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醒世姻缘传》是《金瓶梅词话》之后又一部用山东方言写成的长篇白话小说,全书一百回,七十七万馀字。

与《金瓶梅词话》一样,《醒世姻缘传》是一部写现实人生的书。这部小说写的是一个两世姻缘的故事。前世姻缘叙写的是山东武城县一个官宦子弟晁源,停妻娶妾,纵妾虐妻,致使妻子计氏投缳身死,晁源后来也因为与别人的妻子通奸,被女人的丈夫杀死。后世姻缘,故事地点转移到了山东绣江县。所谓绣江县,实际上指的是济南以东的章丘县。章丘县有一条绣江,源头就在县治以南四十里明水镇的百脉泉。小说写绣江县明水镇一个富家之子狄希陈是晁源的后身,他娶了前世被晁源射死的狐狸变成的女子薛素姐为妻,又娶了晁源妻子计氏转生的京师女子童寄姐为妾,所以,薛素姐、童寄姐这一妻一妾反过来凌虐狄希陈,以报前世被杀被虐之仇。后来被高僧点化,因为虔诵佛经,使得冤孽得释。

从情节来看,《醒世姻缘传》不过是一个冤冤相报的因果报应故事。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小说真实地反映了明代末年的社会现实,为我们了解明代的社会生活状况提供了真实可靠的第一手史料。正因为如此,胡适曾在《〈醒世姻缘传〉考证》一文中郑重地推荐这部小说。他说:

我可以预言:将来研究十七世纪中国社会风俗史的学者,必定要研究这部书;将来研究十七世纪中国教育史的学者,必定要研究这部书;将来研究十七世纪中国经济史(如粮食价格、如灾荒、如捐官价格等等)的学者,必定要研究这部书;将来研究十七世纪中国政治腐败、民生苦痛、宗教生活的学者,也必定要研究这部书。

早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现代诗人徐志摩曾为上海亚东图书馆出版的《醒世姻缘传》写序,其中谈到了自己读这部小说的感受:

我一看入港,连病也忘了,天热也忘了,终日看,通宵看,眼酸也不管,还不时打连珠的哈哈。太太看我这疯样,先是劝,再来是骂,最后简直过来抢书。

徐志摩谈到自己读这部小说爱不释手的原因和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它是我们五名内的一部大小说;

第二,它是一个时代的社会写生;

第三,它是以“怕老婆”作主干的一部大书。

志摩先生是从文学鉴赏的角度来评价《醒世姻缘传》的。从小说史的角度看,《醒世姻缘传》同样具有它的重要价值和意义。

在中国小说史上,《金瓶梅词话》是一个伟大的开端。它开启了中国古代长篇小说由历史和神怪故事转向世情内容的新时期。这位不露名姓的兰陵笑笑生笔下的世界,已不再是帝王将相的兴亡图霸,英雄豪杰的义胆侠风,也不再是神仙魔怪的争胜斗法。他施浓墨酣笔于日常习见的世俗生活的铺叙描摹之中,浸淫执著在平淡无奇的现实人生的体味感发之内。兰陵笑笑生在中国十六世纪广阔的社会背景上,向我们展示了一幅以西门庆的家庭生活和经商活动为中心的社会历史的长卷,一幅五光十色的社会风情画卷。

《醒世姻缘传》的创作受到《金瓶梅词话》一书的影响是一个显见的事实,研究者对此多有评述。作为一部后出的长篇白话小说,《醒世姻缘传》更是显著地体现了世情小说的发展与创新。

《金瓶梅词话》的作者立意要写的是一个世俗的“风情故事”。他以百万言的篇幅来展现了这一构思,这可以说是小说创作中一个巨步的前进。与兰陵笑笑生不同的是,西周生已不再满足于一个“风情故事”香艳内容的叙述,他要探索的是一个世俗生活中具有普遍意义的人生问题,即人间的夫妻生活为什么会出现种种“乖离”的现象。《醒世姻缘传》这部小说不仅仅是一种夫妻生活现象的描述,也不止于做出一种道德的劝诫,作者还试图以他所接受的时代观念来解释这一人生现象的真谛。囿于当时的时代意识,作者的答案不免肤浅而且荒唐,但由“描写世情,尽其情伪”的《金瓶梅词话》到自觉探求人生基本问题的《醒世姻缘传》,则反映了世情小说的创作思想逐步深化的过程,表现出了中国长篇白话小说的发展与进步。

就世情小说的发展而言,《醒世姻缘传》里出现了中国文学中中下层普通妇女全新的形象。这部小说所描绘的薛素姐,是一个集泼、悍、妒、恶于一身的女性。摈除作者注于这一形象中的宿命成分之后,我们可以看到她的种种行为偏离都表现出病态人格的特征。作为一个妾出的女性,她的母亲在社会上和家庭中同样地被人轻贱。正由于对生母的地位和自己的出身有着类似阿iq/i忌谈头上疤痕那样的心理禁忌,她对轻贱自己生母的人怀有一种潜在的仇恨。她对丈夫的种种变态的酷虐又多是由妒而生的,在一个男子可以有多个侍妾而且可以合法地公开地嫖妓,而女子则必须谨守“不妒之德”的社会里,这种女性妒情在某种意义上又表现为对女性禁锢与男性放纵的社会道德的不平与抗争。毋庸讳言,在某些时候,薛素姐的所作所为正体现了一种人类的恶德。正由于社会的、心理的诸种因素汇聚到一起,才塑成了这样一个人性扭曲的变态的人。可以这样说,《醒世姻缘传》中薛素姐、计氏等形象的出现,进一步丰富了古代中国的文学形象画廊,从而创造出了其他作品不可替代的文学价值与审美价值。

美国学者韩南(patrickhanan)教授在他的力作《〈金瓶梅〉探源》中,对《金瓶梅词话》引录其他作品的情况做了认真详尽的考察。他指出,《金瓶梅词话》的大多数情节都被“安插在《水浒传》中原本是一个简单故事的框架之内”。不仅如此,即使不算清曲,至少也有二十种以上的作品被引录到小说之中。“作者有时要有相当长的创作才能将某一较早作品的片段引进正文。有时作者只是为了微不足道的描写、人物和事件的细节而求助于早期作品。有关之处极为微细,为了前后衔接又需要费尽心思。常常是这样的情况,自己撰写反而更简捷可行。”韩南对此所作的结论是:“作者仰仗过去文学经验的程度远胜于他自己的个人观察。”

与《金瓶梅词话》借用《水浒传》原有的框架结撰作者时代的故事不同,《醒世姻缘传》虽然也托为明代正统至成化年间的史事,但并不以前代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起点。《醒世姻缘传》也有引鉴前人作品的内容,但总的来说,它与《金瓶梅词话》大量引录其他作品来结撰故事的情况已有了根本的不同。二者的区别在于:《金瓶梅词话》是有意识地引录其他作品以丰富小说的内容,而《醒世姻缘传》对于前代作品,则只是兴之所至的偶尔取用。《醒世姻缘传凡例》中有这样的话:“本传其事有据,其人可征”;“本传凡懿行淑举,皆用本名”;“本传晁源、狄宗[羽]、童姬、薛媪,皆非本姓”。孙楷第先生曾考得小说中的李粹然实有其人,曾任淄川令、济南道。笔者在考证《醒世姻缘传》写作年代的一篇文章中也曾指出,明末清初的史学家谈迁在《枣林杂俎》和集“借尸脱囚”条记载的明崇祯五年(1632)的一件奇闻,正为书中施珍哥故事之所本。以上事实可以说明,中国古代的世情小说由在传统题材的基础上融入现实生活结撰新作发展到从现实生活中汲取题材的独立自觉的个人创作,并不始于《金瓶梅词话》以及它的续书《玉娇丽》、《续金瓶梅》,而是以《醒世姻缘传》为之发端。《金瓶梅词话》和《续金瓶梅》等小说的存在,乃是一个由存在前代背景的传统题材型作品向无所依傍的个人独立创作发展的历史性过渡,而《醒世姻缘传》的出现,则标志着世情小说中真正独立的个人创作的开始。从这种意义上说,清代初年问世的《醒世姻缘传》,在整个世情小说的发展史上无疑是一部里程碑式的重要作品。

《醒世姻缘传》的成书年代,分别有明末崇祯年间说、清初顺治年间说、清代康熙年间说和清代雍正至乾隆年间说四种说法。与诸说不同,笔者认为这部小说的写作跨越了明清两代,写成于明崇祯至清顺治年间。

首先对《醒世姻缘传》的成书问题进行探讨的是胡适先生。他在一九三一年写成,一九三三年发表的《〈醒世姻缘传〉考证》中提出了这样的看法:《醒世姻缘传》的作者是蒲松龄,它的成书时间在康熙四十三年之后。

胡适之后,孙楷第先生写了《一封考证〈醒世姻缘〉的信》支持胡适的观点,与胡适的论文一同发表。到了七十年代,台湾的一位研究生朱燕静女士印行了她的硕士论文《〈醒世姻缘传〉研究》;八十年代,山东学者李永祥教授写了论文。他们都为胡适提出的《醒世姻缘传》康熙年间成书说补充了新的证据和资料。

笔者因为研究蒲松龄和他的著作,曾对胡适等人康熙年间成书说的各种证据进行考察。我认为他们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他们提出的所有证据都不能支持他们的结论。一九八九年,我发表了《〈醒世姻缘传〉康熙成书说驳议》一文,较为全面地考辨了胡适等人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他们的观点的问题,指出《醒世姻缘传》康熙年间成书说是难以成立的。二○一○年,笔者的一位朋友又举出了一些新的证据,再次主张康熙年间成书说。我因此又写过一篇论文对这位朋友提出的新证据逐一进行辨正,以说明这些新证据同样无一能够证明《醒世姻缘传》康熙年间成书说是可以成立的。

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王守义、曹大为、段江丽等先生先后提出了明末崇祯说,认为《醒世姻缘传》的性质是明人写明事,它的成书应该在明代灭亡之前。

《醒世姻缘传》里确实有较多的明代人写明代事的内容,特别是崇祯一朝的许多时事,这位作者说起来可以说是如数家珍。但是,提出《醒世姻缘传》明末崇祯说的研究者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那就是这部小说里存在着凿然可考的清代史实。

徐复岭先生在一九九○年提出了《醒世姻缘传》成书于清初顺治年间的说法,他关于《醒世姻缘传》的论文,后来汇集成《醒世姻缘传作者和语言考论》一书出版。

徐复岭提出顺治年间成书说,举出的关键的证据有两条。一条是小说第五十七回,有这样一句话:

那人惨白胡须,打着辫子。

打着辫子,这是清代人发式的特征,因为明代的男子是束发的,不是辫发。

第二条证据,是他在《颜氏家藏尺牍》中发现的一条《醒世姻缘传》刊刻印行的史料。明末清初的官员兼出版家周亮工的儿子周在浚,写过一封给他的朋友曲阜颜光敏的信札,这封信是这样写的:

闻台驾有真州及句曲之行,故未敢走候,此时想已归矣。天气渐爽,稍迟尚期作郊外之游也。《恶姻缘》小说,前呈五册,想已阅毕,幸付来价。因吴门近已梓完,来借一对,欲寄往耳。诸容面教,不一。修翁老先生。晚在浚顿首。

“修翁老先生”指称是康熙年间的进士、先后任职于礼部和吏部的诗人颜光敏,字修来。

信里所说的《恶姻缘》,应该就是《醒世姻缘传》。这部小说几种刻本卷首都载有东岭学道人的《弁言》,这《弁言》里说道:

原书本名《恶姻缘》……因书《凡例》之后,劝将来君子开卷便醒,乃名之曰《醒世姻缘传》。

也就是说,《醒世姻缘传》这个书名是写了“弁言”的东岭学道人改的,在他改名之前,《醒世姻缘传》本名《恶姻缘》。

颜光敏卒于康熙二十五年。徐复岭因此推论,这封周在浚写给他的信大约写于康熙二十年前后。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举出其他证据说明《醒世姻缘传》最后成书于清顺治年间,此事容在后文中详论。

《醒世姻缘传》成书于清代乾隆年间的说法,最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就有研究者提出,但缺少过硬的证据。后来,夏薇女士在她的《〈醒世姻缘传〉研究》一书中,正式提出了《醒世姻缘传》的成书年代在清雍正四年至乾隆五十七年之间的说法。

有这样一条证据,可以否定《醒世姻缘传》成书于雍正年间之后的说法。

孙楷第先生的《中国通俗小说书目》,在著录《醒世姻缘传》的时候记载了这样一条资料:

日本享保十三年(清雍正六年)《舶载书目》有《醒世姻缘传》,所记序跋、凡例与今通行本同。

数十年之后,刘世德也在日本见到了这份《舶载书目》。他在为夏薇的《〈醒世姻缘传〉研究》所写的《序言》中谈到:

日本的《商舶载来书目》(日本国会图书馆藏)著录了享保十三年(即雍正六年,1728)进入日本的书籍,其中有《醒世姻缘传》“一部十八本”。

这份日本国会图书馆收藏的《商舶载来书目》,是在中国清雍正六年的时候,日本人记载当时图书进口情况的一份书目。既然在清雍正六年《醒世姻缘传》就已经出口到了日本,它自然也就没有在雍正年间或者之后的乾隆年间成书的道理。

这个道理应该说是显而易见的。但刘世德先生在为夏薇的书所写的《序言》里说了这样的话:

这(引者按:指日本《商舶载来书目》所著录的《醒世姻缘传》在清雍正六年已出口日本之事)和夏薇在书中所判断的《醒世姻缘传》成书年代的上限(雍正四年,1726)只差两年,它们毫无矛盾可言。

“成书年代的上限”是什么意思?是一部作品开始创作的时间。我们说,第一,雍正六年已经出口到日本,那么《醒世姻缘传》肯定不会成书于夏薇所说的乾隆年间;第二,就成书年代而言,一部一百回、七十七万馀字的长篇小说,能在开始写作两年的时间里就完成、付刻并且出口到日本吗?这同样是不可能的。

前面说过,笔者主张《醒世姻缘传》成书于明崇祯至清顺治年间说。下面我们就来考察一下《醒世姻缘传》成书的上限和下限,也就是什么时候开始创作,什么时候创作完成的问题。

坚持明崇祯年间成书说的研究者认为,《醒世姻缘传》是“明朝人写明朝事”。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样的说法是不错的。这里,我还想补出三条可以确证“明朝人写明朝事”的重要史实。

(1)癸酉除夕雷雨

《醒世姻缘传》第二十七回写道:

癸酉十二月的除夕,有二更天气,大雷霹雳,震雹狂风,雨雪交下。

孙楷第在《一封考证〈醒世姻缘〉的信》里说,道光《济南府志》有“(崇祯十六年癸未)除夕,雷雨大作”的记载,他认为“除夕雷雨,事诚怪诞,除崇祯十六年外,别无其事。此虽年代不符,可确认为崇祯癸未事”。

曹大为据此认为:“除非西周生是能够呼风唤雨的神仙,否则就不可能在崇祯十七年以前杜撰出这件千百年难遇的怪事,稿成之后不久,又居然得到应验。于此可知最后定稿的时间,不会早于崇祯十七年。”

这里,孙楷第和曹大为都认为,《醒世姻缘传》第二十七回所写到的除夕雷雨,是发生于崇祯十六年癸未除夕这天晚上的历史事实。其实,事实并非如此。

按谈迁《国榷》,“癸酉崇祯六年十二月”下有“丁亥,大风雪雷电”的记载。丁亥,是崇祯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查郑鹤声著《近世中西史日对照表》,崇祯六年是小尽年,十二月没有三十日,十二月二十九日丁亥这天正是除夕。

《国榷》所记载的“癸酉崇祯六年十二月……丁亥,大风雪雷电”的事实,与《醒世姻缘传》第二十七回所写的“癸酉十二月的除夕,有二更天气,大雷霹雳,震雹狂风,雨雪交下”的时事正是同一年的同一天发生的事。孙楷第先生把这件崇祯六年癸酉除夕的时事移到十年之后的崇祯十六年癸未,是缺少确凿的事实依据的。曹大为说《醒世姻缘传》“最后定稿的时间,不会早于崇祯十七年”同样也是缺少了事实依据的。

关于崇祯六年癸酉除夕这一天的雷雨天气,我们还可以举出一条旁证,即明刘敕纂修的《历乘》卷十三《灾祥纪》的记载:

(崇祯)七年初一夜,先雨后雪,有雷声,人甚异之。

冬天出现雷雨天气确实属于罕见天象,应该没有除夕之夜京师地区“大风雪雷电”,到了明天也就是崇祯七年的正月初一日夜,济南地区又出现雷雨的道理。所以《历乘》卷十三《灾祥纪》所说的“七年初一夜”,笔者认为就是大年夜,也就是除夕晚上交了子时,进入初一之后。

崇祯六年癸酉的除夕之夜有雨雪雷电,《国榷》、《历乘》与《醒世姻缘传》的记载正可以相与印证。只是由于人不同地,时有先后,故不同的记载者所见所闻也有所不同。这样也就可以确认,《醒世姻缘传》所说的癸酉正是崇祯六年癸酉,这一年的除夕雷雨也确实是《醒世姻缘传》的作者亲身经历的时事。

(2)借尸脱囚

《醒世姻缘传》第四十三回,写到山东武城县女监失火,将珍哥烧死,验了尸,准家属领埋。至第五十一回,武城县的公人因为犯人逃跑,寻到刑房书手张瑞风的家中,想不到竟然遇见了九年前女监失火时烧死的珍哥。经县官审问,得知张瑞风当年曾买通了女监里的禁子,将一个程捉鳖的老婆烧死顶替了珍哥的尸身,珍哥则趁着救火忙乱躲进张瑞风家,被张瑞风藏起来做了小妾。小说写道:“珍哥这事传了开去,做了山东的一件奇闻。”

这一段珍哥借尸脱囚的故事,在历史上是有其本事的,那就是笔者在谈迁的《枣林杂俎》和集中发现的题为“借尸脱囚”的记载:

崇祯五年,高平典史张□□,悦囚妇许氏,借丐妇尸为许氏,阴匿于官舍。秩满还富平,隶人发其事。逮张至,抵死。

由谈迁的记载可知,这件事本来发生于山西高平县,作者将其移到了山东武城县,移花接木地结撰出了珍哥的故事。按谈迁《枣林杂俎》的记载,这件事发生于明崇祯五年。

(3)补四衙门清华之职

《醒世姻缘传》第三十回,作者有这样一段议论:

也不必甚么中、行、评、博,外边的推、知,留部考选,只论他有好文章做出来,就补了四衙门清华之职的一般。

这段话,需要做一下解释。

中、行、评、博,指的是中书、行人、评事、博士,他们都是京官中的低级官员。

推、知,指的是地方官中职位较低的推官、知县。

“四衙门”指哪四个衙门?指的是翰林院、吏部和科、道衙门。

辞书里没有四衙门的解释,但明代人的笔记里有。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十有《遍历四衙门》条,其文云:

今世呼翰林、吏部、科、道为四衙门,以其极清华之选也。

沈德符的解释,简直就是天造地设的对《醒世姻缘传》的注释。

那么,第三十回作者发的这一通议论是什么意思呢?

我们知道,崇祯一朝,由于皇帝求治心切,不循资格用人之事时有发生。就在所谓“崇祯五十相”中,破格用为阁臣的人也不在少数。

崇祯朝破格用人和四衙门有关的,有崇祯七年开始的考选行取地方官中的推官、知县为翰林院编修、检讨之事,见《明史·职官二》与成勇、王章、汪伟等人传。崇祯十三年,曾有将举人、贡生留用为官,先翰林、科、道,其馀以次序补的“庚辰特用”之旨,见《明会要·选举二》、史惇《恸馀杂记》。

以上所举的几次用人,既非常例又事涉四衙门,但并不是《醒世姻缘传》第三十回这一番议论所指的内容。那么,作者又是由什么时事引发了感慨,要发这样一番议论呢?

首先要说的是,按照明代选官用人的常例,六科的给事中,都察院的十三道监察御史,内由中书、行人、大理评事、太常博士等官升任,外由推官、知县升任。所以,小说第三十回所说的“也不必甚么中、行、评、博,外边的推、知,留部考选,只论他有好文章做出来,就补了四衙门清华之职的一般”这段话,它所指的并不是整个四衙门官员的任职,而只是科、道这两个衙门的任职。

明白了这个前提之后,再请看《明史·陈纯德传》:

崇祯十三年成进士,年已六十矣。庄烈帝召诸进士咨以时事,纯德奏称旨,立擢御史,巡按山西。

新科进士中式就升任都察院监察御史,这是当时用人为官的一个特例。《醒世姻缘传》中的这段议论,应该就是为此事而发的。而且,议论中所说的“只论他有好文章做出来”云云,与陈纯德新科进士的身份正相符合。

也就是说,第三十回的这段议论,正是对陈纯德刚刚中了进士就被皇帝任命为都察院监察御史这一用人为官的特例而发的,而这件事正是崇祯十三年发生的时事。

从上面举出的癸酉除夕雷雨、借尸脱囚和补四衙门清华之职这三件崇祯年间发生的时事来看,事件发生的年代不出崇祯五年到崇祯十三年之间的范围。而且,如果这部小说是到了明清易代之后才开始创作的,崇祯年间的时事离现实已远,在时过境迁之后,作者又何必就前代的事情去抒什么感慨,发什么议论呢?

以上的论证说明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即《醒世姻缘传》开始创作的时间,应该就在明代崇祯年间。进一步说,小说经常叙及崇祯十一、十二、十三年的时事,那么它开始写作的时间,最晚也应该在崇祯十四年左右。

笔者还注意到小说中这样一个细节,《醒世姻缘传》第一回写道:

一日,正是十一月初六日冬至的日子,却好下起雪来。

作者写到了当时的节气、气候的情形,而且言之凿凿,那么这个“十一月初六日冬至的日子”,应该是作者所亲历的一个日子,而且与他开始创作的时间相去不远。

查郑鹤声《近世中西史日对照表》,明崇祯年间恰好有一个十一月初六日冬至的日子,也就是崇祯十年丁丑的冬至日。因为小说写了崇祯年间许多的时事,那么也就可以做出判断,《醒世姻缘传》第一回写到的“十一月初六日冬至的日子”,其实就是崇祯十年的十一月初六日冬至这一天。

这样来看,《醒世姻缘传》创作时间的上限,也就是开始写作的时间,应该在明崇祯十一年,或者就在崇祯十年的岁杪。

那么,《醒世姻缘传》创作时间的下限,也就是创作完成的时间,应该在什么时候呢?

笔者认为,下限在入清以后,具体而言是在清顺治年间。

可以举出两条证据来说明我们的观点。

一是前面提到的徐复岭所举小说第五十七回的“打着辫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