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意思是协商罚款金额以将我释放。”
“不,您只能认罪,之后由法官来决定您是否被判入狱。”
“那如果我和罗斯柴尔德一样认罪,我将面临5年的监禁?”
眼看着就到隧道尽头了,这可真是一条长隧道啊,但总该在某处结束吧,会不会是在这里呢?完了,即便是个让人不太舒服的出路,按照斯坦的意思,这个出路对我来说也是行不通的。
“不幸的是,”他向我解释说,“您的情况比罗斯柴尔德的情况更为棘手。请您明白,美国联邦调查局最先调查了罗斯柴尔德,之后他便立即同意合作,因而获得了谈判的最有利条件。而您是第二个,所以对于他们的调查,您能提供的帮助可能非常有限,而且您当时没有立即同意诺维克检察官开出的条件。”
交易!条件!协商!自从我们开始讨论目前的情况,斯坦和莉兹对我就只讲协商,而不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就像地毯商之间的交谈,不过这回不是地毯,而是我!好吧,既然他们想这样做,那就做吧。就像人们说的那样,现实一点吧,不奢求正义和真理了!跟他们协商吧!按照他们的思维方式去思考,努力去尝试。我深深地吸了一口气。
“好,斯坦,如果您愿意,那就让我们重新开始。我可能面临的刑罚是什么?诺维克威胁我说是终身监禁。我想他这样说是为了吓唬人,这话不是真的吧?”
“啊,”斯坦说,“从理论上讲,这和事实也相差不多。您因10项罪名而受到起诉。第一项罪名是您策划违犯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简而言之,这项罪名是指您涉嫌伙同其他高管密谋贿赂一名印度尼西亚议员,目的是签下塔拉罕项目的合同,而该议员隶属于雅加达议会下属的能源委员会。这项罪名应判处5年监禁。然而,检察官们手中的证据表明,前后共有4笔款项相继支付给了这名议员的一位亲属。因此除了第一项密谋罪之外,您还因这4笔汇款受到指控,每一笔汇款都要被认作一项附加的控罪。这样,您可能会被判处5次5年监禁,总共25年。除此之外,您还有第二条主罪——密谋洗钱罪。一场以将黑钱洗白为目的的密谋。这项洗钱罪应被判处20年监禁,而考虑到已被证实的钱款总额,监禁年数还要再乘以5。因此,您将为洗钱罪面临100年的监禁,连同行贿罪的25年监禁。最终——而且是理论上的‘最终’——我们可以得出,总监禁时间是125年。”
这已经不再是隧道,这简直就是深渊。我差点儿笑出声来,但我依然据理力争:
“斯坦,等一下,这简直太荒唐了。涉案的仅仅是一份中间人合同!基于同一件事,检察官怎么可能针对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和洗钱行为提出10项指控?”
“美国的司法体系就是这样运作的,皮耶鲁齐先生。我们和欧洲对洗钱的定义不同。在美国,只要有一笔金钱交易违法,美国司法部就会认定同样存在洗钱行为。”
“这太令人震惊了!我需要您提供更多关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及其判例的材料。”
斯坦僵住了,好像我对他进行了人身攻击一样。
“我认为现在不是讨论这个的时候,”他斩钉截铁地说,“我们最好先协商您的案子,对吧?”
万变不离其宗,谈条件,达成交易。我了解过,在文章中读到过,也从别人那里听说过:美国司法体系就是一个大市场。但只有亲身经历过这些,才能明白这句话的内涵。现在我很疑惑,是不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都拴在同一条“商业链”上。斯坦在为谁效力?怎么会搞出这样一个让人感觉如世界末日般的计算表格?125年的监禁!他难道也想通过恐吓使我屈服?我生气地问他:
“就像您说的,既然要协商,我就有必要更加深入地了解检察官指控我的内容。他呈交的证据是什么?与我相关的罪证又是什么?我被关在看守所里已经超过了一周,但您没有给我带来任何实质性的内容!”
这次轮到莉兹向我发火:
“对您进行控告的起诉书一共有72页,非常详细。让我们开始读吧!开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