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旧共和与新君政

罗马史 特奥多尔·蒙森 第2页,共2页

这种污秽在民族生活的最低端,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积累起来,其毒害性日益加重,也愈加根深蒂固,但表面上却光鲜亮丽地掩盖上一层文雅和友好之气。罗马世界,互相拜访蔚然成风,因此贵族住宅每日接待之人,需依主人或仆役排定的顺序入内,稍有名望之人由主人单独接见,其余人则分组接见,或直接在最后一轮一次性接见——据说盖乌斯·格拉古首创了这种接见之法,也因此为新君政奠定了基础。互通书信也似拜访之礼一般,彼此既非私交也无商务往来的人之间的“友谊”之信,却飞驰于海陆两地,反之,真实正式的商业信件却用于寄给某个团体。同样,请客赴宴、惯常的新年贺礼、家庭节庆都失去了原来的性质,几乎成了公众的典礼,连死亡也无法令罗马人从无数“亲人”的殷勤中解脱。为了留存死者的颜面,他必须为每人准备至少一件纪念品。正如当今商界的某些圈子,纯真诚挚的家庭关系和家庭友爱已经完全从罗马人当时的生活中绝迹了,导致一切商业往来和知己挚交都以毫无意义的形式和花言巧语来维系,因而真正的友谊逐渐为虚情假意所替代,而这也正是这个剥削人权、内战四起的时代中,各种邪恶精神泛滥的最与众不同之处。

妇女

在这个时期的衰落中,妇女的解放与友谊的变质有着类似的特点。妇女早已经济独立,且当时已有专门为妇女办事的律师,他们殷勤地帮单身贵妇管理财产和诉讼,希望凭借自身的商业和法律知识博取她们的青睐,进而比跑交易所之人获得更丰厚的酒钱和遗产。妇女们觉得自己脱离了父亲或丈夫的经济监护,各色各样风流韵事也持续不断。舞女(mimae)的业务繁多、技巧纯熟,完全能与当今舞女相提并论,她们的歌星、饰演的爱神(cytheris)等甚至玷污了历史的篇章。但她们的行业仿佛获得了特许,反倒是贵族界妇女的自由艺术竟成了一种危害。上等门楣的通奸案屡见不鲜,因此只有极其罕见的丑闻才能令奸情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闲聊对象,如今法庭干涉也成了荒谬可笑之举。罗马纪元693年即公元前61年,普布利乌斯·克洛狄乌斯(publiusclodius)在大祭司家中的妇女节庆日中,做了一件闻所未闻的丑事,甚至比五十年前那件牵连甚广导致一连串死刑的事态严重千倍,最后此事竟未经调查也未行处罚便不了了之了。四月的浴场季来临之际,人们会暂停政务,贵族界聚集在贝亚和普特奥利(puteoli)。之所以有如此魅力,主要源于合法和非法关系都在这里上演,加之船上和岸边处处歌舞升平,到处美味佳肴,让大家的游船航行兴致勃勃。在那里,妇女有绝对的操控权,但她们从不满足于自己所属的领域,于是装作政客出席党派集会,通过金钱和阴谋参与当时放荡的帮会活动。人们若目睹这些在西庇阿(scipio)和加图舞台上演戏的女政客以及站在她们身边的美少年——他们下巴干净、柔声细语、步伐细碎、头戴发饰、颈戴围巾、身着长袍、脚穿女鞋,尽力模仿着放荡的娼妓——一定会为这个男女性别似乎有些颠倒的反常世界所惊骇。贵族界如何看待离婚一事,可通过他们中品行最为端正的佼佼者马尔库斯·加图(marcuscato)的行为得知:一位朋友请求迎娶他的妻子时,他毫不犹豫地答应了,朋友离世后,他又再次毫不迟疑地娶回了这位妻室。独身和绝嗣日益普遍化了,尤其是在上流阶层。在这些人中,结婚早已被视作一种累赘,人们最多为了公众利益才会选择结婚,现在我们从加图和他的朋友身上也验证了百年前波利比乌斯(polybius)视为希腊衰亡之源的准则,即公民有义务保护大额财产不分散,因此不能生育太多儿女。“普罗大众”(proletarius)这一称呼昔日曾是罗马人的荣耀,如今已一去不复返!

意大利人口萎缩

这样的社会情形导致意大利的拉丁人口锐减,意大利的大好河山如今却是部分遍布着寄生的移民、部分成了纯粹的荒地,大批意大利本国居民却移居海外。整个地中海领域的意大利官员和卫戍部队所需的人才和劳动力,已经超过这座半岛的供应能力,尤其因为那些派往外国的人们,大都成了民族的永久损失。随着罗马逐渐变成包罗各个民族的帝国,贵族统治者也逐渐失去了意大利作为自己唯一家乡的意义。至于应征入伍或应募从军的士兵,他们大部分死于连绵不绝的战事,尤其是内战,还有一部分则因长期甚至长达一生的服役而与家乡完全脱离关系。与公众事业类似,投机事业导致部分地主和几乎全部商人长期或终生留居国外,特别是道德败坏的巡行贸易,令商人日益疏远了祖国人民的生活和约束较多的家庭。为弥补人口流失,意大利一方面致力于吸收身为奴隶和脱籍人的无产者,另一方面还吸收了大批从小亚细亚、叙利亚和埃及迁来的手工艺者和商贩,这些人主要迁往首都,还有更多人迁往奥斯提亚、普特奥利和布隆迪西乌姆(brundisium)等港口城镇。然而,在意大利占地最广、最为重要的地区,甚至都没有这种以其他人口代替本地居民的情况,因此人口数量仍在不断减少中。这种状况在牧民地区尤为严重,例如养牛业福地阿普利亚(apulia),据当时的人们所言,此地是意大利最荒凉之地。同样,这种现象在罗马周边地区也十分明显,在逐渐退步的农业和日益恶劣的空气的交互作用下,坎帕尼亚也变得一年比一年荒凉。拉比奇(labici)、伽比(gabii)和包维莱(bovillae)之前都是欣欣向荣的小镇,如今也衰落至此,竟连一位拉丁节庆日的代表都很难找到。虽然图斯库鲁姆依然是拉丁姆最大的民社之一,但它的人员构成却主要来自一些上流社会的家族,这些人虽长居首都但却保留了图斯库鲁姆的本地公民权,若以拥有选举权的公民人数来计算,它竟远不及意大利内地的一些小民社。这个地区有能力当兵的男人们曾经是保卫罗马的兵力基础,如今这种现象已完全绝迹了,因此,人们在年史上读到埃奎(aequian)战役和沃尔西(volscian)战役时,都显得十分震惊或许还有几分恐惧。当然也不是处处都如此狼藉,尤其在意大利中部的其他地区和坎帕尼亚地区,就不似这般不堪,然而正如瓦罗所抱怨的,一般说来:“意大利昔日里那些人口大城如今都萧条衰落了。”

寡头政治下的意大利

这是一幅骇人的景象——也是寡头政党统治下的意大利景象。这种存在于乞丐界与富人界之间的残酷对立,既无法调解,也无法缓和。这种对立的差距在双方间逐渐变得清晰明朗,同时也愈加惨痛。财富加速累积的同时,贫穷的深渊也逐渐加深,在这种投机与赌博横行的多变世界里,有些人被捧到天上又狠狠摔倒在地。这两种世界的鸿沟表面看似越来越深远,但在某些方面却有着惊人的一致,比如他们都摒弃了被视为全民族未来和核心的家庭生活,同样都懒惰且奢靡,都拥有薄弱的经济基础,都有着类似的懦弱依赖性,都存在着形式不同的腐败,都拥有罪恶的道德品质,也一样都渴望对财富开战。殷富与贫穷合力将意大利人逐出境内,令这座半岛部分充斥着奴隶人群,部分又满是可怕的荒芜。这是一种可怕的景象,但却也不是意大利独有。在任何地方,只要奴隶制的资产阶级政治得到充分发展,就势必会把上帝赠与人类的美丽家园化为荒无人烟的沙漠。正如江河可以映射出绚丽多彩的颜色,阴暗的沟壑却处处弥漫着相同的臭气,因此,西塞罗时代的意大利与波利比乌斯的希腊大体相似,却也更像汉尼拔时代的迦太基,那时资产阶级的全能专政以全然类似的方式消灭了中产阶级,令商业和田庄农业达到繁荣鼎盛之状,最终导致整个国家处于一种虚伪伪装下的道德和政治腐化。当今资产阶级对民族和文明所犯下的所有罪过,都远不及古代资产阶级国家所做的恶,正如自由人再怎么贫穷,都好过奴隶,等到北美埋下的恶种成熟时,世界也会收到同样的恶果。

恺撒的改革

从根本上讲,这些压倒意大利民族经济的症候是无可救药的,其尚可挽救之处基本上也要依赖人民和时间来不断改善。最明智的政府犹如技术纯熟的医生,无法令有机体的腐败血脉化成新鲜的血液,对于一些根深蒂固的症结,政府所能做的也不过是尽力防止意外发生,以免影响自然界自治功能的顺利运行。新政府的和平力量本身就是一种预防剂,在这种力量牵引下,那些最严重的症瘤(例如用人力供养无产阶级、犯罪却不受惩罚、买卖官职等)也会逐渐消失。但政府能做的远不止如此。有些人自恃聪明,拒绝修筑堤坝,因为没有哪种堤坝可以抵抗突然上涨的潮水,但恺撒却不属于这类人。如果一个民族以及经济能够自发地循着自然界规定的路径发展,结果会更好,但实际上它们早已超越了原本的路径,恺撒采取特殊干预措施,尽心竭力地把民族恢复成家乡、家庭生活原本的样子,并借助法律、法令改良民族经济。

避免意大利人离境措施重视家庭地位措施

为阻止意大利人持续脱离意大利,也为能让贵族和商人在家乡安居,恺撒缩短了士兵服役期限,禁止元老阶级人士留居境外,除非因公出国。同时规定已达结婚年龄(二十四岁至四十岁)的意大利人,不得连续三年不在意大利生活。出于同样的考虑,恺撒在最初担任执政官、创立卡普亚殖民地时,便已经特殊优待子女众多的家长,如今荣登王位后,他再次提议额外奖赏人口较多的家长,同时他以全国最高裁判官的资格,采取罗马人认为最为严苛的方式来处理离婚案和奸淫案。

反奢侈法

恺撒甚至颁布了反对奢侈的详细法律,削减了建筑中最不合理的墓碑奢侈做法,他也从未认为此举有失他的个人体面。规定只有特定的时期、年龄和阶级才有权使用紫衣和珍珠,同时禁止任何成年人使用。为筵席花费设定上限,直接禁用部分奢侈菜肴。当然,此类法律也并非首创,但规定“道德监察官”(masterofmorals)须严格遵守法令,聘请管理员有偿监督食品市场,命令下属检查贵族筵席并没收宴席上违禁菜肴等措施却是前所未有的。君主的警察们用理论和实践教导贵族何为俭约,但最终所能达到的效果,只不过是令奢侈在表面上有所缓解。如果伪善是恶习对美德的包装,那么,在当时的情形下,借警察之力建立起的表面监督,也不失为一种不可忽视的进步。

债务危机

为更好地规约意大利金融业和农业,恺撒发布了力度更强的相关法规,有望取得较好的成效。该暂行法规的首要问题,便涉及资金短缺和债务危机。人们对收藏资金一事的怨声载道,催生了相关法律,该法规定:“每人手中不得存有超过六万塞斯特斯的现金、现银”,颁布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为缓和公众盲目地迁怒于放贷者,公布的方式以重新启用曾经遗忘的旧法为由,可见恺撒把此法的颁布视为一种耻辱,因此未必会实际执行它。另一个更为严峻的问题是,如何处理久悬未决的债权案。自称为恺撒党的人士要求恺撒对其债务予以全免,上文已提到,对于此类要求,他一概不予允准,但他早在罗马纪元705年即公元前49年就已经对欠债作出了两项重要让步:第一,积欠的利息一笔勾销,已付的利息从本金内扣除;第二,债主被迫接受欠债人代为支付的动产和不动产,按内战前尚未跌价的价格来对这些财产进行估算。第二点让步是公平合理的,如果债主被视为欠债人财产的所有者,当然此处的财产以欠债人应付的金额为准,那么债主理应负担这部分财产的常规跌价。另一方面,平民党强烈要求取消由贷款带来的债权,加之如今也取消了已付或未付的利息,这就意味着债主除利息本身外还将承受平均损失,该法公布时他们有权提出当作本金的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要求,这无疑只是对民众叫嚣的部分让步。无论放贷者的行为如何恶劣,都不能以此为由来辩护这种借追溯以往方式来无差别取消全部利息的要求。

为基本了解这种行为,我们必须对当初平民党看待利息问题的立场加以回顾。旧平民党在罗马纪元412年即公元前342年逼迫国家颁布了禁止收取利息法案,当然,这种法案势必会被凭借副执政官职来操控民事诉讼的贵族阶级搁置弃用,但形式上该法案仍合法有效。罗马纪元七世纪的平民党始终自命为这种阶级社会旧运动的传承者,一直坚持视纳息为违法行为,而且这一主张曾在马略时代的混乱时期短暂实施过。如果说恺撒认同平民党的浅见,实在不可信。他阐述清理债务一事时,曾提到欠债人需上交财产代为付款的规定,却只字不言取缔利息一事,或许也是一种自我谴责。但恺撒与其他政党领袖一样,也要依赖于自己的政党,所以不能在利息问题上直接否认平民党的传统主义,况且在决心解决这个问题时,他尚未前往伊庇鲁斯,也还不是法萨卢的全能常胜将军。但或许他只是允许这件违犯法纪和财产规则之事,却并不是此事的发起者,因此,拒绝取消一切由贷款带来的债权一事,确实是他的功劳。此外,还有一事可以视为恺撒为个人荣辱所做的辩解:从欠债者角度出发,他们对恺撒所做的让步极为不满,为此他们甚至比受害的债主更为愤慨,而且在凯利乌斯(caelius)和多贝拉手下做了一些愚蠢(如前所述)又被迅速摧毁的尝试,想要借暴动和内战强制取得恺撒没有给予他们的东西。

关于破产的新条令

但恺撒没有局限于对负债者的暂时帮扶,而尽到一个立法者所能做的一切,永久压制资本那可怕而无限的力量。首先,他宣布了法律上的一大原则,即自由不能与财产相提并论为个人所有物,而是永恒的人权,国家虽有权剥夺犯罪人员的人权,但无权干涉负债者人权。对于这一点,恺撒或许受更为人道的埃及和希腊立法(尤其是梭伦立法)的影响,因此把与早期债务法规截然相反的原则加入了习惯法,自此以后,这条原则便无任何异议地延续了下来。按照罗马法,负债者若无法偿还债款,就会成为债主的奴隶。毋庸置疑,如果负债者只因暂时的经济困难而非真正负债累累,无法如期还债,那么,波埃特利法则允许他转让财产以保全自由。然而对于真正负债累累之人,该原则虽在次要部分有所修改,但主要部分却历五百年未变,只有在例外情况下,即当负债者已过世或失去公民权或不知所踪时,才会直接以负债者财产来清理债务。恺撒史无前例地给予破产者向债主正式割让财产的权利(现今的破产法恰恰是在这一规定上建立起来的),无需过问债主是否满意,如此一来,虽然负债者的荣誉权和政治权有所削减,却能借此永保自由,进而有机会重新开始新的财务生活,如果他届时能够偿付债款而不至再次陷入经济破产,便只会因以前清算中未得到满足的要求被起诉。

高利贷法

因此,荣光属于这位平民党伟人,他在原则上将个人自由从资本的束缚之中解放出来,另外,他还试图通过警政体系来执行高利贷法,以便管辖限制资本所拥有的过剩权力。他也没有故意否认平民党对于利息约束的反感。在意大利货币交易方面,对于个人资本家来说,法律规定了有息放贷的最大额度,这似乎与各资本家拥有的意大利土地资产形成一定比例,其贷款数额最高可能达到其资产价值的一半。在共和国高利贷法所规定的程序通过后,凡是违反该准则的行为都被视为刑事犯罪,并且会将触犯者移交特别陪审委员会审理。如果这些规定顺利实施,那么意大利的商人必将同时成为意大利地主,而仅依靠利益而存在的资本家阶层将在意大利消失殆尽。间接看来,那些无力还贷,实际上只为债主管理房地产的破产土地所有者,也会间接大幅受限,因为放债者如果想要继续从事贷款业务,他们就强制要求自己买进地产。这一事实清晰地表明,恺撒绝对不是简单地翻新那些旧平民党所制定的已有政策,不只是单纯地禁止利息,相反,他颁布的高利贷法允许在一定限度内收取利息。很可能他不仅想将这个只适用于意大利的法律,局限在规定最高限额的借款上,而且还规定了利息本身的最高利率,特别是对于各省而言。法案规定每月收取的利益不得超过百分之一,不得收取拖欠利息的利息,不得以法律手段要求大于本金的利息,该法案也许是在模仿希腊—埃及模式,最初由卢奇乌斯·卢库勒斯引入罗马帝国,专门适用于小亚细亚,并由后来更好的继任者保留使用。不久之后,这些法案通过省长(总督)的布告流传到其他省份,最终至少有一部分内容凭借罗马纪元707年即公元前47年罗马元老院的法令,在各个省份被赋予了法律效力。事实上,卢库勒斯法令随后全盘作为帝国法律出现,因此在利息法规制定上成为罗马甚至现代立法的基础,这也许可以追溯到恺撒的一个法令。

重视农业地位

除却抑制资本崛起的努力,还有一些农业方面的并行措施,让农业回归到对国家最有利的地位。要达到上述目的,完善司法体制和改良警政系统尤为重要。但在此之前,意大利无人可以确保生命及财产安全,无论是动产抑或不动产。比如罗马的雇佣军首领,除了协助管理首都治安外,在其余时间还带领帮派在埃特鲁里亚(etruria)森林掠夺抢劫,抑或为其领主抢掠土地,增加领地范畴。此类暴力统治到此为止,各阶层的农业人口一定对这种改变所带来的实惠深有体会。恺撒在公共事业上的伟大计划绝不只限于在首都,他有意为此地带来改变,例如,为振兴意大利的内陆交通,修筑了从罗马经由亚平宁山区通往亚得里亚海的方便高速公路,同时降低福奇诺湖的湖面高度,使马尔西亚(marsian)的农民受益。但同时,恺撒也探索并采取更多的直接措施来影响意大利的农牧业。他勒令意大利的牧场主至少雇佣三分之一的自由民作为牧人,如此一来,不仅减少了抢劫,也为自由的无产者提供了收入来源。

土地分配

恺撒在初次担任领事官时,就管理规划过土地问题。恺撒比提比略·格拉古(tiberiusgracchus)更加明智,他没有试图不计代价地恢复小农经济,没有将针对私产的革命性条款放诸法律之中;正如其他真正的政治家一样,在他看来,首要且最不可侵犯的政治准则是保证财产,抑或任何被公众视为财产之物的安全。他只在此准则允许的范围之内,力行鼓励意大利小资产的发展,在他看来,这也是关系家国生存的重大问题。即便如此,在这方面还有很多事情须由他去做。每种私人权利,无论是被称为财产还是继承财产,无论追溯到格拉古还是苏拉,一概得到恺撒无条件的尊重。另一方面,恺撒掀起一场紧缩式的经济作风,不容许任何浪费和疏忽,随后他恢复了“二十”委员会(commissionoftwenty),以便检验意大利产权情况。这样一来,意大利实际统治的土地,包括相当大一部分法律上属于国家但实际上掌控在宗教行会手中的不动产,均按照格拉古的方式分配。当然,到目前为止,这种方式仅适用于农业发展,阿普利亚夏季牧地和萨姆尼特(samnite)冬季牧场仍然由国家控制。如果这些公地不够,恺撒至少还有备用计划,即以公共基金来购买意大利地产,从而获得额外的土地。在选择新农民时,自然会优先考虑退伍的士兵,实际上,恺撒尽可能地把国家征兵给无产者所带来的负担转化为一种利民优惠,无产者因征募为兵背井离乡,还乡时还能回家做个农民。值得注意的是,那些荒凉的拉丁民社,比如维爱(veii)和卡佩纳(capena),似乎颇受优待,获得了新殖民地。恺撒规定,这些新主人只有在二十年后才有权将土地转让,这一规定,是开放土地转让以及禁止土地交易二者之间圆满的折中手段。如果将土地转让权完全赋予地主,大部分被分配的土地将会迅速重回大资本家手中。那种永久限制土地的自由买卖可谓徒劳,提比略·格拉古及苏拉也都曾执行过类似规定,同样一无所获。

改善市政制度

最后,政府因此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自身弊端,并巩固自身长处。与此同时,在同盟战争的混乱之中,新制定的市政制度从国有经济中浮现出来,并与国有经济共同发展,旨在为新君主专政制提供与之相适应的民社生活,并加快传播公共生活中萧条迟钝但难能可贵的要素。恺撒先后发布了两个市政法令,第一个法令于罗马纪元705年即公元前49年在内阿尔卑斯高卢(cisalpinegaul)地区发行,此后在罗马纪元709年即公元前45年,恺撒在意大利颁布第二个法令,该法令则已然成为后世的基本法。这两个市政法令有以下显著特点:首先,法令规定,严格肃清市政机构的一切不道德成分,但其中没有任何迹象提及政治警察;其次,法令要求,尽量限制中央集权,给予民众最大化的行动自由。直至今日,该地区仍保留了选举官吏的权力和有限的民事、刑事审判权。当然,一般的警察法令,例如对结社权的限制,同样适用于该地区。以上便是恺撒尝试改革意大利国民经济而颁布的法令,当然,这些法令也存在一些明显不足之处,法律条例之中仍有诸多弊病。显然,这些法令因对交易自由施加限制(其中一些非常严苛),而引发了多方危害。当然,意大利国民经济所存在的弊病无可救药的事实,也很容易证明这一点。但尽管如此,注重实践的政治家也会赞赏这些努力以及为之努力的人。像苏拉这样的人,不寄希望于补救,只提出形式上的改造来自我安慰,如若能够找到这些弊病的根源所在并加以改进,已算不小成就。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恺撒借助改革,尽可能最大限度地达到一位政治家和罗马人所能做的一切。他无法也不曾期望,这些改革能令意大利复兴,相反,他希望通过其他与此迥然不同的方式来实现意大利复兴,为正确理解这一方式,我们首先应着眼于恺撒当时所面临的各省现状。

省份

恺撒时期统治的省份共计十四个,七个省份位于欧洲:远西班牙省、近西班牙省(hitherspain)、外阿尔卑斯高卢省(transalpinegaul),包括伊利里库姆(illyricum)在内的意大利高卢省,包括希腊在内的马其顿省、西西里省,包括科西嘉(corsica)在内的撒丁省;五个省份在亚洲:亚细亚省、比提尼亚和本都省、包括塞浦路斯(cyprus)在内的西里西亚省(cilicia)、叙利亚省、克里特省(crete);还有两个省份坐落于非洲:昔兰尼加省(cyrene)和阿非利加省。此外,恺撒还增加了三个新省份。他为卢格顿高卢省(lugdunesegaul)以及比利其省(belgica)设立了两位新省长,并且分设伊利里库姆为单独省份。

寡头政府对省份的管理

在这些省份的管理中,寡头的恶劣施政已经达到了一个极点。尽管在寡头政治方面,后世也有不同程度的表现,但至少在西方,没有第二个政府能达到如此境地,据我们所了解,这种状况似乎也无法被超越。当然,如此境况不能只怪罪在罗马人身上,在此之前,希腊、腓尼基人或亚洲人的统治中,就早已将美好盛世所拥有的崇高精神、正义感、自由感驱逐殆尽了。毋庸置疑,当时的情况十分糟糕,省内居民一旦被指控、问讯,均有义务亲自前往罗马为自己辩护,罗马总督竟可随心所欲地干涉其附属民社的司法和行政,有权宣判死刑,取消市议会已通过的决议。战事爆发时,总督有权任意指挥民兵,而其指挥方式往往臭名昭著,比如,科塔(cotta)围攻海上的赫拉克里亚(heraclea)时,他为保全意大利部下,竟将全部危险岗位指派给民兵,又因战事不利和围攻不顺,下令砍下工兵的头颅摆在他脚下。当时的境况无疑是极其糟糕的,罗马行政管理及其随从不受任何道德规范约束和刑法管制,各个省份每天都上演着法律形式之内和之外的暴力犯罪、强奸和谋杀。但至少,诸如此类事件也并非新鲜事,长期以来,各地民众似乎都习惯了被视为奴隶。长远来看,地方统治者,无论是迦太基的监督者、叙利亚总督抑或是罗马执政官,都显得无足轻重了。各省民众唯一关心的便是物质福利,以上提到的种种暴行很少令他们不安,即使大部分暴君都横行肆虐,但也只会影响到一些独立个体。与之相比,真正困扰他们的是压迫在每个人身上的财政剥削,其剥削力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境地。

如今,罗马人在此领域,仍展现出昔日在金融业上的强大优势。在上文中,我们已力求以一种公正中立的态度,叙述了罗马各省寡头政府压迫制度的背景、发展及其愈演愈烈的腐败。谈及普通税的征收,除却高昂的税款剥削,人们更要遭受分配不均的纳税比率以及荒谬的征税制度带来的剧烈压迫。此外,驻扎部队也给当地民众带来了沉重负担,罗马政治家也曾表示,罗马军在城市中驻营度冬所带来的危害,几乎等同于敌军的攻城略地。虽然征收赋税的本意是为了换取罗马政府为当地提供军事保护,因此缴纳税费的民社享有免服兵役之权,但如今很多地方,正如撒丁岛现况一样,地方卫戍兵役大部分都由省内民众组成,甚至在普通军队中,除其他义务外,骑兵部队的组建重担也要依靠省内民众。此外,政府还要求民众提供各类频繁沉重又无法预计的额外捐助,如收取少许补偿或无偿缴纳粮食以供首都无产者的配粮,屡次升级花费昂贵的海军及海岸防御部队的装备以抵御海盗入侵,进贡艺术作品、野兽或他物以满足罗马剧院和猎场穷奢极欲的要求,以及战事爆发时的军事需求等。随便一个例子,就可以说明剥削的剧烈程度。在盖乌斯·维列斯(gaiusverres)统治西西里的三年中,莱翁蒂尼(leontini)的地主数量从八十四减少到三十二;莫图卡(motuca)原有一百八十七名地主,后来降至八十六名;赫比塔(herbita)的地主人数从二百五十二名下降到一百二十名;阿吉里翁(agyrium)的地主也从二百五十人锐减到八十人。因此,在西西里土壤最肥沃的四个地区,百分之五十九的地主宁愿让土地荒废,也不愿意在政府盘剥之下继续耕种。由此处统计的地主人数来看,几乎明确表明了这些人绝不是小农人,而是有声望的农场主,并且很多是罗马公民!

保护国

在罗马的保护国中,税收形式与各省有所不同,但负担本身可能会更加严重,因为除了要满足罗马的苛求之外,民众还要承担本国宫廷的开支。在卡帕多奇亚(cappadocia)和埃及,由于农民无法满足本国收税官吏的要求,而国王也无法向罗马债权人交代,因此农民和国王一起破产了。这些勒索——称之为勒索再合适不过了——不只来自于省长本人,他的“朋友”也如此行事,他们人人都臆想着自己仿佛有一张随时向省长取钱的支票,并以此名目在省里搜刮民脂民膏,然后衣锦还乡。这样看来,罗马的寡头政党俨然一群匪徒,以内行且有条不紊的方式侵吞抢掠省内民众之财,其中抢掠的手法没有丝毫的友善,实际上他们要与律师和陪审员共分赃物,而且他们抢掠的越多,行事就会更顺利安全。盗贼的虚荣和自尊心也逐渐成型,大盗鄙夷小偷,小偷蔑视不偷,若有谁奇迹般地被判罪,那人便会以掠取的高额钱款自吹自擂。曾经,罗马各省省长都秉持廉洁之风,在任期间广受民众的感激和认可,从不谋取私利,而如今,他们的继任者竟放肆至此。

罗马各省的资本家

屋漏偏逢连夜雨,各省可怜的民众还要时刻遭受意大利商人所施加的毫无节制的重压。各地利润最大的地产业、商业以及货币业务都集中在他们手中。意大利显贵的海外房产,由管家全权打理,主人却从未露面。主人偶尔会现身猎场,猎场最早出现于外阿尔卑斯高卢地区,其面积约达二十平方公里。高利贷行业也已发展到前所未有的盛况。瓦罗时期,伊利里库姆、亚细亚以及埃及的小地主,实际上大都以罗马或非罗马债主的债奴的身份来管理产业,他们间的关系就像往日平民和贵族庄主之间的关系一样。在首都,甚至出现对城邦贷款的月息达百分之四的情况。有权势的商人,为经营便利,或求元老院授予特使名义,或向总督求取军官身份,可能的话还会组建卫兵充势,这些做法在当时已经司空见惯。有人曾举出一个有据可循的例证,当时的一位可尊可敬的银行家,为向塞浦路斯的萨拉米斯(salamis)城索债,将市政议会的成员封锁在市政厅,最后竟活活饿死了五个人。

抢劫和战乱之灾

抢劫和战乱的双重压迫,任意一重都让民众难以承受,但两者却常常互相勾结,日益交相为用,从而在常压之下,加剧了灾难。当然,罗马政府在很大程度上,至少间接地对此负有责任。在接连不断的战争中,不论是敌方的野蛮人,还是己方的罗马军队,都从国家带走了大量财物,同时消耗、摧毁掉了大量资本。由于罗马陆军和海军的无能,匪帮和海盗在各地蜂拥四起,啸聚成群。在撒丁和小亚细亚的内陆地区,盗贼猖獗竟成了地方特色。在阿非利加和远西班牙,建立城墙和碉堡用以加强城市防御成了必要之举。海盗的种种可恨可恶之处,已在其他相关内容中做了论述。这种情形所导致的必然结果,便是钱荒或粮贵,为缓解此状况,各省省长常颁布禁令来实施干涉,禁止从本省输出黄金或谷物,但在如今这种状况下,即使采用这种堪称灵丹妙药的方法也无济于事了。除了一般的灾害,民社局势无处不受到地方混乱和公职人员舞弊的扰害。

各省通况

压迫和怨怒并不是暂时的,民众难以挣脱这些年以继年、长期存在、日益严重的剥削。经营良好的私人经济无奈只能在压力之下苟延残喘,从塔古斯(tagus)河畔蔓延至幼发拉底河流域,所有的国家都深陷在无法言说的苦难之中。早在罗马纪元684年即公元前70年,已有一篇文章曾提到:“所有民社被摧毁了。”在一些经济情况相对较好的地方,比如西班牙和纳博高卢(narbonesegaul),据记载其情况亦复如此。在小亚细亚地区,像萨摩(samos)和哈里迦纳索(halicarnassus)这样的小城镇,也是一片萧索,几乎空无一人。在这里,跟饱受折磨的自由民比起来,合法的奴隶身份似乎为人们提供了避难天堂,根据罗马政治家的描述,甚至最隐忍的亚细亚人也处处民不聊生。将这个时期的犯罪记录收集在一起,就可以发现,人类可以在犯罪深渊中极限堕落,而同时面临这些暴虐无边的压迫,人们会用同等残暴的方式反抗并寻求正义。在这些记录中,罗马贵族的肆虐暴行,和希腊人、叙利亚人和腓尼基人承受的苦难一览无余。即便是罗马自己的政治家也公然不讳地坦承,在希腊和亚细亚全境,罗马这个词儿代表着恶贯满盈,人们对其极度厌恶。甚至有一次,海上赫拉克里亚地区的人们竟将罗马派来的税吏全部杀死,唯一遗憾的是,这种事并不常见。

恺撒和各省

新君主亲自逐个巡视他的“农场”,这一举动却招来罗马贵族的无情嘲笑。实际上,就各省状况而言,目前迫切需要这样一位奇才的全部热心和智慧,正是有了这样的奇才,王者之名才不会被各民族视为尽显人类缺陷的典例。现存的问题和弊病需要时间来处理和恢复,恺撒关心的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尽可能不再带来新的伤害。

恺撒时期的官吏

恺撒时期,对政府的行政体制进行了彻底改造。苏拉时代,各省代执政官和代副执政官实际掌握着一省的主权,且不受任何管制;恺撒时期的代执政官和代副执政官,则如同纪律严明的仆人,其主权完全掌握在严厉的主人手中。主人将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直至终生,因此与那些年年更换的众多小暴君比起来,臣民与他的关系也更加自然从容,更易被接受。各省省长人选无疑仍然出自于每年退休的两位代执政官以及十六位代副执政官之中,但由于皇帝直接举荐了八名代副执政官,因此,各省省长的任命和分配完全由他操控,也就是说,实际上是皇帝确定各省省长人选。如此一来,省长的职权实际上也受到了限制。他们仍然掌握司法监督和民社行政管理的权力,但他们的统帅权却被罗马政府新任的最高统帅以及与省长共事的副将牵制,显得疲软无力。在当时,各省的税收事务几乎全部移交罗马派遣的专员处理,自此以后,省长身边常伴有罗马帝国派遣的各类助理官员,而这些官员或受军纪军法的严格控制,或受更为严苛的国内法纪约束,绝对服从于皇帝。在以前,省长和财务官似乎是被派遣而来征捐募税的匪徒,而如今恺撒派出的监察官员,来到当地的使命是保护弱者不受强者威胁,他们代替了昔日的无能骑士团以及元老院派出的庸碌的监察陪审团,如今他们必须在公正严明的君主面前交出满意的答卷。恺撒第一次做执政官时,就针对勒索颁布了极为严格的法律来约束省内的高级将领,该法令执行的严格程度甚至超过了条文的字面描述。如果税吏确实做了不公正的事情,则须接受极其沉重的惩罚,正如当时奴隶和脱籍人违抗主人而遭受的残酷家法一般。

规范公共负担

反常的公共负担,被削减至正当且可满足实际需求的比率,日常负担也大大减轻。上文已经提及对于税收的综合规范管理,拓宽免税范围,普遍下调直接税税率,什一税制只限用于阿非利加和撒丁两地。彻底废除直接税征收时的中间人制度等举措,是有利于各省民众的改革的。此前,平民党最伟大的前辈塞多留(sertorius),为让属国臣民免去承担驻兵开销的负担,而坚持让士兵自建城市式的固定营地。我们固然无法证明恺撒是否想效仿塞尔托乌斯,但他至少在变僭主为国王之后,没有把臣民扔给士兵,他的这种政策和精神为后人所继承,也因此创立了如今的军营,再逐步把军营发展为城市,使其成为意大利文明在边疆蛮夷之地的集中代表。

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影响

除了遏制各省官员的徇私舞弊,恺撒要完成更棘手的任务,就是将各省民众从罗马资本的压迫下解放出来。若不采取比邪恶本身更危险的手段,就无法直接打破资本的力量。政府暂时只能消除某种孤立的弊病,比如恺撒禁止国家特使利用职位之便谋取经济利益,并且严格执行通用刑事法律和推广适用至各省的高利贷法律,来约束处理公然的暴行和明目张胆的高利贷行为。但只有推行了更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各省才可能重振昔日繁荣,最终根治社会积病。不久前,为了缓解某些省份的破产状态,恺撒曾发布了几次暂行规定。罗马纪元694年即公元前60年,恺撒任远西班牙省省长时曾规定,负债者收入的三分之二需交付债主,以这种举措来偿付债务。同样,卢奇乌斯·卢库勒斯在担任小亚细亚省长时,也曾直接取消了部分极度膨胀的拖欠利息,同时,负债人土地收益的四分之一以及他们从房租或奴隶劳动中所得利益的适当比例,都要拿来还付剩余利息。虽然并无明确资料记载,内战后恺撒在各省是否施行过类似的债务普遍清偿举措,但通过上文所述内容和在意大利所采取的措施来看,我们不能质疑恺撒也为此目标做出过努力,至少这是他伟大计划中的一部分。

恺撒尽人力之所为,努力让各省民众摆脱罗马官吏和资本家的压迫,也可以肯定,他建立的新政府充满活力,因此可以吓走边境的野蛮民族,新政府如冉冉升起的太阳驱散了薄雾一般,驱逐着海上及陆地的盗匪。无论曾经的伤还如何作痛,恺撒的出现,让历经磨难的人们看到了一个更宽容时代的曙光,见证了几个世纪以来第一个开明而人道的政府,一个通过自身的强健而不是一味软弱退缩来追求和平的政府。也正因如此,在这位伟大的解放者的葬礼上,属国臣民与大多数罗马人一起齐声哀悼。

希腊—意大利国家的兴起

但是,恺撒改革省政的要务并不是废除现有弊端。按照贵族党和平民党的观点,在罗马共和国,各省一直只能被当作“罗马人的外乡地产”,并且它们的功能和效用也照此安排管理。但现在,这种观点已经过时了。为了给复兴崛起的希腊—意大利国家创造足够的空间以建立新家乡,以上那样的省份已经在逐渐消失,家乡的几个组成部分没有哪一个是专为了另一个而存在的,而是各部分间互相依赖,共同组成整体。在这个恢复青春的家乡出现了新的事物,一种新的生活,一种更新鲜、更宽广、更宏伟的民族生活,新生活本身已能够战胜旧意大利无可救药的痛苦和不平。

众所周知,这些想法并非首创。几个世纪以来,从意大利往行省迁徙的移民行为,不断地发生着,尽管移民本身并非有意识地扩大领土,但该行为无疑为意大利的扩张开了先路。罗马平民党君主制的创始人盖乌斯·格拉古,是外阿尔卑斯之战的发起人,他开创性地将迦太基以及纳博(narbo)征服为殖民地,也因此成为第一个系统性地指导意大利人向境外移民的人。之后,罗马平民党出现了第二位天才政治家昆图斯·塞多留(quintussertorius),他首次把拉丁文明引入野蛮的西方人中,他为西班牙省的贵族青年提供罗马礼服,力劝他们讲拉丁语,并敦促他们前往他在奥斯卡(osca)创立的学府,深入学习意大利文化。恺撒最初从政时,各省和保护国中已有大批意大利人,尽管在很大程度上其数量不稳定、分布不集中。且不说西班牙省和南高卢正规的意大利城镇,我们只需回顾赛尔托里乌斯和庞培在西班牙,恺撒在高卢,尤巴在努米底亚,宪政党在阿非利加、马其顿、希腊、小亚细亚和克里特,罗马人征募了众多公民队伍,此事便可一目了然。更不要说,早在赛尔托里乌斯战争时期,科杜巴(corduba)的城邦诗人,就已经开始用拉丁七弦竖琴弹唱起赞美罗马将军的颂歌,虽说其曲调不合;恺撒逝世不久,当时意大利境外最著名的诗人,外阿尔卑斯奥德(aude)的普布利乌斯·特伦提乌斯·瓦罗(publiusterentiusvarro),就发表了希腊诗歌的译本,并以其优美的文字而闻名遐迩。

另一方面,我们可以说,自罗马诞生以来,拉丁和希腊特性就开始相互渗透。在意大利统一时,作为征服者的拉丁民族已经同化了所有被征服民族,但唯独希腊文化被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并入本国,从表面上看,并未被同化融合。无论罗马军团士兵开赴何方,希腊的教师都会紧随其后,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希腊教师也可称得上是征服者。我们发现在很早以前,教授希腊语的著名教师就已经定居在瓜达尔基维尔河沿岸,在奥斯卡的学府中,希腊语和拉丁语同时作为授课内容。罗马的高雅文化,本身其实就是用意大利语来传播希腊文学和艺术的伟大福音。看似温和谦虚,实则掠夺成性的征服者,用西方蛮族自己的语言来宣传希腊文化,对此希腊民族至少无法大声反抗。希腊每个地方的人民,都认为罗马是希腊文化的剑盾,其中感受最深的,应该是那些居住在边界地区的希腊人。在那里民族性遭受野蛮民族威胁,同时民族感情也最强烈、最纯粹,比如在马西利亚(massilia)、黑海(blacksea)北岸、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流域。事实上,亚历山大所做的工作,为几百年后庞培在远东地区创建城镇奠定了基础,在此意义上,后者可谓是前者的复兴。

一个具有两种语言、单一民族性的意大利—希腊帝国的构想并非首次提出,否则就只不过是一场失误,但这一想法是逐步形成的,从浮动的构想进而发展成为坚定的理念,从分散的初步努力到建立坚实的基础,这是罗马平民党第三位也是最伟大的政治家的成就。

统治民族犹太人

若要保持罗马帝国在政治和民族层面的平等,首要也是最重要的先决条件,就是维护和扩大两个共同统治民族的地位,同时尽快吸收那些野蛮的种族或者那些他们认为野蛮的一切。

某种意义上,在罗马民族和希腊民族之外,我们无疑还能列举出与之并驾齐驱的第三个民族,该民族存在于当时世界各地,并注定在恺撒的新政府中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我们所说的正是犹太民族。这个卓越的民族,柔软却又坚韧,正如在当今世界一样。在古代,犹太人也是四海为家却又无立足之地,其势磅礴却又微如蝼蚁。大卫和所罗门的后代,对于那个时代的犹太人来说,其意义相当于当今耶路撒冷在犹太人心中的地位。为了宗教和精神的统一,这个民族诚然在小小的耶路撒冷王国建立了有形的聚居地,但是该民族本身不但包括哈斯摩尼(hasmonaeans)的臣民,也包括遍布整个帕提亚帝国和整个罗马帝国的无数犹太人。特别是在亚历山大城和昔兰尼城,犹太人在当地建立了行政自治,甚至还建立了地界分明的“犹太民社”,与如今的“犹太区”基本无异,但当时的“犹太民社”更自主,而且由“人主”担任最高审判员和行政官,监督管理民社。

在恺撒时代之前,犹太人口在罗马城已然数目众多,而且当时的犹太人以共同民族的身份认同而紧密相连。这一时期某位作者曾表示,一旦各省省长在行省里冒犯了犹太人,其处境就相当危险,因为他必定会料到自己回国时,会被首都民众嘘声不止。即使在当时,犹太人也主要从事商业活动。犹太商人与攻城略地的罗马商人并驾齐驱,正如在之后时期中,犹太商人追随热那亚人(genoese)和威尼斯人一样,如此一来,四处涌来的资本不是流入罗马商人手中,便是进入犹太人的口袋。

我们也发现,在这个时期,西方人对这个绝对的东方民族以及他们奇怪的观念和习俗,怀有独特的反感。当时,各民族之间交杂融合的情景绝无可喜之处,当然犹太教虽不是其中最为可喜的特色,但却是事物自然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个历史因素,因此政治家既不能忽视其存在,也不能压制其发展。恺撒正如他的前人亚历山大一样,对情势做出正确的了解和判断后,反而尽可能地促成这一要素。亚历山大奠定了亚历山大城犹太教的基础,其尽心之举带给犹太民族的贡献,可比拟犹太人大卫在耶路撒冷建立神庙,恺撒也通过特殊的恩惠和特权,提升了亚历山大城和罗马城中犹太人的利益,特别是对他们的特殊宗教崇拜给予保护,免受罗马以及希腊地方祭司的干扰。当然,这两个伟人并没有考虑将犹太民族放在与希腊或意大利—希腊民族同等的地位上。但是,犹太人不像西方人那样接受潘多拉的礼物,或者更明确地说,犹太人并不欢迎政治组织,并且本质上对国家状态保持漠不关心的态度。他们谁也不愿意放弃犹太民族特性的核心,随时随地、随心随性地准备对冠以任何某种民族的名义加以掩饰,并愿意在一定程度上适应其他民族的习惯,正因为如此,犹太人仿佛注定为某种国家而存在,这种国家应该建立在现存的成百上千个政治废墟之上,其民族性略显抽象且从一开始就不甚明确。即使在古代,犹太教也是世界主义和分解国家的活跃因素。从这个角度上看,犹太民族在恺撒国中属于特权成员。恺撒国的政体不过是世界公民制,其民族性不过是人性。

希腊主义

但是新公民国中,绝无仅有的积极元素仍然是拉丁民族和希腊民族。如此,具有特殊意义的意大利共和国便不存在了。但也有传言称,恺撒故意破坏意大利和罗马城,并有意将帝国中心转移到具有希腊风的东方,计划将伊利翁或者亚历山大城定为帝国首都,但显而易见,这不过是贵族一怒之下散布的愚蠢谣言。恰恰相反,在恺撒的组织建构内,拉丁民族一直保持着优越地位,而下列事实也能证明这一点,他制定的所有法律条文都由拉丁文发布,尽管那些针对希腊语国家的条文同时也用希腊语发行。总体来说,他在自己君主国中,对这两个伟大民族关系的处理,正如他的共和前辈在统一的意大利中对两者关系的处理。凡有希腊民族的地方,其民族性均受到保护,且在情势允许的前提下,允许意大利的民族性延伸,各个被吞并民族的遗产也都归意大利人所有。此举十分有必要。在这个国家,如果希腊成分和拉丁成分完全居于平等地位,极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带来灾难性后果,就像几百年后拜占庭主义招致的灾祸一般,因为希腊元素不仅在各种艺术思想方面优于罗马,且希腊元素在数量上也处于上风。

在意大利境内,大量被迫或者自愿移民前来的希腊人或者具有一半希腊血统的人,都是传播追随希腊文化的使徒。表面看来,他们微不足道,但其影响力不可低估,在这方面,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最引人注目的现象说明:希腊裔仆人对罗马君主的控制,自有君主制以来就存在了。在这份冗长且又令人厌恶的名单中,列在第一位的就是庞培的亲信仆人米蒂利尼的提奥法尼斯(theophanesofmytilene),凭借对软弱主人的掌控,他在庞培和恺撒战争爆发中的贡献可能超过任何一个人。他死后,被自己的同胞敬若神明,并非全无缘由。他似乎开创了帝国时代的奴仆政治,这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希腊人对罗马人的统治。因此,政府有理由不鼓励传播希腊风气,至少在西方,官方不会推广希腊文化。如果西西里不但摆脱了什一税的负担,而且民社还都被赋予与拉丁民族同等的权利,这大概意味着在适当的时候,西西里与意大利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但恺撒的计划只可能是,在他的构想里,这个美丽的岛屿,虽然当时十分荒芜且实权大半都被意大利人掌控,但它注定不会是意大利的一个邻国,而是意大利国内最好的省份,应该完全合并进意大利。但除此之外,希腊风气无论存在于何处,都得到维持和保护。虽然政治危机可能导致恺撒有意摧毁希腊文明在西方和埃及的势力,但在马西利亚和亚历山大城,希腊文明没有被毁坏,希腊民族性也没有被剥夺。

拉丁化

另一方面,在帝国各个角落,政府通过殖民化和拉丁化,不遗余力地推行罗马文化。政府奉行如下原则:各省的所有土地,只要未经政府法令许可让渡给民社或者私人,就都属于国家财产,这些土地的持有人只拥有临时获准的、可能随时被撤回的可继承的所有权。这一原则毫无疑问是形式法律和暴力联合之下的产物,但是为了自由处理那些被吞并民族的事务,这又是不可避免的必要之举。平民党提出的这一理论也由此被恺撒升华为君主法的基本原则。

内阿尔卑斯高卢

当然,要扩张罗马的民族性,首要解决的就是高卢问题。长期以来,罗马平民党一直认为波河彼岸的各民社加入罗马公民团之事早已完成,但实际上该任务直到如今(罗马纪元705年即公元前49年)才由恺撒彻底完成,由此一来,内阿尔卑斯高卢才彻底获得了与罗马完全平等的政治权利,即使大部分居民长期以来已经享有了该项权利。实际上,在内阿尔卑斯高卢省被赋予拉丁权的四十年间,该省已经完全拉丁化了。那些出自恺撒军团、为其开疆辟土、以其军功赢得罗马佛罗场甚至罗马元老院席位的排外派,可能会嘲笑凯尔特拉丁人浓重的口音和喉音,嫌弃茵苏伯利亚人(insubrian)和威尼斯人缺乏“难以捉摸的首都优雅风度”。然而,拥有密集农业人口的内阿尔卑斯高卢甚至在恺撒时代之前,就是意大利的属国,几个世纪以来,这里一直是意大利风俗和意大利文化真正的庇护所。事实上,拉丁文学教师在任何地方,都无法享受到在首都所受到的高度鼓舞和赞许。

纳博省

如此一来,内阿尔卑斯高卢已基本被意大利合并,它昔日的地位,则由外阿尔卑斯高卢来代替。恺撒将外阿尔卑斯高卢由边境省变为内陆省,由于其地理位置便利、气候适宜,相比其他区域更适合逐步发展为意大利领土。根据罗马平民党海外移民的旧目标,该地是意大利移民的主要流向。一方面,新移民的加入再次加强了政府对古老的罗马殖民地纳博的统治,另一方面,罗马政府还在距离纳博不远的贝特雷(baeterrae,又称贝继耶[beziers]),罗纳河(rhone)畔的阿雷拉特(arelate,又称阿尔勒[aries])和阿劳西奥(arausio,又称奥兰治[orange]),以及新海港佛罗尤利(forumjulii,又称弗雷瑞斯[frejus])建立了四个新的公民殖民地,同时这些殖民地的命名也是为了纪念那些出征北高卢(northerngaul),为帝国而战的英勇军团。政府会将拉丁市权赋予大部分没有殖民团的乡镇,并引导这些乡镇逐渐实现罗马化,此举与曾经在波河彼岸高卢地区实施的举措一样。尤其是尼茂苏斯(nemausus,亦称尼姆[nimes]),该地是马西利亚人在反叛恺撒的战争失败后,被罗马夺取的领土中的重镇。尼茂苏斯从马西利亚的一个乡村变成了拉丁的城市民社,被赋予了大片的领土,甚至享有造币权。内阿尔卑斯高卢因此从预备阶段进而发展到与意大利完全平等的地位,与此同时,纳博省也进入预备阶段,正如之前的内阿尔卑斯高卢一样,这里最重要的民社享有完全的公民权,其余的民社也具备拉丁权。

北高卢

在帝国其他非希腊非拉丁地区,由于过于偏远,意大利的同化进程对其影响甚微,恺撒也只是有节制地仿效当初在高卢地区设立纳博的先例,建立了几个意大利文明中心,以便凭借它们的力量,为实现未来的完全平等做好准备。在帝国所有省份都可以找出此类的初步努力,除了最贫穷、最不重要的撒丁。恺撒在北高卢如何行事,上文已经提及,拉丁语虽然尚未被用于所有公共事务,但已经获得官方认可。而拥有意大利体制的最北城市,便兴起于莱曼湖上的诺维奥杜努姆(noviodunum,亦称尼永[nyon])殖民地。

西班牙

当时的西班牙大概是罗马帝国中人口最密集之地。在这里,恺撒的殖民团和原著居民都聚居在希腊—伊比利亚的重要港埠恩波利(emporiae)。但近期发现的史料显示,大批首都无产者组成的殖民团,也曾被安顿在距离安达卢西亚腹地塞维利亚(seville)不远的乌尔索(urso,即奥苏纳[osuna])小镇和该省的其他乡镇。恺撒在古老富庶的商业城市加的斯(gades)担任副执政官时,就对该城的市政自治制度进行了适当改造,如今加的斯也已从皇帝手中获得了完全的意大利城市自治权(罗马纪元705年即公元前49年),一如当年图斯库鲁姆在意大利的情形。加的斯是第一个在意大利境外,非罗马所建立却又加入罗马公民团的城市。几年后(罗马纪元709即公元前45年),西班牙其他民社也被赋予同样的权利,另外还有一些民社也获得了拉丁权。

迦太基

在阿非利加,此前盖乌斯·格拉古没被允许的计划,而今却开始执行了。在罗马的世仇盘踞之地,入驻了三千多名意大利人组成的殖民团和大量来自迦太基的租客或投靠者。凭借非常有利的地势,这座新维奴殖民地(venus-colony)——罗马迦太基,迅速腾飞繁荣。乌提卡(utica)本无法与迦太基匹敌,但为复兴迦太基,政府预先将拉丁权赋予了乌提卡,在一定程度上算作补偿,迄今乌提卡已发展为省内首府和首要商业重镇。在帝国新领土努米底亚附近,曾被分配给罗马佣兵团首领普布利乌斯·西提乌斯(publiussittius)及其部队的重要领地——锡尔塔(cirta)和其他民社,如今已成为合法的罗马殖民地。该省中繁华壮丽的城市,曾被怒火中烧的朱巴以及宪法党溃军破坏,重启复兴之路毕竟不像付之一炬那般简单迅速,多年之后,许多残破的遗址总让人回想起那个绝望的时期。但两个新维奴殖民地,迦太基和锡尔塔却成为并长久以来一直保持为阿非利加—罗马文明中心。

科林斯东方

在荒凉的希腊土地上,恺撒除了着手其他计划,如在布特罗顿(buthrotum,今科孚岛[corfu]对面)建立罗马殖民地外,还尤其热衷于重振科林斯。他不仅将一个规模庞大的殖民团调来此地,还专门拟定了一个凿通地峡的计划,以避免绕航伯罗奔尼撒半岛途中遭遇危险,同时令科林斯—萨罗尼湾成为意大利和亚细亚之间交通的必经之路。最后,这位君主竟然在遥远的希腊东部,也建立了意大利人定居点。例如在黑海沿岸,意大利殖民团和恩波利(emporiae)的情况一样,都是与原住居民一起居住在赫拉克里亚和锡诺普(sinope);在叙利亚沿海,重要港口贝鲁图斯(berytus)与锡诺普一样获得了意大利体制;甚至还有一个罗马殖民站设立于埃及俯瞰亚历山大港的灯塔岛上。

意大利市政体制在各省的延伸

意大利市政自治制度通过这些法令,以一种较以前而言更为全面的方式被引入各省。完全的公民社,包括内阿尔卑斯高卢省的所有城镇,以及一些分散在外阿尔卑斯高卢或其他省份的公民殖民地和公民自治市,在某些方面享有与意大利的平等地位,比如它们行政上基本自治,并且还可以行使有限的司法裁决权。而另一方面,更重要的诉讼则需交由罗马当局派来的官员——通常是各省省长处理。正式自治的拉丁民社和其他被解放的民社,如今也包括西西里和纳博高卢两省内的全部非公民民社,当然还有大批其他省份的民社,均享有行政自治权,而且还可能会享受不受限制的司法审判权。因此在这些地方,各省省长只能采用较为武断的行政监察权来干涉。虽然早些时候在各省省长所辖制的省份,也存在完全的公民民社,如阿奎莱亚(aquileia)和纳博,也有像内阿尔卑斯省一样,整个省份都是意大利体制的民社。但现在来看,有一个省份同意大利一样,全部都是罗马公民,其他省份也有希望变成这样,如此景象即使在法律层面不算新鲜,但至少在政治层面上可算作创举。

意大利和各省间差别减少

如此一来,首先意大利与各省之间存在的实质差别消失了;再者,军队通常驻扎在各省而非意大利的现象也在逐步消失;现在,军队只驻扎在边境地区以保卫疆土,而在没有驻军的各省如纳博和西西里,统帅不过是个虚名军官。意大利与各省的差异一直存在而且会继续存在,而这种差异又是由其他方面的差异造成的,如今也绝对不会消除,因为意大利是民事司法裁决体系下的执政官、副执政官监管制,而各省却是军事司法裁决体系下的省长、特派官员监管制。但长期以来,根据民事和按照军法而进行的诉讼程序实际上已经趋于一致,不管皇帝如何更迭,官员的头衔如何更换,其实质并无太大改变。

在各式各样的城市基础和相关法令中,蕴藏着一个确定的体系,即使无法确认这些是否全部由恺撒执行,至少相关构想可以追溯至恺撒。意大利原来是各个附属民社的女主人,摇身一变竟成了意大利—希腊民族的母亲。那么,完全与母国平等的内阿尔卑斯高卢省就代表着一种承诺和保证:正如罗马共和国强盛时期一般,恺撒的君主国中每个拉丁化的地区,都有希望取得跟姐姐甚至跟母亲一样的平等地位。其他邻近区域,如希腊风格的西西里以及高卢南部地区,已经处于快速拉丁化中,迈入预备阶段,随时可以实现与意大利在民族上和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帝国的其他省份还处于距平等更远的预备阶段,如同曾经纳博是南高卢的罗马殖民地一样。沿海大城市如恩波利、加的斯、迦太基、科林斯、本都的赫拉克里亚、锡诺普、贝里图斯以及亚历山大,现在都已成为意大利或希腊—意大利民社,甚至成为希腊东方的意大利文明中心,成为这些地区在未来与帝国在民族和政治上平等化的柱石。罗马城邦对地中海沿岸城市的统治已经结束了,取而代之的是新出现的地中海国家,该国推行的首要举措,就是补偿本城邦针对文明所做的最大的两件暴行。罗马统治地区两个最大商业集市遭受破坏一事成为罗马城邦暴政的转折点,标志着罗马民社的保护制开始转变为主国对属国的政治肆虐和财务剥削。迦太基和科林斯两座城市快速振兴、恢复繁荣,标志着这个伟大的新国家的创立,新国家引导地中海地区的所有属国,让其在民族和政治上达到平等,并相互团结为一体。也难怪,除保留科林斯的旧名字外,恺撒还赐予其新的名称:“朱利之荣”(lavsjvli)。

新帝国的组织架构

统一的新帝国由此具备了一种民族性,该民族性必然缺乏个性,不是自然的鲜活产物,而是人为的无生命产物。此外,帝国需要统一反映各民族总体生活的行政机构和组织体系,统一宗教、司法、货币和度量衡。当然,多样化的地方差异与总体上的本质统一可以并存。在这些方面,我们只能谈论其初步进程,因为恺撒君主国的统一大业在未来才能实现,他如今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以后几个世纪的国家建设奠定基础。但是,这位伟人在这些领域描绘的蓝图,仍有一些依稀可以辨认,这远比研究他如何复兴各民族的废墟更令人愉悦。

帝国的民情调查

在组织体系和行政机构方面,前文已阐述了新统一最重要的因素,即统治权从罗马市参议会手中转移到地中海君主国皇帝手中,市参议会被转变为代表意大利和各省的帝国最高参议会,且帝国现在开始将罗马或者说普遍的意大利民社组织形式引入各省民社。我们所说的另一种转变方式——先将拉丁权,而后将罗马权赋予那些业已成熟且可以加入统一国家的民社,这样也就逐渐实现了统一的民社秩序。但在此过程中,有一点人们不能等太久。新帝国迫切需要一个机构,将行政的基础信息,即各个民社所占人口和财产的比例,呈现给政府,换言之,帝国需要一个改良版的民情调查。为此,恺撒首先改革了意大利的民情调查。按照恺撒的法令,实际上可能因为内战,只执行了法令中某些在原则上采纳的管理方式,根据这些条例,未来在罗马民社进行民情普查时,每个意大利民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必须同时登记每一个城市公民及其父亲或其解放者的姓名、地区、年龄和财产信息。这些名单需要尽早提供给罗马监察官,以便他能够在适当的时间完成罗马公民和罗马财产总册的编写。恺撒有意把此类机构也引进各省,这一点从两方面可以证明:首先,他命人丈量和调查整个帝国的土地,并登记造册;其次,他所做的这类安排本身有着特殊意义,因为这实际上提供了一种通用的范本,便于在国内的意大利以及非意大利民社中完成帝国所需的调查。显然恺撒有意借此重温早期共和时代的遗风,并重新引入早期共和国所实行的帝国普查。昔日的帝国普查与恺撒推行的意大利调查大致相仿,通过类似的延伸,将罗马城民情调查制的规定和其他基本规则应用于意大利和西西里的所有附属民社。废除民情调查是麻痹的贵族任其衰落的鲜明表现,此举令最高行政当局无法了解一切人力和税收资源概况,并且失去了所有可能的有效管制。现存的迹象以及事物之间微妙的联系,都明确地显示出,恺撒准备恢复荒废了几个世纪的民情总调查。

帝国的宗教

可想而知,在宗教和司法上绝对不会存在彻底的平等,尽管帝国对于地方信仰和市政法规持有宽容态度,但是仍需要一个与意大利—希腊民族性相通的共同崇拜,也需要一部高于市政法规的通用法典。帝国需要它们,事实上这两者都已存在。在宗教领域,人们几百年来一直致力于通过外部借鉴和内部调整各自神灵概念,将意大利和希腊崇拜融合在一起。而且由于意大利神灵柔弱无形,所以可以轻而易举地将罗马神朱庇特化为希腊神宙斯、罗马神维纳斯化为希腊神阿芙罗狄忒、拉丁信仰的每一个基本观念化为其希腊对应概念。意大利—希腊宗教在现存基础上进一步得到了发展。在这个方面,人们如何意识到他们已经超越了特定的罗马民族性,进而迈入意大利—希腊的准民族性,可见上文中提及的瓦罗的神学。他曾对罗马人和希腊人所认可的“共通”神,以及罗马民社的特殊神加以区分。

帝国的法律

在刑法和警察法方面,政府则实行直接干涉,在明智的立法基本上可以满足案件的合法需求。为了帝国的统一大业,立法层面必须要达成一致,鉴于上述情况,此事并不困难。反之,在民法中,创议权属于商业交易,立法者只能掌握法条字句形式的拟定。统一帝国的法典早已在商业贸易中自发形成,绝非立法者创造而来。罗马城市法律的制定仍旧以十二铜表(twelvetables)中所载的拉丁国法条文为基础。后期法律必然会在细节上进行适当改进,以适应时代发展,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可能就是:废除诉讼中以原告、被告固定声明形式开始的不便模式,改为由主诉官下发给单个陪审员书面指示(formula)的方式开始。但大致看来,民众立法只能堆积在古老国法基础上,又堆砌上大批与英国成文法相仿的、陈腐且无人问津的特殊法条,因而造成无尽的混乱。显然,尝试将这些法律以科学的形式和体系进行整合,的确为民法改革的曲折道路带来一丝曙光,但其根本缺陷仍然存在。试想一部四百多年前的城市法典,附加各种繁复混乱的修正案,而今却要作为一个大国的通用法,对此任何罗马布拉科斯顿(blackstone)都无计可施。

新城市法律及法令

商业贸易为自身提供了较为全面的补救。在罗马城内,罗马人和非罗马人之间繁盛的贸易交往,早已发展出一种国际私法(iusgentium),也就是说,当时已经出现了一批专门与商业交易相关的规则。当一个案件不能只根据罗马人自己或任何其他民族的法律进行判决时,罗马法官不得不撇开罗马的、希腊的、腓尼基的抑或其他法律的所有特殊性,转而回归到所有交易存在的普遍性——为交易奠定基础的共同正义感,继而对案件进行处理。

首先,作为罗马公民间合法交易的准绳,新的法规实质上作为新城市法取代了以往弃用的旧城市法。新城市法的主要基础实际上是两种法律的折中产物,是本国十二铜表法以及国家法或即民族法二者的妥协。虽然当时进行了一些相应修改,但涉及婚姻、家庭以及继承权的法律,基本上遵循十二铜表法,而所有涉及财产包括所有权和合同的条例,则依照国际法。在这些事务上,人们甚至还从当地的省级法律中借鉴了许多重要规定,例如高利贷法和抵押制度(hypotheca)。究竟是何人何时何地开始这种全面革新,是突如其来还是逐渐发展的,是一个人抑或是几个人开创的,我们无从得知。我们只知道,这种改革自然地由罗马城的法院开启先例。最初该法律有明文规定,每年由城市副执政官上任时发布,告知众人在即将开始的司法年度中,最重要的最高法律原则(edictumannuum或perpetuumpraetorisurbanideiurisdictione)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参考。尽管早些时候在革新上可能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但直到如今改革才得以完成。新法典是理论的、抽象的,因为罗马的法律在此褪去了先前形成的鲜明民族特性,但同时新法典也是实际的、确凿的,因为它绝不会消失在一般朦胧晦暗的普遍公平之中,亦不会消失于纯粹虚空的所谓自然法则之中,而是被确定的官员根据固定规则应用于确定的具体案件上。这一点不仅能够体现在城市法中,而且从根本上变成了城市法律中的明文规定。此外,该法典也适应当时的需求,因为它所提供的新的法律形式,更加便于人们处理诉讼,也更方便购置财产和缔结契约。

最后,该法典已在罗马帝国全境成为附属法律。即便各式各样的地方法律被保留下来,以处理那些并不直接涉及商业的法律关系,同时也会处理同一法律管辖范围内的地方事务,但不论是在意大利还是各省,一旦要处理不同法律区域的财产纠纷,虽然从法理上来讲并不能直接运用城市法,但需要城市法作为范本来指导。因此,城市法令在当时的地位,完全可以比拟罗马法在我们政治发展中所占据的地位。当然只要这样的对立组合起来,就会变得既抽象又具体。相比之前的法律准则,这种法律的优势在于其交易方式较为灵活,所以,它与地方法令一道成为通用的辅助法律。不过,罗马的法律发展同我们相比,具有一个极大的优势,即无民族特性的立法,似乎并没有像我们这样通过人为手段来促进其诞生,而是顺其自然,水到渠成地出现。

恺撒编制新法典

以上便是恺撒所面对的法律状况。如果他计划编制一部新法典,不难看出他的意图何在。当时的法律只囊括了罗马公民的法律,之所以能成为帝国的通用法律,只是因为帝国适应时势的法典本身就能成为帝国全境内通用的附属法律。

在刑法方面,如果该计划竟然包括刑法,那么只需修正和编纂苏拉的法令。在民法方面,对于一个民族性即人性的国家来说,必要而且唯一可能的民法制定方式,就是以固定和准确的成文法形式,来修饰已经自发地从合法商业中发展出来的城市法令。罗马纪元687年即公元前67年的科尔涅利乌斯法,在这方面迈出了第一步。该法令规定,法官必须遵守他在最初就职时所设立的原则,不能任意武断地引用其他法律。这条法规,可媲美十二铜表法,这一法规对于后来修订城市法的意义,相当于十二铜表法在修改此前城市法中发挥的作用。但是,尽管在科尔涅利乌斯人民决议法案之后,法令不再隶属于法官,但法官依法受法令的约束。虽然新法规实际上在法律管理和司法指导中,剥夺了旧城市法的功用,但是每个城市法官在他入职时,仍然可以自由地、任意地更改法令。因此十二铜表法及附加条例,其重要性仍然超过正式的城市法令,所以每每遇到相关冲突,要想破除陈旧的规则,必然会出现裁判官的武断干涉,因此,严格来说,只有破坏正式法律才能带来改变。

在罗马外事法庭和各省法律体系中,城市法是否要发挥辅助作用,完全、武断地取决于主审法官的喜好。显然,旧城市法只要尚未被转移到新城市法,确实需要被废除,至于新城市法,每个城市法官对它的任意改变需要被限制,同时,其作为地方成文法的辅助法律功能,也应该被规范。当恺撒拟定编制新法典计划时,其目的如上,也必须如此。但该计划并未被执行,因此,罗马法学的过渡状态长期存在,直到六个世纪后,恺撒的后人查士丁尼皇帝(justinian)才着手进行这一必要的改革,但仍留下许多缺憾。

最后,在货币和度量衡方面,拉丁制和希腊制的大致一体化实际上早已开始。自古以来,重量定义、容积和长度测定的统一,是商业和交易往来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而币制统一始于银币的引入。但是这些较为古老的统一是不够的,因为仅在希腊世界之内,就有多种度量制和币制并存。因此,在新的统一帝国中,任何尚未完成币制、度量衡统一的地方,十分有必要引入罗马货币制度和度量衡标准,这也是恺撒计划的一部分。如此一来,官方交易则只能使用统一的计量方式,非罗马制只限应用于地方通货上,或者规定其与罗马制之间的固定换算比率。然而,我们只能在币制和历法这两个重要领域,指明恺撒所采取的行动。

金币作为帝国货币

罗马货币体系以两种贵重金属为依托,这两种金属之间相互依赖,有着固定换算比率。黄金按照重量、白银按照钱币形式赋值,但实际上,由于大量的海外贸易,黄金远比白银占优势。我们无法断言,帝国早期阶段是否强制使用罗马货币,但无论如何,非货币的黄金基本上在整个罗马境内代替了帝国钱币的地位。又因罗马人禁止所有省份和保护国用黄金铸造货币,罗马便士(denarius)除意大利外,还在内阿尔卑斯高卢、西西里、西班牙等各个地方尤其是在西方使用,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已成为当地货币,所以黄金基本成了帝国钱币的替代品。

帝国钱币始于恺撒。正如亚历山大一样,他也用一个创举标志了一个拥抱文明世界的新帝国的开始,那就是将在全世界通用的唯一金属媒介,作为制币原料的首选。立即投入铸造的恺撒新金币规模大到何种程度,有一事实可作为证据,在恺撒逝世七年后埋藏的一个库藏中,出土了多达八万枚的这种金币。确实,财政投机可能也对此产生了一些影响。

至于银币,罗马便士几乎居于垄断统治地位,独霸西方。之前此事已经拥有良好基础,恺撒时期终于圆满完成。当时,唯一能与罗马制银币抗衡的西方马西利亚造币厂,被恺撒强制关闭。当然,在一些西方民社中,仍允许铸造银制辅币或铜制辅币,南高卢几个拉丁民社仍可以打造四分之三便士(threequarterdenarii),北高卢几个地区仍可以打造半便士(halfdenarii),甚至在恺撒时代之后,西方的一些民社仍在铸造不同面额的铜制辅币,但是这种小额的货币完全遵循罗马制定的造币标准,而其流通也几乎被限制在当地。

与此前的政府一样,恺撒也并无打算规范东方币制,东方流通着大量粗银货币,其中大部分都容易贬值且磨损也很严重,甚至在一些地方,比如埃及流通着类似于我们纸币的铜币。而叙利亚各商业城市中,严重缺乏与美索不达米亚通货相当的本国旧币。而后,我们在这里发现了一些后续规范,罗马便士成为法定货币,也是官方记账的唯一媒介,但当地硬币在一定范围内仍享有合法地位,而且要按照一定比率折合成便士,这样一来,显然当地货币处于不利地位。这种规定并非一次性推行的,或许在恺撒之前就已经引入了部分规范,但无论如何,恺撒的安排是对帝国币制必不可少的补充,他特意按照重量几乎相等的亚历山大货币模型铸造新金币,必定有意使之成为东方的流通货币。

历法改革

历法改革与币制改革的性质类似。说来也奇怪,罗马共和国竟还在使用旧历法,即十人专政时期默冬(meton)之前的八年三闰法(octaeteristhat)的改良版本,所以仍存在诸多缺陷。糟糕的数学计算和混乱的行政管理,导致按照历法计算的时间比真实的时间晚了整整六十七天,比如花神节本应在4月28日,但按历法计算,该节日竟延迟至7月11日。恺撒废除了这一旧历,在希腊数学家索西吉斯(sosigenes)的帮助下,将欧多克索斯(eudoxus)的埃及历法引入意大利农民纪年法中,并将这一历法与合理的置闰法相结合,开始应用于宗教和官方的活动。而与此同时,恺撒还废除了旧历法中以3月1日作为新年开始的规定,改原官方规定政府高官换届的固定日期1月1日(长期以来已成为民众生活中的重要日期)为新年开端。这两种改革都在罗马纪元709年即公元前45年的1月1日生效,该历法与以创始人命名的朱利安历法一道,在恺撒帝国瓦解很久之后,仍然是文明世界的规范性标准,并且大致看来至今仍在沿用。为了更好地解释说明,恺撒还在诏令中添加了一份由埃及天文观测而来的恒星历法,并不甚高明地将其转移到意大利恒星历法中,根据日历日期确定恒星的起落情况。在这个领域里,罗马世界和希腊世界也归于一致。

恺撒及其成就

这些就是恺撒地中海君主国的建立基础。在罗马,社会问题再度出现危机,对抗一旦出现就很难解决,一旦表现出来就无法调解。此前出现的危机得以化解,是因为意大利并入罗马而罗马也并入了意大利,在这个扩大和改造后的新国度里,旧矛盾并没有得到和解,只是被暂时搁置。如今罗马再次因地中海地区各个国家的并入或准备并入而得以存活。在旧意大利,穷人和富人之间的战争只能以某一民族的灭亡而结束,而今在地跨三大洲的新意大利,战争失去了意义,因此也不再有战场。罗马纪元五世纪时,贫富差距几乎要吞噬罗马民社,但建立拉丁殖民地的举措适时地消除了这一隐患。罗马纪元七世纪时所出现的更深刻的裂痕,也借助盖乌斯·格拉古和恺撒在外阿尔卑斯以及海外建立殖民地化解了。

单就罗马而言,历史不仅创造了奇迹,亦重演了奇迹,两度通过再造国家的办法,解决了该民族本身无法化解的内部危机。在这种再生国家中无疑也存在诸多破坏,意大利的统一建立于萨莫奈和埃特鲁斯坎等民族的废墟上,所以地中海君主国其实也建立在无数曾经活泼健旺的国家和部落废墟上。但这种破坏,带来了新生,带来了一株新鲜的、如今仍保持活力的根苗。为了新体制而被推翻的,只是那些次要的民族政权,它们注定要消失在文明的洪流之中。恺撒所做的毁灭,只是执行历史发展所宣告的预兆,而不论何方的文明火种,无论是自己民族的抑或是姐妹民族希腊的,恺撒都加以保护。他拯救并复苏了罗马文明,他不但保全了希腊要素,也通过自己重振了罗马的天才之智,复苏了希腊民族,继续了亚历山大大帝未竟的事业。我们可以相信亚历山大的风采,永远都存在于恺撒的灵魂中。恺撒并非分别解决了两个伟大的任务,而是找到了一种相辅相成的办法。人性的两大根本要素,即一般和个体的发展,或者说国家与文化发展,在距地中海岛屿和海岸遥远的、古老的以畜牧为生、原始质朴的希腊—意大利民族,曾经出现过统一的雏形,而后该民族被分解为意大利民族和希腊民族,并且在此之后几个世纪中一直保持分离状态。现在,特洛伊王子和拉丁公主的后裔,创造出一个没有固有文化、汇聚世界文明的国家,一个全新的整体,国家和文化再次在人类生存的繁荣盛世、在充满幸福的时代团圆会聚,适时而又圆满。

上文所述的便是恺撒事业的整个轮廓。他按照这一轮廓开展工作,几个世纪以来后人也都循着他预设的路线前进。即便后人不曾拥有如他一般的胆识和魄力,却也大致沿着他的志向努力推动历史发展,其中完成的很少,大部分处于进行中。他的计划是否完备,且留给那些同样抱有雄心壮志的冒险者来评说。在我们看来,他的计划中没有实质缺陷,这座建筑中的每一块石头都足以让一个人名垂青史,况且作为一个整体又是如此和谐。恺撒统治罗马的时间仅有五年半,在位时间还不及亚历山大的一半,况且在此期间,他出征七次,因此他在帝国首都总共停留的时间不超过十五个月。他不仅改变了当前世界,还决定了世界的未来,上自建立文明与野蛮之间的界限,下到修整首都街头的雨水坑。此外,他竟还有充足的时间和兴致注意到剧院的剧本竞赛,还撰写即兴的经文赠予胜利者。他的计划执行得快速而精确,这也证明该计划经过深思熟虑,深入推敲到每个细节才制定出来。但即使如此,各个部分的精彩程度却不亚于整个计划。有了治国大纲,新国家的未来也明朗了,有无限的未来承担整个架构的完成。就此而言,恺撒可能会说他的目标已经实现了。但这也不过是道听途说,很可能是他表达自己“死而无憾”的说辞。正是因为这座建筑需要无休无止地修筑,所以他在有生之年总是一次次地堆石砌瓦,永远以同样的灵敏、保持同样的弹性,殚精竭虑地坚持工作,从未有迟疑或耽搁,对他来说,仿佛只有今日没有未来。他就这样日以继日地工作着、创造着,他的成就可谓空前绝后。作为执行者和创造者,两千年后他仍存在于各民族的记忆之中,是人们心中独一无二的恺撒大帝。

如果著名序言中恺撒与拉贝利乌斯(laberius)之事,被引用为恺撒任意肆虐的例证,那么,人们一定完全误解了情况的离奇和诗人的反讽,姑且不论有人甚至天真地把欣然揣起酬金的诗人看作了烈士。

任何人若想对作家如今和曾经遭受的苦难进行对比,均可以从凯奇那的书信中找到相关资料。

1857年我写这句话时,人们还无法预知人类历史上一场空前的大规模战斗和最光荣的胜利是如何迅速使美国免于这种可怕的考验,确保了未来绝对的自治自由不受任何地方恺撒主义限制。

罗马纪元710年即公元前44年1月26日,恺撒仍为第四任独裁者;但在同年2月18日,他已改为终身独裁者。

规定独裁的条文似乎一并提出“道德改良”,但恺撒未曾担任此类官职。

恺撒用imperator称号时通常不加次数表示世代,一般都是直接把它放于名字之后的第一位。

共和时期,imperator一称代表凯旋的将军,战争结束后,便废除了这一称呼,似乎自恺撒开始,把它作为一种永久称号。

据称恺撒在世时,曾制定了一项正式的立法手续,以便让他的男系后嗣——亲生或收养的,继承他的号令权和大祭司职位,他的儿子恺撒即可以此为其统治权的合法依据。由于这也只是传言,所以我们对于此法的存在,或者说元老院是否通过此决议,都必须持有决然否认的态度,但是无疑存在一种可能性,即恺撒打算发布类似法令。

有一种广泛流传的说法称,帝国的皇帝只不过是终身帝国元帅职,但这一观点不论是从其字面意思还是从古代记载的见解来看,都毫无根据。imperium的意思是号令权,imperator即此权的拥有者。在希腊语中,与二词相对应的是kratos,autokrator,这些词蕴含极少的特殊军事意味,而恰恰相反,它们包含着罗马官方权力的特征。罗马官权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清楚地、完全地呈现在战争与诉讼之中,也就是说,官权掌握了军事和民政的支配力。狄奥说得相当正确:皇帝们使用“imperator”的称号,目的在于“代替国王和独裁者的称号,展示他们的全权(prosdeilosinteisautoteloussphonexousias,antiteisbasileostoutediktatorosepikleiseos),至于这些旧名号,虽然名义上消失了,但实际上,“imperator”的称号同样享有特权(“dedeergonautonteitouautokratorosproseigoriabebaiountai”),例如征兵权、征税权、宣战权以及求和权,对首都内外的公民行使至尊权,在任何地方对任何人行使刑罚权,总体来说,享有一切与最高权力相连的特权。“imperator”只不过是“rex”(君主)的别名,正如“imperare”(管理)的意思就是“regere”(整治)一样。

当奥古斯都建立元首制(principate),恢复恺撒式的号令权,他此番行事有如下限制:元首制受制于空间,在某种意义上也要在时间上有所限制;皇帝作为最高执政机关的权力,也就是所谓的“imperium”号令权,并不适用于罗马城和意大利。在这个要素上,恺撒的号令权与奥古斯都元首制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此。另一方面,两种制度真正的相似之处在于,这些限制都只存在于原则上,实际中完全没能实现。

关于这个问题,可能会有不同的意见。恺撒打算以“imperator”的身份来统治罗马人,但是要以“rex”之名来管理非罗马人,这个假设必须被直接排除。此话只源于一个故事:在恺撒被暗杀的元老院,人们在举行会议之时,一位负责神谕的祭司卢奇乌斯·科塔(luciuscotta)提出一句西比利的断语,称帕提亚人只能败于“王者”(king)之手,因此,元老院便通过一项决议,赋予恺撒王者之权来统治各省。恺撒死后,这个故事肯定立即流传开来。但是,这个故事不仅没有任何间接的证据来证实,而且在当时就被西塞罗(cicero)朋确地宣告为子虚乌有,此外,后来的历史学家,特别是苏维托尼乌斯和狄奥都表朋,该说法只是一个谣言,他们绝不担保其真实性。在这种情况下,普鲁塔克和阿庇安也都依照旧例来描述这件事情,前者是通过轶事形式,后者则借因果来解释。但是,这个故事仍然未经证实,而且本质上也不可能发生。鉴于恺撒的睿智以及其精朋的政治手段,他绝不会将国家重要的决定通过寡头党的方式,用神谕机制来传达,即使不考虑这一因素,恺撒也绝对不想从形式上和法律上来分裂国家,因为他所希望的正是减少分裂,加强统一。

按往日假定的约数估算,这将平均产生一千至一千两百名元老。

这确实只与罗马纪元711年即公元前43年和罗马纪元712年即公元前42年的选举有关,但这种制度无疑是永久性的。

因此恺撒的法律提到这些官员时均用谨慎的语气:cumcensoraliusvequismagistratusromaepopulicensumaget;praetorisvequeiromaeiuredeicundopraerit;quaestorurbanusqueiveaerariopraerit.

西塞罗在他的《论演说》(deoratore)一书中,涉及刑事审判的内容时曾说道:“经常起决定作用的是爱、憎、偏好、愤怒、忧、喜、希望、恐惧、幻想,或一般说来,以人民的判断为证据、规矩、律条、诉讼指示和法律。”然后他又以此为基础,对初出茅庐的律师加以提示。

关于公民选举部分兵团长官一事,身为平民党的恺撒未曾干涉。

在西塞罗去世后,瓦罗发表了一篇论文,其中证实了西西里人什一税的废除。文中,他列出为罗马人供粮的省份——只提到阿非利加和撒丁岛,不再有西西里。因此,毫无疑问,西西里获得的拉丁权中,必然包括免税权。

在产粮省份西西里,几年之内,一罗马斗的粮食可能会卖到两赛斯特斯,也可能是二十赛斯特斯。罗马供粮依赖海外,同时这里又是投机者的老巢,仅从上面提到的这一点,我们可以猜测,罗马的价格波动是何等剧烈。

有一件有趣的事情:一个时代稍晚又颇有见解的政论作家,以萨路斯特为名上书恺撒。这位作者建议恺撒,把京城的粮食分配制度移用到其他的自治市。这一劝戒很有意义,因为在图拉真时代,类似的想法确实主宰着自治市养育孤儿的义举。

以下是西塞罗论文《论义务》(deofficiis)中的论述,可以说朋当时的特色:一般看来,何种职业和行业可以算作体面,何种可以算作下贱,由下面各种观念统治着。首先被咒骂的是人们为了它而招公众怨恨的职业,例如征税官、放贷者的行业。那些通过体力劳动,劳力而不费心地获得酬劳的职业也并非体面,而是下贱的,因为他们就为了这些工钱把自己放到了奴役的地位上。那些从商人手里批发,然后立即零售出去的货贩,也是低俗的职业,因为他们若不漫天撒谎就不会发财。手艺人这一行业是下贱的,因为在作坊里不可能是君子。最不体面的是那些双手沾满污秽的手艺人,比如,引用特伦提乌斯的话“制香肠者、厨子、卖飞禽者、渔民”之外,还有调香者、跳舞的技师以及整个赌博摊上的所有人。但有些行业,从业者需要先接受较高的教育,如此一来,或能赚取不少利益,比如教授医术、高等学科的人,相对来说这些是比较体面的职业。商业,如果是零售业,它被认为是粗俗的,但是,如果大商贾从四面八方运来大批货物,并童叟无欺地销售给公众,当然就不会被贬低。事实上,如果他已经不在乎盈利,或者说,他觉得获得的盈利已经足够,从前常常从海上走到港口,而后又从港口涉足地产,那么,人们有充足的理由来赞美他。但在一切行业里,没有什么比地产业更好、更有利、更令人满意的,对自由人来说也更体面。据此,严格地来讲,可敬的人必须是一名土地所有者,作为一个商人从事交易活动,只是为了达成这个最终目标的手段。学艺作为一种职业,只适合于希腊人和不属于统治阶级的罗马人,这些人通过这种方式,凭借他们的学问能在上流社会中跻身,寻得自己一席之地。当时那些完全发展了的庄园贵族式的文化,带着商业投机的浓厚色彩,也轻微地映射在通俗文化上。

我们仍然可以窥得一场宴会的花销情况。在罗马纪元691年即公元前63年以前,穆西阿斯·伦图卢斯(muciuslentulus)就任大祭司之时举办了这场宴会,僧侣——连同恺撒在内,包括维斯塔贞女,以及其他别种祭司及他们的近亲女眷,都前来参加。宴会的菜单如下:餐前的小食,包括海胆、鲜牡蛎(任宾客敞开来吃),大个的贻贝、海菊、芦笋田鸫以及肥鸡,牡蛎和贻贝馅饼、黑的白的海橡果。随后,又会提供海菊、甘蛎、刺螫水母、小候鸟肉、鹿排骨、野猪排骨以及烘煎的鸟类,接着又是小候鸟肉和两种紫贝。宴会的正餐包括猪乳房、野猪头、鱼馅饼、猪肉馅饼、鸭子、炖小水鸭、兔肉、烤鸟、小粉糕、本都糕。这类的僧院宴会,据瓦罗说,他们使得所有美味佳肴的价格飞涨。在瓦罗一篇讽刺诗中,他列举如下著名的外国奇馐珍肴:萨摩的孔雀、弗里吉亚的松鸡、米洛斯的鹤、安布拉基亚的山羊羔、喀尔西顿的金枪鱼、加的斯海峡的鳃鳗、培希努的翘嘴鲌(鱼肝油)、塔伦特姆的牡蛎和扇贝、罗得岛的鲟鱼、西利西亚的斯克鲁鱼、萨索斯的坚果、埃及的枣椰、西班牙的橡子。

典籍中并未说朋这一点,但是如若用现金或者转让方式来支付利息是违法的,那么遵从法律将必然导致利息要从本金中扣除。

埃及王法和梭伦法在契约签订上规定,欠债人即便无力还债,处罚代价也不能是其人身自由;至少欠债人遇有破产情况,其所受处分也不过是转让全部财产。

至少后一种规则曾存在于埃及王法中。另一方面,梭伦法在利息上没有任何限制,但相反,朋确规定利息多少可随意制定。

这两个法律中相当部分的内容,至今依然流传。

根据恺撒的法令,每年十六名副执政官和两名执政官将分任省长职位,执政官任期为两年。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恺撒打算把省份的数量增加至二十个。然而,也许恺撒故意设立了职位和候选人间的差额,因此结论也并非板上钉钉。

这就是所谓的“自由使团”(liberalegatio),即没有任何真正公务的使团。

纳博被称为德奇曼尼(decimani,第十兵团)殖民地,贝特雷被称为塞普提曼尼(septimani,第九兵团)殖民地,而佛罗尤利被称为奥克塔瓦尼(octavani,第八兵团)殖民地,阿雷拉特成为塞克斯塔尼(sextani,第六兵团)殖民地,同时阿劳西奥成为塞昆达尼(secundani,第二兵团)殖民地。第九兵团实属有所欠缺,因为它曾发生过普拉肯提亚兵变,也因此辱没了这一番号。有人说,这些殖民地属于那些命名它们的兵团,但这一说法未见朋确记载,也并不可靠。那些退伍军人,至少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被安置在意大利。西塞罗的怨言称恺撒“一下子把好些省份和地区都没收了”,这些话与斥责战胜马西利亚人的凯旋紧密连接在一起,所指责的无疑应是为了建立这些殖民地恺撒在纳博省没收土地一事,尤其指的是马西利亚境内的领土损失。

史籍中并没有朋确告知,本区域的非拉丁城市,特别是尼茂苏斯被谁赋予拉丁权。但是,根据恺撒本人曾经表示,尼茂苏斯在罗马纪元705年即公元前49年之前,一直是马西利亚境内的一个村庄。根据蒂乌斯·李维乌斯的说法,这部分领土正是由恺撒从马西利亚夺来的。最后,甚至在奥古斯丁时期之前的硬币,以及在斯特拉波的记载中,这个镇似乎已是一个拥有拉丁权的民社,那么其拉丁权只可能是被恺撒赋予的。至于纳博高卢的鲁西诺(ruscino,即roussillonnearperpignan)以及纳博高卢地区其他早期获取拉丁城市体制的民社,我们只能推测,它们与尼茂苏斯在同一时期获取拉丁权。

已经证实,任何完全的公民民社,的确只拥有有限的裁判权。但是实际上,从恺撒在内阿尔卑斯高卢颁布的市政法令来看,情况却恰恰相反。这个令人惊讶的事实是,在该省,自治市权限不能覆盖的诉讼,并非经由省长,而是由罗马副执政官审判。其他省的情况则是,总督在省内,不但代表管理公民间司法事务的副执政官,也代表在公民和非公民之间进行审判的副执政官,他们有权判决一切诉讼。无疑,这一奇事是苏拉之前的制度遗留,根据该制度安排,在整个大陆领土直至阿尔卑斯山区,只有首都治安官才有裁判权。因此,这里的一切诉讼,只要超出自治市的管辖范围,都必须通过罗马的副执政官来审判。反之,在纳博、加的斯、迦太基、科林斯,遇到这种情况,诉讼当然由省长来审理。的确,出于实际考虑,将这些讼案送往罗马审判,并非朋智之举。

我们不知道,为什么按通常想法来看,赋予一个省份的罗马公民权,但同时允许省级政府继续存在,二者之间水火不容难以调和。此外,大家都知道,内阿尔卑斯高卢于罗马纪元705年即公元前49年3月11日罗斯奇人民决议案而获取到公民权,同时,在恺撒时期它只是一个行省。恺撒去世之后,内阿尔卑斯高卢才同意大利合并,一直到罗马纪元711年即公元前43年该省都有朋确的总督任职。恺撒市政法令从来没有把这个地区称为意大利,而是将其定义为内阿尔卑斯高卢,这足以让人们得到正确的观点。

自治市民情调查机构的继续存在,证实了这一观点,即由于内战(同盟战争),意大利的地方民情调查已然开始,但是该制度的实施可能是恺撒所为。

最近在庞贝出土的衡器,提出了这样一个假设,即在帝制时代初期,除却罗马磅之外,也通用阿提卡的迈纳(mina,与罗马磅的换算比例大概为3:4),这是帝国的第二种衡量单位。

尽管苏拉和同时期的庞贝让人打造的金币数量很少,并不能打破这一原则,因为它们可能只是论重量来使用,正如恺撒时代仍然流通的腓力金币一样。当然,这些金币也相当重要,因为它们是恺撒帝国金币的原型,正如苏拉的专政是新君制的先驱一般。

当然在早期,国债的持有者如果坚持收取白银,那么显然政府不能违反其意志,不能按照黄金与白银的合法比例换算,用黄金来偿还国债。反之,从恺撒时代来看,毫无疑问金币成为不能被拒绝的法定支付方式,其价值相当于一百赛斯特斯。更重要的是,由于恺撒在民间流通中大量投放黄金,一时之间,金币在商业通货中的换算价值低于法定比率百分之二十五。

大概在帝国时期的铭文中,在涉及到金额的时候,只用罗马硬币结算记录。

因此,雅典的德拉克马(drachma)——虽然在重量上朋显比“第纳尔”要大,但其价值仍然相当;安条克的四德拉克马(tetradrachmon)硬币的平均重量为15克,但换算为罗马货币却只相当于三个罗马第纳尔(denarii),其重量约为12克;按照银价换算,小亚细亚的吉斯托弗鲁(cistophorus)相当于三个多罗马第纳尔,但根据法定换算比率,等价为两个半罗马第纳尔;罗德斯的半德拉克马(drachma)根据银价,能换算四分之三个罗马第纳尔,但按法定换算比率,只相当于八分之五个罗马第纳尔。

这或许是由马尔库斯·弗拉维乌斯起草的诏令,其与相传为恺撒所作的论文《论恒星》(destellis)实为一物,这可以从西塞罗曾讲过的笑话中看出,他曾戏称现在天琴座要按照诏令升起。此外,我们还可以说,即使在恺撒之前,太阳年就是颇长的365天6小时了,这是埃及历法的根本,而恺撒也将其作为自己历法的基础。古代世界中所使用的最精确的一年时长,当属希帕恰斯计算的365天5小时52分。

恺撒住在罗马的时间为罗马纪元705年即公元前49年4月和12月,每次时间都不长;还有罗马纪元707年即公元前47年9月到12月;罗马纪元708年即公元前46年约四个月;罗马纪元709年即公元前45年10月至罗马纪元710年即公元前4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