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人性是养出来的

幽微的人性 李玫瑾 第1页,共2页

犯罪心理画像靠谱吗

b主持人:/b今天我终于见到了一位我一直想见到的老师——李玫瑾老师。虽然是第一次见到您,我好像都无数次采访过您,通过电话连线。今天终于是见着真人了,我觉得您真是很有风度的一位女士!我没见到您样子的时候,会觉得您是穿着警服有点横眉立目的那么一款,没想到看上去很温婉。

b李玫瑾:/b谢谢。

b主持人:/b最近我尤其想见到您,为什么呢?因为最近怎么好像成了个审判的季节,一连串的案件,而且这些案件存在太多让人们觉得有争议的地方。您这个犯罪心理学家还搞什么犯罪画像?

b李玫瑾:/b对,这是我们侦查的一种手段,但我主要还是搞犯罪心理研究。

b主持人:/b什么叫心理画像呢?

b李玫瑾:/b画像实际上有两种:一种就是类似照片的画像,是静态的,比如说你坐在这儿,我就在这儿画;还有一种是心理画像,看不到你的面孔。我们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就是犯罪人跑了,被害人死了,目击证人没有,现场找不到物证。这种情况下困难在哪儿呢?就是你侦查时没有可以凭借的线索,这时候就需要一个“是谁作案”这样的分析。只要犯罪人作案的行为多了,我就可以从行为角度来分析。当我分析他的时候,我就会描述说,比如这个人应该是一个比较细心还是比较粗鲁的人,他喜欢什么,他会出入什么场所,或者他的年龄多大,他应该是干什么样的职业,他受过什么样的技能训练……

b主持人:/b警察根据您这个画像就能逮着人?

b李玫瑾:/b对,心理描述可以让警察大致明白这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到哪儿去找。这就好比我们看《红楼梦》,我们谁也没见过大观园,谁也没见过王熙凤,但是如果我们选演员的话,大家会有共识的,觉得这个人就像王熙凤。

犯罪心理画像,就是在心理学研究的基础上,在侦查阶段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对未知名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关的行为、动机、心理过程、心理状态以及心理风格等分析,进而通过文字形成犯罪嫌疑人的人物心象描述。

——摘编自李玫瑾专著《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

谈及“画像”,人们首先想到的是画笔画出的图像。这种画像是以脸的轮廓和五官为指标,通过专业人士的画笔并结合证人或当事人的描述绘画而成。由于呈现在图面上,故称作“静态的像”。这种人物画像在刑事侦查中已被大量应用。通过复现的人物肖像,让侦查人员凭此去排查嫌疑人或寻找被害人。

心理画像也是一种“像”,不同的是:心理画像不是通过画笔而是通过文字或言语进行。文字或言语不仅可以描述一个人的外貌、行为举止,还可以通过其内心活动的描述显现出一个人物的性格或动机。由于这种画像是借文字或言语呈现人物的活动形象,故称“动态的像”。

在肖像绘制中,画家需要对人的眉、眼、鼻、嘴、耳以及脸形等特征进行组合,这是绘制人物脸部特征时必需的基本指标。同样,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画像也需要基本的指标,这些指标就是人的诸种心理内容,如:人的兴趣、需要、观念、态度、智力、技能、气质、性格、习惯等。除此之外,心理画像的指标还可包括与心理活动直接相关的生理指标,如嫌疑人的年龄、体型、身高等。

因此,犯罪心理画像的描述不是对人的心理特征的单一描述,而是对心理特征的综合性描述。我们不否认其中个别特征会出现失误,因为犯罪心理画像毕竟是一种推论性的描述,是间接的认识,而不是直观的感觉认识。犯罪心理画像的目的不在于确定某人是否有罪,而在于帮助侦查人员从茫茫人海中筛选出重点排查的人群及范围。犯罪心理画像并不负责给出一个具体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也不会给出一个具体嫌疑人的住址和电话号码。最重要的是,犯罪心理画像的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某人有罪的证据。犯罪心理画像所能做的就是提供一个非常像那个不知名的犯罪嫌疑人的人物传记式的描述。

——摘编自李玫瑾论文《侦查中犯罪心理画像的实质与价值》

b嘉宾:/b李老师,你这个研究有点像美剧lietome里面那个博士的感觉。

b李玫瑾:/b那个还是面对面的讯问,我这个是见不到人的,通过分析写出一些人物的特征,就像一个传记式的描述,然后让侦查员形成对这个人的一个印象和判断,去相关的地方找这个人。

b主持人:/b这个常常是靠谱的吗?

b李玫瑾:/b我们曾经有过破案的经历。

b主持人:/b就是最后抓着的这个人跟您描述的很接近?

b李玫瑾:/b至少有些点很接近,尤其是他的生活背景,比如:他没有正规的工作,他有正常的家庭生活,或者没有正常的家庭生活。

b嘉宾:/b我记得以前很有名的杨某某案好像就是你当时给做的心理画像,跟他们做破案工作有关。

b李玫瑾:/b那是我早期分析的一个案件。

2003年8月中旬,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两位从事刑侦技术的警官找到我。他们正在北京为石家庄城乡结合部发生的一起入室杀全家案进行物证鉴定,同时也想对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一下犯罪心理分析。他们告诉我说,此案是系列案件,已经在安徽、河南、山东、河北发生过20多起,每次都是满门被害,被害人已达60多人。因为当时全国正在为防控“非典”的流行进行区域隔离,他们希望能迅速破案,将此案犯拦在河北,并争取在那里将其抓捕。

记得我们讨论了两个下午,我在刑警提供的案件信息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初步的分析及心理画像:此人应该是出生在农村,家庭经济条件较差;较早离家出走,也可能是因犯罪被判刑多年,总之离家时间很久;年龄应在25~35岁之间;身材不高;偏瘦、结实;有过犯罪前科;善于从事体力劳动(作案多用锤子);应无女友,也无婚姻;为人内向,性格蔫狠;生活不规律,昼伏夜出。还有对此人的籍贯判断“可能是安徽人或是河南人”等。

2003年11月,此案犯杨某某被河北省警方在沧州抓获。杨某某,1968年生,河南人,身高一米六五,相貌平平,性格内向,平时不爱说话。他家住在河南省正阳县汝南埠镇一个贫困山村里,又是当地最贫困的家庭之一。父母生了六个孩子,他排行老四。因学习勤奋,他成为家里唯一上过高中的人。村民对他的评价是,勤快,是个好孩子,老实得很。17岁那年,因生活太贫困,他自行辍学,不辞而别,外出打工。本想靠自己的双手过上好日子,可他在现实中处处受挫,慢慢走上了犯罪之路。他曾因犯盗窃罪、强奸罪被劳教两次和判刑一次,1999年刑满释放后,流窜四省作案26起,犯下抢劫、杀人、强奸、故意伤害等罪行,共致67人死亡、10人受伤,强奸23人。其老家派出所的一位民警说:“杨某某小时候连杀个鸡都不敢,我们也想不通他怎么成了嗜血成性的杀人狂。”事后证明,我当初的分析较为接近杨某某的情况。那么,分析的根据何在?答案在于,此案从许多方面都呈现出只有犯罪人格才具有的作案特征。犯罪人格并不是犯罪人都有的一种人格现象,在犯罪人群中只是极少数人才具有这种人格,这与他们基本社会化有关。这类人在早年因为基本社会化缺陷造成个人生存艰难,不择手段逐渐成为他们一种常态的生存方式,从而形成与违法犯罪相关的习性,加之长期与犯罪环境如监狱为伍,至成年便呈现稳定的犯罪人格特征。

犯罪人格者不同于反社会人格者,他们在童年期有着较为正常的心理表现,没有明显的无因而致的顽劣表现;相反,他们后来的犯罪行为大多有着明显的后天社会化缺陷问题,有行为问题的形成背景和条件,他们显然是长期生活在一个与违法或犯罪息息相关的环境中。这种人的人生在童年就开始面临不幸。例如,有的孩子从小不知父母是谁,被人遗弃,被贫困人家收养,甚至被辗转数个家庭;有的因父母离异而成为多余的人,无人照管;还有的孩子因为家庭贫穷、子女众多而成为多余的人,照管不周。这些人因此在童年或少年时期开始离家出走、不再上学,进入一种非常规的社会化环境。他们往往经历流浪、乞讨、漂泊、拾荒、小偷小摸或寻找谋生的方式等。在这些过程中,他们往往要经历被人歧视的感受,甚至饱受人间的蔑视与冷漠。在这种生活方式中,他们经常被人打,然后学会打人,学会“狠”的人生态度与生活方式。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的行为也会逐渐升级,当他们接近成年时会因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受处罚。由于错过了人生教育的关键期,致使其社会化缺陷终身难以弥补,所以,即使在受到某种行政或刑事处罚后,他们仍会重新作案。于是,再受处罚,出来之后再犯罪……在这种犯罪化的过程中,逐渐掌握犯罪技能,形成犯罪观念,同时还形成犯罪人特有的兴趣、嗜好、习惯、态度,出现与犯罪相适应的情感反应。当这一过程经历十年左右的时间或超过十年的时间,其犯罪心理活动内容便逐渐趋于稳定,这时他们的犯罪人格便已形成。

我们从杨某某系列地残忍杀害全家的作案方式可断定:此人首先是对家庭生活的情感反应已经呈现异常,一而再再而三地在没有遭遇任何抵抗的情况下杀害全家。这种动辄滥杀全家、对生命毫不留情的情感特点,只有在长时间脱离正常家庭或亲人的背景下才能形成。其次,他杀人不分男女、不分老少,不留一个活口,作案非常有经验,尤其具有反侦查的意识。这种表现可判定,此人一定多次与警察接触过,并经历过诉讼活动,对证据意识非常清楚。仅这两个特征就可判断此人具有犯罪人格特征。此人一定有过不止一次的犯罪前科,同时有过多年服刑的经历,现在已经超过结婚年龄。但是,他一无经济来源,二又有较强的性欲望。当人成年后出现性需求时,仅靠盗窃、抢劫满足物质欲望已经不是唯一需要,而他要得到性欲望的满足就需要另一个人(异性)的配合。问题在于,这种强奸行为意味着要面对一个活人而对方还不一定配合,即使强奸成功也必有后患,为了几分钟的快乐而在监狱里待上几年不值。所以,强奸的同时杀人,然后还可盗抢财物,这种犯罪就成为他的基本生活模式,不止一次地作案,自然构成系列的重大案件。

——摘编自李玫瑾专著《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

情绪修养是非常重要的

b主持人:/b我想请教您对近期案件的一些评论,比如大家议论纷纷的夏某某捅死城管案,现在夏某某被执行死刑了,可是有很多对他表示同情的声音。

b嘉宾:/b我也是属于同情的。

b主持人:/b但是,我觉得我是做过新闻工作训练的,是讲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那么我就认真地看,包括他的律师的辩护词也看了。因为公众有怀疑,法院就出来解释为什么说他不算正当防卫。我觉得这个事情之所以有争议,是因为他们在基本事实的认定上都是有分歧的,比如律师认为城管在办公室里打得夏某某浑身青紫什么的,但是最后法院说,就胳膊上有两个青紫的印。法院的意思是说,他这个伤很难说是在办公室里被打的,还是在被弄上车的时候抓的,我们不能认定他遭到了必须要正当防卫的这种殴打。我不懂这个,该怎么来理解这种分歧呢?

b李玫瑾:/b这个问题其实不属于我的专业,而是属于诉讼法专业,也就是应该由这方面的专家来解答的问题。实际上,法庭有它的一些调查方法。我们毕竟是局外人,但是局内人呢,肯定是各说各的理。所以你这个问题我觉得很难回答,得找刑事诉讼法的专家来解答。

b主持人:/b但是,比如说对夏某某的杀人心理,我们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有什么感觉呢?

b李玫瑾:/b他是比较典型的情绪性杀人。我们说犯罪构成有四个要件,其中包括一个主观方面,一般主要就是指动机。犯罪动机有两种,其中一种是事先没有想杀人的想法,甚至走出去时本来还挺高兴的,比如上街买东西去了,结果在街上和人发生冲突了,有些人就做出了一种过激的反应,就是超出常态了。当然,这里头的关键是这个反应包不包括过失,或者说故意。有的时候也可以现场故意,就是说我本来虽然没有事先预谋,但是因为你把我惹急了,我当时就想把你弄死。这个一般叫作“情绪性杀人”,也就是说,先有刺激激发了情绪。刺激,我们知道它有一个什么特点呢?就是怕一来二往地持续发生。当这个刺激时间一持续的话,对方一句一句地抛给你,你就会在大脑上形成一个兴奋点,这个兴奋还没下去,又来第二个刺激,哗哗哗,就接着又要兴奋,这样一直兴奋,到最后,很多人就是出现大脑皮层的高度兴奋,即大面积兴奋,这时候皮层已经没有意志抑制区了,就会出现什么情况呢?用很多人事后讲的话就是:“脑子一热,根本不知道怎么回事就干了。”其实,他还是明白当时那个状态的,可他就是没有任何控制能力了,所以我们称之为情绪发作中的犯罪——情绪性犯罪。情绪性犯罪有很多类似这样的。有时候挺好的一个人也会出现这种犯罪,多数都是情绪性,他们大多遇到突发的刺激。所以,我总说人的情绪修养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人和人之间是会有矛盾的,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你都要知道你的底线,就是你情绪再大,你什么行为也绝对不能为。我认为法律也是这样,其实它不是针对一个人的,它事实上是对一个社会的规则,虽然你有道理,但是你也不能任性。

b主持人:/b傅先生,你说你同情夏某某,你又是什么理论依据呢?

b嘉宾:/b可能这个问题很难拿到这个层面上来讨论。因为从诉讼法的角度来说,我看过夏某某的律师很多的辩护词,我觉得可能在理据上有一些道理。从更深层次的角度来考虑,我觉得中国可能到了需要来讨论是应不应该成罪的问题。

b主持人:/b你这个观点很文明,很新啊!

b李玫瑾:/b但是,我个人认为国外杀人罪分一级、二级、三级这种级别的制定特别好。

b主持人:/b对,我们平常看电影说一级谋杀、二级谋杀,那是什么意思我都不知道。

b李玫瑾:/b比如说你要是杀一个小孩,人家完全无辜,而你杀了他,那你就算一级谋杀,就是主观恶意极大的。二级、三级谋杀属于那种在受到刺激的过程当中杀人的,甚至被害人有过错。

b嘉宾:/b在国外,就连交通事故肇事人也是属于几级谋杀。

b李玫瑾:/b具体几级我分不清,但我知道一级是最严重的,一般就是主观恶意极重的,其他的都属于再分级。从我接触到的一些犯罪人来看,有的时候确实有这个问题,就是不判他死刑不足以给被害者家人一个心理的抚慰。比如说有的犯罪人一下杀了十多个人,这就涉及很多家庭的悲痛,可能有一家可以原谅你,但其他家的人不一定原谅你。

b主持人:/b您说您最近正在研究这种一个人杀多人的案例?

b李玫瑾:/b对,滥杀的现象。遇到这种犯罪人,你有时候就会有一个想法,就是他确实是罪大恶极。你想留下他吧,也可以。其实,我认为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话,我也赞同废除死刑。但是,我认为中国社会现在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就想纠正一下傅记者这个观点。假如你就一份钱,你是拿来养罪大恶极的罪犯,还是给那十个被害人的家庭呢?当然,我们也可以宽恕他的死刑,就关着他,但你关他是需要成本的——监狱、看管人员,还有很多东西。如果我们社会真的很富裕了,那我也赞同废除死刑,因为他杀人了,我们再杀他,这个社会就陷入恶性循环。可是,如果在目前这种背景下,我认为死刑有一部分是可以考虑的。夏某某这个案件,我觉得可能大家争议的不是他对与错的问题,而是该不该判死刑的问题,对吧?

b主持人:/b现在就有很多这种杀人的案件让我们几乎都有疑问。

乌龟赛跑型的“女侦探”

b主持人:/b我感觉今天我们请来了一位女侦探,但是犯罪心理学的侦探。我有一个题外话,就是研究您这个学科的应该不止您一个,但是为什么一出现杀人案,好像新闻界都喜欢请教您呢?

b李玫瑾:/b犯罪心理学有不同的领域,比如说监狱也可以去研究犯罪心理,公安也可以研究,监狱的研究比公安的研究容易一点。比如我到监所去,发一个问卷,跟他们相处一段时间,就知道他们都是什么人了,可是那个研究是“罪犯”心理,不是动词的“犯罪”心理。公安所面对的更多的是动态的,比如我现在怀疑你了,你肯定想尽一切办法说不是你,所以我要研究的是一个动态的心理。这就有难度了,就是我们的司法程序规定侦查阶段外人是接触不了的。侦查初期,抓住犯罪嫌疑人以后,马上就要进行一系列证据的确定,你是外人不能介入。然后起诉,再到审判,外人还是不能介入,除了律师。所以研究者难在哪儿?就是我们这个领域特别难进行,你很难接触到犯罪嫌疑人。我是属于乌龟赛跑那样的,人家干不下去都走了,我还在这儿泡着,泡了三十多年,慢慢地,我的同行接受我了。因为有些案件他们有时候吃不准心理问题就来找我分析,这一分析,我就成他们自己人了,于是破了案之后,我就可以直接跟这个嫌疑人进行核实。这样的话,我在这个滚动过程当中就获得很多非常动态的东西。

我比较擅长的是不见人的行为分析。为什么叫犯罪心理画像呢?就是你没有见过这个人。很多案件会遇到这种情况,就是现场的物证非常少,比如脚印、指纹、血型、dna,这些东西都没有。有的现场本身就不是第一现场,就是你发现尸体的地方不是他作案的地方,所以除了一具尸体,就没有太多的东西了。像这种情况,你基本就只能用其他的方式来分析了。往往就是遇到这种案件,来找我的就比较多了。

在2004年前后,因为一篇媒体报道,当时那个标题比较吸引人,用的是《中国犯罪心理画像第一人》,结果大量的媒体来找我。那个时候其实我挺抗拒的,因为我觉得我刚刚开始研究,并不希望大家这样带着一个好奇的心态来找我,而且我觉得我也没有那么多东西可讲。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让我特别意外的是有大量的疑难案件开始来找我。另外,我到现在也不知道是我们公安领域哪一位领导看到了,也可能不是一位啊,然后就听到说:这样的研究应该支持。所以,我在2004年前后得到了公安部很多领导和部门的支持。记得有一段时间我能大量接触到实案,但后来领导不断地在更换,有的退休了,有的离开了这个岗位,近几年我感觉到这个领域的研究又困难起来。我就在想,如果专业人员都接触不上案件,接触不上研究对象,这项研究就会停滞甚至萎缩。这实际上是相关部门的认识问题。因为仅有公安部门的领导支持是不够的,还要涉及检察院和法院,需要整个政法系统的人认识到犯罪心理研究对犯罪预防、刑事侦查甚至心理疾病治疗和保持心理健康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意义。我从满头青丝干到现在一头白发,可是我觉得我的研究到目前为止仍然举步维艰,真的特别难。心理学研究有不同的方向,比如像我们现在最常见的教育心理学、管理心理学等,这些研究容易接触到研究对象,你在现场发一批问卷,然后收回,你的数据材料就有了,你就知道他是怎么想的、怎么看的、怎么反应的。可是,犯罪心理学不是这样,我所研究的对象全在诉讼程序当中。人家说你可以到监狱去研究呀,我要告诉大家,那不叫犯罪心理,那叫罪犯心理。什么意思呢?“犯罪”是动词,“罪犯”是名词,也就是说,在罪犯那里很少见到真实的犯罪表现。真正需要研究的是进行时态的犯罪,就是侦查起来非常困难的那一类。这种犯罪人往往比较擅长作案。他们擅长作案有两点原因:第一是由于侦破困难,他们可以反复作案;第二就是他们犯罪经验越来越丰富。有时经验丰富的人不需要多聪明,有的案件之所以难侦破,并不是作案人有多聪明,而是他经验丰富。这两类人做的往往都是系列案件,还会涉及命案,而只要一涉及命案,基本就是极刑。这就有一个问题了:这类人是不进监狱的,所以你到监狱里根本找不到这类人。你就需要在这样一个特殊的背景下去研究他。可是,抓着他以后,第一步就是侦查和讯问,核实各方面的证据材料;第二步就是起诉,然后检察院再一次核实材料,还看有没有冤情;第三步就是法庭审判。这三步都是在我们法定的程序当中,而它有一个规定就是外人不让接触。我算“外人”?记得曾经有一个案件,我都到了看守所,他们说:“不行,律师可以见,你不能见。”结果我再扭脸一看,新闻媒体都让见了!所以我有时候特别郁闷,有无力感,选择了一个如此艰难的专业。各国的司法情况是不一样的。据我了解,国外这方面的专家是很被认可的。国外会聘请一个专家顾问组,在遇到疑难案件的时候,会去寻求专家的意见。我们不是这样,我们是只要证据充分就审判,然后就执行判决。到这个人被执行判决了,我都没有机会见他。这是我们研究当中遇到的一个困难,也是我们国家犯罪心理专家非常少的一个原因。我认为专家少不是因为我们没有聪明人,而是因为这个领域在做研究的时候,几乎没有机会接触到所要研究的对象。在20世纪80年代,我们公安大学心理学室就有很多名牌大学心理学专业毕业的人,后来要么离开这个教研室了,要么改去研究其他专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们没有机会去接触研究对象,在专业领域当中就很难出成果。我特别希望让更多的人了解到,我们的社会需要有人去研究犯罪人。研究他们不仅仅是为了侦查,我们会发现这些人实际上是“人性”出了问题,也可以说他们心理上出现了严重的问题。研究这些问题,最最重要的是要了解他们这种心理问题的形成路径,也就是它是怎么发生的,然后我们才知道如何去帮助其他人不再出现这样的心理问题。

有些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根据我的专业背景就很容易理解,知道他是出了什么心理问题。但是也有的人我不太明白,比如像复旦大学投毒案的案犯林某某。他这个投毒是分几个阶段的,第一个阶段,他想以愚人节开玩笑的方式,只想做一个恶作剧,他还稀释过毒液,说明他并不是非要置人于死地。如果说第一阶段他是以一种恶作剧的心理和行为方式来做的投毒,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他进入第二阶段性质就变了,当他看到黄某发病时那么痛苦,而且他们住在同一个宿舍,最重要的是黄某还去找他做了一个检查,我认为这个时候他应该唤醒内心那种良知,或称“不忍”,他应该想办法,哪怕发一条短信、一个暗示,或者发给另外一个人也行,可以不让你知道他是谁,但是他要提醒你赶快去做什么样的治疗,而他居然一直没有任何反应,眼睁睁地看着同窗多年的同学走向死亡……我认为这种心理特别值得研究:林某某为什么这么麻木,任凭一个活生生的生命因他的行为走向死亡?他学的是医学,为什么面对一个已经出现生命危险的人时,居然没有专业养成的反应,毫无职业素养?我在想,如果这个心理问题不研究清楚了,那我们如何去相信现在学医的人?如何放心地把自己的性命交给这样的医学毕业生?

因此,我当时非常想研究这个个案,也得到了我们公安的支持,就赶到了上海监所,结果就是不让见。我后来跟他们讲,我可以跟你们签保密协议,那也不让见。后来我在网上看到律师披露出来和媒体发表的一些访谈材料,内心特别不能理解,为什么媒体都可以见,而研究这一专业的学者不让见?犯罪是全社会面临的危险,减少危险不是只将犯罪人绳之以法的事情。这是我在专业研究当中最为痛苦的一件事情,因为很无助。我希望更多的人知道,这个领域的研究不是为我个人,是为这个社会所有的人,因为我们都需要医生。

——摘编自凤凰卫视《名人面对面》专访李玫瑾之《谜案背后》下集

法律的规则实际上对每个人都有益

b嘉宾:/b主持人提到李老师在做滥杀的研究,从媒体人的角度来看,我觉得这几年确实让人心里觉得很压抑的是滥杀的情况很多,还有就是很多滥杀发生在一些公共场所,比如说幼儿园、公交车上,特别是像最近某市陈某某那个案子。我好像感觉这几年这种社会戾气在上升,甚至是进入新的一个爆发阶段。其实我很担心,在一些公共场所特别是在乘坐地铁的时候,如果忽然爆发一件事情,我该怎么办?我周围这些乘客该怎么办?这个问题起源在哪里?可能它有很多种原因,我很想听李老师的分析。还有就是,我们到底该怎么来化解?如果我们自己碰到的话,该怎么办?

b主持人:/b对,我也有这种感觉。到底是人类社会一直有一个概率会发生这种极恶性的一人杀多人的事情,还是因为今天媒体太发达,每一件事都被报道出来了?

b李玫瑾:/b我认为有些案件过去也有,但是从发生的频率来说,很明显近些年的频率是高的。我最近在做网上的案例统计,发现美国校园枪击案的频率很高,但是它的年均数也比不上现在我们国内的。我们国内的滥杀频率近期应该算是比较高的,比如2010年我们的校园在三个月内发生了6起滥杀案件。这些案件,我研究后发现大致有三类。第一类叫报复类,显然是犯罪人觉得自己有委屈,然后要发泄他的愤怒情绪。这一类是犯罪人的委屈比较明显,比如失恋了,或者有委屈解决不了,或者哪级政府部门不给他解决问题了……第二类是精神病,就是犯罪人已经有病态了。在我们国家,有很多精神病人是属于临界状态,很多人搞不清这个人到底是不是,于是大家都躲他远点,这个人基本就没人管了。这样就有一个问题了,就是精神病有一个爆发期,比如说季节,或者在某种特殊情境下很容易爆发,若这个人一旦失控的话,他的危害就非常大了。所以,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是我们社会现在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第三类叫貌似“无因”,就是从眼前找不到原因,比如2007年美国的校园枪击案是一个叫赵承熙的韩裔干的,还有像《蝙蝠侠》里那个霍尔姆斯案件和挪威的布雷维克案。这些案件都让你从眼前找不到理由,犯罪人也给过你理由,但你觉得“文不对题”,即他说的理由让人觉得不是那么回事。比如布雷维克说:“一个人的信仰顶上一支军队。”他觉得他是有信仰的人,他要保持这个民族的纯洁,可他杀的都是同胞呀!你要保持民族的纯洁性,你应该对外来的人有意见,你怎么能杀同胞呢?很多人看似有理由,但理由与行为不对。赵承熙也讲:“你们有房子,你们有汽车,你们要什么都有了,为什么?”他不是给警察寄了盘录像带吗?那大家还是不明白:他家也有房子也有车,他干吗要指责别人还杀别人?第三类是比较麻烦的,无因。

b主持人:/b像厦门陈某某的理由对吗?

b李玫瑾:/b他很明显是报复型的。

b主持人:/b人们都说,受到种种不公平待遇的人多了,为什么只有极少数的人会这么干呢?

b李玫瑾:/b夏某某也是这个问题。我下面说的话可能有些老百姓会有想法。有的时候,我们总觉得法律只是少数人在执行的事,比如说法官、检察官、公安或者政府。但是,其实我们要真正理解法律的意义是什么。法律实际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的需要。说最简单的,比如说我们都开车上路,如果有一辆车超车,大家很气愤,这种情况下怎么管法呢?有两种管法:一种是找别人来管,就把警察叫来罚他;还有一种是我们一起来斥责他,而且我们做了一个约定,就是下次谁超车要怎么办。法律如果也有这两种差别的话,那么第二种就是一种契约,大家很自觉地来遵守。我认为现在很多中国老百姓可能在法律意识上还是指望上面来管,当上面来管的时候,又觉得这事上面处理得不公道,所以就会愤怒。像美国那个辛普森案,老百姓都觉得判得不是那么回事,好像凶手就应该是辛普森,法院居然给他无罪释放。当然,是不是他干的,咱们还是不知道。但是,你看美国老百姓有闹事的吗?没有,他们觉得这是法律在做的事。也就是说,他们相信法律,就让法官去做,虽然结果不是那么满意,但是他们也不闹。这种情况就好比有时候一个人犯罪,大家都说他那么可恨,把女的强奸后杀害了,我们就应该把他执行死刑。但是,这个人说:“我没干。”他怎么来证明自己干还是没干呢?我们找不着他没干的证据,他也说不清自己没干的证据,所以就找律师来帮他。律师帮他的话,肯定要找一些办法来说他怎么没干,对吧?大家就说律师真坏,帮坏人。可是,你有没有想过要是有一天这事轮到你头上呢?比如最近就有一个刚被放出来的男人,当时怀疑他杀了妻子,最后因为没有证据就把他放了,他说:“我出来第一件事就是要找凶手。”我们要明白,有的犯罪人是真的很可恨,但有的确实很无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应该相信法律,因为法律毕竟是专业的,就让专业人士来做。当然,法院有时也犯错。我们已经知道法院错判过几起案件了,现在我们正在纠正错案,而且以后要避免这样的错案。要避免错案就更需要律师了,因为公安、检察院都代表国家,而律师是来帮助被告人的,所以我们首先不要骂律师,这是第一点。律师再“坏”(让你觉得他在帮助坏人),你也不要骂他,他就是干这活儿的。第二点就是,大家如果相信法律的话,那么有一天你受到冤枉的时候,法律就会帮助你。

话再说回来,情绪性犯罪也是这样。比如说我特委屈,我真的觉得这事没人管我——有些人确实告了十年八年也没结果,然后怎么办呢?去杀人。有这样的,比如刺杀警察的杨某当时就是这样。但是,如果我们这个社会允许这种方式的话,关键是他杀的是无辜啊,那就有一个问题了:你是解了气了,你这口气出来了,可是那些无辜的家庭怎么办?所以大家要明白一点,有时候法律操作确实是法律的问题,那是法学家的事。我们应该明白,法律的规则实际上是对我们每个人都有益的。

有很多真相是不能都拿出来说的

b主持人:/b我们说这个社会上受委屈的人很多,但是真正会选择去杀人的毕竟还是极少数的个案。所以你不由得想,这些人在心理上或者人格上有什么特异性,就是跟我们不一样的吗?

b李玫瑾:/b肯定会有的,这恰恰是我想告诉大家的。那种无因性的犯罪,它不是没有原因,而是它的原因不在眼前。我在研究犯罪人过程中发现,人有很多问题看似是外部刺激引发的,这是比较明显的原因,而有些找不到原因的往往都在他心理的发展脉络上。

b主持人:/b您能举个例子吗?

b李玫瑾:/b比如赵承熙的案件,我在讲课当中经常会讲到。这个案件的特点是,我们在视频上看到他说的那些话都是让人觉得摸不着头脑的,而他杀的那些同学也都是无辜的。这个学校居然在他死后还为他点蜡烛,给他献花束,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个学校的人很善良,没有人去招惹他、刺激他。那么原因在哪儿?你真正去研究他就会发现,他所有的心理问题其实背后有一个东西,就是恐惧,比如他不跟任何人交流。他还写过暴力的作文,你看他想象的是什么?那里头讲的是一个小男孩有个继父,也就是说,主角是他,虽是个小男孩,仍然代表着一种恐惧,这种恐惧是不安全感。

b嘉宾:/b李老师说到这一点,我又联想到另外一个案子,以前你也点评过的。这个跟某大学马某某当时的杀人情形有没有相似之处?

b李玫瑾:/b这两个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赵承熙的这种恐惧,你研究到最后会发现实际上是移民的问题。他在弱小的时候移民到美国,因为人和人之间是有差别的,他来这儿以后很不适应。我认为他一定想回韩国,跟他爸妈一定说过为什么我们不能回去生活。因为他在这儿没有同学,没有认识的人,人都是陌生的,街道也陌生,他不觉得这儿有什么好。但是,他的父母会觉得这儿有利于他们以后的发展。

b嘉宾:/b马某某不也是这样吗?他从农村到城市去读书,也是很孤独,周围也没有朋友,其实他也有那种类似的恐惧感。

b李玫瑾:/b不,完全不是一个问题。我一会儿跟你讲马某某案。我后来发现,赵承熙的这种恐惧源于移民这个事件。他的父母告诉他这个地方好,这个地方有房子,这个地方有汽车,这个地方要什么都有,我们到这儿也会什么都有。赵承熙因为这个回不去韩国了,他就恨这个事,当他长大后能买枪的时候,就开始实施报复计划,报复让他恐惧的人们。

b主持人:/b他恨这个环境。那马某某呢?

b李玫瑾:/b马某某是另外一个问题了。其实,马某某是我比较纠结的一个案子。为什么呢?当时我发表的《马某某犯罪心理分析》讲他不是因为什么,始终没有讲他是因为什么。应该这么讲,我对马某某这个人整体的评价还是很好的。他是一个朴实的人,应该说是有情有义,而且也很聪明。他喜欢体育,所以他应该是好动的。好动一般就相对活泼一点,他并不像人们所说的极其内向,他不是特别内向的人。但是,他的问题主要在哪儿呢?他在大三那年买了一台二手电脑,这台电脑使他决定寒假不回家。那他干吗呢?上网。同学都走了,他一个人上网会看些什么?这个我们一般猜也能猜出来,就是年轻人喜欢看的东西,其中我认为他会看到一个很敏感的,就是跟性有关的东西。问题是,当他看多了,他又是一个人……我们知道,闻到好吃的,你是不是会咽口水?你看那玩意儿的视频多了,你会不会有生理上的要求?有的话,他应该是没有女朋友。所以他这个事呢,实际上是引发了一个隐私的问题。也就是说,他在寒假期间有什么事,结果吵架的时候被捅出来了。关键是,他是什么样的人呢?他是一个传统的孩子啊。

b主持人:/b被人家揭穿了。

b李玫瑾:/b他接受不了,怕开学以后这事传出去,所以他才做了杀人这件事。

b主持人:/b哦,是这么回事啊!

b李玫瑾:/b杀人实际上是一个遮盖的行为。

b嘉宾:/b李老师,你这是推理啊,你有证据来证明吗?

b李玫瑾:/b我有证据。

b嘉宾:/b你这个分析听起来是一个很严密的推理,但心理学的分析好多是要基于证据的。马某某的这个行为方式,有些东西可能你觉得是隐私,但是有些什么样的证据你觉得可以拿出来说的,能够让我们回过头来反思这个案子呢?

b李玫瑾:/b其实,我回答你这个问题时很纠结。因为犯罪心理研究有这么一个问题,我以前在博客中也讲过这个话,就是有很多真相是不能都拿出来说的。

b主持人:/b为什么?因为隐私吗?

b李玫瑾:/b因为真相会伤害到相关人员。比如说曾经有一个现场,一个男孩被害,被砍了很多刀,上面压着他们家的被子,被发现以后报警,警察来了打开被子尸检,结果发现他的生殖器被割掉了,这个事不敢告诉他的父母。有很多很残忍的东西,我们要小心翼翼地把它们盖起来。我认为心理上也有这样的地方。也就是说,我要谈他的案件时,最关心的一定是他的家人,包括他村里的人,有的时候你把他剥得太干净的话,其实他的家人会更痛苦。所以,关于马某某这个案件,我在我的著作当中隐去了他的全名。我曾经做过这个案例分析,但是我没有用他的全名。证据在哪儿呢?我首先有个分析假设,然后就去找证据。从几个角度来看,一个是他这个作案方式是属于灭口型的,三天杀四个人,是灭口性质,不是情绪性杀人。情绪性杀人的话,比如你喝醉酒杀了人,一天之后你肯定醒过来了,而他是三天杀四个人。

b嘉宾:/b非常冷静。

b李玫瑾:/b对,有预谋的。

b主持人:/b这四个人掌握了他的隐私。

b李玫瑾:/b当中有三个人是那天跟他打牌的,听到了属于隐私的事。其中有一个人还跟他打同家,跟他没有任何冲突和仇恨;你再研究第二个问题,就是他在法庭上出现明显的口误,他多次讲“他们三个人”,他杀了四个,却说三个,那就是有一个人不是因为有仇。

b主持人:/b那为什么杀呢?

b李玫瑾:/b灭口。为什么要灭口?我记得当时很多报纸上说他因为贫穷。

这个理由不能成立在哪儿呢?他杀的四个人中有三个比他还穷。如果你长一米七,我长一米六八,我能说你这一米七的人怎么长得这么矮吗?我能用我还不如你的短项来羞辱你吗?所以这个逻辑不能成立。第二点就是,他在宿舍里又不是一个人住,他要是没拖鞋的话,别人的拖鞋他照样可以穿着去上课,所以他不可能因为没有鞋而不能去上课。最后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那篇报告是发表在马某某的死刑判决之前的,而当时中青报的记者崔丽是在判决之后去做的采访,她去之前给我打了一个电话。我当时要问的就是他寒假期间有没有过性行为,我就让她给我补问这一个问题,因为我没见到他。他当时的回答,这个报纸全公布出来了,你们可以看。原话就是:“有好多次,在校外。”那我就认为他是有某种行为被他同宿舍的同学知道了,打牌吵架时说他为人差劲,是说出了这事。问题是,我可以做这事,但是我不愿让人知道这事,你把它拿出来吵,在场的全听到了,然后你们再说出去,我怎么去见同学?我认为,正是因为马某某有羞耻心,他很在乎面子,而且他内心也觉得这事不好,他才出现了杀人灭口之心及之举。

b嘉宾:/b这个谜底我这么多年之后才知道,在这个场合。

b李玫瑾:/b我当时不讲这个,只讲他不是因为什么,很多人就说我对马某某怎么狠。错了,所有大学生犯罪,我都是心生悲悯,为他们犯罪感到很痛苦……

2017年,李玫瑾在接受凤凰卫视《名人面对面》的采访时,就犯罪人包括马某某在内的隐私问题也进行过解释——

主持人:您的研究工作本来长期以来都是在幕后的,但是这些年因为公众对于很多刑事案件的关注,您就频频地走到台前来。在这个过程中,您觉得最累心的是什么?

李玫瑾:最累心的就是有很多话不能全盘托出。你说的这个问题,还没有人问过我。我们知道,犯罪是我们社会当中很让人痛苦的一件事情。我认为不光是被害人及其亲属们痛苦,其实,如果把一个案件完全裸露在社会公众面前,是会让很多人受到心理伤害的。我印象当中有一次,我带一个女研究生去一个地方分析一个案件,在看法医的检验时,她就坐在我的左手边,当刑侦人员把法医照片给我,都是被害人很惨的照片,我看完以后想都没想就直接递给她了。后来我就发现,从晚饭到第二天早饭,她都不怎么吃饭,话也非常少。我突然反应过来了,她是第一次接触这么可怕的画面。这也是我后来不太爱带女生去做案件分析的原因。

主持人:您自己经历过这样的过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