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发展
这一时期罗马公社法律的发展,最实质性的改革可以说是独特的公社约束,即下层政府官员管制公民的行为习惯。官员有权对扰乱社会秩序者进行财产罚款(multae),这便是法律的萌芽。在国王被驱逐之后,所有的处罚,只要超过2只羊和30头牛,或者依据国家法令第324条,将处罚转换为金钱之后,只要是超过3020利布拉拉森(30磅)的罚款,通过上诉,公社掌握了决定权,因此,违法惩处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由于扰乱秩序的条例模糊,任何罪行都可能被视为扰乱秩序;罚金数额庞大,有些使用并不合理。这种惩处方法,不够清楚,弊端较大,因此附加条例应运而生:凡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数额的财产罚款,不得超过被罚人财产的一半。尽管有了补救措施,但弊端并没有得以消除,反而愈发明显。治安法也是类似的情况。自古以来,罗马公社就制定了很多治安法,治安法属于扰乱秩序这一类。治安法也是十二铜表法的一部分。十二铜表法规定,不得雇人给死人涂油,褥子只能送一套,紫边被子不得超过三床,不得赠以金器或奢华的花冠,火葬场不得使用加工过的木材、不得使用焚乳香和药酒,吹笛送葬的人最多10人,不得用女人代哭,不得为丧事大摆筵席——某种意义上说,这是罗马最早反对奢侈的法律。有些法律是为社会冲突而制定,比如禁止高利贷、个人不得过分占用公共牧场、不当征用公共场地。虽然这些处罚条例也有一定的弊端,但至少对各种罪行都有明文规定,也有惩处的标准。比这糟糕的是,官员会滥用职权,对扰乱秩序的人进行审判,处以罚款。如果罚款达到一定数额,被罚者可能会不满而上诉,也不缴纳罚金,此时,地方官员就会将案件交由公社处理。在罗马纪元5世纪的时候,准罪行的相关程序已经制定,用以惩处男女的不道德生活,惩处粮食垄断、巫术以及其他类似的事情。
与此极为相似的是,源于这个时期的审查官准裁判权。审查官有权调整罗马的财政预算和公民名单,做一些惠及自身的事儿。一方面,他们任意征收奢侈品的税,这种税与奢侈品的罚款仅在形式上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如果有市民被举报做了坏事,审查官也有权削减或撤销其政治权利。这个时期的监督,所达到的程度,可以从几件事例中看出:如果一个人对自己的田地疏于耕作,会遭到惩处,普布利乌斯·科内利乌斯·鲁菲努斯(罗马纪元464、477年即前290、前277年的执政官)仅仅因为拥有价值3360塞斯特斯(30磅)的银制器皿,而被审查官撤销了元老的头衔。当然,根据地方官员的法令的相关规定,审查官的审判只在他们任期内具有法律效力,通常是在接下来的5年内也具效力,但之后是否仍然有效,则由继任的审查官决定。审查官的特权极为重要,根据审查官制度,他们可以借此从一个下级地方官员一跃成为级别最高、收入最多的官员。元老院的统治主要依赖于上层和下级的双重监督,既监督公社也监督官员,权力越大,越不规范,弊端也越大。像这种机制比较松散的统治,有一定的好处,当然也有很多缺点。对于认为弊大于利的观点,我们也不加以反驳,但我们不会忘记道德虽然显得表面但仍然严正有力,不会忘记民众的满腔热情,不会忘记这是一个充满正义的时代,这些制度也没有沾染卑劣的弊病。即使这些制度压制了个人自由,但不可否认它们也在维持着罗马人民的公德心与优良的传统习俗和秩序。
法律修订
可以明显地看出,罗马法律的发展体现出人性和现代化也在缓慢地发生着改变。十二铜表法的多数条例与梭伦法是一致的,因此我们认为,具有实质性的改革都具有这种特点:例如保障自由结社的权利及由此权发展而来的社会自治权;制定法令禁止在耕地边界上种庄稼;减轻盗窃罪的惩处,自此以后,只要不是当场被抓,都可以通过双倍赔偿来免于原告的控诉。直到一个世纪以后,债务法才根据普布利乌斯法做出类似的修订。根据最早期的罗马法律,财产所有者生前有权对自己的财产任意支配,死后其财产则由公社处置。后来,这条法令被取消了,因为根据十二铜表法,私人遗嘱与经过查证的遗嘱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个人对自己财产的完全自由支配,这是打破氏族制度非常重要的一步。极端的父权受到了法律的限制,比如,孩子三次被父亲卖,则可以不受父亲的管制,变得自由。严格地说,从法律推论来看,这无疑是荒谬的。很快,上述法规被赋予了可能性,即父亲可以自愿放弃对孩子的管制权,放孩子自由。婚姻法规定世俗婚姻是被允许的,虽然宗教婚姻与世俗婚姻并无多大的差异,但却与夫妻权利分配有很大的关系,世俗婚姻是结成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无关乎权利,实现对丈夫权利放松的第一步。强制性结婚第一步就是向单身汉征税(aesuxorium),这是在罗马纪元351年即前403年卡米利乌刚成为审查官时制定的法令。
司法行政制度罗马法律规范新的司法人员体制
从政治角度来看,司法行政制度更重要,也更容易改变,因此,它的改革也更为全面彻底。首先是对最高司法权的限制,以前不成文的法律现在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此后,地方官员在审判处理民事或刑事罪行的时候不再任意为之,而是要依据法律条例(罗马纪元303年、304年即前451年、前450年)。在罗马纪元387年即前367年,罗马专门任命一个最高长官负责司法行政,同时在罗马成立几个独立的治安部门。罗马此举影响重大,以致所有拉丁公社都纷纷效仿,提高了司法行政的效率和公正。这样一来,这些负责治安的官员或者其他行政官,也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了一定的裁判权。一方面,他们负责处理市集上的买卖——尤其是牲畜和奴隶的买卖所产生的纠纷;另一方面,在赔钱或需要交罚金的事件中,他们是初审裁判官或者是审查官,这两者在罗马性质是一样的。由于司法行政制度会征收罚款,因此,他们也掌握了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征收罚金的权力。
后来,罗马于罗马纪元465年即前289年增设了三连夜警官,与前面所说的治安官员等差不多但地位略低而且也有征收罚金的权力,这个职务主要是为下层阶级设立的。他们主要负责夜间的事务,比如火灾、公共安全或者监督行刑。没过多久,或者说其实从一开始,他们就和审判权扯上了关系。到后来,罗马势力扩张,为了方便诉讼人,在一些偏远地区,也需要一些有能力的审判官处理一些小的民事纠纷。这样的制度也适用于公社,甚至可以推广到更为偏远的公社,这便是罗马市级较为严格的司法行政制度的萌芽及发展。
民事诉讼的变革
民事诉讼程序的处理(按照那个时期的观念,民事诉讼多属于对本国公民所犯的罪),通常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由官员确定法律问题(ius),接着由官员指派一个私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事件定性(iudicium)。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做法在早期的时候被经常使用,直到王政被废除,才开始根据法律来制裁。罗马的私法条例清晰明了,实施也精准无误,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分类得当。涉及到财产问题,财产所有权都是由官员任意裁决,直到后来才慢慢依据法律逐渐制定了财产权和所有权,因此,官员丧失了很大一部分权力。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人民法庭具有赦免权,这一条现在也受到法律保障。如果被告在审讯之后被官员定罪,然后交由民众,接着官员会在公民、被告都在场的情况下再一次审判。在公社做出决定之前,案件还会被讨论三次。如果被告还是不满意,又进行上诉,那在第四次审判的时候,公民就有权否决其上诉,并且不得再修改。一些原则中也体现着相同的共和精神,比如,住房是公民的保障;不得入室逮捕;案件还在调查就不得关押嫌疑人;只要宣判不关乎财产只与人格有关,被控告但尚未被定罪的人可以为了免于被判罪而放弃自己的公民身份。这些仅仅是原则,并没有形成法律,因此对官员没有法律约束力。
从道德层面来讲,这些原则对他们影响很大,尤其是当他们处理死刑的时候。虽然,罗马的刑法展示了强烈的公德心,也展示了这个时期人道主义的日益增长,但另一方面,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受到阶级斗争的重重阻挠。就这一点而言,在当时也是让人非常苦恼的。在由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中,所有官员都有同等的初级审判。由此引发的结果却是,在罗马的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没有了固定的权力机构,也没有正规的初次审查。终极审判形式也是经由立法机关进行,而并不否认它起源于特赦权。此外,扰乱治安的罚款和诽谤刑事案件的处理看起来极为相似,这对刑事案件的判决非常不利。
某种程度上,刑事案件的处理往往不是按照固定法律而是根据审判官喜怒。这样的结果便是,罗马的刑事处理程序缺乏原则,沦为政党的玩物和工具。这种处理程序主要适用于政治罪,同时也适用于其他罪行,比如杀人罪和纵火罪。这种不合理的处理程序加剧了犯罪,而且与共和时期对于非公民的蔑视相辅相成,和正式的处理程序一起,越来越容忍对奴隶和普通民众进行快速审判。一些政治上的激烈冲突也跨越界限,针对这些情况,设立了一些制度。就这样,罗马人在司法行政中,一步一步地脱离了原有道德准则。
宗教——新的诸神
这一时期,我们无法追溯罗马宗教思想的进步。通常,他们对于祖先的信仰是简单纯粹的,这种信仰不同于迷信或不信。把一切尘世的东西精神化,这是当时广为接受的观念,也是罗马宗教的基石。“银神”就是很好的一个例子,大概在罗马纪元485年即前269年,银作为货币使用之后,这个神就产生了,而且自然而然就成了“铜神”(aesculanus)的儿子。
罗马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与以前一样,但值得一提的是,希腊对罗马的影响与日俱增。就在此时,在罗马供奉希腊诸神的庙宇日益增多。
最古老的庙宇是卡斯托耳和波卢克斯神庙,创建于罗马纪元209年即前545年7月15日,因为雷吉路斯湖战役的誓约。这个神庙与神话故事有关:相传罗马军队里有两个身材高大、长相俊美的青年,在战场奋战,战争结束之后,他们立即牵着大汗淋漓的战马去罗马广场旁的卢土娜泉饮水,同时报告战争胜利的消息。这个故事完全不同于罗马以往的神话故事。它是根据狄俄斯库里的故事编造的,甚至连细节都极为相似——狄欧斯库尔神出现于百年之前克罗托内和罗克里斯人交战于萨格拉斯河之时。罗马的神话故事还参照了特尔斐阿波罗神庙的事迹,就像所有受希腊文化影响的民族一样,在取得胜利之后都会把战利品的十分之一奉献给神灵,比如,攻占了维爱(罗马纪元360年即前394年),而且还为神灵在城中修建了一座庙(罗马纪元323年即前431年,于罗马纪元401年即前353年重建)。那一时期快要接近尾声的时候,阿芙罗狄忒神(罗马纪元459年即前295年)也受到了这种待遇,不可思议的是,她被视为古老的罗马园艺女神维纳斯。在伯罗奔尼撒的埃庇达罗斯强烈请求之下,阿斯克拉皮奥斯又叫埃斯库拉皮乌斯也被引进罗马(罗马纪元463年即前291年)。在罗马突发危难时,也不乏抱怨,抱怨外来迷信的入侵,大概是指埃特鲁斯坎人的占卜术(罗马纪元326年即前428年),但在这个时候,警察会介入处理。
另一方面,埃特鲁斯坎人整个民族停滞不前、懒惰、坐吃山空,政治上腐败不堪,毫无作为,贵族垄断神学,愚蠢的宿命论、野蛮荒唐的神秘论、占卜和乞丐预言逐渐在发展,一直发展到我们不可忽视的程度。
祭司制度
据我们所知,祭司制度并没有发生重大的改变。大概罗马纪元465年即前289年的时候,比较严苛的法令当数收取程序费来支付公共的祭祀费用,可见国家在宗教方面的预算在增加,神灵和庙宇的增加势必会产生这样的结果。正如前文所提到的,阶级矛盾导致祭司势力扩大,并且他们还有权取消政治活动。这样的结果便是,动摇了人们的信念,祭司对一些公共事务产生不良影响。
兵制士兵团防卫营骑兵军官军纪士兵训练营士兵团的军事观
这一时期,兵制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原始的希腊意大利民族军事组织,与荷马时期有点相似,也是基于选择出类拔萃的勇士,为马背上作战做准备,组成一支特殊的先锋队。在以后的帝王时期,兵制被军团所取代。军团是比较古老的多里安重装士兵密集方阵,通常由八列队伍组成。随后,密集方阵就承担了战事的主要压力,而骑兵则分布两翼,实战情况决定是马背上作战还是地面上作战。此时,骑兵多用作后备部队。
大概同一时期,马其顿和意大利也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密集方阵。马其顿的方阵更密更深,意大利的方阵比较分散,规模更庞大。首先,就把8400人的古老大军团划分成两个4200人的小军团,旧时的多利斯形式的方阵完全是以用剑和近战为主要作战方式,而且尤其习惯长矛作战。作战时,投射武器一般占据次要地位。在意大利的方阵中,第三分队使用的是有推进力的长矛,第一和第二分队配置的是意大利特有的最新投射武器——短矛,一根方形或圆形的木头,约1.4米长,有三角形或四边形的铁尖。短矛最开始可能是发明来保卫营地,但后来在前线发挥巨大作用。在前进到距敌军10至20步远的时候,把它们投向敌军。同时,方阵作战时,长刀的作用远远超过短刀,因为,短刀的投射是为长刀的攻击做准备。
除此之外,方阵就像一把强有力的长矛,一遇到敌人就要立马杀过去。在意大利的军团中,方阵中划分出了非常小的部队,他们在战争过程中团结一致,密不可分,但其实在战术上却是互相分离的。不仅仅是我们所提到过的均分两半,势均力敌,而是再往下细分,深度上分为三队:前卫(hastati)、中军(pricipe)、殿后(triarii)。每一队深度适宜,基本上都是四层。队列正前面都会安排10连(manipuli)把它与前面的部队分隔开。这样一来,两队之间、两连之间都会有明显的间隔。这是对个人主义的发展,战术上减少作战力量的投入,集体作战不被鼓励,个人作战就凸显出来。从前文所提及的战争以近战和长刀作战为主就可以证明这一点。营地的驻扎也经历了独特的发展。军队驻扎营地,就算只驻一晚,也必须得有正规的围墙,再把它改造成一个防守要塞。另一方面,骑兵没有发生多大变化,之前它在方阵中处于次要地位,现在在分连部队中仍然如此。军队的军官任用制度大体上也没有发生改变,只是掌管正规军的两大军团司令官数量与战时司令官一样,也与现在管理整个军队的长官数量相同,参谋官的人数翻了倍。也正是这一时期,军官等级之间有了明显界限:持长刀的普通士兵要想成为连长,需要从底层开始,一级一级往上升,成为高级连长。军团司令官是整个军团的最高长官,每个军团有六个,他们没有常规的升迁,通常是从上层社会中直接任命。这一点具有重大意义,因为之前级别较低的军官和参谋官都由将军任命,非常不正式。在罗马纪元392年即前362年之后,一些参谋官则由公民选举,旧时严明的军纪没有发生改变。仍然如以前一样,将军掌握着军营的生杀大权,可鞭打普通士兵和参谋官。不仅一般的罪犯会受到此种惩罚,当军官没有完成他所接到的命令,或者当部队被敌军突袭时临阵脱逃也会受到同样的惩罚。另一方面,以前的方阵是人数的堆积,就连一些毫无经验的人也可以加入部队,但新的军事组织必须要经过更加严格,更长期的军事训练。也并没有因此而出现特殊的社会阶层——军人阶级,军人身份仍然像以前一样作为公民军队保留着,根据财产划分等级,根据服役时长安置他们。现在罗马的新兵加入轻武装“散兵”(rorarii),先在阵线外用投石器作战,然后一步一步升职,直到升到中军,最后服役时长够久,经验丰富,就有可能进入殿后部队。殿后部队人数最少,但是被评为全军的楷模,精神鼓舞全军。
严谨的军事组织成为了罗马公社政治上占优势的主要原因。优良的军事组织仰仗三大军事原则:保留后备军,远攻和近战相结合,防守和进攻并重。早期的骑兵制度已经具有后备军的雏形,只是在现阶段得到全面的发展,比如军队分为三部分,精锐的经验丰富的部队作为后备军,在最后一刻给敌军致命的一击。在这之前,希腊的方阵已接受近战的训练,配有弓箭和轻投掷器的东方骑兵,受过远攻的训练。罗马重标枪和长刀,二者类似于近代战事中刺刀和步枪的效果。标枪的使用为长刀作战做好了准备,就像步枪的发射为刺刀开路。最后,罗马人优良的扎营技术对他们的防守与进攻的结合带来了极大的好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迎战,如若迎战,他们只需在营地堡垒的庇佑下作战。在罗马流传着这样一句话:罗马人安坐着就能取胜。
分连队形制的起源
这种新式军事组织,主要是由罗马人或者说意大利人改造并发扬了古希腊的方阵战术而来,这是毋庸置疑的。在希腊后期,从一些战略家的战略中可见后备军和小组织个人主义的雏形,其中尤其属色诺芬(xenophon)最为突出。他们意识到了旧体制的不足,但却无力改变。在皮罗斯战争中分连队形制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但它于何时何种情况下起源,是迅猛发展还是循序渐进,我们都无从考证。罗马人所碰到的第一个战术体制完全不同于古意希式体制,那是凯尔特的长刀方阵。分队之间的间隔和连与连前方的分割也有抵抗敌军之意,他们做出抵抗,那也只是危险的突击。马库斯·弗里乌斯·卡米卢斯是高卢时代最闻名的罗马将军,他的事迹与我们前文提及的相吻合,很多分散的记载表明了他对罗马军制的改革。更多关于萨莫奈战争和皮罗斯的记载无法得到公认也不能根据时间编排。萨莫奈战役对罗马军队独立发展具有持久影响,亚历山大锻炼出来的第一批领军人物也势必会对罗马军事体制与战术特点带来非同凡响的意义。
国民经济农民农业
在国民经济方面,农业一直是罗马公社和新意大利国家的社会和政治基础。常规集会和军队都由罗马农民组成。当他们是士兵的时候,利用手中的剑抢占东西,作为农民的时候,又用犁保卫他们抢夺来的东西。在罗马纪元3、4世纪时,中等地主阶级纷纷破产,爆发了可怕的内部危机,其间,新兴的共和制似乎也濒临瓦解。罗马纪元5世纪期间,拉丁农民阶级的复兴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土地的分配与合并,也有一部分原因是利率的下降和罗马人口的增加。拉丁农民阶级的复兴与罗马势力的大发展互为因果。皮罗斯以军人敏锐的眼光,意识到罗马政治和军事上的发展离不开罗马农业的繁荣。罗马大规模耕作业的兴盛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在更早期,事实上也存在大型的土地资产,至少相对而言是比较大型的,但是他们在耕作上不会大面积管理,仅仅只是很多块小型耕地分散作业。另一方面,根据罗马纪元387年即前367年的法令,地主除了奴隶之外还应该雇佣相应比例的自由人,这与早期的土地管理是矛盾的,但却越来越适合后来的土地管理,这也许也是关于土地财产所能追溯到的最久远的时期。值得关注的是,这种管理制度的出现根本上是由于奴隶制的出现。它是如何兴盛的却无从得知,也许是迦太基人在西西里的大农场给古老的罗马地主启示,也有可能是耕地上小麦的出现,这与管理方式的改变有关。我们仍然无法证实瓦罗作为行政官这一时期,此种耕作方式发展到何种程度,但汉尼拔战争的记载让我们确信,这种管理方法并没有形成规则,意大利的农民阶级也并不固定。然而,当这种方式风靡的时候,基于“临时占有”机制的原有佃户关系就随之被废除。就类似近代的大庄园制度,迫于一些小型财产限制,占有大庄园制度大规模形成,这样就实现了由个人份地到大庄园的过渡。无疑,对农业佃户的限制给小农阶级带来了灾难。
意大利的国内贸易
关于意大利的国内贸易,无法找到任何官方的文字记载,唯有古货币能够给我们提供一点参考。如前文提及,在意大利除了希腊城市和埃特鲁斯坎的波普洛尼亚之外,在罗马前三个世纪,都是没有货币流通的,起初是以牛为交换物,随后是以铜作为交换媒介,根据铜的重量计量。在本时期,意大利才开始由物物交换转化到以货币为媒介。意大利人的货币体制起初是受到了希腊的货币制度的影响,但是,意大利中部地区的货币是铜制而非银制。货币单位先是以之前的价值单位为基础,即铜磅。因此,他们选择铸造货币而不是打印,因为如果使用打印,遇到又大又重的铜块,找不到合适的印模。似乎从一开始,铜和银就有固定的比率(250:1),并且铜的发行量也似乎是参照这个比率。在罗马,较大的铜币的价值相当于斯克鲁普。历史上,值得注意的是,意大利的造币最有可能起源罗马,事实上是在大执政官确立了造币立法规范之后,从罗马普及到拉丁、埃特鲁斯坎、翁布里亚和东意大利公社,这也说明罗马在罗马纪元4世纪初期的贸易比意大利更为鼎盛。由于公社各自为生,相互独立,依据货币法,货币标准也不尽相同,每个地区,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一套货币体制。铜币的标准在意大利中部和北部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位于基米尼森林北部埃特鲁斯坎人货币和翁布里亚人货币;第二类,罗马货币和拉丁姆货币;第三类,东部沿海货币。我们已经注意到罗马货币根据重量与银成一定比率;另一方面,我们还发现意大利南部在早期流通的是银币,现在意大利东海岸的货币也与银有一定的比率关系。这种标准也被意大利移民采用,比如布雷提人、卢卡尼亚人和诺拉人,同时也被拉丁殖民区使用,比如卡勒斯和苏萨,罗马甚至把这视作意大利附属地的标准。相应地,意大利贸易也根据货币分成不同的区域,彼此以外族人的身份进行贸易。
关于海外贸易,我们之前也提到过西西里与拉丁姆、埃特鲁斯坎和阿提卡、亚得里亚和塔兰托之间的贸易关系,在这个时期仍然存在,严格说来,是真正属于这个时期。尽管谈及此类事实的时候,我们不提及日期,但还是会为了对第一个时期有一个总体的感受,而把这些事件放到一起。当然,货币是研究这一时期贸易最有效的证据。参照了阿提卡的标准和受了意大利货币的影响,尤其是拉丁的铜币进入西西里,埃特鲁里亚银币的重要性证实了前两条贸易路径。所以,我们之前提到过的大希腊的银币与庇森农和阿普利亚的铜币等值,再加上一些其他证据都足以证明意大利附属国的希腊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十分活跃,特别是塔兰托人和意大利东海岸之间的贸易。在更早期,拉丁与坎帕尼亚之间的贸易往来也许更密切。希腊人的贸易似乎被萨贝尔人的迁入所影响,以至于在共和期的前一百五十年内没有发展高峰期。卡普亚和库迈地区的人在罗马纪元343年即前411年罗马大饥荒的时候拒绝提供粮食帮助,这个事件表明拉丁姆和坎帕尼亚的关系有所改变,直到罗马纪元5世纪初,罗马的军备才有了一定的恢复,交流才变得密切。
具体来说,历史上,由于关于罗马商业的资料非常少,在阿尔代亚的编年史中有这样的记载,在罗马纪元454年即前300年第一个理发师从西西里来到了阿尔代亚,定居下来,并使用彩陶。此时彩陶主要产于阿提卡,也有的从克基拉和西西里销往卢卡尼亚、坎帕尼亚和埃特鲁里亚,用作坟墓的装饰品。关于彩陶的贸易情况,我们了解的比其他海外贸易的商品多一些。进口贸易应该是起源于塔克文氏被驱逐的时期,因为花瓶最古老的风格,在意大利很少见,基本都绘制于罗马纪元3世纪下叶。在罗马纪元4世纪上叶,朴素的风格大量出现,在罗马纪元4世纪下叶时期,风格有所转变,精美的花瓶更受青睐。其他种类的花瓶也非常多,通常花纹炫丽,体型庞大,但做工不够精致,这种风格大概和下一个世纪有关。毋庸置疑的是意大利这种装饰坟墓的习俗来自希腊,但是,希腊人财力有限,并且也偏爱温婉的风格,因此他们的花瓶比较素雅;意大利财大气粗,把希腊风格发展成粗野、浮夸,远远不同于希腊的原汁原味儿。有一个明显的现象,意大利的浮夸风仅见于有希腊文化的地方。任何了解关于埃特鲁里亚和坎帕尼亚墓地记载的人——我们的博物馆对这方面资料有所补充,都会发现,埃特鲁里亚和坎帕尼亚文化影响下的大坟墓都偏于奢华。另一方面,萨莫奈人生性淳朴,对于奢华风一直都避而远之,他们不会在坟墓中放希腊的陶器,就如同他们没有萨莫奈货币,这也表明这个地区的商业贸易和城市生活不够发达。值得一提的是,拉丁姆人与希腊人的关系并不比埃特鲁里亚和坎帕尼亚之间的关系差,甚至还有非常密切的贸易往来,但却完全不用希腊人的墓地装饰品。与普雷内斯特独特的墓地装饰风格的不同,很有可能是受了罗马严苛的道德规范的影响,或者,也可能是罗马警察的严格管制。与这个现象联系紧密的是我们已经提到过的禁令,十二铜表法严词谴责用华而不实的棺材,用昂贵的布料和金制装饰品放在死者身边,也禁止用银盘,但罗马家庭日常使用的盐罐和祭盘除外,至少法律的明文禁止对人们起了一定作用。这种影响还见于他们的建筑方面,暂且不论他们是否鄙视奢华,他们的建筑确实在尽量避免奢华。尽管受到很大的影响,但罗马的朴素仍能比卡普亚和沃尔西尼保留得更为长久。她的繁荣不仅依赖农业,也仰仗她的商业贸易,虽然她的商业也没有达到十分发达的地步,但是对罗马占领统治地位有很大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