是去讲理,在这方面老人妇女还有优势。
他说他想去,家里的确走不开。他在富水湖水库圈了20亩水面,搞起网箱养鱼。养的是草鱼,每天得上山割草,黄昏运到山下投料。
去山头市的人第二天就行动了,我是在微信朋友圈视频中看到。显然是做足了准备,到了市政府办公楼前,扯起横幅,举起标语,捧着朱贝卫的遗像,一群老太婆跪地痛哭……只几分钟时间,警察来了,要收标语横幅,遭到家属反抗。
争扯中,有人高喊警察打人。
其实没有打人,是故意制造氛围。不过也怕发生肢体冲突。
喊声引来更多的围观群众,争扯更加激烈。
在视频中我看到朱贝卫的遗像,一个英俊帅气的小伙子。还看到他的妻子及他小妹,两个女人一人手中抱着一个小孩,全力阻止警察收缴横幅。
面对一群妇女儿童,警察有力使不上,只能放弃行动。
视频中出现一位领导,他让警察退后,然后问谁是至亲。朱贝卫的父亲、母亲、妻子、妹妹等都是至亲。他亮明身份,是山头市信访局一把手。他说至亲留下,其他同志先回去。
回答是回不去,家在湖北。
信访局长没有想到是远道“客人”。既然这样,那么把状纸留下,先找个地方休息,给他们信访局一点时间,让他们研究一个处理意见,然后通知死者家属和相关部门来信访局协调解决。
说完之后,他让工作人员记下朱玉凤的联系电话。
现在大家可以退场了。
有人怀疑是缓兵之计。不过不像,人家局长态度十分诚恳,姑且信他一次。不过是缓兵之计也不怕,无非是多跑两趟市政府。
吃完中饭后,朱玉凤收到市信访局电话,通知她及至亲下午4时到市信访局开会。
有人担心,怕把至亲关起来。
管不了这么多,事已至此,怕不是办法。朱玉凤和她爸爸、嫂子按时来到会场。
会议由信访局局长主持。参加会议的人不多,除朱贝卫至亲外,还有山头市政法委、公安局、交警支队领导在场。
三方各抒己见。
由于有交警的认定书,案情没有争议,补贴金额有争议。政法委、交警支队两家只肯出5万元安葬费。朱贝卫一方提出,从7月22日朱贝卫出事到今天,他们已经支出了5万多元费用。不是狮子大开口,现场出示了凭证,其中交通费8000元。有飞机票、火车票、出租车发票;住宿费16800元。有长平住宿旅店出具数额880元的收款收据、山头市金平区不夜天酒店有限公司出具数额7140元的发票;伙食费10000元。有点菜单、收款收据及手写字据。
可信。
再协商。两家单位同意再加一点,朱家同意再少一点,意见基本趋向一致。
到了拍板的时候,信访局长开口讲话,先把三家都表扬一弄,然后提出三点处理意见:一、事故赔偿与处罚服从法院判决;二、基于判决有一个时间过程,而死者遗体火化及安葬不能再等,加之死者家庭困难,由山头市政法委出资6万元、山头市交警支队出资5万元,共计11万元,用于死者安葬与家属往返山头市费用。钱打到死者家属指定账户上;三、遗体必须在8月19日之前火化。
讲完后信访局长问有没有意见。
都说没有意见。
那么签字。
生效。
四
由于家中有事,我休了几天假,到村后骆河生支书对我说,朱贝卫的骨灰已经下葬,朱美学要请我吃饭,感谢我在朱贝卫车祸事故处理中帮了忙出了力。
我心里明白,没有帮上忙,都是他们自己努力的结果。
骆河生支书说朱家心中有数,忙是肯定帮了,还很及时。
我说及时更谈不上,我所做的一切不是帮忙,是在宣传政策,实践证明我的主张没有起到作用。
骆河生支书说起到作用,并且还不小。
我不明白所指。
骆河生支书说当时朱家很可怜,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没有人帮,没有人理,就在这个时候,听说工作队在帮忙找人、还安排律师到山头市的消息,朱家人看到了希望,看到了正义,又有了战胜困难的决心和信心。
我明白骆河生支书所指的意思,原来是精神方面帮忙。但是,不是我一个人的功劳,还有镇村两级的功劳。
骆河生支书说还有一个事要和我商量,村委会准备增报朱贝卫家为低保户和贫困户。
我完全同意。
骆河生支书说民政部门可能通不过,因为他家属于那种大额赔款户,按政策不能申报。
我说一分钱都没有收到,何来大额赔款户。如果官司打得顺利,如果当事人积极赔款,可能还有几十万元人身损害赔偿金,现在的问题是,这笔款八字还没有一撇,何时到位谁也说不清楚。
我的意见是,在大额赔款未到位之前,朱贝卫家可以当低保户、贫困户,等赔偿款到位后,再取消不迟。
有人纠正我的话,不是一分钱都没有,而是赔了11万元。
我说这11万元对于朱家只是一个数字或者是一个符合,因为朱家没有得到一分,全部用在朱贝卫的后事上。也许还不够用,甚至还要贴上一笔。现在人没有了,钱也没有了,谁来抚养朱贝卫的孩子,谁来为他父母养老送终?所以说,必须要有一笔钱来保证孩子及老人今后的生活,必须由肇事者买单。
再次遇到朱美利时我问起官司进展情况,他说没有进展,原因是法院刚刚(11月4日)收到检察院起诉书,不可能一下子就开庭。不过,他家已委托当地律师当诉讼代理人,全权负责这个官司。
这样最好,因为他家没有人懂法,去了也是白去。案子也不是一天两天能解决,这期间要吃要住,动手都得花钱,委托当地律师等于省了这一笔费用。
又过去一个月,朱美利说法院在12月5日下达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某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我说罪有应得,总算给朱贝卫一个交代。
我问民事赔偿是多少。
他说不知道。
我说怎么不知道呢,应该在一张判决书上。事后我了解到,他家没有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是根据检察院提出的公诉做出的刑事判决。
是失误还是律师疏忽?
律师的解释是,民事诉讼周期比刑事诉讼周期长,先把主罪定下来,民事赔偿就好办。
原来是故意所为。我问民事官司开始打了没有?
朱美利说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
民事诉讼周期真的很长,直到我离开长银滩也没有结果。期间我向在工作队煮饭的陈大姐打听过多次,回答均是没有进展。陈大姐与朱贝卫家是亲房,彼此信息灵通。
进入7月,我想朱贝卫遇难快一年了,民事诉讼应该有个结果。
电话打到朱美利家,他说结果刚出来,判赔50多万元,具体数字要问他侄女朱玉凤。
50多万元与我预想的差不多。虽然我不是律师,但是我在单位分管政策法规工作,前几年行政复议权还在市政府各个职能部门时,市人社局受理了十几起工伤行政复议案,我对其中三起因车祸引发的工亡案件进行了剖析,得出的结论是:工亡一名职工,其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都宁市工资水平计算,三项共计大约是60万元。朱贝卫案事发时正处在找工作期间,赔偿金可能不会以城镇职工工资水平计算,不过山头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农村消费水平比都宁要高,所以赔偿金额应该接近都宁这边职工赔付水平。
不一会朱玉凤打来电话,说是544768.7元。
我想知道赔付金额构成,同时也想给关心此案的市总工会陈主席和都市报李总、徐记者一个交代,于是请求朱玉凤把判决书影印件发到我手机上。
朱玉凤说行,不过官司仍在进行。
我以为是被告上诉了,需要进入二审。她说不是,一审判决书下达后,在上诉期内,原被告均没有上诉,所以该判决书在7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
我说好,既然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官司应该了结。
突然我想起,肯定是被告没有履行责任能力。
被我猜中。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法院规定五日内被告必须赔偿原告544768.7元,但是到现在为止,已经超过15天,被告方没有一点响动。没有办法,他们只能申请强制执行。
等于在打第三个官司。
一个案三个官司,正如朱家所预料的那样,真是耗不起。
不一会,收到朱玉凤发来的判决书影印件。
我认真看了几遍,感觉陇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还是客观公正,特别是赔偿金额计算一清二楚。544768.7元赔偿金是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办理丧事人员合理住宿费、丧葬费等几大类组成,其中:
医疗费9623.34元。含朱贝卫发生车祸后抢救费和去世后停尸费。
丧葬费33837.5元。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根据2015年山头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67675元的标准,朱贝卫丧葬费为33837.5元(67675÷12×6)。
死亡赔偿金267208元。朱贝卫为农业户口,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二十年计算。2015年度山头市所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3360.4元,原告可获得死亡赔偿金为267208元(13360.4×20)。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抚养人生活费172559.13元。朱贝卫死亡时,有4岁长子和不满1岁的次子,均为未成年人。长子生于2012年7月12日,从朱贝卫死亡之日计满18周岁,需要朱贝卫抚养5095天;朱贝卫的次子生于2015年8月23日,从朱贝卫死亡之日计至满18周岁,需要朱贝卫抚养6236天。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山头市所在省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1103元。另规定,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的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因朱贝卫只有两个被抚养人,而且朱贝卫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累计并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样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72339.86元(11103÷365×5095×100%÷2+11103÷365×6236×100%÷2)。这里除以2是因为母亲还有抚养权。朱贝卫双亲因有劳动能力,有生活来源,不符合抚养人条件。
交通费为3500元。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朱贝卫家属从外地赶赴山头市,办理朱贝卫交通事故死亡事宜,其交通费属于合理性赔偿范围,但只能以参加人员三人为限。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考虑到原告往返路途较远等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原告交通费为3500元。
住宿费7560元。住宿费参照山头市住宿费每人每天420元的标准,以3人、每人6天为限计算,住宿费为7560元(420×3×6)。
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医院接受诊疗期间,需要进行伙食消费,由赔偿义务人依据一定标准进行赔偿。因朱贝卫住院当天抢救无效死亡,按山头市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计算,可获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朱家提供其他伙食费票据,不是朱贝卫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产生的伙食补助费,而是朱贝卫的亲属参与处理交通事故产生伙食费,不属受害人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法不宜列入赔偿范围。
摩托车车辆损失费2100元。朱贝卫车祸现场所骑闽c697hb号牌二轮摩托车,属于其妻子赵群所有。赵群于2016年4月21日购买该摩托车,购买价格2100元。该车在车祸现场被毁,可获赔车辆损失费2100元。
案件受理费8501元。一共是9501案件受理费,按照责任划分,朱家承担1000元,原告陈某民承担8510元。
六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拿到544768.7元,否则赔偿金就是镜中花水中月。
尽管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不难想象执行中的难度,主要是肇事人陈某民在坐牢,还有三年半刑期。坐牢前又没有个人财产和现金收入,没有能力履行法院的判决。
不过还有一线希望,可以找卖车人王某鹏赔偿。法院对王某鹏做出连带赔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在肇事人陈某民没有赔偿能力的前提下,法院可以责成王某鹏先行赔付。
但是,王某鹏家境也不是很好,毕竟只有26岁,这个年纪能有多少积蓄?
王某鹏觉得自己很冤,他说他不是肇事车辆的出卖方,又不是车主,该车辆登记车主为谢某彬,但实际为陈某杰所有,他只是作为中间人介绍被告陈某民买车,并没有从中获利,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肇事司机陈某民不这么认为,他说他在买车时,王某鹏只是提出不是d×××××(外籍号牌)小轿车的车主,没有说该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也不知道登记所有权人,只知道没有年审。他给了王某鹏3000元现金,王就将车、证给了他。
法院认为,王某鹏明知d×××××(外籍号牌)小轿车已达到报废标准,仍将该机动车转让给被告陈某民,并收取该车辆价款3000元,所以判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一点我弄不明白,朱家为什么不追加王某鹏的上线,即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陈某杰,和车主谢某彬为被告。这两个人可不穷,一个是外资老板,一个是车行老板。更关键是,这两个人在这起车祸案中脱不了干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也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一定要根据国家规定处理,不能擅自转让,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论经过多少次转让,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都要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有这条规定,那么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朱玉凤说想到,不是不想追加,而是取证困难。d×××××(外籍号牌)的车主谢某彬是香港人,早期在山头市开了一家服装公司,经营不善倒闭,现在谢某彬基本不来山头市。追加他为原告,就得找到他的人,就得上香港去。
再说陈某杰,王某鹏指认他是d×××××(外籍号牌)车的实际所有人。这个人好找,在山头市开了一家车行。律师找到他时他正在忙于交易,说明他生意不错。律师谈到来意时,他不承认委托王某鹏卖车,也不承认他将d×××××(外籍号牌)卖给了王某鹏,说d×××××(外籍号牌)车与他车行没有关系。尽管他这样讲,但是王某鹏坚持认为是陈某杰让他卖d×××××(外籍号牌)车。由于没有证据,所以法院没有采信。
如果这两个人不能追加为被告,544768.7元赔款不知何年何月才能执行到位。特别是谢某彬,他不能到案还影响了追究陈某杰的连带责任。
难道就让谢某彬这样的人逃出法网?
最可怜的是两个孩子,父亲去世,母亲外出打工,他们随爷爷、奶奶生活。且不说隔代教育对孩子身心健康的影响,如果有那一天爷爷、奶奶做不动,没有了收入,而赔偿金又不能到位,那么两个孩子靠什么生活?
为了孩子的美好明天,我呼请全社会关心此案,尽快让谢某彬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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