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迪安·巴盖—克里格(blandinebarret-kriegel)

为什幺皮埃尔·里维耶,以微弱多数的反对而未能受益于从轻情节,自从1832年刑法典改革之后,从轻情节已经使很多弑亲犯,既摆脱了断头台又被无罪释放;为什幺在国王特赦的效应下,最终他又获得了减刑?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试图通过援引两种体制的对立来回应,他们在里维耶问题上争论不休,这就是司法体制和医学体制,力量相对弱小的后者其内部也各有分歧,因为,虽然有一些人是诊断的权威人士,如瓦斯泰尔、埃斯奎诺尔,但其他人则拒绝承认疯癫的存在,并在法庭上也这幺讲(布夏尔、图维、勒比多瓦……)

通过其行为和回忆录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皮埃尔·里维耶似乎把医学知识难住了,并且通过表现出他的分裂,就像我们在别处解释的那样,他似乎以某种特定的方式拒绝了仲裁调解,这是无可争辩的。

罪中之罪

然而,在1835年,司法部门还有其他理由来呈现出其严厉:就在卡尔瓦多的重罪法庭判处这个弑亲犯的时候,巴黎的贵族法庭正在波塔利斯(portalis)的主持下预审如下案件:费耶斯基和他的同党于1835年7月28日预谋杀害国王本人及其家人,被判处弑君罪。而里维耶案,基于《刑法典》的同一条款,恰处在费耶斯基案的余波之中。

自从1810年由特雷哈德(treilhard)最初编纂《刑法典》之后,1835年的《刑法典》已经多次修订,准确地说,它并没有提到弑君罪,只是出现在违反国家安全罪的名义之下,它的基本条款叙述如下:“谋杀国王本人或伤及国王性命者被判处弑亲罪”(第86条),第88条更准确:“行凶或行凶未遂亦构成谋杀。”

超过了约定的日期——11月12日,皮埃尔·里维耶被判处弑亲罪,1月15日,重罪法庭拒绝了他的上诉,与此同时正在进行着对费耶斯基案的复杂的初审,并且我们得知在1835年2月15日皮埃尔·里维耶得到特赦,这正是费耶斯基被判处弑亲罪的第二天,也是他在人山人海中行刑的前一天——这两起事件结合起来,一个弑亲,一个弑君,被深深地铭刻在了19世纪的刑罚史上。

《刑法典》把弑亲罪定为死罪,而在谋杀、杀婴和投毒所有这些被判处死刑的罪行中,它是更明确和更彻底的(第302条)。《民法典》确立了父亲的权威,并通过把大部分的规范条款归于家庭而使其神圣化,《刑法典》则确保最严重的侵犯受到最严厉的惩罚。“这件我们一说出名字就不寒而栗的罪行真是罪中之罪。犯下这桩罪行的这个恶魔,有能力干他能想出的所有的邪恶罪行”,议员盖亚尔·德·凯伯尔丹(gaillarddekébertin)如是说。(《就刑法典改革的讨论》[idiscussiondelaréformeducodepenal/i],1831年12月7日。)

事实上,直到1832年的改革,“因弑亲罪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会被带到处决地点,穿着衬衣,打着赤脚,头罩黑纱,他将在断头台示众,在此期间,一个执达员会向众人宣读判决书。随后,他将被砍掉右手,立即执行死刑并被处决”(第13条)。1832年以后,法律不再砍掉双手,但是还保持着黑纱和脑袋,或者身体和灵魂永远被关押在监狱中。

在1832年之前,以弑亲罪来判处弑君罪,这是对搞阴谋的人处以一种毁损和侮辱性的处罚方式,而且皇帝的国务委员们的理由也可以证明:“……这桩犯罪真是罪大恶极,它会被处以给弑亲犯所准备的死刑,这就是说,这个罪犯在他死亡之前,会遭受若干肢体毁损。”

家庭与等级制度

然而,一部对越来越多的犯罪、也对单纯的未遂罪都判处死刑的法典,在这样的背景中,它配合了大量的臭名昭着的肢体虐待的附带刑罚,如烙刑、枷锁、示众,那幺弑君与弑亲的关联就有了一个另外的意义;它表现为,首先是最高统治者和皇帝,然后是君主,他们都自诩为父亲。如果我们不把弑君罪和弑亲罪的相似性,与作为社会之原型的家庭的提升联系起来的话,便无法理解。

我们在此并没有搞错,与旧制度相比,《民法典》解放了家庭,基于明确的经济原因,特别是通过废除父亲对儿子的终生支配,大大缩小了在罗马法中处于压倒性地位的父权。

从那时起,弑亲罪变成了最穷凶极恶的罪行,而弑君罪与弑亲罪可同一视之,因为家庭被视为一种不平等的自然的制度的完美模型。事实上,如果家庭的话题还大有可为的话,那它不仅表现在《民法典》和《刑法典》的成果中,而且也处在波旁王朝复辟时期的空论派思想中[博纳尔(bonald)、约瑟夫·德·迈斯特(josephdemaistre)]和七月王朝期间抵抗党人中,“在右派对命运的漫长而辉煌的思考中……如果国家和所有的团体都思考过,未成年人被置于成年人的监护下的这种家庭模式,那幺这正是社会应该具备的一种关于秩序和群体的等级制度……”[r.雷蒙(r.rémond)]。

家庭的范型使帝国的政治架构合法化,使两种“议会”君主政体的政治架构合法化,他们用一种由大革命所建立的极端—平等(ultra-égalitaire)社会来取代一种基于权威等级和服从等级所建立的极其不平等(plusinégalitaire)的社会。

况且,平均分摊在弑亲和弑君上的这些关于穷凶极恶和完全泯灭人性的控告,它们不都见证了一个相同的努力吗,即它们揭露出19世纪社会状态中的两种可能发生且不可挽救的背叛。1810年的《刑法典》为弑君罪保留了一个位置,它与除了罗伯斯庇尔(robespierre)和圣—茹斯特(saint-just)之外的国民公会议员给予专制君主的位置完全匹配。

弑君罪由一个专为此情况组建的特别法庭来审判,它也分担通常由重罪法庭审判的弑亲罪,后者被视为是某种解除“社会契约”的耻辱。

弑君罪和弑亲罪,这两类罪行的异常严重性,在1831年决定改革《刑法典》的时候得到了非常关注,至少出现了两种声音试图要把它们排除到使用从轻情节之外。一个是盖亚尔·德·凯伯尔丹的声音,他的修正方案被否决;还有罗杰(roger)的声音,他害怕陪审团的权力太大:“给他们一个拉瓦莱克(ravaillac)审一审,他们也会宣称他有能够减弱其恐怖罪行的从轻情节。”(《议会档案》,1831年11月22日)

因此,从1832年起,对弑亲罪使用从轻情节开始合法化,但是它还是导致了很大的保留意见,甚至激起了愤怒,就像总检察长对一起弑亲案件的惊叹:“他杀死了他的父亲,但是他还是享有从轻情节。给弑亲犯以从轻情节!我们担心这种宣判不会是对自然和社会的一种亵渎吧!”(勒埃案,《法庭公报》,1840年8月30日)

《法庭公报》所具有的这些审慎,甚至这些敌意,产生了持续的回响,但它丝毫也没有阻碍在1832年之后对众多的弑亲罪使用从轻情节的权利,其效应或许关联到了皮埃尔·里维耶,但是他的罪行和费耶斯基的罪行并不是同时的。

事实上,1832年《刑法典》的改革,确认并扩大了在1824年就已引入的许多修正,其中包括:取消关联在一些刑罚上的肉刑,从而废除了肢体损毁、道德污蔑、上枷锁、示众,允许对弑亲犯和弑君犯使用从轻情节,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来更为严格地调节量刑的等级,以及对陪审团的作用加以限制。

司法的改良

在导致了这次改革的大量原因中,我们只关注两个原因,它涉及费耶斯基案对里维耶案的影响,即绝非要使弑亲罪的死刑判决变得愈发不可避免,而是恰恰相反,他们倾向于减小其被判死刑的可能性:

(1)关注于使法律变得更有效率

“我们考虑要进行严厉的镇压,但是更平等,更可靠;还考虑用少许的宽大处理来弥补大量的有罪不罚的情况”。法典改订报告人杜蒙(dumon)如是说(1831年11月11日)。

事实上,该法律导致了无罪判罚的明显减少,那些陪审团宣称,他们不想判处死刑,但是除了宣判无罪之外再没有其他选项。

以下从1826年到1830年,陪审团的无罪判罚是32%

1831年…………………………………是37%

1832年—1835年……………………是33%

1840年…………………………………是28%

1880年…………………………………是17%

换句话说,我们减轻了镇压的严酷性,但是与之相对的是,我们扩大了刑罚的范围:即对死刑的判决减少到与对无期徒刑的判决一样多,然而轻罪的刑罚反而大量地增加。相比之下,在1825年到1839年期间,无罪判罚就很少见到。

就像在其他犯罪案件中,刑法改革明显地改变了对弑亲犯所处的刑罚,但没有考虑刑罚类型的改变,改变了陪审团在改革之前所使用的程序,以便减少判决的严重性:从轻情节其实是能够把罪犯从断头台上拯救下来的,而且死刑判罚也避免了对所有弑亲案件进行一刀切的处理。

根据统计学上的趋势,即大多数的弑亲犯人都能够获得从轻情节,并且考虑到辩方支持的疯癫指责给他的案件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因此,皮埃尔·里维耶通常有很大的机会获得从轻情节。

如果里维耶案的审判与费耶斯基案不是同时期的话,则表现为刑法改革之另一个动机的第二个理由也能起到反对其死刑判决的作用。

(2)针对死刑适用太宽的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