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章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可通过成立控股投资基金以解决这一问题,但聘用外部管理公司来调查管理效率仍显得十分必要,即使在看上去正常运作的公司也一样。一旦大股东已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公司情况不妙,就应当支持外聘管理公司。如果股票掌握在公众手中,外聘公司的建议通过大股东的支持就能被公众所知并被采用。没有大股东的支持,公众就会继续对公司管理漠不关心。

也可用另一种方法,选用几个阅历丰富而独立的董事直接管理。他们应当有各方面的经验,能以独特的和专家的眼光将公司的问题洞察得一清二楚。因他们的阅历和技巧,薪水自然要高。他们向独立的机构单呈年报,对股东直接负责,并对股东关注的主要问题提出他们的观点:公司的业绩是否令人满意?业绩不好,出于何因?该从什么地方入手以解决问题?

上述两种方法并不对任何公司适用,两者仅为与其他公司相比较经营结果处于窘境的公司提供参考。正如第2章所言:令人失望的平均市场价格一定会提供明显而强有力的证据以引起外部股东对公司的注意。

平均市场价格可以被称为不充分的价格,它来自下面两个标准:(1)如果它远低于股东的股值,即账面价值;(2)如果公司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平均比率比整个工业的平均值低得多。第一个标准不能单独作为最后的评判,因为对于某个工业不适用,例如铁路工业便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即使是优秀的管理团体,也不会赚取足够的资金来支撑账面价值。在多数情况下,平均市场价格能很好地反映出财团对管理质量的综合评价。因此,如果价格情况不令人满意,根据以上的检验标准来判断,就能很自然地得出结论:管理未达到一般水平。显然,应当对管理进一步评价和研究,但股东对此并不感兴趣。

一般股东的合理待遇

管理有效却未使外部股东的股息达到最佳,这种情况的发生有许多原因,下面是最主要的几个原因:

(1)未支付与利润及股东股值相对应的红利。这些红利可以用股票形式或现金形式支付(但一个成长型公司可免除这些限制)。

(2)以相对低利润的方式来运用外部股东的资金。

(3)用股东的投资资金以低价反购公司股票。

(4)仅维持现有公司体制,而由外部股东直接控制内部资产时公司盈利情况将更好。

在讨论这些问题之前,应对“外部股东”这个词予以说明。外部股东是指所有人,因此不应该认为由他们中的单个来直接参与及控制公司政策。很显然,每一个公开发行股大于99%的上市公司,拥有发行股的股东即外部股东。内部股持有人很少,但在大部分情况下他们拥有大量的股息。

虽然在某些重要方面,内外部股东拥有相同的股息,其他方面情况就不同了或完全相反。当然,这两个不同群体,都希望股票有大的收益以及大的内部价,但内部股东一般不愿意通过改变管理来提高收益,因为这无疑等于解雇他们。更重要的是,对与外部股东直接相关的两个问题————分红和股票平均市场价,他们将以特殊的眼光来看待。

在投资上处于根本地位的是分红和市场价。它们是外部股东收回他们投资的唯一具体的方式,诚然,收益、经济强大及资产增加这些因素对他们也很重要,但这些只有在立即或最终影响他们的分红和市场价时显得那么重要。这意味着在考虑股东股息时,必须加上时间因子。若股息在几年内减少了,对外部股东来讲,股票价值便甚微。

首先,可以用代数的方式来确定未来收益的现在价值。若投资期很长或不能确定,可以用公式推出“利润”的精确值,例如以付较低的红利(未定)在实际中有一个很大的折扣作为因子来确定现有价值的未来价值。

其次,根据公共持股公司的特性,在投资期间有大量的股票参与流通或所有权转让。当实施降低现有市场价的政策时,表面上看是为了以后价值的增加,却会使卖出股价的人将来要承受不必要的损失,可能是很大的损失。私下里说,董事会常认为,对于外部股东因对公司没有信心的心理或投机的心理而卖出股票的行为,他们没有必要承担责任。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对于投资公众来说,卖出的一个重要动机是已有一个很好的卖方市场。卖出和买入是一样合法的行为。每个股东不但要在他卖出时有一个公平的市场,而且要有公平的机会去得到一个相对公正的价格,在这一点上,合理的公司政策能给他们提供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