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全体的判决

下午4:15—4:32

摘自辩方亨利·梅里维尔的结案陈词

“……那么,在我刚才告诉你们的所有事中,我尝试为大家描绘出本案的大致轮廓。你们已经听到,我相信你们也已经相信,这个男人是一场阴谋陷害的受害者。你们已经听到,他没有带着手枪去那栋房子,而是去见一个在这个世界上他最希望取悦的人。你们已经听到那些扭曲了他说的每一句话的细节,而这些谣言也使得我举步维艰。这场陷害被各种人加以掩盖和夸大,特别是其中一位,你们听到他当着你们的面撒下弥天大谎,恶毒地想要把这个男人送上绞刑架。在你们考虑最终判决时,这些事都值得仔细思考。

“但是这并非要让你们同情或者可怜被告。你们的职责是维护正义,绝对正义,我也希望各位这么做。所以,我要提出整个案件的核心在于两样东西:一片羽毛和一把十字弓。

“检方希望你们相信这个男人在毫无动机的情况下突然从墙上扯下一支箭,刺死了埃弗里·休谟。这是个很简单的案子,也存在一个很简单的逻辑。要么是他干的,要么不是。如果是他干的,他就有罪;如果他确实没有干这件事,那么他毫无疑问就是清白的。

“首先说说羽毛。当戴尔把被告留在书房和埃弗里·休谟单独相处的时候,这片羽毛还在箭上,整片都在,完好无损。这个简单的事实没有受到任何人的质疑,总检察长也会向你们确认这一点。当门闩被打开的时候,戴尔和弗莱明进入房间,半片羽毛已经从箭上消失了。他们立刻搜查了整个房间,但羽毛不在房间里。这也是一个简单的事实。莫特拉姆督察搜查了整个房间,也没有找到羽毛,这更是一个简单的事实。在这段时间内,你们都记得,被告从未离开过书房。

“而那片羽毛去哪儿了呢?警方对此唯一的解释是可能无意间沾在被告的衣服上被带走了。现在,我简单明了地告诉你们,那也是不可能的。有两个原因:第一,你们在这里已经看到,两个人不可能在打斗之中扯断羽毛——即使扯断,也弄不成这种形态。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打斗,那么检方单在这点上怎么能站得住脚呢?第二,更重要的是,我们已经知道那片羽毛实际上在哪里。

“你们已经听到帕丁顿火车站行李寄存处的经理做证,某人,并非被告,在一月四日傍晚把一个皮箱留在了车站(无论如何,被告都不可能去做任何类似的事,因为从凶案被发现到次日的早上,他都一直处于警察的监视下)。你们看到皮箱内有一把十字弓,而卡在它绞盘齿轮上的正是那片消失的羽毛的一大部分。

“我认为我们无法不去怀疑这就是箭上那根羽毛的一部分。你们已经看到显微镜下的照片,你们可以仔细对比每个细节,你们已经听到把羽毛固定到箭上的那个男人的证言。简单来说,就和这个案件中的其他事一样,你们已经可以看清楚事情的真相并自己做出决定。那么,那片羽毛是怎么到那里去的呢?而这样的事实又怎么能和检方那套被告把箭扯下来当作匕首使用的理论相符呢?我希望大家把这个逻辑记在脑海中。如果他真的刺杀了死者,那么我手头的这么多证据也让我发自内心地认为他并没有那么干。他没有如此大的力量扯断羽毛。他没有把一小部分羽毛塞在十字弓的绞盘齿轮上。他显然无法把所有这些东西都放到斯宾塞·休谟的皮箱里。这个皮箱,如果你们还能想起来的话,在六点三十分以前都还没被收拾好或者拿到楼下来。

“关于这个皮箱,我再多说几句。我要告诉各位,这个皮箱已经足以排除任何针对他的合理怀疑并证明他的清白。我并没有说乔丹小姐打包皮箱的时候,在领扣和拖鞋里混进了一把周末用的十字弓。不,我的意思是皮箱当时就在楼下的大厅内,而有人利用了它。但这又怎么能和被告扯上关系呢?皮箱是在六点半的时候收拾好并拿到楼下。从那个时间点到三名证人进入书房,皮箱一直都有人看着。被告在这段时间内离开过书房吗?没有。关于这一点,你们已经听过太多遍了,特别是检方一直在强调。他是否接近过那个皮箱,把一把十字弓或者酒瓶或者任何东西放进去呢?(我认为这些东西已经放在别的地方,等着被放进箱子)简单来说,他接触过那个皮箱吗?在凶案被发现之前,他没有机会接近皮箱,而在那之后,更是几乎可以肯定他也没有任何机会。

“为什么,天啊,嗯,各位陪审员,我希望提醒你们注意另一个关键点。消失的羽毛的一部分在这个皮箱内。而我们也知道这个皮箱并不是詹姆斯·安斯维尔的魂灵带到帕丁顿车站去的。但是还有另外一部分羽毛。你们已经知道它原先在哪里,现在在哪里了。你们在那里看到了。它就在那个,为了方便起见,我称之为犹大之窗的地方。各位应该还记得,检方认为安斯维尔把箭作为匕首使用,而这又怎么能和犹大之窗中出现羽毛这件事相吻合?

“这说不通。毫无疑问,羽毛就在那里。它无疑是案发时卡在了那里。你们也听到了莫特拉姆督察在凶案发生的当天晚上就带走了这扇门,在那之后也一直保存在警局内。而从凶案被发现到莫特拉姆督察带走这扇门的这段时间内,书房里一直都有人。所以羽毛不可能是在行凶以外的时间卡在那里的。一分钟之前,你们看到帕克博士被再次传上证人席,你们也听到他做证说那片羽毛毫无疑问就是那消失的羽毛的最后一部分,他也告诉了你们他这样认为的原因。就是那片羽毛,就在那个位置。那么,我这位博学的朋友要怎么解释它为什么会在那里呢?现在,我并不是想随意嘲讽检方这样的人,他们对待被告的态度严谨而公正,如我们希望的一样,给予了辩方足够的空间。但是我还能说什么呢?请修正一下你们愚蠢的观点,认为詹姆斯·安斯维尔突然站起身来杀害了埃弗里·休谟;与此同时,一小片羽毛从箭上掉落,还刚好掉进了门把手转轴之间的洞里。不论各位多么聪明,你们能想出任何一个理由使整件事听上去不像一出荒诞的闹剧吗?

“你们已经听到过诸多理由,说明为什么被告不可能接近十字弓或者那个皮箱。而实际上,从来没有任何人提到他那么做过。一般而言,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门内的那片羽毛以及把手转轴上设置机关用的线。那个小机关是事先准备好的。这点我认为你们也都能认同。安斯维尔之前从来没有到过那栋房子。那个小机关是从门外控制的,让球形把手从另一端掉下来。而安斯维尔当时在房间内,门也闩上了。正如我说的,冷嘲热讽无济于事。但是我相信你们越是考虑这件事,就越会发现它是不可能的。不然你们就是一群蠢——咳咳,不然你们就不是我认为的睿智的英国陪审员。

“然而,羽毛确实在那里。它以某种方式抵达了那个位置,而在正常情况下,那不是一个能找到羽毛的地方。我敢打赌你们今天晚上回家,把你们自己的房门把手卸下来,甚至把你整条街上的邻居的门把手都卸下来,你仍然不会在犹大之窗里找到任何一片羽毛。我还敢打赌只有在一种情况下,你能在犹大之窗里同时找到羽毛和设置机关用的线。这和什么把箭从墙上扯下来刺过去毫无关系,只不过是把一个在房间内被下了药的人变成了替罪羊。而那唯一的情况就是我刚才提到过的:有人站在闩上的房门外,凶手在几乎可以触碰到死者的位置把一支箭射进了埃弗里·休谟的心脏。

“如果你们允许,接下来,我将为各位勾勒出我们认为的案件真实的经过。我会向各位展示这些事实将如何印证我们的说法,又如何和检方的说法相悖。

“但是,在我开始叙述之前,我认为还有一件事我必须要面对。就像无法忽视后颈上的甲壳虫一样,你也无法忽视一段法庭上未做解释的证词。各位陪审员,昨天下午,你们听到被告说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弥天大谎,也是他在法庭上说出的唯一一个谎言。他的谎言是说他自己有罪。可能他说这话的时候还未宣誓,也可能因此让你们更倾向于相信他这话是真的。但是现在你们已经知道他为什么要这么说。或许当时他根本不在乎自己是否会被定罪,而其他人,你们也看到了,甚至非常努力想让他被定罪。他说的这些话到底对他产生了怎样的影响,需要交由你们来判断。而现在,到了这个时候,我可以站起来指控我的当事人说谎。他说他用箭刺杀了埃弗里·休谟,而箭上的羽毛在争斗中被扯坏。除非你们相信这个说辞,否则你们不能也不敢做出有罪的判决。而你们不应该也不敢去相信那个说辞,接下来我会告诉你们原因何在。

“各位陪审员,以下是我们认为案件真实的经过——”

下午4:32—4:55

摘自检方沃尔特·斯托姆爵士的结案陈词

“……所以我这位博学的朋友并不需要害怕。我不会等到法官特别跟各位强调的时候,才让你们知道这一点:如果你们对检方的说辞不满意,那么检方的意见就没能被接纳,你们有义务做出无罪的判决。我不认为你们中的任何人,在听过了我的开场白之后,对这一点还会产生什么误会。我可以告诉各位,举证的责任在检方,而当我把一个案子递交到陪审团面前的时候,我相信我也应该承担这样的义务。

“然而我也有责任强调由各种事实组成的不利于被告的证据。事实就是:我在开场陈词中说过的,整个庭审我一直提到的。那么我要心平气和地问问各位:在本案中有多少事实出现了变化或者被驳倒?

“我这位博学的朋友的解释很不错,相当有说服力。但是我必须提醒你们,他是无法搪塞过去的。

“那还剩什么?事实上,在被告的口袋里找到了一把上膛的手枪。他否认这把枪是自己带到房子来的,那么有什么证据可以印证他的说法吗?有证人格拉贝尔的证词。你们已经听到过他在证人席上的说法;你们听到他是如何回答我的问题;你们也观察了他的态度。他宣称星期五上午独自一人在多尔赛大厦见到了死者。他一个生面孔,在这么多公寓中如何完全避开其他住客的视线?死者又是怎么拿到被告公寓的钥匙?实际上,格拉贝尔又为何刚好在黑暗中清理一个垃圾桶,而他自己承认那个垃圾桶在两星期前就已经被清理过了?格拉贝尔的可信度和品格由你们判断,而他是这个事件唯一的证人。有其他证人能够佐证埃弗里·休谟偷手枪这件事吗?雷金纳德·安斯维尔可以。但是我承认我的处境有些艰难。各位陪审员,我必须诚实地告诉你们,当他说出那番会让你们给被告定罪的说辞的时候,我并没有相信。他的说法实际上是对检方有利的,但是我没有相信他。你们要判断的是,我这位博学的朋友是否当庭驳倒了他的这番证词?在法庭上,不论作为检方还是辩方,我们都不能容忍任何谎言。但正是同一个证人雷金纳德·安斯维尔,证明他曾和格拉贝尔说起过手枪。如果我们确信一个人在他证言最后的部分说了谎,那我们就能相信他前面一部分的证言是真的吗?

“如果被告确实带着手枪去了休谟先生的房子,那这就是预谋杀人。我告诉你们,他的确这么做了。

“那剩下的还有什么别的事实?箭上有被告的指纹。这些事实都是不容置疑的。它们是记号,证明了被告的手毫无疑问曾握过那支箭——不管是不是如我这位博学的朋友认为的那样,指纹是在被告失去意识的情况下由其他人按在箭上的。

“而针对被告宣称自己失去意识这一点,又有什么证据吗?因为他被下了药,所以由指纹引发的这些推理都不足为信了?如果你们不愿相信被告被下了药,那么显然,我必须提醒你们,指纹就会成为整个案件最关键的证据。另外,关于他被下药的证据呢?一个外观相似且装着被下了药的威士忌的玻璃雕花酒瓶,在帕丁顿车站行李寄存处的一个皮箱里被翻了出来。放在一起的还有一个苏打水瓶,里面的苏打水少了一些。毫无疑问,在伦敦还有很多造型相似的酒瓶,但是我要告诉你们的是,我希望能看到证据证明被告喝了被下药的威士忌,甚至任何威士忌。相反,你们已经听到分局法医做证说(在他看来)被告完全没有被下药的迹象。为了公平起见,我也必须告诉你们,还有一个本应为此事出庭做证的证人,斯宾塞·休谟医生现在失踪了,原因不明。但是在我们听到休谟医生的证言之前,我们不能断言这两件事存在任何联系。这就是我所说的事实。

“你们当时也听到了关于斯托金医生的各种流言蜚语。但是,我不认为像斯托金医生这样在圣普雷德医院长期任职的人的证言应该被轻视。

“至于其他的事实呢?你们已经听到戴尔关于被告和死者之间对话的证言。‘我不是来杀人的,除非情况必要。’现在我这位博学的朋友又提出被告在这之后还追加了一句:‘也不是来偷东西的’。你们也注意到我这位博学的朋友对于戴尔的证言几乎全盘接受甚至非常赞同,因为他的很多证据也建立在戴尔的证词之上。但是他唯独不能接受这一句。那我们又能相信什么呢?戴尔在一点的时候说了实情,五分钟之后就撒了谎?

“各位陪审员,你们现在已经了解我让你们审视整个案件的方法。在说清楚这点之后,我会从头开始,一件一件、一行一行地重述所有的证据……

“……在我一点一点的称述中,所有证据已检验完毕。现在,目前提出关于十字弓和三小片羽毛的一些说法,检方对于这部分内容事前并不知晓。当然,没有事先知会检方是合法也是合理的,辩方有权保留自己的信息。虽然按照习惯,检方都会告诉辩方自己的起诉思路。关于十字弓和三片羽毛,我不予以置评。你们已经听取检方的所有证据,我的义务就是把这些都摆在你们面前。那片羽毛,如果真的是你们面前这支箭上的羽毛的一部分,这个奇特的小东西是怎么掉进了门把手转轴的洞里,我不知道。而另一片羽毛,我对此持有同样的保留态度,是怎么卡进了十字弓的绞盘齿轮,我也不会假装自己知道。我只能说‘它在那里’;如此而已。如果你们认为这些还有其他的一些事都是对被告有利的,那你们的判决就应该受到这些事的影响。各位必须明白,除非在这里讨论的案件已经完全不存在任何合理的怀疑,我们指出的每个疑点都几乎毫无疑问会得出他有罪的结论,否则你们不能判他有罪。当然,最后的判断取决于法官大人,我毫不怀疑他会告诉你们——

下午4:55—5:00

摘自兰金法官的总结

“……正如你们所知,各位陪审员,我们手头的这个案件只有间接证据。而对于间接证据的价值判断取决于这一点:它是否能排除其他合理的可能性?我甚至可以把话说得更绝对——它是否能排除其他任何假设或者可能性?对于不利于被告的证据,你们如果不能完全排除其他的可能性,那么你们就不能说不存在合理怀疑且罪名成立。这一点不存在任何模糊的地方,法律规定得非常清楚。不能因为存在可能性就认定一个人有罪,更不要说是谋杀——除非可能性已经极大,大到让人信服的程度。如果你认为存在其他的可能性,那么就不能给人定罪。问题不在于谁犯下了这起罪行,而在于凶手是不是被告。在本案中,你们已经听到各种相当详尽的证据,你们也听到了双方的辩论,现在该让我来审视一下这些证据。你们要记住,是由你们来判断事实,而我完全不具有对事实下判断的权利。如果我略过或者过分强调了任何和你们观点相悖的事,请各位一定要记住刚才这一点。

“让我们从头看看那些所谓相关事实。在开始的时候,针对被告的行为举止讨论了很多。你们知道关于一个人外貌的证言,无论他看起来高兴还是愤怒,这些讨论在法庭上都是被允许的。你们也应该将它考虑进去。但是我必须告诉你们,我认为把这些证言看得太重要是不明智的。你们大概也知道在日常生活中,这种评论也不总是很可靠。要判断一个人的行为,你必须要了解他做出这个反应时面对的情况——悲伤的,古怪的,或者只是日常状况,然后假设他的行为变化和你的一模一样。我甚至不必告诉你们这么分析有多危险。先看看目前双方向各位勾勒出的事实,然后……

“……因此,我认为这个案件的关键不只是事实是什么,而是如何解读这些事实。一本数学教材不可能只有答案而没有推演过程。而这样的案子也不会只考虑结果而不问原因——目前争论的要点就是原因。各位首先需要判断的两个事实是:第一,埃弗里·休谟有没有预先计划给安斯维尔上尉下药,安排好一系列假象来暗示安斯维尔上尉凶恶地袭击了自己,然后把安斯维尔上尉作为疯子关进疯人院?第二,被告是否被误认成安斯维尔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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