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端上桌,酒瓶见了底,雪茄的烟雾袅袅升起。佩蒂斯下榻的旅馆里,偌大的餐厅光线朦胧,哈德利、佩蒂斯、兰波以及菲尔博士四人围坐在红色台灯四周的光晕中。其他餐桌旁的客人已屈指可数,他们却还久久不愿起身,享受着暖洋洋的炉火,坐看窗外的雪花悠然飘落,沉浸在冬日午后慵懒闲适的惬意时光中。在盔甲与盾牌纹章的衬托下,菲尔博士俨然是一位趾高气扬的封建贵族,他不屑地打量着咖啡杯,大有一口将其鲸吞的气势。他既潇洒又不容置疑地一扬手中的雪茄,清了清嗓子。
“接下来我将围绕推理小说中所谓‘密闭的房间’,针对构建密室的一般方法及其历史演进过程展开论述。”他的语气虽不失温和,却十分强势。
“改天再议吧,”哈德利闻言不禁呻吟道,“酒足饭饱之后,谁还有心情听什么讲座?更何况还有事要办。哎,刚才我说到——”
“接下来我将围绕推理小说中所谓‘密闭的房间’,针对构建密室的一般方法及其历史演进过程展开论述。”菲尔博士置若罔闻,“嗯哼,如有不同意见请自动忽略。嗯哼,各位!首先,纵览四十年来的如云佳作,我的视野日益开阔,可以这么说——”
“既然要分析不可能犯罪,”佩蒂斯打岔,“为何又转而讨论推理小说?”
“因为我们身处推理小说之中,”博士坦然答道,“何必自欺欺人、愚弄读者?讨论推理小说本也无须冠冕堂皇的借口。尽情享受遨游书海、快意缉凶的至高乐趣吧。”
言归正传。各位,为避免争议,讨论过程中我将不预设任何规则,一切皆从个人口味与偏好出发。且让我擅自篡改吉卜林的名言:‘构建一座谋杀之迷宫共有六十九种方式,而其中任何一种都是对的。’然而,倘若我宣称每种方法于我而言趣味相同,那么我必定是——尽量文明些——睁眼说瞎话的骗子。但这并非重点所在。有人说在推理小说中密室题材的趣味性无可匹敌,此种论调未免有失偏颇。我喜欢杀人如麻、嗜血成性、怪诞诡异的凶手,也钟情于生动鲜明、富有想象力的情节构架,可惜迄今为止仍找不出一部纯粹以现实中闻所未闻、几乎不可能发生之事为基础,令人心驰神往的小说。那些司空见惯的陈词滥调,怎比得上哈纳德探长的低声暗笑,以及芬丘奇圣保罗教堂的夺命丧钟来得悦耳动听?我承认,以上仅是我自娱自乐却不失理智的个人成见,不值一哂,不劳他人费心指摘。
“但这一见解自有其必要性,只因部分连最低程度之恐怖都无法容忍的人,执意要将其偏好上升为金科玉律。‘绝不可能’一词在他们手中已沦为标签式的刁难工具。不明就里的读者难免因此落入陷阱,将‘绝不可能’与‘拙劣不堪’画上等号。”
“‘绝不可能’绝不适用于批判推理小说。我这一论断自然有理有据,读者对推理小说的喜爱,很大程度上恰恰维系于所谓的不可能犯罪。a被谋杀,b与c具有重大嫌疑,一脸无辜的d不可能是凶手,但真相大白时,凶手偏偏就是d。所有证人均坚称g拥有完美的不在场证明,绝不可能有机会作案,谁知偏偏就是g下的手。侦探在海边捡到零星的煤灰,如此微不足道的小东西绝不可能是重要线索,但到头来它却成为解谜的关键一环。简言之,随着案情推进,‘绝不可能’竟渐渐沦为笑柄。不到故事结尾,万不可轻言‘绝不可能’。如此一来,唯有将猜凶手的赌注押在可能性极低的人物身上(因循守旧者的选择),最后才不至于牢骚满腹,因为比起其余嫌疑人,此君表面上最缺乏犯罪动机和杀人之必要性,在整个故事中也最不显山露水。”
“当读者高呼‘不会发生这种事’之时,当你对只露出半张脸的恶魔、以头巾掩面的幽灵、美艳不可方物的女妖大为光火之际,其实无非是想表达:‘我不喜欢这种故事。’没关系,既然不喜欢,自然有权大声说出来。但如果将个人口味直接转化为评判作品优劣,甚至作品可信度高低的标准,就无异于在说:‘这一系列事件不可能发生,否则就太没意思了。’”
“真实情况究竟如何?既然密室题材所受诟病最多,被读者公推为可信度最低,我们就以此为例,来一场全面剖析。”
“令人欣慰的是,绝大多数人都喜欢密室。然而——致命的障碍在于——就连密室的忠实爱好者也难免心存疑虑。不瞒各位,我本人也不例外。所以,目前我们身处同一战线,大可翘首以待本次讨论能否有所发现。为什么揭开密室之谜时,我们每每将信将疑?这与疑心病全然无关,只不过因为我们或多或少感到莫名的失望而已。失望之余,有失公正地将整个故事贬为不可信、不可能、荒谬绝伦,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长话短说,”菲尔博士举起雪茄,朗声说道,“欧洛克今天为我们讲解的魔术在现实生活中再现了。天哪!各位,对真实案件我们尚且嗤之以鼻,那虚构的小说又将蒙受何种待遇?这种事每发生一次,魔术师的手段每得逞一次,都令其诡计越发深不可测。在推理小说中,我们称之为‘不可能犯罪’;在现实生活中,纵然我们不得不相信它果真存在,也免不了认为答案令人大失所望。两种失望之情拥有相同缘由——过高的期望值。”
“既然谜面如此魔幻,不知不觉间我们也就期盼解答同样瑰奇。于是,当得知诡计根本无关乎魔法时,我们便痛斥其无聊透顶,这未免不太公平。不应对凶手的离奇举动横加指摘。最核心的问题应当是:该诡计有无实现的可能性?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就没必要对其合理性穷追猛打。有人从密室中逃脱——那又如何?既然他可以为了娱乐我们而违背自然法则,行为离谱出格又有何妨?既然他自愿表演用头倒立,难道非得强求他的双脚必须踩在地面上?各位评断裁夺时,请务必将以上观点纳入考量。密室解答的趣味性如何,取决于个人口味;但若要做出‘这种解答绝无可能’‘牵强附会’之类结论时,请三思而后行。”
“够了,够了,”哈德利调整一下坐姿,“我本人对这个话题没有太多想法。但既然你执意发表长篇大论,可想而知必定与本案有一定联系……”
“对极了。”
“那为何又举密室为例?你自己也说过,葛里莫之死并非最大谜团,最费思量的还是空旷街道中央的枪杀之谜……”
“噢,那个啊?”菲尔博士轻描淡写地挥挥手,令哈德利不禁瞪圆了眼,“那个问题?一听到教堂钟声,答案便送上门来了。啧啧,冥冥之中的奇妙暗号!我是认真的。现在反倒是密室脱身之谜最令我挠头。为厘清头绪,以便抽丝剥茧,我将在简要分类的基础上,概括梳理密室谋杀的不同手法。毋庸置疑,本案必定属于其中某一种类型!无论密室诡计如何千变万化,不外乎都是几种核心方法的改良变异而已。”
“嗯哼!哈!假设这间密室有一扇门、一扇窗户、厚实的墙壁。以门窗悉数紧密封锁为讨论逃脱手法的前提,我首先排除‘通往密室的秘道’之类低劣的(而且现今也极为罕见的)所谓‘诡计’。此类解答令人完全无法接受,但凡作者尚有自尊心在,甚至都不必特意声明故事中不存在秘道。有打擦边球嫌疑的种种小手段也不在讨论之列,诸如:壁板间的罅隙仅容一只手伸过;利刃从天花板上的栓孔掷入,事后栓孔又被神不知鬼不觉塞好塞子,上层阁楼地板也撒过尘土,伪装成无人走过的迹象。动作虽小,犯规性质却并无二致。无论秘道小如顶针,或是大如谷仓门,基本原则均一律适用。至于合理的分类,你不妨略加摘记,佩蒂斯先生……”
“有道理,”佩蒂斯笑道,“请继续。”
“第一!案发现场的密室的确密不透风,凶手未曾逃出的原因,是凶手实际上不在密室里。解答如下:
“1.该案并非谋杀,而是一连串巧合阴错阳差造成了貌似谋杀的事故。房间尚未上锁前,发生了抢劫或争斗,有人受伤、家具损毁,足以令人联想到行凶时拼死搏斗的场景。后来,受害人或意外身亡,或在密室内昏厥,但以上事件却被误认为发生于同一时间。此类案件中,死因多为头骨迸裂——推测为棍棒击打所致,实则缘于死者不慎撞上某件家具,如桌角、椅子的突出边缘等,但最脍炙人口的元凶当推铁制壁炉架。值得一提的是,自歇洛克·福尔摩斯的《驼背人》以来,致命的壁炉架已背负累累血债。此类情节中最完美的解答(其中也包括了一名凶手)首推加斯顿·勒鲁的《黄色房间的秘密》——史上最杰出的推理小说。
“2.该案确系谋杀,但受害人误中圈套亲手杀害自己,或不幸撞进死亡陷阱。其手法可能利用‘鬼屋’的恐怖气氛,或加以心理暗示,更常见的方法则是从屋外输入毒气。毒气或毒药令受害人狂性大发,将房间砸得混乱不堪,状似发生过打斗,最终受害人不慎将利刃刺入身体而亡。此类手法的变体有:受害人被枝形吊灯的尖钉刺穿脑袋;被铁线圈吊死;甚至被自己的双手活活扼死。
“3.该案确系谋杀,凶器是事先埋设在房中的某种机械装置,隐藏在家具内部,看似全无异状。此种装置可能是死去多年之人设下的陷阱,或自动触发,或被今时今日的凶手加以利用。当代科技的新产品有望大显神通。例如藏匿于电话听筒中的自动手枪,受害人一旦拎起听筒,子弹便呼啸而出、穿颅而过。又如扳机上系着丝线的手枪,丝线另一头浸在水中,水结冰凝固时丝线上的张力增强,进而拉动扳机。再如上紧发条时便会射出子弹的座钟,以及(钟表是非常流行的凶器)构造精巧的老爷钟,上头安置了令人不胜其烦的闹铃,一旦受害人近前伸手去关铃声,甫一触碰,钟内便飞出一柄利刃将其开膛破肚。夺命的重物可以从天花板摆荡下来,也可以从高高的椅背上坠下,把受害人砸得脑瓜稀烂。有一种床,能感应人体体温,随之散发致命毒气;有一种杀人于无形的毒针,能够——
“于是,”菲尔博士手中的雪茄指指戳戳,“对这些机械装置的研讨,将我们从狭义的密室引入了更宽泛的‘不可能犯罪’领域。以上手法尚有可能进一步演化,甚至还会出现能电死人的机关。拦在一排油画前的绳索可以通电,棋盘也可以通电,甚至连手套都能通电。包括茶壶在内,每件家具都暗藏杀机。但这些手段暂时无人采用,所以接下来是:
“4.该案属于自杀,但刻意伪装成谋杀。死者用冰柱刺死自己,冰柱溶化后,密室中找不到凶器,遂判定为谋杀。或是死者开枪自尽,枪的尾部系着一条橡皮筋,松手后凶器便被拉进烟囱隐藏起来。此种诡计(在不构成密室的情况下)的变体有:手枪上的丝线另一端系着重物,枪响后手枪被飞速拉过桥栏杆坠落水中;同理,手枪也可被拽出窗外、落入雪堆。
“5.该案确系谋杀,凶手利用魔术手法和易容术故布疑阵。例如,房门有人监视,众人以为受害人仍安然无恙,殊不知其早已陈尸室内。凶手乔装成受害人(或者他的背影被人误以为是受害人),匆匆进门,立即转身卸下伪装,迅速以本来面目走出房间,给人造成他出门时与别人擦肩而过的错觉。不在场证明随之成立,因为谋杀发生的时间被推定为冒牌的‘受害人’进入房间之后。
“6.该案确系谋杀,凶手在房间外下手,却造成案发时凶手必须在房间内的假象。
“为方便阐释,”菲尔博士稍做歇息,“我将此类谋杀手法统称为‘远距离谋杀’或‘冰柱谋杀’,因为万变不离其宗,基本原理都差不多。冰柱手法刚才已提过,各位心中都有数。房门紧锁,窗户太小,凶手无法进入;然而受害人显然在房内遇刺身亡,凶器也下落不明。冰柱如同子弹从屋外射入——与之前的神秘毒气一样,姑且不去深究其可行性——融化之后便消弭无踪。安娜·凯瑟琳·格林在她的长篇作品《姓名简写》中首次将此类诡计引入推理小说。
“说句题外话,推理小说中若干经典模式的起源都可以追溯到格林女士。五十余年前,在她的推理小说处女作中便首创了凶残的秘书谋杀雇主这一模式;而且我认为按如今的统计数据,秘书仍是小说中最常见的凶手。管家行凶早已过时;坐轮椅的残疾人也太过可疑;行事沉稳、人过中年的老处女也早已告别杀人狂之列,转行当起了侦探。这年头医生也越来越循规蹈矩,当然,如果他们声名显赫、变成科学狂人的话,则另当别论。律师们一如既往的阴险狡诈,只在某些案件中才主动出击。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八十年前,埃德加·爱伦·坡泄露天机,将他笔下的凶手命名为‘古德菲勒’;而当代最受欢迎的推理小说作家也效法先贤,为他精心设置的幕后主谋安排了‘古德曼’这种名字。反正,在大宅中,秘书依然是最最危险的角色。
“继续讨论‘冰柱谋杀’模式。其付诸实践应归功于文艺复兴时期声名显赫的美第奇家族;著名的弗莱明·斯通系列小说中引用了一首关于战争的讽刺短诗,描述了冰柱在公元一世纪罗马帝国由盛转衰的过程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冰柱可以用枪击发、可以徒手投掷,也可用十字弓发射,汉密尔顿·科里克(雅号‘千面奇人’的迷人角色)经手的一个案件便是典型例证。这类手法的变体可以是各种可溶解的发射物,例如用盐铸成的子弹,甚至以血液冻结而成的子弹,等等。
“‘冰柱谋杀’模式诠释了我的观点:谋杀虽发生在屋内,但凶手完全可以置身屋外。还有其他方法。刺杀受害人的凶器可以是内藏薄刃的手杖,透过凉亭周围枝繁叶茂的藤蔓一击毙命,随即收回;如果刀刃异常细薄,受害人亦可能浑然不觉身受致命伤,走进另一个房间后才倒地猝死。凶手亦可诱使受害人把头探出窗外张望,虽然下方绝对安全,冰块——我们的老朋友——却从天而降,砸碎头骨而致命;事后找不到凶器,因为它已经融化了。
“利用毒蛇或昆虫进行谋杀的手法也可归入这一类别中(其实列入第三类也很合适)。除了衣柜和保险箱,花盆、书堆、枝形吊灯乃至手杖亦可作为蛇的藏身之处。我记得一个非常生动的例子:受害人正要把一只雕刻得夸张怪异的蝎子状烟斗放进嘴里,那蝎子竟有了生命、张牙舞爪起来。不过,谈到密室手法中最精彩的远距离谋杀,我愿向各位推荐推理小说史上最精彩的短篇小说之一(其实另有几篇杰作的水准亦能与之等量齐观,均可并列于后人难以企及的巅峰,如托马斯·伯克的《欧特摩尔先生之手》,切斯特顿的《通道里的男人》,杰克·福翠尔的《逃出十三号牢房》):梅尔维尔·戴维森·普斯特的《杜姆多夫谜案》——远距离行凶的罪魁祸首,是太阳。杜姆多夫摆在桌上的一个酒瓶里装了未经加工的甲醇,阳光透过密室的窗户照射在酒瓶上,恰好起到了凸透镜的聚焦作用,点燃了挂在墙上那支枪的雷管,于是床上那人见人厌的家伙便被轰得胸膛开花。除此之外,还有——
“打住!嗯嗯。哈。我还是点到为止的好。且让我以最后一种类型为分类工作画上完美的句号:
“7.该案确系谋杀,但其手法与第五种类型恰恰相反。亦即受害人的推定死亡时间远早于实际作案时间。任凭众人如何敲门,密室内的受害人都昏睡不醒(虽被下了药,但并不致命),凶手故作惊恐,强行破门、率先冲进密室,用锐器刺杀(或割喉等手段)在瞬间行凶得逞,并误导其他目击证人,令他们以为看见了其实并未看见的情况。首创此种诡计的荣耀属于伊斯瑞尔·冉威尔,多年来它的各种变体长盛不衰。运用此类手法(通常以锐器刺杀为主)的地点有:轮船,废屋,温室,阁楼,甚至露天场所——受害人跌倒昏迷,凶手俯身查看时趁机下手。因此——”
“且慢!等一下!”哈德利突然重重擂了桌面一拳。雄辩滔滔的菲尔博士正在兴头上,笑吟吟地欣然扭头望着他。哈德利接着说道:“你的分析的确令人大开眼界,既然密室诡计的所有分支你都有所涉猎——”
“所有?”菲尔博士瞪大了眼,哼了一声,“还差得远呢。以上分析尚未穷尽这一特定类型中的所有具体手法,只是我即兴归纳的粗略概述,留待日后进一步总结。接下来我将分析另一大类:各种令门窗从房间里上锁的技巧。哼哼!哈哈!那么,各位,闲话少叙——”
“别操之过急,”警长顽固地拦阻,“你的论述自相矛盾。你说从这种种诡计手法中可以抽丝剥茧、得出线索,但你刚才总结的七个要点,却没有一个适用于本案。你的大前提是:‘凶手未曾逃出的原因,是凶手实际上不在密室里’。失之毫厘,谬以千里!除非米尔斯和杜蒙都撒谎,否则案发时凶手必定在房间里,这是板上钉钉的事!你怎么解释?”
作者“约翰·迪克森·卡尔”的其他小说
《犹大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