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妨碍执行

“如果租赁权是在拍卖以后形成的,情况正好相反。租赁人不仅不能对抗抵押权人和买方,也无权索取搬迁费;即使非法占住不走,法院会下达交房命令,必要时也可强制迁出。也就是说,关键在于租赁权是在拍卖决定之前或之后形成的。

“因此,为了妨碍拍卖或是不当获得搬迁费,会有人伪造租约,捏造决定开始拍卖以前所形成的租赁权。

“就像我们已经知道的,早川社长在明记玩具店和小糸家的二〇二五号的案子里,都使用了这个手法。

“他在两个案子里都安排债务人趁夜偷偷搬走,让假装是房客的人住进去,并仿造在决定拍卖前就签订的租约,用来对抗买方。

“这已经是司空见惯的诈术,糟糕的是,它的效果出奇的好。要证明租约为假,抵押权人和买方就必须举证租约不是在决定拍卖以前签订的。证明‘有’的事情‘没有’,比证明‘有’的事情‘存在’困难得多。

“对方以租约为盾,自己这边只好搜集状况证据了。查访邻居,确定有问题的租赁人以前是否真的住在这里——但这方法有疏失之处。

“律师建议竹本不动产的樋口连续拍摄附有日期的明记玩具店的照片,我认为这个方法很恰当。过去是有借着这些照片推翻假租赁权的案例。

“但是拍卖对象不像一般销售的对象,中介公司保管钥匙,买方可以随时进入建筑物参观拍照。如果拍卖对象是可以立即兴建房屋的土地还好,而如果是独门独院的住宅或大楼里的套房,就很难巨细靡遗地拍照留存证据。事实上,拍到的明记玩具店外观照片就派不上用场。

“纵使是捏造事实或说谎,只要租赁人抬出短期租赁权来对抗交房,法院还是要进行调查,不能随便下令交房。于是抵押权人和买方为了驱逐占住者,就得倾全力设法揭发这是谎言,证明这是非法占住,相当耗费心力。

“以这种手法对抗抵押权人和买方的人,我们称为‘占住者’,俗称‘海蟑螂’。他们都是职业老手,有的采取恐吓方式,有的和黑道勾结,也有像明记玩具店案例中那样假装善意的第三方,总之是采用各种手法,装出各种面貌。不论是哪一种,都造成抵押权人和买方相当大的经济和心理负担。尤其是个人买方,疲于不着边际的交涉,最后多半以便宜的价格放弃中标的对象,或是照对方开出的价码支付高额搬迁费,落得人财两伤的下场。

“任谁遭到威胁都会害怕,被纠缠不放时就会妥协。遇上这种情况,个人或法人都一样。因此涉入妨碍法拍不动产执行的人,既不是智慧犯,也不是暴力犯,应该说是智慧暴力犯吧。不过也有稍有思想背景的人会参与,他们的目的不在于赚钱。我想早川社长就是一例。

“有人认为,法院把个人的也是普通民众的财产拿去拍卖——注意,这绝不是事实,实际上法院并没有拿走——这真是岂有此理,不可原谅;体制所为都是恶,即使违法他们也要对抗这个恶来拯救民众。社会上就有怀有这类思想动机的海蟑螂。

“明记玩具店的a夫妇对早川社长感激不尽,实际上早川社长也为他们夫妇做了好事,只是对买方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嗯……这实在是很头疼的问题。

“法院借着期间投标制度,广向社会开放法拍对象,让多数的普通人和民间资金来参与,这的确是切实而必要的措施。因为泡沫经济的后遗症,对我们的社会造成了超乎想象的沉重负担。

“一方面,不良债权的不动产过多,但另一方面,也有人求购房子土地而不得。法拍对象的价格比市面价格低,如果能让民间吸收,即使只是一点点,应该也能形成重振日本经济的民间力量。可惜实际情况不如预期。

“期间投标制度开放了入口,接着要做的,就是尽快弄清楚堵塞出口的种种不透明、稀奇古怪的妨碍执行的实际情况为何,尽快采取切实的手段。否则拥有某种程度财力的民间人士,永远不会转向法拍不动产。现在,外行人都裹足不前,很无奈。

“当然,黑道等危险组织借着妨碍执行获得资金,也是一大问题。而且他们在这方面,经年累月累积了不少技巧与心得。我见过形形色色的例子,他们真是花招百出。例如,几天前还是一片空地,今天去看时竟然已经盖上简陋的组合屋。这还不稀奇,问题是上面还插着像是激进分子的旗帜,围栅内还有德国狼狗巡逻,邻居都怕得不敢靠近。另一个例子是,他们竖起一个和日本没有邦交的南洋小国拥有该土地的招牌,声称那里有治外法权。这虽然荒唐,但因为日本和该国没有邦交,想调查也无从查起。

“像明记玩具店和小糸家的二〇二五号那样,让第三方租赁人住的例子最多,其中有的租赁人是言语不通的外国人,或是黑道分子,这都是常用的手法。

“如果是山林或工厂用地,妨碍人也可能在买方不知道的情形下,擅自和废弃物处理公司签约,场地上几天内就会运进堆积如山的废弃物。买方面对这种情况,光是清理干净就要花大笔费用,而使坏的妨碍人还能名正言顺地跟废弃物处理公司拿钱,这真是借花献佛的典型例子。

“一般人想知道拍卖对象的概况,必须看所谓的‘三点一套’。首先是标的对象的现况调查报告,这是法院执行法官做成的资料,附有照片。其次是法院选定的鉴定人做的鉴价报告。最后是负责的法官根据前两项报告做成的对象明细表。这三样统称三点一套。拿到以后先查明细表,看看其中的内容是否包括对象交付。能分辨这点的是行家,这不容易。不过研究拍卖对象依据的资料基本上就是这三种。

“看过对象明细表的备注栏,就可以明了大概情况,但即使写有‘占住者不得对抗买方’,法院也不见得会下令立即交付。法院无法下令占住者交房的案例也很多。

“有人看了对象明细表的备注栏写着房屋有租赁人,但租赁人不得对抗买方,便以为没问题,安心参加投标。事实上顺利中标后,租赁人却坚持自己的权利,不肯迁出。当他希望通过法院下令交房并去找律师商量时,律师却告诉他在这个案件中法院不会下令交房,不如打官司。但是打官司既耗时间又费金钱,原本便宜的法拍对象,结果变成经济上、精神上都昂贵的东西。这种例子多的是。

“我知道法院努力想让更多的普通人参与投标法拍屋,但不足之处还有很多。

“幸好,民事执行法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和第八十三条修正后,对滥用短期租赁权的非法占住者采取了比过去更强有力的对应措施。

“可是法院的执行法官人手不足,尤其是法拍案件较多的东京。现行的方法,是执行法官采取强制执行程序的同时,还要调查拍卖情况,工作繁重。我认为,法院内部应该设立专门的不动产调查机构。如果不尽快采取对策,未处理的案件就会如滚雪球般堆积,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而产生的坏账很可能瘫痪法院的机能。

“律师中,熟悉民事执行法又有实际经验的人并不多。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在泡沫经济破灭前不愁回收债权,在泡沫经济破灭后也不积极采取法律手段回收。目前这都是很令人遗憾的事实。

“小糸家的二〇二五号发生的命案本身,或许是极端的个人悲剧。但命案发生的背景,则是不容忽视的不动产流通问题、法拍屋问题和钻法律漏洞的海蟑螂问题。只因为是二〇二五号的买方就受到强烈怀疑的石田直澄,可说是这种状况下的牺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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