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自由意志

如果你觉得自己和其他人的选择的确是事先被决定的话,这很可能会改变你对事物的看法。比如说,你能够责备自己抵抗不住诱惑,去吃了蛋糕吗?如果说你本来就不能去吃桃子,那么说“我本可以吃一只桃子”,这话还有意义吗?假如当时根本就没有桃子,你这么说当然毫无意义。但是如果虽然有桃子,你却事先已经被决定了要选蛋糕,而不能去选择桃子,这么说又怎么会有意义呢?

看起来,这会引起相当严重的后果。你不单是不能责备自己吃了蛋糕,而且也不能责备干坏事的人和夸奖做好事的人。如果说他们做这些事是事先决定的,那么这些事情也就是不可避免的:在当时的条件下,他们不可能做别的事情。这样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他们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了。

假如有人到你家参加你开的派对,却暗中偷了你珍藏的古典音乐唱片,你知道是谁干的之后,一定对他非常恼火。但是,如果你相信他的这一行为是被他的本性和当时的情况所事先决定的,并且相信他所做的一切事,包括塑造他人格的幼年行为,都是被更早的条件所事先决定的,那么你还能认为他应该对他的低劣行径负责吗?在此,如果把他的行为看成是一种自然灾难,好像你的唱片是被白蚁蛀坏了一样,似乎更为合理。

人们在这一点上意见不一。一些人认为,如果决定论是对的,那么因为某人的行为而去夸奖或责备他,就是毫无理由的,正如因为天上下雨,而去夸奖或责备雨水一样荒诞。另一些人认为,即使人的行为是不可避免的,扬善斥恶的做法仍然是有意义的。无论如何,就算一个人被事先决定要做坏事,这也并不意味着他所做的就不是坏事了。如果他偷了你的唱片,这就显示出他这个人既自私又虚伪,无论他的行为是否被事先决定,都是如此。进一步来说,如果我们不去惩罚他,甚至不去责备他,难保他下次不会再犯。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认为他的行为是被事先决定的,而仍然要责罚他,这就像是因为一条狗咬了地毯而去惩罚它。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认为他应该对他所做的负责,我们只是试图以此来改变他将来的行为。我个人认为,因为一个人做了他绝不可能不做的事而去惩罚他,这是没有意义的(当然,按照决定论,我会这么想也是事先被决定的)。

如果决定论是正确的,我们就必须面对这些问题。但是也许它并不是正确的。现在许多科学家认为,对于基本粒子而言,决定论是不适用的。例如,在给定的条件下,电子的运动是不确定的。也许决定论对于人的行为也是不适用的,这就给自由意志和责任留下了余地。如果说人的行为,至少是其中一部分,并非是事先就被决定好的,那又如何呢?如果说直到你做出选择为止,你是选桃子还是选蛋糕仍是一种开放的可能性,那又如何呢?这样的话,无论此前发生了些什么事,你都能够选择其中任何一种,即使你事实上选择了蛋糕,你当时还是能够选择桃子。

但是这对于自由意志来说就足够了吗?当你说“我本可以吃一只桃子”的时候,你的意思仅仅是说,选择并没有被事先决定吗?不只如此,这里还有更多的意思。你相信是你通过做出选择,决定了自己将要做什么。这一选择并非事先被决定,但是也不是自己发生的。你选择了它,并且你也能够选择别的。但是这又意味着什么?

这个问题看起来很有意思:我们都知道“做”某事的意思是什么。但是问题在于,如果说你的行为并未被你的欲望、信念和人格及其他东西所事先决定,它看起来就是某件自己发生的事情,没法给出什么解释。在这种情况下,你如何能够“做”它?

一些人认为,这个问题没有答案。自由行为是世界上的一种基本特性,不能够再加以分解。某件事情不需要原因而发生,和一个行为不需要原因而被人做出,二者间有着微妙的不同。这种不同我们大家即使解释不清楚,却也都知道。

某些人会满足于此,但是其他人会觉得,用“无法解释”来解释这种“我本可以吃一只桃子”的意义,还是颇为可疑。到目前为止,看起来决定论是对“责任”的一大威胁。但是现在看来,即使我们的选择并非事先已被决定,我们以何种方式能够做我们实际上所没有做的事情,仍然很难理解。两种选择在事先皆有可能,但是除非是“我”决定选其中某个,否则我仍然不需要对这种选择负责,正如如果它是被在我之外的原因所决定的,我不需要为此负责一样。因为,如果没有东西决定它,我又如何能够决定?

看起来,无论我们的行为是不是被决定的,我们都不必为此负责,这种可能性实在是令人担忧。如果决定论是正确的,先前的条件就该为我们的行为负责,如果决定论是错误的,就没什么东西要负责了。这看上去是死路一条。

但是还有一种可能的观点,与我们所说的大部分内容完全相反。一些人认为,谈论行为的责任必须要求我们的行为是被决定的,而非自由选择的。这一主张的理由如下:如果一个行为是你所做的,那么它就是被你身上的某些东西所引起的。例如,当你选择巧克力蛋糕的时候,这不是一件自己发生的事情,而是你所做的,因为是你更想要吃蛋糕而不是桃子。因为你想要吃蛋糕的欲望比想要避免增肥的欲望强烈,结果就使得你选择了蛋糕。在其他一些行为中,对行为的心理学解释要更为复杂,但是总是有一个解释,否则这个行为就不是你所做的了。这一解释看起来意味着你的行为最终仍然是被事先决定的。如果它并不是被任何东西所决定的,那么就只是一个无法解释的事件,是突然发生的,而不是你的选择。

根据这种观点,因果决定本身并不对自由的观念构成威胁,仅仅是某些特定种类的原因才与自由相悖。如果你去拿蛋糕是因为有人拿枪逼着你这么做,那么这当然不是一个自由的选择。但是自由的行为并不需要排除掉一切决定性的原因,只要这种原因是一种心理上的自愿就可以了。

我个人并不同意这种观点。一想到我的一切所作所为都是被周围环境和心理条件所决定的,我就感到自己像是掉入了陷阱之中;如果我想到别人的行为也是被事先决定的,我又觉得他们像是一群傀儡。要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就好像要一条狗、一只猫,甚至一部电梯为其活动负责一样毫无意义。

另外,如果我们的行为不是被决定的,我也不太清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观念究竟意义何在。如果说我身上没有任何东西决定我的选择,那么说我决定了我的选择又是什么意思呢?因此,“我本可以吃一只桃子,而非蛋糕”这种感觉可能在哲学上只是一种幻觉,无论选择是否被决定,它都是错误的。

如果你要避免这种结论的话,就需要解释两点:第一,当你说自己能够做某些与实际所做的不同的事情的时候,你的意思是什么?第二,如果你的确有这种“能力”,那么这种能力在这个因果联系的世界中又处于什么位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