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国王的第一医务官,健康高等委员会成员,卫生委员会成员,王家医学院院士。

——帕里塞:接替皮内,成为硝石库医院的首席医生,卫生委员会成员,监狱总理事会成员,健康高等委员会成员,道德科学学会会员,王家医学院院士并将从1831年至1847年担任终身秘书。

——奥菲拉:撰写四卷本《法医学概论》(itraitédemédecinelégale/i)的法医学权威,王家公共教育委员会成员,收容所委员会总理事会成员,塞纳省省议员,大学医学院院长。

——罗斯坦:医学院的内科教授,王家医学院院士。

——此外还有埃斯奎诺尔的两名亲传弟子,一个是他的侄子米迪维耶,他是硝石库医院的医生,也是他在塞纳河畔伊夫里的私人诊所的合伙人;另一个是卢埃,在《法医学与公共卫生年鉴》1829年刊行之后,他便继承了埃斯奎诺尔在《年鉴》的秘书职位。

对这个评议会之构成的评论仅有两个。来自硝石库学派的人在此超过了比例,不过指导该学派展开工作的却是完全一致的见解,这些见解都是来自卫生医学的最杰出的代表人物。事实上,卫生委员会是将这些人聚在一起的关键机构。在埃斯奎诺尔和马克的指导下,创刊于1829年的《法医学与公共卫生年鉴》体现了这个群体的思想体系,其中也包括维叶梅(villermé)和巴朗—杜夏特(parent-duchâtel)。编委会的12名成员之中有7位也是卫生委员会的成员,预告刊物出版的广告单对组织者的意图来讲是尤为重要的:

“医学的目标并不只是研究和治愈各种病人,它还有与社会组织的联系;有时候,它会在法律的指定中协助立法机构,它经常在法官们的使用中启发他们,一直以来,它与行政机构一道,关注着公共健康之维护。因此,我们将这部分知识用于社会的需求,构成了刊物《法医学与公共卫生》”。

这个宣言概括了在里维耶的第三份鉴定书上签名的医生们的政治共识。至于他们的理论共识,很大程度上便是硝石库学派的那些基本原则,尤其是对疯癫的“道德原因”(causesmorale)的重视,优先于其“身体原因”(causesphysiques)。然而这种共识也并非必要。特别是,其中的一位署名者——罗斯坦,他以前的确是皮内的学生,但他尤其是器质病说(organicisme)理论的第一人。那些在“身体论者”(somaticiens)和“观念论者”(idéologues)之间的当时理论的划分,那些在精神疾病的生理病源学和心理病源学之间的支持者,被一种更为基础的战术协调和政治一致所超越了。他们拥有相同的策略:即为了将新医学专业的拓展予以合理化,并且捍卫其在社会中的运用。

医学策略

第三份鉴定书的内容和功能都务必在这种医学权力的逻辑下加以理解。通过在棘手的案件中找出突破口,精神医学必须证明它有能力在法律旁边赢得一席之地。里维耶案就是这种情况。陪审团对疯子里维耶的判决是整个医学界的失败。在1835年,7位医学最高权威还未对任何一个他们从未谋面的杀人犯做如此动员。他们做出了一个行使其权力的示范。辩护方面要求他们这幺做,不过媒体也提醒他们注意输赢的重要性。(参见《卡尔瓦多领航者报》的摘录,第250页)

卢埃慷慨地在《年鉴》上开辟了专栏,并汇集了最负盛名者的署名者。他不禁会认为,该行动在细节上都做了战术筹划,因为国王的首席医务官马克处在一个特别的位置上,他扮演了一个在国王路易—菲利普一世面前的说情者的角色。

陪审团的宣判被撤销了,因为基于医学理由的特赦请求,使里维耶案得到了减刑;因此,“请愿书”的目的就达到了。但是,这只不过是一个半吊子的胜利(demi-victoire)。众所周知,五年之后,皮埃尔·里维耶将在他的牢房里上吊自杀。医学干预把他从刽子手中救了下来,但是却未能从监狱部门(l'administrationpénitentiaire)手中救下他来。不管是什幺人道主义的动机——众所周知,即便是医学人道主义,都还没有僭越公共秩序的要求——整个事件的这样一个结局,暴露了法律界的一个现状,即它在阻碍精神医学的扩张政策。《法庭周报》的一位读者强调了这种困境(第238页):要是法庭判处里维耶无罪,我们如何确保他以后不会再作恶?事实上,并没有法律条文明确适用于那些既危险又不用负责的疯子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判例法是由该判决书的摘录进行阐释;基于该摘录,某重罪法庭放弃这一起杀人单狂症(monomaniehomicide)案件。(根据埃斯奎诺尔和费鲁斯的鉴定书):“在法官们合议之后,法庭鉴于充足的证据而得出如下之案件和诉讼:在1828年5月3日至4日,在归咎于他所行凶的行为中,雅克·巴蒂斯特·d处于精神错乱状态;因此,根据《刑法典》第64条之规定,他既没有犯重罪,也没有犯轻罪,即不必对他进行指控或提起更多诉讼;尽管如此,法庭仍然命令如下:他将移交给王国检察官处理,他会在公共安全和d的个人利益方面采取一些必要措施。”

因此,精神病学的权力恐怕仍然是一种简单的阻截能力。它只是暂停了对司法镇压的终极形式的执行,但尚未建立起专门的司法和制度的框架,在里面铭刻下他们的各种征服。但是,瓦斯泰尔和卢埃指出——基于医学的不承担责任(l'irresponsabilisationmédicale)需要一种剥夺自由的制度;同时——卢埃也指出——一种先于行动的干预会动摇司法机器。因为他们在镇压方面拥有主导的规范,还因为他们同时也需要一种新的装置来部署精神医学资源,所以精神病医生与司法机构就处在了这种含混不清的关系中。当时所有的法医学文本都在强调,精神病学专家的目标,既不是宣布罪犯无罪,也不是要使那些危险的疯子重获自由。卢埃在此甚至暗示,精神病学有能力建立一个更为有效的预防性的控制模式。但是,如果精神医学能够获得它所欠缺的双重结构,即原初的制度性和立法性结构,那幺它就能够使自己成为一个补充司法的监督性机构。

医学隔离

在1835年,一种解决方案初现端倪。为里维耶案发起动员的同一批参与者,已然投入到一个更加雄心勃勃的事业之中。在精神病学界诸位知名人士的积极协助下,1838年的法律正在制定之中。他们将成功添加一个新的综合,它标志着——除其他之外——一种医学和刑罚之间关系的决定性改变,一直到今天。通过在“专门机构”(收容所)中对收容方式——“强制的”(d'office)和“自愿的”(volontaire)——进行精确的制度化部署,我们在“里维耶案”中看到的双重要求将能够得到满足。强制收容提供了迅速予以监禁的可能性,它与刑事拘禁一样的有效和强制。但是,它表现出权力的额外优势,即能够在危险行为实施之前进行干预,也可以在做出一个禁令判决(unjugementd'interdiction)之前进行干预,因为禁令判决在1838年的法律之前,在关于疯癫的案件中原则上是被强制要求的。一张由省级权力机关批准并经司法监察部门核实的医学证明书,将能够检测出潜在的危险状态。

毫无疑问,所有的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得到解决,因为没有任何一个条款对收容的期限做出规定,在对于那些必须终身监禁的危险疯子的案件之中,有些人马上就会后悔法律的这个空白之处。不过,这样的规定可能并无必要。因为,“出院”的可能性依然取决于医学上确认为“痊愈”(guérison);19世纪的社会已能够完全信赖他们的“专科医生”,并在从宽的意义中,能够保证他们没有行使过度的权力。此外,对某个“强制收容”的解除,必须得到省级权力机关的批准,这提供了一个额外的保证。因此,在那个时代,精神医学所能获得的行动余地,依然牢固地限制在明确的社会授权的框架之中。这就是精神医学所接受的一种委托权力,以便与主流的规则完全兼容地去管理一个在我们今天称为“异常”(déviance)的领域中的很是棘手的部门。然而,那个威胁着某些“异常者”(déviant)的制裁被分成了两部分:一方面是被断头台的阴影所遮蔽的刑事司法体制;另一方面是被收容所阴影所遮蔽的医学隔离。

参见边码第253页,附注。——译注

参见边码第201页。——译注

参见边码第189页。——译注

参见边码第198页,注释2。——译注

johannchristophhoffbauer,imédecinelégalerelativeauxaliénésetauxsourds-muets/i,ioulesloisappliquéesauxdésordresdel'intelligence/i,baillière,1827,pp.216—217.——译注

“我们可以对洛克的着作感到钦佩,但是也要承认,当他把偏狂症视为与谵妄不可分割之时,他对偏狂症的观点就是非常不完整的。当我在比塞特(bicêtre)恢复对这种疾病的研究时,我把自己看作是这个作者。当我看到几个疯子当时并没有都表现出任何知性上的病变,当我看到他们被一种狂怒的本能所支配,就像唯一的情感机能受到了损伤,对此我一点都不感到惊讶。”(itraitémédico-philosophiquesurl'aliénationmentale/i,参见菲利普·皮内:《关于精神错乱的医学哲学论文》,第二版,巴黎,1809年,第155—156页。)

参见边码第197页。——译注

Étienne-jeangeorget(1795年—1828年),法国精神医学家,他是菲利普·皮内和埃斯奎诺尔的学生,因于1820年发表其专着《论疯癫》(idelafolie/i)而名声大噪。——译注

他的传记作者说,他回到卡昂“首先多亏了家人在几个教育机构中有些关系。对他而言,任命为彭·素约医院的助理医生,这乃是一个进行有效和好奇观察的不竭源泉。瓦斯泰尔先生,立即承担了这个备受重视的职位。”(《瓦斯泰尔传》,丹尼·杜蒙撰,《卡昂学院备忘录》,1876年。biographiedej.ch.e.vastelpardenis-dumont,imémoiresdel'académiedecaen/i,1876.)卡昂市的彭·素约医院是由一个修士贾梅神父(l'abbéjamet)运营的私立医院,是在1838年法律颁布之前为了收治精神病人而专门组建的十几个医院中的一个。尤其是,根据皮内的倡议,这些疾病都按照其症状的功能而加以分类。埃斯奎诺尔曾在其报告“精神病院”中对该医院赞赏有加。(参见《论精神疾病》,第二卷,1838年)不过,按照当时的知识,就若干的组织细节而言,它并不是无可非议的;让埃斯奎诺尔感到遗憾的是,“更多的医学研究并未主导该医院的管理。”(第477页)。——原注

此处“贾梅神父”应为pierre-françoisjamet(1762年—1845年),法国天主教教士,其重新复兴了卡昂的彭·素约姊妹会(lessœursdubon-sauveurdecaen,又译为卡昂救世主姊妹会),被誉为“第二创建者”。法文原文误为l'abbéjaumet。——译注

埃利亚·雷诺(Éliasregnault,1801年—1868年),法国法学家、历史学家、律师。

参见边码第252页。——译注

参见边码第252页。——译注

《法医学与公共卫生年鉴》,第一卷,1829年。(iannalesd'hygiènepubliqueetdemédecinelégale/i,n°1,1829.)

器质病说,又叫脏器学说,认为任何疾病均与某脏器发生病变有关。——译注

guillaumeferrus(1784年—1861年),法国精神病学家。他是皮内的学生,曾担任比塞特医院(bicêtre)的首席医生。——译注

《法医学与公共卫生年鉴》,第二卷,1829年,第403页。(iannalesd'hygiènepubliqueetdemédecinelégale/i,1829,t.ii,p.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