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震东眉头紧皱,吩咐道:“既然口供和书证都没有进展,我们只能先从证人入手了。大家分组去找那些离职的人了解情况。”
冯旭接口道:“王伟、陈唐,你们去找黄海荣谈话吧。这个黄副市长,因为滥用职权和受贿,被判了无期徒刑,现在正在沛丰监狱服刑呢。”
李兆令的书房。
像冯旭家的客厅一样,和阳台连在一起。
不过面积可是冯旭家客厅的两倍不止。
李兆令和江霈分坐书桌两头,下棋。
一个黑子落下。
江霈笑道:“你这断臂求生的棋路,可不怎么样。”
李兆令微微一笑:“他自己有问题,与我何干。银钏本来就是一汪浑水,抽干了也罢。再说了,就他,也配是我的左膀右臂?”
江霈:“你说的是宋力?我说的,可是丁老板。”
李兆令眉毛一挑:“老丁?老丁怎么了?”随即扬声道:“哎呀,我还真是好久没有跟他喝酒下棋了。”
江霈看着他略显做作的神态,笑着摇摇头。
海关案件终于开庭了。
专案组的大部分同志放下手头的工作,去旁听庭审。
侦查案件就是这样,不可能完成一件再去查另一件。
必然是交叉进行。
庭上,审判长正在宣读各项事宜sup/sup。
袁圆圆伸长了脖子,看到旁听席的最前排,全是拿着“长枪短炮”的记者。
很快,到了法庭调查阶段sup/sup。
审判长:“鉴于辩护人李胜文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对侦查人员提取被告人郑晓龙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调查sup/sup,请侦查人员到庭作证。”
姜克军走到证人席道:“因为当时郑晓龙拒不到案,所以我们对他采用了拘传的强制措施,带到市院办案点的问话室进行讯问。鉴于他涉及的金额比较大,所以最多可以拘传24小时。在第19小时的时候,我们对他宣布了拘留。拘留之后经过讯问sup/sup,在第22个小时送到了看守所sup/sup。在这个过程中,有些文书漏签了,所以后来请郑晓龙进行了补签。”
回答完问题,姜克军回头看了一眼坐在旁听席上的梁烈。
梁烈的旁边坐着白北。
李胜文道:“你回答问题的时候,为什么要看你美丽的女上司呢?”
此话一出,旁听席一片哗然。
审判长敲了敲法槌:“辩护律师,请注意你的言辞。sup/sup”
姜克军气得太阳穴直跳,但是语气依然保持平静:“这个问题我可以回答。首先,我的上司是男的。其次,我看哪里是我的自由,只要我如实作证就行。你如果没什么可问的,那就不要问了。这是法庭,不是秀场。”
言毕走回旁听席。
李胜文道:“我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sup/sup”
鉴定人上来就说郑晓龙是先签的拘留证,后签的拘传证sup/sup。
樊静道:“请你先证明自己是合法的鉴定人。”
结果这个鉴定人既拿不出鉴定中心的委托书,也拿不出鉴定资格证。
讲话开始结结巴巴,颠三倒四。
樊静微微一笑,又问:“现在的痕迹鉴定,已经先进到可以区分几天内笔迹的时间先后了吗?”
鉴定人又含糊其辞。
樊静和审判长交换了一个眼神,审判长轻轻点了点头。
旁听席上,周书妙悄声对张昊道:“这个审判长看来还是懂点门道的。”
张昊:“案件审多了,都知道目前笔迹时间的鉴定误差一般是在月以上的。怎么可能鉴定出哪个比哪个早几天呢!”
周书妙:“这不是赤裸裸的伪证吗?”
张昊:“如果他有鉴定资质,倒也只能算是打了擦边球。本来鉴定这个东西就是见仁见智。不同的鉴定机构得出不同结论,甚至同一个鉴定机构不同的鉴定人给出不同结论,都是可能的。毕竟真相永远无法完整地还原,大多数鉴定只能给出可能性大小,无法下绝对结论。”周书妙:“是啊。比如故意杀人案件,对凶器的鉴定结论总是讲‘伤口是该种凶器造成的可能性较大或较小’,没有一个鉴定敢确定地说伤口就是这个凶器造成的。”
旁边的庄晨嘘了一声,说:“法庭辩论sup/sup开始啦。”
李胜文:“鉴定人一定是受到了侦查人员的恐吓!”
樊静:“如果没有证据,请不要妄自揣度。我们认为,这份鉴定无论从资质还是鉴定结论上都漏洞百出。退一步讲,就算这份鉴定符合法律要求、符合现在的科技水平,也并不影响我们的观点成立。刚才侦查人员已经说过了,有些文书的确是漏签了。后来又请被告进行了补签,也有同步录音、录像证明。”
李胜文正要开口,樊静继续道:“我想提醒辩护人的是,我们现在辩论的焦点在于,你认为补签时间就是刑讯逼供,而我方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这只是个证据上的瑕疵,而且是经过补正的,完全不影响本案证据的认定。”
李胜文有些坐不住了,脸色很难看。
樊静乘胜追击:“被告人至今都没有认罪,没有有罪供述可以采纳。哪里有可以排除的供述?辩护人难道是请求法庭排除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吗?”
袁圆圆忍不住做了个鼓掌的动作:“我的天,这李胜文好蠢啊!和乔柯案子上的沈凌简直不是一个世界的。”
张易来道:“遇到死磕律师,最惨的其实是被告人。”
说话间,到了被告最后陈述的时间。
郑晓龙开口就道:“我要向法庭交代,我的那些钱,其实是我违反纪律,私自经商赚来的。我已经回忆出部分出处,这个你们可以去调查。sup/sup”
最后审判长道:“鉴于被告提出了新的辩护意见,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案件延期审理sup/sup,待事实证据调查核实完成后再开庭。现在休庭。”
专案组来旁听的人们一边往外走,一边议论纷纷。
冯旭对蒋震东道:“又有得忙了。公诉肯定会建议法院退回来给我们补充侦查的。”
蒋震东叹口气,摇了摇头。
庄晨对张昊说:“这下可好,非得把审限用尽不可,等着再拖几个月吧sup/sup。”
张昊气得声音都变了:“这真是损人不利己。他也不想想,这样他也得在看守所再多呆几个月呢!可比监狱难受多了。”
庄晨笑了:“哎呀,你现在说话怎么那么像袁……”他看了看旁边的周书妙,突然觉得不妥,旋即改口道:“周同学呢!”
周书妙倒是不以为意,笑道:“哪里像我!分明像圆圆!庄晨,你什么时候跟她表白啊?”
庄晨看了看远处和张易来一起走的那个她,没有说话。审判台前,郑晓龙突然又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sup/sup。
专案组,王伟和陈唐脸色凝重地等待众人归来。
王伟:“黄海荣已经不在沛丰监狱了。确切地说,他已经不在中国了。”
众人都吃了一惊。
冯旭皱眉道:“明明判的是无期徒刑,怎么这么快就放出来了?越狱了?”
陈唐:“可以这么说。只不过是文越,不是武越。”
庄晨奇道:“怎么还有文越武越之分?”
梁烈笑道:“你们年轻人前两年流行的那个叫‘越狱’的美剧,讲的就是武越。不能打、不会跑是不行的。文越呢,有脑子就行。”
姜克军补充道:“还得有钱。”
王伟点头称是:“据沛丰监狱里的线人报告,黄海荣请了一个专门运作减刑假释的律师团队,还买通了狱警,才得以脱身。”
减刑假释既要有法院裁定sup/sup,还要有检察院的监督sup/sup。
想要瞒天过海,只能从减刑假释的理由上想办法,搞一个重大立功出来。
重大立功,一般基于举报线索或者发明创造专利。
举报线索,不是掌握在警察手里,就是掌握在罪犯手里。
警察是很难搞定的。
罪犯还要留着给自己用呢。——这就是之前方不语的举报线索被发现有问题的原因。
发明创造专利倒是买得到。
但是十分考验财力、情商和脑力。
没有财力,买不来专利,行不了贿。
没有情商,室友不肯帮忙证明你有在监仓搞发明创造。
没有脑力,开庭的时候说不出发明创造的基本原理和具体内容。
当然,最重要的,还得在外面有人帮你张罗这一切。
黄海荣感到庆幸的是,这些他都有。
他的司机带着他的小女友,不仅用他的钱搞定了狱政战线的一票干警,还为他聘请了一个在减刑假释界赫赫有名的造假律师团队。
经过几次小打小敲的减刑,他们准备搞一票大的。
从来没有读过一天理工科的黄海荣,居然在监狱里成功发明了新型汽车后视镜。
太不容易了。
重大立功。
必须减刑。
被判了无期徒刑的黄海荣,坐了几年牢,就这样,堂堂正正地从监狱大门走了出来。
当然,他的头脑还是清醒的。
造假得来的自由,怎么能掉以轻心呢。
很快,他就带着小女友去了阿根廷。
袁圆圆听着王伟的讲述,激动道:“难道就任由他走掉?师父,你要想办法啊!”
冯旭摇摇头:“阿根廷。连引渡条约都没有sup/sup。更别提他是已经被释放的人。”
蒋震东沉吟道:“不过,我们也不是什么都不能做。首先,要证明他的减刑假释有问题。”
冯旭一拍手:“狱政系统一定有人徇私舞弊。把这些人揪出来,连带那个什么律师团队,统统追究责任。否则我们辛辛苦苦抓人,结果他们进了监狱就跟度个假一样!”
洪雪道:“那丁志忠怎么办?”蒋震东皱眉道:“只能放了。”
庄晨问:“不能多关一段时间吗?说不定后面有转机呢!”
冯旭道:“黄海荣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找到,就现在的证据来看,迟早都要对丁志忠变更措施或者释放的sup/sup。不如现在主动放他出去,看他会有什么动作。”
注释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实践中,贪污手段层出不穷,不断有新的犯罪方法涌现。但是,雁过留痕,拥有侦查技巧和金融知识的“高端侦查人员”,加上专业的审计机构,总是能找到突破的方法。丁志忠的案件是因为发生在年代久远的“纸质档案”时代,才会出现这样的困难。
《刑法》第40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这个阶段被称为法庭调查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检察院侦查案件也要遵守这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同样,这一条也适用于检察院侦查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从程序上说,应当是先拘传、后拘留。鉴定人这么说,意思就是,拘传证是倒签了时间。侦查人员涉嫌违反程序办案。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个阶段被称为法庭辩论阶段。
前文已讲到,郑晓龙除了涉嫌受贿罪,还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此处他讲出这一辩解,意在说明他的巨额财产不是来源不明。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前文讲到,郑晓龙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现在他提出的辩解就是,这些财产是做生意赚来的。为核实这一情况,就需要调取证据查证他的辩解是否属实。因此,需要延期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实践中,符合第198条第一项的案件,也会由检察院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而不是法院直接要求侦查机关进行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实践中,有的刑事案件的确审理期限会很长,这是为了尽可能地查清事实真相,作出公正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有相关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所以,郑晓龙此举实在是毫无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实践中,该项工作由检察院的刑事执行部门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没有缔约的国家,请求司法协助的可能十分渺小。
《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第9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9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这几条讲的是强制措施的变更程序,强调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必须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这是人权保障的要求。不能以侦查案件为名,将公民持续地、无期限地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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