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6章

他说,“凡发生的事物必有原因”这句话并不是像逻辑中的命题那样具有直观确实性的话。照他的讲法:“如果我们就对象本身考察各对象,绝不超越关于这些对象我们所形成的观念去看,那么并没有意味着其它对象存在的对象。”

据此休谟主张,必定是经验使人有了关于原因和结果的知识,但不会仅是彼此成因果关系的甲乙二事件的经验。

必定是经验,因为这关连非逻辑关连;而由于我们单只从甲中发现不了任何东西会促使甲产生乙,所以不会仅是甲和乙二个别事件的经验。他说,必要的经验是甲类事件和乙类事件经常连结这个经验。他指出,在经验中当两个对象经常相连时,我们事实上的确从一个去推论另。。。

一个。

(他说的“推论”

,意思指感知一个就使我们预料到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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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从文艺复兴到休谟92

一个;他并不指形式的或明确的推论。)

“大概,必然的关连有赖于推论”

,倒过来讲则不对。换句话说,见甲使人预料到乙,于是让我们相信甲乙之间有必然的关连。这推论不是由理性决定的,因为假使那样便要求我们假定自然的齐一性,可是自然的齐一性本身并不是必然的,不过是由经验推论出来的。

休谟于是有了这种见解:我们说“因为甲,结果乙”

,意思只是甲和乙事实上经常相连,并不是说它们之间有某种必然的关连。

“除一向永远相连在一起的某些对象的概念而外,。。。。

我们别无原因和结果的概念。……我们无法洞察这种连结的理由。“

休谟拿“信念”的一个定义支持他的理论,他认为信念就是“与当前的印象有关系或者相联合的鲜明的观念”。

如果甲和乙在过去的经验里一向经常相连,由于联合1,甲的印象就产生乙的这种鲜明观念,构成对乙的信念。这说明为什么我们相信甲和乙有关连:甲的知觉表象和乙的观念就是关连。。

着,因此我们便以为甲和乙关连着,虽然这个意见实在是没有根据的。

“各对象间并没有发现得到的一体关连;我们所以能够从一个对象的出现推论另一个对象会被经验到,除根据作用在想像力上的习惯而外,也没根据其它任何原理。”

在我们看来的各对象间的必然关连,其实只是那些对象的诸观念。。

之间的关连,休谟多次反复了这个主张;心是由习惯决定的,。。

“予我以必然性观念的,正是这种印象,也即是这种决定。”

使。。

1asociation,在心理学上也译“联想”。——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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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卷三近代哲学

我们产生“因为甲,结果乙”这个信念的各事例的反复,并没赋予该对象什么新东西,但是在心中造成观念的联合;因而“必然性不是存在于对象中而是存在于心中的东西。”

现在谈谈我们对休谟的学说应如何来看的问题。这学说有两部分,一个是客观部分,另一个是主观部分。客观部分讲:在我们断定“因为甲,结果乙”的场合,就甲和乙而论,实际发生了的事情是,一向屡次观察到二者相连,也就是说甲后面一向立即跟着有乙,或很快地跟着有乙;我们完全没有理由说甲后面一定跟着有乙,或在将来的时候会跟着有乙。。。

而且无论甲后面如何经常地跟着有乙,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设想其中包含有超乎“先后顺序”以外的什么关系。事实上,因果关系能用“先后顺序”来定义,它并不是独立的概念。

休谟的学说的主观部分讲:因为屡次观察到甲和乙连结,。。

结果就:因为[有]甲的印象,结果[有]乙的观念。但是,。。。。。。

假如我们要按这学说的客观部分的提法来定义“因为…,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