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说着,白北和姜克军拿了一份厚厚的鉴定材料回来。经委托,汇安大学水环境检测中心出具了报告,一是胜利厂确实向逾河排放了汞等有毒废水、废料,二是治理逾河因胜利厂造成的污染,至少得三百多万元。另外,逾水县医院也出具了报告,沿岸村民存在不同程度的汞等有害物质的慢性中毒现象,时间可追溯到五年前。刚好是胜利厂开始排污的时间。
蒋震东仔细翻了一遍,道:“渎职案件和贪贿案件的证据要求还是不一样的。咱们现在的证据,能把胜利厂排污和逾河水受污染联系起来,但单靠时间吻合,是不能把胜利厂的污染和村民受害联系起来的。把胜利厂排污、逾河水还有村民饮用的自用井水以及灌溉水的成分做个对比,如果能确定成分一致,最好。”洪雪补充道:“那些因为怪病死去的村民,有没有直接土葬的?如果家人愿意做尸检的,可以做一个。找民营实验室来做也行,只要有鉴定资格的人sup/sup做都行。”
梁烈笑着对白、姜二人说:“绝代双雄发话了,你们还不赶紧。”洪雪道:“老梁,你和克军两个才是绝代双骄呢。”
大家都笑起来。
陈大宁在逾水县做了十几年的局长。
从这个局到那个局。
他不是没有想象过自己“硬着陆”的样子。
但是他不曾想过会是因为胜利厂而“硬着陆”。
知道了原因,他反而放心了。
多大事呢。
不就是审批的时候放放水嘛。
又不是他一个人这么干。
恐怕连于书记也干过这种事情。
只要查不出他收钱,也就是行政责任嘛。
行政责任就可大可小啦。
不要说像他这样的资历,组织上还是会给点同情分的。
单说他做局长十几年,练就的乾坤大挪移,那也是妥妥地能够解释过去的。
所以,不管面前这两位凶神怎么说、怎么问,他只反反复复重复这几句话:
“所有文件,副局长交给我,我都是批的。从来没有不批。作为局长,和副局长之间没有信任,那是很失败的哇。”
“作为领导,我怎么可能亲自去做一线的工作。只要开会的时候多跟下属强调要认真细致就可以啦。”
“胜利厂的项目,是县里招商引资的大项目。于书记明确要求各部门各单位配合,哪个环节卡住哪个负责人承担责任。我们怎么可能不给它开绿灯?”
陈大宁的乾坤大挪移玩得利索。上梁不正下梁歪。
他的手下也都不是省油的灯。
监察队的说了:“领导明确要求开证,我们有什么办法?”“之前我们打了报告,准备给胜利厂开停产通知,都被局长退回来啦。”
副局长欧阳辛说了:“他陈大宁为什么那么好心,每份文件都签同意?因为那是按照他的意思改过的,他当然签同意啦!”“我这里哪有一分实权,都是他陈大宁说了算啦!”
专案组里,几组问话的回来一碰头,都觉得又好气又好笑。
蒋震东道:“陈大宁绝对有问题。但如果是零口供,其他证据得扎实才行啊sup/sup。”
姜克军道:“审讯的时候,我真想揍他。”
梁烈感慨道:“我现在可服了雪姐了,神预言。陈大宁果然推得一干二净。”正说着,洪雪进来,拿着一张反面被划得乱七八糟的纸,道:“多亏了白北,可算找到证据了。”
原来洪雪和白北去了环保局,翻看所有文件资料,都没有什么新发现。
最后白北发现,办公室主任把一些单面打印的废弃文件装订起来,用空白面做记事本。她拎过来一一翻看,找到了监察队发停业整顿通知给胜利厂的申请,陈大宁在上面的批复是“不发,文件销毁”。
姜克军把这份申请拿上,风一般地冲回问话室,啪地拍在了陈大宁面前。
陈大宁看了看,垂下了头。梁烈跟在姜克军后面进门,缓缓道:“你还有什么需要交代的,最好一并如实讲出来。”
陈大宁抬头问道:“如果我检举揭发,是不是能少判点儿?”
张昊把一个大黑箱子砰地放到桌子上。
袁圆圆吓了一跳:“什么情况?”
张昊苦笑道:“这录音录像设备,太折磨人了。”
张易来问:“不都是小陈在录吗?”
张昊道:“陈大宁检举揭发的,刚好是小陈的家人,所以他回避了sup/sup。”
袁圆圆摇头道:“小陈还挺自觉的,要是我,肯定忍不住听完。”易来:“那可违反规定了啊。”
袁圆圆大眼睛一闪:“违反啥规定?咱没转隶之前,刑诉法还规定领导决定我要回避之前不能停止案件侦查呢!sup/sup幸亏还有人替补,不然谁来录音录像?你们上次提审陈大宁让小陈去录音录像,我们正好要提审马早日,就只好自己录,结果录到一半光盘没空间了,我们不知道,全白问了sup/sup。幸亏没审着啥,不然怎么办?不能当作证据了?而且要是马早日趁机说我们刑讯逼供,又怎么办?”
张易来:“你这是把案多人少问题拿来对抗法律规定。”
袁圆圆道:“这是实践检验真理啊,说明这个规定不是真理。”
眼看二人要吵起来,洪雪插话说:“这的确也是两难。如果回避制度太严格,会扰乱正常的办案秩序,也会被嫌疑人利用。如果太松,又起不到作用。”
正说着,蒋、梁、姜三人问话回来,蒋震东道:“陈大宁反映的盗采河砂问题很严重,恐怕要请示省纪委,和省公安厅一起合作了。”
注释
《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般而言,重大事故背后可能存在渎职犯罪。书中冯旭是反渎组的,蒋震东是反贪组的,但冯手中累件未结,想请蒋来查水泥染背后的渎职问题,因此才会有方、冯这段对话。
监察法第27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普通刑事案件也有类似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里强调的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因此关于这一条的司法解释,强调的都是鉴定人的鉴定资格,而不在于鉴定人所在的机构。
《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即便调查工作不适用刑诉法,调查结束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在审查起诉、法庭审判阶段,都要适用该条规定。因此,无论侦查还是调查,对犯罪嫌疑人、调查对象的口供都不能轻信,更不能盲目追求。这也是为什么监察法第33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的原因。乔柯案件的刑讯逼供就是源于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盲目追求。如果取证手段违法,即便有了口供,也无法定案。如果其他证据充分,即便是零口供案件,也能办成铁案。
监察法第58条:“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普通刑事案件也有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监察法没有该项规定,但监委内部是否有类似规定尚不明确。
监察法第41条第二款:“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对于适用刑诉法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讯问录音、录像作出了详细的程序性规定。其中,要求“应当对每一次讯问的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还规定“对于讯问中因技术故障等客观情况无法录音、录像的,一般应当停止讯问,待故障排除后再行讯问……无法录音录像的客观情况一时难以消除又必须继续讯问的,讯问人员可以继续进行讯问,但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同时报告检察长并获得批准……待条件具备时,应当对未录的内容及时进行补录。”这样的规定无疑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旨在防范因刑讯逼供引起冤假错案。然而在实践中,讯问是很讲究时机的。倘若因为录音、录像的问题导致战机贻误,很有可能影响到整个案件的突破。这大概也就是打击罪犯对人权保障的让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