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全球数字治理联盟”与商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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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说到的商人秩序,最初的推动者很可能就是那些大型数据公司,也就是“信息炼油设备”的拥有者。虽然从法律属性上来看,这些大型数据公司是私人公司,但它们实际上已经是全球公共品的提供者了,早就不能仅仅从私人品的角度来定位它们。

前文所说的数据公司,包括各种与数据相关的公司,比如互联网类公司(包括各种移动端app公司在内)和手机制造商类公司。但是互联网类公司与手机制造商类公司有一个巨大的差别:前者的边际效益是递增的,而后者的边际效益则是递减的。原因在于,手机制造商类公司一只脚踏在数据中,一只脚踏在传统制造业中,而传统制造业的基本规律就是边际效益递减。然而互联网类公司却正相反,网络用户数越多,网络的价值就越大。如果世界上只有一部电话机,它没有任何用处;如果有两部,电话机就开始有点用处了;如果有十部,它们就已经形成一个小电话网了,对社会的用处会呈指数级上涨。电话机的数量越多,整个电话网的价值就越大。互联网类公司也是一样,用户越多,网络内的节点就越多,互联的可能性就越多,网络的价值也就越大;而互联网类公司依循的是一种分布式管理的逻辑,其管理成本的上涨速度是远低于网络价值的上涨速度的,所以互联网类公司的边际效益是递增的。

边际效益递增,就意味着互联网类公司会形成极强的头部效应。公司越大,就越容易变得更大;公司越小,也就越难以获得机会;除非这家小公司发现了一个大公司无法占据的全新赛道,从全新生态位上出发。但这家创新小公司很容易被人模仿,最终的结果是,它或者成为头部公司,或者默默死掉。

头部公司的国际性

在一个赛道内,头部公司大概也就一两家。在其赛道特征允许的情况下,随着它们把国内市场开拓完毕,就必须走向国际市场。这是边际效益递增所带来的必然结果,如果它们不走向国际市场,其竞争对手通过国际化获得更高的效率,它们自己就玩不下去了。公司在国际化后会与同生态位的其他互联网公司在全球市场上迎头相撞,经过激烈竞争才会走向边际效益递减,最终大致确定自己的扩张边界。而这些企业在不断扩张的过程中,会不断迭代演化自己的业务模式,从而会逐渐空出一些生态位,让其他的互联网企业有发展的空间。接下来,就看占据其他生态位的企业是否有能力开辟出全新赛道了。全球互联网产业很容易集中到少数几个超级巨头手中,不过这些巨头新老更替的速度也很快,因为互联网时代出现新赛道的速度太快了。

这些头部公司一旦国际化,就意味着它们要开始承担起提供国际公共品的责任了,这不是它们想不想、愿不愿的问题,而是客观事实让它们处在这个位置。无论是美国的脸书、谷歌,还是中国的字节跳动,都已经处在这样一个位置。这是信息技术时代的一个新现象,但其意涵还远未被人清晰地意识到。

在这一系列客观逻辑之下,我们就会发现,我们所讨论的这种大公司天然必须是国际性的。不是说它们必须把业务拓展到各国,而是说,公司虽然在具体的国家注册,但在其自我定位和治理逻辑上,则应超越国家属性,以特定意义上的“世界公民”为自我期许。如果不能超越国家属性,它们就无法真正运营国际业务,国际化失败则会丧失边际效益递增的机会,最终被竞争对手所超越。

进一步来说,一方面,这些公司应当超越国家属性;另一方面,公司里都是些什么样的人,在哪里做事情,如何互动起来共同演化出治理规则,都是有社群属性的。社群属性也是商人秩序的题中应有之义。商人们共同演化出的这种合作秩序,我们姑且称之为“全球数字治理联盟”。它很可能是以全球数据交易中心和全球数据监管联盟为制度基础设施而发展起来的。在这两个基础设施的制度设计背后,还应有伦理基础来支撑。伦理基础的问题我们留待下一章再展开讨论,这一章先聚焦在制度基础设施上。

数据交易中心

先说数据交易中心这个基础设施,它与人类秩序的基本演化逻辑相关。人类能够站到食物链的顶端,一个基本原因是人类能够进行大规模合作。很多群居性动物也能进行合作,但这种合作是基于血缘群体的,靠本能就可以实现;而人类的合作规模远远超越了血缘群体,靠本能是做不到的,得靠共同信念带来的对彼此的认同感才能做到。基于共同信念的认同感就是合作秩序的伦理基础。

如果没有认同感带来的同质性,合作便无法产生;但是如果人们在占有的物质资源层面没有异质性,合作也无法产生。说得直白一点就是,不同的人所占有的东西必须不一样,才能相互配合起来,形成更复杂的合作关系。而形成合作关系的基本途径就是各种意义上的交易。比如,你有铁,我有木头,通过交易,你可以购买我的木头,用铁钉把它钉起来变成一辆大车;我可以购买你的铁,跟木头组装在一起做成锄头。张三买了我的锄头去种地,收获粮食;李四则买了你的大车把粮食卖到更远处欠缺粮食的地方,换回陶器……

这样,通过交易过程,人类所掌握的各种资源就被以各种方式组织起来了,合作秩序于是不断扩展。也就是说,人类的合作秩序,是通过市场、交易过程建立和扩展起来的。

因此,数据公司要推动形成“全球数字治理联盟”,所需要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基础设施就是数据交易中心。在中心里面交易的,当然是各种不同类型的数据。数据的类型,可以根据数据公司的类型做出区分。这种区分能帮我们看到数据的异质性,也看到数据交易的需求何在。

我们可以把各种数据公司粗略地分为六类:

一、运营商,比如中国移动、英国沃达丰,未来还可能有类似于马斯克的星链(starlink)的公司;二、运营设备生产商,比如生产服务器、基站的华为、爱立信;三、终端设备生产商,目前主要是手机厂商,到了5g时代还可能包括物联网上搭载各种传感器的生产商,比如生产自动驾驶汽车的厂商或者生产机器人的厂商;四、核心部件生产商,比如安谋控股、高通、英特尔、台积电等芯片生产中各个环节的公司;五、操作系统,目前主要是苹果的ios系统和谷歌的安卓系统;六、app应用商,比如腾讯、字节跳动、脸书。这个分类肯定是不周延的,不仅是对当下的信息经济来说不够周延,对5g时代可能发生的变化来说更是不周延,但这种粗略的分类,可以帮助我们找到对问题进行初步分析的路径。

在利益关系和运营逻辑上,这几种公司彼此之间有着制衡关系;

它们各自与主权国家的关系也很不一样。比如微信的语音通话功能,对运营商的很多业务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运营商差不多变成了管道工的角色;在一些应用场景下,微信所掌握的数据类型对某些智能制造公司的价值可能会比对腾讯本身更高。运营商涉及通信频段分配的问题,这个分配权掌握在主权国家手中,因此运营商与国家进行谈判的需求很强,而其他类型的公司则没有这么强。不同主权国的国家能力强弱不同,与国际运营商谈判时的地位则会不同。弱势国家的本地运营商面对国际性大app运营商,比如脸书,又处于弱势地位;等等。

上面这六种类型的数据公司,又可以大致归为两类:一类是虚拟经济的数据公司,包括操作系统和app应用商;另一类是跨到实体经济领域的数据公司,包括运营商、运营设备生产商、终端设备生产商和核心部件生产商。虚拟经济公司的运营不依赖于特定的物理空间,用脚投票的成本相对较低,与国家共谋的需求相对较小;实体经济公司的运营则依赖特定的物理空间,用脚投票的成本相对较高,与国家共谋的需求相对较大。

基于前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政治空间与虚拟空间的各种交错,不同类型的公司所打造的不同虚拟空间结构的各种交错,就形成了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结构。如此多的利益结构,都是基于各种“数据炼油”能力浮现出来的。这个过程中会形成大量的数据交易需求,而且相当一部分是跨国交易。

比如,滴滴打车的数据,丰田公司可能会感兴趣,因为这对其自动驾驶的开发会很有用;美团的数据,沃尔玛可能会感兴趣,因为这对其优化采购会有用;脸书在东南亚的数据,优衣库可能会感兴趣,因为这对其理解东南亚的服装市场有用;人们在健身房运动的数据,耐克或一些保健药品公司可能会感兴趣;甚至是链家地产的数据,巴西的淡水河谷公司可能会感兴趣,因为中国的房地产走势,对国际铁矿石的价格会有影响……

当下的数据交易需求已经很多,然而,既有的各种交易经常规范性不足,即便是在gdpr的监管下,仍然可以说(恰当的)规范性不足。我们可以预期,随着5g的普及以及ipv6的普遍部署带来物联网的广泛出现,数据交易的需求会进一步猛增,这就会催生出需求,各大公司都需要更具规范性、更有效率,也更符合信息经济时代的权利逻辑的数据交易中心。

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数据,各个国家可能要通过“数据主权”来控制;但更多的数据是不关乎国家安全的,仅关乎商业价值。这些数据通过一系列算法脱敏、去除个人隐私信息后,就可以在数据交易中心进行各种交易。

数据交易中心会逐渐演化出数据的定价机制、交易规则,以及适用于信息经济时代的隐私保护机制(这意味着对“个人权利”的新定义)等一系列机制。这里还会浮现出一系列新的金融交易类型。数据交易中心会让各大拥有“数据炼油”能力的公司获得更多的能力:通过在多个领域的数据中穿梭,它们能够重新定义终端消费的需求结构,乃至培养出新的消费逻辑。于是,在过剩经济的时代,数据交易中心就可能间接地反向定义电子技术产业和重化工业的生产逻辑。

由于“信息炼油设备”并不掌握在国家手中,而是掌握在各种大公司的手中,以数据交易中心为轴心而形成的“全球数字治理联盟”的治理逻辑,很可能是通过那些参与其中的大公司的自我治理而演化出来的,国家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反倒比较有限。大公司间的持续交易过程会逐渐演化出某种“数字宪章”,这将让既有的全球经济治理秩序获得重要的升级。

数据监管联盟

关于全球数据交易中心的讨论,是一种远景构想,到它成为现实还有一定的距离。2020年9月20日,字节跳动与美国的甲骨文公司(以及沃尔玛公司)达成的合作协议(下文简称“甲骨文方案”),刺激我们打开了一个重要的脑洞。虽然直到本书交稿时,由于大国博弈的多重复杂原因,甲骨文方案仍然命运未卜,但即便这个方案失败了(我非常期待它能成功),它仍然预示着未来某种重要的可能性。我们把这个脑洞继续向前推进一步,就会发现信息经济时代对“全球数据监管联盟”的需求。全球数据监管联盟很可能还隐约勾勒出了通向全球数据交易中心乃至全球数字治理联盟的路线图。

我们先简单说一下甲骨文方案的内容。tiktok承诺将继续把美国作为总部,甲骨文公司将作为tiktok“可信赖的技术合作伙伴”(trustedtechnologyprovider)。甲骨文与tiktok的合作模式将类似于苹果公司在中国通过“云上贵州”进行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的模式,tiktok不会把技术和核心算法出售给甲骨文,而甲骨文会成为tiktok的数据托管商,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这个方案又被称作“云上加州”。甲骨文和沃尔玛会入股tiktok,几方还会投资建立教育基金会以提升全球教育水平。

甲骨文方案里最核心的部分便是其对“云上加州”的机制设计,该机制既回应了特朗普政府的一些担忧,也不会违反中国禁止核心算法出口的规定。

特朗普政府的担忧就是我在上一章谈到的“真问题”,也就是跨国数据公司会成为不同国家间政治制度外溢效应的载体,但他们给出的解决之道——把网络斩断——是个“坏答案”。斩断网络的做法极为简单粗暴,就是要斩断被锁定的互联网公司的全球性运营网络,强迫字节跳动把tiktok卖给美国公司就是其表现。为什么这是个“坏答案”呢?原因就在于我前文提到过的互联网产业区别于传统产业的一个重要特征——互联网产业是边际效益递增的,成功的互联网公司最后必定会发展到以全球为运营空间。通过肢解互联网公司来斩断其运营网络,这种做法违背了互联网的技术特性。回顾人类历史会发现,与革命性新技术/新经济的技术特性相违背的政治方案,从来没有成功过;最终的结果一定是政治秩序进行自我调整,以适应新技术/新经济。

甲骨文方案给出了“好答案”的可能方向,原因在于:第一,它保持了字节跳动公司全球业务的完整性,也就符合互联网产业的基本技术特性,没有斩断网络;第二,它也回应了美国所担忧的真问题,甲骨文作为数据托管商,成为数据安全的中保,使得tiktok的数据安全性可以被美国所接受和信任。也就是说,甲骨文方案同时满足了两个要求:保障互联网公司的全球属性;克服互联网公司的跨国性制度输出效应。同时满足这两个要求,是“好答案”的起码标准。

然而,从长线来看,甲骨文方案仍然不够理想,它只能是个过渡性方案,这也是我前面会说甲骨文方案的脑洞需要“向前继续推进一步”的原因。推进的方向应该是什么呢?应该是形成独立的数据监管商。

就此而言,有两个问题需要解释一下:一是为什么甲骨文方案仍不够理想,二是为什么应当由数据监管商,而不是由国家来主导这个工作。

先说甲骨文公司的问题。甲骨文是数据库软件巨头,如今也是云服务巨头,而tiktok最重要的优势就是其数据和算法,甲骨文的业务与其有某种重叠性。业务上的重叠性有其好处,甲骨文会很懂得怎么去做数据监管;但也有坏处,它会让甲骨文无法避免各种瓜田李下的嫌疑,从而不容易确保其中立性身份。至少,其中立性身份是有些暧昧的。

作为监管者,最重要的属性之一就是中立性。如果中立性不足,那么监管身份的正当性就是可疑的,公信力则会不足。因此,甲骨文方案只能是个过渡方案。

国家来做监管者也会有问题。国家可以制定法规并监督法规的执行过程,但是国家不具备直接监管数据的技术能力,这种能力掌握在商业公司手里。而如果国家通过成立公司(国营数据监管商)来做这件事,仍然会有问题。因为互联网天然就是分布式演化的,而国营数据监管商的所有权属性决定了,它能发展出的监管规则大概率是集中式设计的。这样的规则很难跟得上互联网公司业务形态的演化效率,从而难以符合实际的需求。而且由于国营数据监管商的国营身份,其商业逻辑与政治逻辑混在一块,从而导致其面目暧昧(这与甲骨文方案的面目暧昧还不一样),中立性和公信力不足。

所以,国家来做监管时,更适合制定负面清单,告诉(无论哪国的)数据公司在本国不能做哪些事情,数据公司应当遵守此负面清单;但国家不适合制定正面清单,不适合告诉数据公司应当做哪些事情,因为这种正面清单会大幅降低互联网的运转效率,而且事实上它也难以奏效。

从长线来看,未来更加可行也更值得拥有的方案是,在市场机制下发展出若干个新的完全中立的数据监管商。这些公司只做数据监管(监管方式中也许还包括数据托管),不做别的,其中立性便能获得保障。数据监管商的市场角色,有些类似服务于商业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一个公司聘请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做财务审计,其财务报表的公信力才会好,它在股市上也就更容易获得投资者的信任。聘请一个好的数据监管商,会成为一个数据公司的公信力的重要来源。

未来的数据监管商应该会有不止一个,就像市场上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一样,这些数据监管商会竞相出台各自的数据监管规则。从其专业性及可操作性上来说,这些监管规则的标准会高于各国政府提出的标准;但是也不会过高,以至于被监管的数据公司束手束脚,什么都不能做,那样也就没人选这个监管公司了。在多个数据监管公司相互竞争的过程中,会逐渐演化出能够平衡各种需求的监管规则,同时不同的监管公司有各自的特色。也只有在这样一种市场竞争的过程中,我们才能发现一套恰当的数据监管规则,而不是由一个中央集权机构自上而下地来制定监管规则。我们前面说过,监管需求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分布式演化而演化的,自上而下的制定方法天然违背了互联网世界的分布式规则,也无法奏效,因此有效的监管规则是无法被集中式地设计出来的。

随着诸多数据监管商的出现,它们还可能发展出独立的全球数据监管联盟。可交易数据的基本标准、用户隐私的保护规则等,都会在监管联盟中被制定出来,或者说被发现。在这个意义上,数据监管联盟又会成为数据交易中心所必需的制度基础设施,或者说两者互为制度基础设施:数据监管联盟参与制定数据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的形成,数据交易中心演化出的新的监管需求会推动数据监管联盟的监管规则发生演化。

同时,监管联盟还应当有内部制衡机制,以便对具体的数据监管商进行监管,以防其滥用监管权力。滥用监管权力的公司会被监管联盟踢出去,其公信力遭遇严重危机,也就无法在市场中存活下去了。

全球数据监管联盟的国际法律地位可能类似于国际足联。国际足联不是像wto那样的政府间组织,而是个商业组织,但其影响力是各国都不能忽视的;不仅如此,国际足联主办的世界杯各国还会竞逐其承办权。因此,国际足联在一个特定领域和维度中获得了公认的权威,未来的全球数据监管联盟可能也会获得类似的地位。

随着若干数据监管商乃至监管联盟的出现,大型数据公司跟各个国家谈准入条件时,就可以明确提出,自己会聘请哪个监管公司作为其数据监管商。当然,具体聘用哪家也应该是个可以谈判的事情。这样的谈判策略直接解除了对方国家对数据安全性的担忧,同时数据公司也可以预先排除很多政策风险。

数据监管商要想获得足够的中立性/公信力,利益无涉是个很重要的前提。由此出发,我们又可以打开一个很有趣的脑洞,就是欠缺互联网巨头的欧洲和日本,也许会发现新的机会。

我在前面谈过,互联网巨头出现的必要基础是先进的算法和海量的数据。美国在算法上是最强的,而中国则在数据规模上是最大的。由于互联网经济强烈的头部效应,其他国家的公司就很难获得机会成长为巨头了,在可预见的未来,这种状况很难改变。最近若干年来,全球十大互联网公司里一直是由6家美国公司和4家中国公司组成,没有其他国家的公司,这不是个偶然现象。

但问题也就在这里。正因为中美两国都有互联网巨头,两国便都是利益相关方,这两国的数据监管商的中立性面目便都是较为暧昧的。而欧洲和日本正因为没有互联网巨头,反倒是利益无涉的,从那里出来的数据监管商的中立性/公信力便会更好。

既有的数据巨头的业务基础仍然以“toc”(面向个人用户)为主,欧洲和日本没有机会弯道超车并发展出新巨头。但数据监管公司的业务基础以“tob”(面向企业用户)为主,欧洲和日本便有了弯道超车的机会。毕竟,数据监管商不直接涉及算法和数据规模的问题,主要涉及的是数据的安全规则问题,这对算法和数据规模的要求不像“toc”的业务那么高,欧洲和日本的技术能力可以轻松应对。未来的数据监管商,可能是在我们今天所熟悉的公司之外,新成长出来的一些独立的第三方公司,也可能是现有的某些公司转型而成的。我们把脑洞继续开下去,比如芬兰的诺基亚公司,1865年成立,最初是造纸和做雨鞋的,后来转型成了手机巨头,但是今天已经奄奄一息;那么未来诺基亚能否凭借北欧国家足够高的公信力,转型成为数据监管商呢?

脑洞开到这里,我们再看一下关于全球数字治理联盟的构想。虽然它初看上去像个不切实际的理想,以至于对全球数据交易中心的讨论也显得很缥缈,但数据监管商的出现乃至可能由此发展出的全球数据监管联盟,为理想的现实化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中间步骤。当然,这个中间步骤也要分好多步来走,命运多舛的甲骨文方案迈出了第一步,这一步的最终结果到本书交稿时还难定论,但它无疑为世界探索出了一个重要的前进方向。

凯恩斯在其1919年写就的《和约的经济后果》这本小册子中提出,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签署的《凡尔赛和约》,屈从于各种强烈的民族主义复仇情绪,以政治的激情割裂了各国间相互依赖的深度经济关系,它无法真正带来和平,只会导向下一场战争。为了突破这种黯淡的前景,需要对《凡尔赛和约》做重大修订,建立超国家的全球经济治理组织,才有机会带来新的秩序。凯恩斯在建议中已经勾勒出了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雏形,但当时没有多少人理会凯恩斯的呼吁。在凯恩斯的预言终于获得验证,又一场世界大战爆发之后,人们才终于想起凯恩斯的先见之明,三大全球经济组织也成为二战后和平秩序的制度基础设施。

今天,世界已经走到了需要再次突破既有秩序的时刻,以全球数字治理联盟为基础的商人秩序可能是未来的一个方向。全球数字治理联盟下面也会有不止一个机构,包括全球数据交易中心、全球数据监管联盟,还可能会有其他机构。

这些机构作为全球数字治理联盟的(准)执行机构而存在,治理联盟当中还应当有规则制定机构。脑洞继续开下去,我们又会发现,规则制定机构很可能得分上院、下院,这又与数据公司的不同类型有关。

超级公司与一般公司的角色

前面我们把数据公司分成了六种,又大致归并成了两类——虚拟经济公司和实体经济公司,这些都可能是“全球数字治理联盟”的成员公司。从另一个角度,我们又可以把这些成员公司区分为两类,姑且称之为超级公司和一般公司。一个公司要成为超级公司,需要同时满足三条标准:一是规模足够大,二是对日常生活的渗透率足够高,三是国际化程度足够高。相对于一般公司而言,超级公司因其国际化程度高,对国界的穿透能力更强;因其对日常生活的渗透率高,对秩序的影响更加深刻;因其规模大,和国家谈判的能力更强。

超级公司的数量非常少,两只手就数得过来,目前只有中美两国才有。环顾世界,我们会发现还有一个潜在的巨头孕育地——印度。

虽然因为各种原因,我从不看好印度成为世界工厂的潜力,但是印度发展出数据公司巨头的潜力是不容忽视的。印度的市场规模同样巨大,同时其基础数学教育水准很高——这是发展算法的基本前提,再加上印度裔已经在硅谷拥有巨大的影响力,这就让印度有机会实现弯道超车。

要实现弯道超车有一个困难:互联网经济中的用户有很强的路径依赖或者说很高的迁移成本,要让用户从一个平台迁移到另一个平台,难度很大。除非原有平台遭遇不可抗力突然没法用了。比如,2020年6月29日晚上,印度政府宣布禁止tiktok在印度的使用,原本没有多少机会的印度互联网公司马上开始收割这波红利,tiktok的竞争对手、印度互联网公司roposo在两天内用户量就激增2200万。这会给原有平台带来反向的迁移成本,即便tiktok日后在印度被解禁,它想从roposo手里再夺回份额,难度也是巨大的。在目前的这波红利中,有可能出现印度的超级公司,这是值得关注的。

反过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看到,中国的超级公司字节跳动在海外保留下tiktok的种子是多么重要,这相当于为中国保留了未来参与到数字空间治理秩序的种子。诚然,未来的全球数字空间治理秩序是由公司来主导的,参与其中的公司需要尽可能淡化自己的国家属性,更多从全球公共品提供者的角度出发。但这些公司的某些基因还是与母国之间有着各种切不断的关联,拥有这种公司,对母国一定是有利的。

此外,还有一种潜在的超级公司,那就是新出现的数据监管商。虽然它们的规模与现有的数据巨头很可能无法同日而语,但因其所承担的特殊功能,它们在全球数据经济当中的权重,完全有可能配得上超级公司的成员资格。那么,欧洲、日本也就有可能孕育出特殊类型的超级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