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6章

1孟伯窦勋爵(lordmonbodo)

,本名詹姆士。伯奈特(jamesburnet,1714—99)

,苏格兰法官,人类学家;在达尔文之前主张人类可能是由猿猴演变来的。——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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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卷三近代哲学

以下是洛克著作中见得到的最近乎是自然状态的定义的一段话:“众人遵循理性一起生活,在人世间无有共同的长上秉威权在他们之间裁决,这真正是自然状态。”

这不是写蛮民的生活,这是写有德行的无政府主义者们组成的空想社会,这帮人是绝不需要警察和法院的,那是因为他们永远遵从“理性”

,理性跟“自然法”就是一个东西,而自然法本身又是由那些大家认为发源于神的行为规律组成的。

(例如,“不可杀人”

1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而交通规则却不是。)

再引证一些话,可以使洛克的意思显得更清楚些。

“〔他说〕为正确地理解政治权力,并且追溯到它的本源,我们必须考察人类天然处于何种状态;那状态即是:在自然法的限度内,人有完全自由规定自己的行动,处理自己的财物和人身;不请求许可,也不依从任何旁人的意志。

“那也是平等的状态,其中一切权力和支配权都是相互的,谁也不比谁多持有;有件事最明白不过:同样品类的被造物,无分彼此地生来就沐浴着完全同样的自然恩惠、就运用同样的官能,那么相互之间也应当平等,无隶属服从关系;除非他们全体人的上神主宰明显宣示意志,将其中一人拔举在他人之上,作出明白清楚的任命,授予他对统治与主权的不容置疑的权利。

1基督教的“十诫”

之一,见《旧约》《出埃及记》,第二十章,第13节。——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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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从文艺复兴到休谟971

“但是尽管这〔自然状态〕是自由的状态,却并非狂纵状态:该状态下的人虽持有处理自己的人身或财物的难抑制的自由,然而他却没有自由戕害自身,甚至没有自由杀害他所占有的任何被造物,除非有比单纯保存它更高尚的某种用途要求这样做。自然状态有自然法支配它,这自然法强制人人服从;人类总是要向理性求教的,而理性即该自然法,理性教导全人类:因为人人平等独立,任何人不该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物”

1(因为我们全是神的财产)

2。

不过,情况马上显出来好像这样:大多数人处于自然状态时,仍会有若干人是不依照自然法生活的,于是自然法在一定限度内提供抵制这般罪犯的可行手段。据他讲,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可以保卫他自己以及为他所有的东西。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

3是自然法的一部分。一个贼正动手偷我的财物时,我甚至可以把他杀死,这个权利在设立政治之后还是存在的,固然,若存在政治,假如贼跑掉,我必须舍弃私自报复而诉之于法律。

自然状态有个重大缺陷,当存在这种状态期间,人要保卫他的权利必须依赖自己,所以人人是自己的讼案中的法官。

对这个弊害,政治正是救治手段,但它不是自然的手段。据。。。

洛克说,人脱离自然状态,是靠一个创立政府的契约。并不

1比较美国的《独立宣言》。

2“他们是神的财产,他们是神赐造的东西,造出来有神嘉许的期间存续,而非在他人嘉许的期间存续。”

3见《旧约》《创世记》,第九章,第6节。——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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