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资料)丧服制度

4.嫡庶有别古代允许多妻,但正妻只能有一个,余者为妾。妻、妾的地位尊卑不同,有严格的区别。《丧服》规定妾为妻服齐衰不杖期,妻为妾则无服。妾之子以父之正妻为嫡母,要服三年重丧,而正妻所生的嫡子则不用为被称作庶母的父之妾服丧(后世改为服齐衰不杖期)。作为祖先继体的长子、嫡孙具有特殊的地位,这在丧服制度中也有反映,父为长子、祖父为嫡孙所服之丧都较被称作庶子、庶孙的其他子孙要重。为宗子、宗妇服丧要重于同等之亲,是为了表示对先祖正嫡的特殊尊重,这也是嫡庶之别的一种体现。

父系、母系有别,亲疏有别,男女有别,嫡庶有别,凡此完全符合宗法制度的原则。丧服制度既是宗法制度的表现形式,又反过来使宗法制度更加严密,二者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战国秦汉以后,西周春秋时的宗族组织渐次破坏,宗子之法不行,但无论是封建社会前期的强宗大族门阀制度,还是封建社会后期以祠堂族权为特征的家族制度,都仍然带有浓厚的宗法色彩。被儒家经典规范化、理想化的先秦丧服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仍得以长期维持,只在小范围内有细节上的变动,其影响在一些农村至今尚未完全消失。

(盛冬铃)

注释

扬雄《方言》十三。

《汉书·刘向传》。

《墨子·节葬下》。

《吕氏春秋·安死》。

《读礼通考》卷86引张栻语。

《周礼·冢人》注。

王昭禹《周礼详解·地官·墓大夫》。

张载《理学经窟·宗法》。

《读礼通考》卷82引李濂《族葬论上》。

《读礼通考》卷82引王廷相《族葬说》。

见《太平御览》卷411引《晋中兴书》。

见《盐铁论·散不足篇》。

《宋书·礼志二》。

封演《封氏闻见记》卷6。

据说秦时有个名叫阮翁仲的人身高一丈三尺,死后秦始皇为他铸铜像立于咸阳宫司马门外,后世把立于墓前的石像也称作翁仲。

见《通典》卷85及《宋史·礼志二七》。

见《明史·礼志一四》。

《吕氏春秋·节丧》。

《墨子·节葬下》。

《吕氏春秋·节丧》。

陆翙《邺中记》。

陆翙《邺中记》。

见《左传·文公六年》及《史记·秦本纪》。

《墨子·节葬下》。

《史记·秦始皇本纪》。

《晋书·索綝传》。

《晋书·索綝传》。

《汉书·杨王孙传》。

《后汉书·卢植传》。

《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

《后汉书·光武记》。

见《通典》卷85及《宋史·礼志二七》。

《礼记·曲礼下》。

方相氏是传说中的驱疫避邪之神,面目狰狞,身驱高大。出殡时用方相氏的偶像开路,是为了驱除邪鬼。

《礼记·三年问》。

《仪礼·丧服》孔颖达疏引郑玄《三礼目录》。

《礼记·问丧》。

《论语·阳货》。

见《礼记·间传》。

见《仪礼·丧服》及贾公彦疏。

《礼记·丧服四制》。

见《仪礼·丧服传》。

见《仪礼·丧服》注。

《东壁遗书·五服异同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