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对党
每一个贵族政府都有一个相应的反对党,各阶级形式上的平等改变了贵族,但是新的统治阶级不仅继承了旧贵族的衣钵,而且和他们相互交缠、紧密相连,与此同时,反对派也依然存在,而且在各方面都与以前遵循同样的路线。现在被当作下等人对待的并不是整个平民阶级,而是普通群众,同时新反对派一开始就是下层人民,尤其是资产较小的农民的代表,新贵族又和旧贵族相互勾结,所以新反对派起初的反对活动与反对旧贵族特权的活动就交织在一起了。这个时期罗马新反对党的著名领袖有曼尼乌斯·库利乌斯(他分别于罗马纪元464年即前290年、罗马纪元479年即前275年和罗马纪元480年即前274年担任执政官,并于罗马纪元481年即前273年担任审查官)和盖乌斯·法布里西乌斯(分别于罗马纪元471、476年和481年即前283、前278年和前273年担任执政官,并于罗马纪元479年即前275年担任审查官),这两人既没有高贵出身也没有很多财富,但他们都公然违抗贵族们不允许国家最高首脑连任的原则,连续三次经公民投票担任执政官,而且都担任过保民官、执政官和审查官,都坚决反对贵族特权,并领导小农阶级反对新统治阶级逐渐萌发的骄傲。未来两派的轮廓渐渐呈现,但面临共和国公共利益问题时,各党派还是暂时搁置自己的利益。贵族阿皮乌斯·克劳迪亚斯和农民曼尼乌斯·库利乌斯虽然在个人问题上针锋相对,但他们明智地相互协商并通过果敢行动击垮了皮罗斯国王。盖乌斯·法布里西乌斯担任审查官时,曾因为普布利乌斯·康尼利乌斯·鲁夫努斯的贵族思想和贵族习惯而惩罚了他,但是这并没有阻止他支持鲁夫努斯第二次担任执政官,因为他有出色的领军才能。两派之间的鸿沟已经显现,但是对手们仍然跨越鸿沟相互握手。
上面我们说过,新公民和旧公民之间的战争结束,政府解决中产阶级困境的努力也相对成功,新贵族和新民主党派在社会平等的新形势下已经悄然形成。下面需要讨论的就是新政府在这种情况下采取的形式以及在政治上取消贵族以后,共和国三要素——公民、行政长官和元老院的地位问题。
公民团及其构成
公民大会的公民仍然是共和国的最高权威以及法定统治者,但是法律规定,除了由百人大会一劳永逸决定的事情,比如执政官和审查官的选举等,各区进行选举的有效性和百人大会选举的有效性是一样的。罗马纪元305年即前449年的瓦尔里奥·霍拉提安对于贵族平民大会做出了规定,罗马纪元415年即前339年的普布利乌斯法又做了补充,罗马纪元467年即前287年的霍腾西乌斯法又颁布了关于平民各区大会条例。我们早已发现:同样一群人,有权在两个大会进行投票。除了贵族不能参加平民在各区的选举之外,在平民的各区选举中,有权投票的人地位完全平等;而在百人大会里,投票权的效力却按投票人的财力分成不同的等级,因此,就这一点而言,这次改革确实是一次民主改革。还有一件事更加重要,到了这一时期末,有人第一次对最初以自有产业为基础的投票权产生了质疑。阿皮乌斯·克劳迪亚斯,罗马历史上最大胆的改革家,在罗马纪元442年即前312年就任审查官时,没有与元老院或人民商议就调整了户籍,使没有田产的人可以随意加入他心仪的部落,然后根据他的财力再编入相应的百人大会。
这种改革超越时代精神过多,很多人不能接受。阿皮乌斯的继任者之一、萨莫奈人的征服者、闻名遐迩的昆塔斯·法比乌斯·鲁里安乌斯于罗马纪元450年即前304年继任审查官一职,他并未废弃上述改革,而是对其加以限制,结果公民大会的实际权力仍然掌握在拥有土地和财富的富人手里。他把没有田产的人集中在四个城市部落里,现在这四个部落位居末位而不是首位。另一方面,农村的部落在罗马纪元367年即前387年至罗马纪元513年即前241年间从17个增至31个,这些本来就占优势的部落如今在选区上的重要性更是逐渐增加,按照法律,它们归全体自有产业农民所拥有。在百人大会里,自阿皮乌斯以来,自有产业农民和没有产业的人地位平等,同样法律也规定,自有产业农民在部落大会里占有优势,而在百人大会里,富人仍然起着决定性作用。鲁里安乌斯不仅战功显赫,他在和平时期的政策也明智而温和,因此他获得了“伟大”这个称呼。
一方面,需服兵役的团体不断扩展,没有产业的公民也需服兵役;另一方面,又确保他们——尤其是曾做过奴隶或者没有一点田产的人——的影响受到一定限制,而这种限制,在一个奴隶制合法的国度里,又是必不可少的。不仅如此,他还规定,一种特殊的道德司法逐渐和财产调查、编造公民户籍联系在一起,这样,那些声名狼藉、品质败坏的人就会被清除出公民团体,从而保证公民在道德和政治上的纯洁。
公民的权力逐渐扩大
这个时期,公民大会的权力逐渐扩大,但是速度非常缓慢,公民选举的行政长官数目不断增加,就是一个例子。有一个尤其重要的事实是:从罗马纪元392年即前362年起,一个军团的军事保民官,从罗马纪元443年即前311年起,前四个军团中每个军团的四个保民官都不再由将军选拔,而是由公民选举。在这一时期,公民大会基本上不干涉行政。当然,他们依然保留有宣布战争的权力,这是合乎情理的,此外,在下列情形中,也依然拥有权力:与外国长期休战;和平结束之时;虽然没有正式宣战,但战争确实开始了。
在其他情况下,除非政府内部发生内讧,其中一个官员将此事提交大会解决,公民才会插手行政。比如,罗马纪元305年即前449年,贵族中温和党的领导人路西乌斯·瓦勒里乌斯和马尔卡斯·霍拉提乌斯由于战功显赫,应受凯旋庆典,但遭到元老院反对;罗马纪元398年即前356年,第一任平民独裁官盖乌斯·马尔希乌斯·路堤鲁斯也同样战功显赫,但元老院同样拒绝授予他凯旋庆典;罗马纪元459年即前295年,执政官们无法就他们各自的司法辖区达成一致,争吵不休;罗马纪元364年即前390年,一个大使不理政务,元老院决定将其放逐到高卢地区,一个有执政权的保民官就将此事提交公民大会去解决。元老院的法令被人民取消,这也是第一次,不过人民也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有时候如果事情很难解决,政府就会提交人民进行抉择。比如,罗马纪元401年即前353年,人民已对卡西里人宣战,但战争尚未开始,卡西里人就开始求和;后来,元老院对于是否拒绝萨莫奈人求和的卑微请求感到犹豫,就将此事提交人民解决。到了这一时期末,公民大会才开始大事干预行政,尤其是对于宣战和结盟之事进行磋商,这可能是起源于罗马纪元467年即前287年的霍腾西乌斯法。
公民团的重要性下降
尽管公民大会的权力不断增大,他们对于国家事务的影响却渐渐减小,尤其是这个时期末。首先,罗马的疆域不断扩大,使其原有的公民大会失去了基础。作为自有资产农民的大会,原来聚会时人们会全部参加,而且即使不用讨论,也很清楚自己的要求,但是罗马的公民团现在已经不是一个社会团体了,而是一个国家。居住在一起的人们共同投票(至少在部落进行选举时),无疑给罗马公民大会带来一种内部凝聚力,而且会给选举带来活力和独立。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公民大会的构成及其决定都取决于其主持者或某件事,或者由住在都城的公民进行处理。因此,曾在共和国成立的前两个世纪里起着重要作用的公民大会,渐渐沦落成了主持选举的官员的工具,而且是一个很危险的工具。这一点很容易理解,因为被授权主持选举的官员很多,而大会的每一决议都被认为是人民意志在法律上的终极表示。公民之前能够表达自己的愿望,能够自己采取行动;现在在罗马,没有任何人胆敢发起“蛊惑民心”的行动,虽然法律权利扩大,但与之前相比,仍然无足轻重。如果有这样“蛊惑民心”的精神存在,政府不会扩大公民权利,而是会撤销对于公民禁止谈论政治的限制。然而在这整个时期,古老的规定仍然不屈不挠地起着作用:只有行政官员才可以召集公民会议,而且他有权禁止人们讨论政治或者提议修改法律。当时,这个国家已经呈现出分崩离析的兆头,比如,原来的公民大会基本上持一种消极的态度,根本不愿干预政府行政,既不愿推动,也不愿干扰。
行政长官和执政官权力的分化和削弱
尽管削弱行政官员的权力并不是新旧公民斗争的主要目标,但它是这种斗争的最重要结果。阶级斗争开始时,换句话说,争取执政权力的斗争开始时,执政权力还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基本相当于王权,执政官也像是以前的国王,可以自由任命下属官员,但当这场斗争结束时,他最主要的职能如司法、街头治安、任命元老和骑士、审查、管理经济等都被分散给了各级官吏,这些官吏也和执政官一样由公民选举,他们和执政官更多是合作关系而不是上下级关系。执政官一职,原先是国家唯一的常任行政职位,但现在甚至不能算是最高职位了。在关于等级和名次的排位中,执政官确实在大法官、市政官和财务官之上,但他在审查官之下。除了监管经济这一最重要的任务外,审查官的职权还包括调整公民、骑士和元老的户籍,因此对于整个国家和所有公民,无论高贵还是卑贱,都施以一种武断的道德控制。
限制行政权力这一概念,就最初的罗马法律而言,与最高长官的概念是矛盾的,但现在却渐渐有了一定地位,它改变了人们对于权力不可分割的看法。常任同僚官吏的设置,尤其是财务官的设置,是朝着这个方向前进的第一步;里西尼乌斯法将这一点完全付诸实施,它规定了三个最高行政长官的职能,前两个负责行政和指挥战争,第三个管理司法。然而改革并未就此止步。
尽管法律规定执政官在各方面都完全平等,但是从最早时候起,他们就在实际上分管不同的职责。他们最初这么做是相互协调的结果,不能协调时,就抽签来决定,但渐渐地,国家其他职能部门开始干预这种实际分工。元老院每年决定他们的职责范围的事情非常普遍,尽管元老们不会直接给他们分配任务,但是会通过建议和请求的方式对执政官施加影响。在极端的情况下,元老院会制定法令并从公民大会那里获取批准,去解决职权分配的问题,政府本身却很少使用这种危险的手段。其次,执政官在缔结合约等重要事情上的权力也遭到剥夺,在这些事情上,他们必须向元老院求助,并按照元老们的指示行事。最后,在极端情况下,元老院可以随时终止执政官的任期,因为,按照惯例(这种做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却不违法),独裁官的产生完全取决于元老院的意见,而其人选的决定,尽管法律规定由人事执政官掌管,但通常情况下都掌握在元老院的手里。
独裁官职权的限制
独裁官拥有统治权的时间比执政官要长一些。尽管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职位,它从一开始就有其独特的功能,不过从法律上讲,它的特殊性还远远不及执政官,但渐渐地,它也受到罗马法律生活中出现的有关具体权力和职责的新思想的影响。罗马纪元391年即前363年,仅仅为了进行一次宗教庆典,出于宗教原因的考虑而任命了第一个专任的独裁官,但是很显然,那个独裁官本人,按照当时的法律,完全无视对他权力的这种限制,将军事权掌握在宗教手中。从罗马纪元403年即前351年开始,此后选举的、权力遭到同样限制的行政长官就没有重复这样的反抗,相反,独裁官们都认为他们必须受到自己权力范围的约束。
对于官职连任及复任的限制
最后,行政职位又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罗马纪元412年即前342年颁布了针对普通官员连任的禁令,同时还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同一个人要担任同一职务需间隔十年,还有法律规定(罗马纪元489年即前265年),同一人不允许连任两次国家的最高职位——审查官。此时的政府还相当强大,不必担心它所任用的人,或者因为这个规定就不去任用那些最有能力的人。那些勇敢的军官们经常会忽视这些规定,这种事情时有发生,比如昆塔斯·法比乌斯·鲁里安努斯,他在二十八年间就担任过五次执政官,还有马尔克斯·瓦勒里乌斯·可尔乌斯(罗马纪元384年到483年即前370年到前271年),就任过六次执政官,第一次是23岁,最后一次是72岁。他曾是三代罗马人的保护神,令敌人闻风丧胆,直到100岁才进入坟墓。
作为政府工具的人民保民官
罗马的行政长官就这样彻底而明确地从绝对君主转变成了处处受限的大使和管理者,同时,一向与官员为敌的人民保民官也在经历相似的转变,不过他们的转变更多是内在的转变,而不是外在。保民官对于国家有双重意义,从一开始,他们的目的就是通过多少带有革命性的手段去反对官员们的蛮横暴力,从而保护弱小者,后来他们的作用是消除法律上的不平等以及贵族的特权,后面的这个目标已经实现。保民官制度最初的目的更多是一种民主理想,在政治上难以实现,不仅如此,掌握着保民官的平民贵族和氏族贵族一样,对它抱着仇视的态度;同样,它对于新制度和对于旧的贵族执政官制度一样,完全不适合。这种新制度来自于各阶级之间的妥协,如果可能的话,比它脱胎而来的那个社会制度带有更明显的贵族特色,但是,他们并没有废除保民官制度,而是更想把它从反抗自己的武器转变成政府的工具。这些保民官之前完全没有执政权,他们既不是官员,也不是元老院成员,但现在他们彻底演变成了统治阶级的一部分。
在司法权上,他们从一开始就与执政官享有平等的地位,在阶级冲突早期,他们就争取到了和执政官一样的立法权,现在他们也和执政官一样,也获得了——我们不知道具体什么时间,但很可能在各阶级最终获得平等时或者之后——与实际掌权派,元老院相互抗衡的地位。之前,他们出席元老院会议时都坐在门口的板凳上,而现在他们也和其他的长官一样,在元老院取得平等地位,且可以参加元老们的讨论。如果说他们还没有投票权,那是因为罗马国家法有一条原则:从事行政工作的官员不得在大会上提供意见。按照这条原则,罗马所有的行政人员在任期内只能出席会议,而没有投票权。
罗马对保民官做出的让步不止如此,他们还取得了最高行政长官所独有的特权,在一般长官中只有执政官和大法官享有此权,那就是召集元老院进行议事,并促使他们批准某条法令。当政府从氏族贵族手里转向联合贵族之手时,平民贵族首领在元老院就享有和贵族平等的地位,这也是无奈之举。保民官原来只是完全没有行政权的反对党,现在却演变成了——尤其在城市政务方面——第二个最高执政机构,同时也成了政府(也可以说是元老院)最常用、最有效的工具之一,用于管理公民尤其是限制官员的行为。就其最初的特征而言,保民官被彻底消化了,政治上被消灭了,但这也是势在必行。罗马贵族的缺点虽然清晰可见,他们要想拥有特权也必须要废除保民官,但是大家都能看到,政府里有一个部门,它不但毫无目的,而且只能虚伪地承诺去解决无产阶级的疾苦,但同时它又确实具有坚决的革命性,且拥有一种无政府主义特权,可以阻止长官甚至国家本身去滥施权威,政府拥有这样一个部门是无法持续下去的。
然而,对于理想的坚定信念是民主政治力量和无能的基础,它在罗马人的心目中渐渐和平民保民官紧密联系在一起。我们不需要回想起可拉·里恩兹的例子就能发现:虽然保民官并没有给人民带来实质的好处,但是要废除它必然会给国家带来可怕的灾难。所以,出于一种政治上的审慎,以一种不引人瞩目的方式,把保民官制度变得毫无用处,这使各方面都达到了协调。这个原先很有革命性的职位,目前在这个贵族共和国仅仅是徒有虚名,这种虚名眼下是一种矛盾的存在体,但将来,它在革命党派的手中,却是一种相当危险的武器。在目前,甚至将来很长时间内,贵族仍然权势倾天,完全把保民官控制在手掌之中,所以,保民官全体反对元老院之事根本不会发生,偶有某个保民官挺身反抗,政府对付他们也易如反掌,而且通常是保民官内部就能解决这个问题。
元老院及其构成
在各阶级获得平等权利以后,元老院是共和国的实际掌管者,并且几乎没有遭到什么反抗。元老院的构成经历了很大变化,旧的氏族代表制取消以后,主要长官的特权也受到很多限制,元首终身制也遭到废除。
元老院摆脱长官控制的第二个步骤就是:调整元老名册的权利由最高长官手中转移到了其下属部门,也就是说,从执政官手中转移到了审查官手中。当然,不管在当时还是以后,掌管名册的官员都有权把身有污点的元老从名册中清除出去,从而把他们逐出元老院。他们这种权力即使不是第一次规定,至少规定得更加明确。这样就给特殊的道德审判奠定了基础,而审查官的崇高名誉也大部分由此而来。对元老的那种批判——尤其是两个审查官意见必须一致时——毫无疑问能把有损元老院名誉或者具有异端思想的人逐出元老院,但绝不能让元老院本身听从行政长官的命令。
行政长官根据自己意思去调整元老院的权力也受到了奥维尼法的严格限制,此法颁布于这个时代中期,可能就在里西尼乌斯法之后。此法规定:任何担任过市政官、大法官或者执政官的人都可以获得在元老院的一席之位和投票权,并且下一任审查官应正式将这些人列入元老名册,只有在其缺点足以开除一个时任元老的情况下,才能将他排除在名单之外。曾担任过这些长官的人数远远不足以补充元老院的300个名额,如果名额不足,又不可能把他裁减掉,尤其是因为元老名单其实也是陪审团的名单。审查官的推举权常常留有很大的空间,但是那些非因担任以上官职而有资格,而是由审查官推举的元老——他们通常曾经担任过低级官职,或者英勇过人,或者在战场上杀过敌人,或者曾挽救过公民性命——他们可以参加选举,但无权参与议事。根据奥维尼法,元老院的主体,掌管政府和行政的那些人,其提拔不再依赖于某个官员的个人意志,而是依赖于人民的间接选举。因此,罗马共和国虽然最终并未达到现代国家制度即人民代议制,但是它朝着这个方向不断前进,而那群不能参加讨论的元老可以有自己的意见,并且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是在投票时却沉默不语。这群人在统治团体内部非常有必要,也很难得。
元老院的权力
元老院的权力在形式上几乎没有改变。元老院小心避免对宪法做出不受欢迎的改变,或者明目张胆地违反宪法,从而给反对党或野心家留下把柄。虽然它没有提倡,但元老院允许国家权力向着民主方向不断扩大。不过虽然公民获得了形式上的权力,实际的权力却在元老院手中,它对于立法和官员选举,甚至国家行政都有决定性的影响。
元老院对立法的影响
每部新法律的实施都必须经过元老院的预先审议,没有官员敢于不征求元老院意见或者在元老院反对的情况下就向人民提交建议。如果他胆敢这么做,元老院有很多方法——如通过官员的仲裁权力或者祭祀的取消权力——把这种苗头掐死在萌芽状态,或者之后再取消这可恶的提议。在极端情况下,作为最高行政机构,它既有执行也有拒绝执行人民法令的权力。在人民的默许下,元老院进一步主张,在情况紧急时,可以不受法律约束,但其条件是必须得到人民批准。这个条件起初不甚重要,后来完全成为一种形式,最后,他们甚至不愿麻烦地再提起这条需要人民批准的法令。
元老院对于选举的影响
到目前为止,官员选举主要取决于行政官员,在政治上非常重要,但现在它们都转到了元老院手里。这样,元老院就有权选任独裁官,这我们以前提到过。不用说,元老院须对人民表示更大的尊重,它不能剥夺人民选举公共官职的权利,但是,元老们很小心,决不让这样选举的官员握有具体的权力,尤其是战争迫近时的最高指挥权,这一点我们前面也讲到过。不仅如此,一部分由于新的职权观念,一部分由于元老们拥有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所以官员任命的大部分权力都落入元老院手中。我们还讲到过,元老院对于执政官权力范围的划分上,影响特别大。特免权最重要的一点是,官员任期可以不受法律约束,这一点和国家基本法正好相反,根据罗马国家法,这种权力不可能在都城内部有效,但在别的地方,至少下面的事件还是有效的:任期延长的执政官或大法官在其任期期满以后,仍然继续任职,被称为“代理执政官”或者“代理大法官”。当然,这种任期延长的重要权利——基本上与任命权相同——依法都属于人民所有,刚开始确实由人民来行使这种权力,但是从罗马纪元447年即前307年起,仅有元老院的法令,军队司令官的任期就可以延长。最后,不仅如此,贵族利用特权和技巧对选举施加的影响,经常会让政府选出满意的候选人,虽然不是每次都如此。
元老院政府
最后,关于执政、战争、和平、结盟、建立殖民地、分配土地、大兴土木等,可以说,一切具有长远性和重要性的问题,尤其是整个经济制度,都完全取决于元老院。每年向官员颁发命令,规定他们的职责,限制他们所掌管的军队或金钱,并规定有重要事件时,要向元老院请教。除非预先由元老院批准,国库管理者不得向任何非元老的长官或个人付款。然而,对于日常事务的处理以及司法和军事管理方面,作为最高统治机构的元老院并不干预。罗马贵族在政治上非常老练,很有见识,决不会试图把统治国家变成监管官吏,或者把一个工具变成一台机器。
很明显,元老院的这个新政府在保留原有形式的同时,也致力于彻底改革这个旧国家。公民大会的自由活动遭到限制,近乎绝迹,官员们沦落为元老院的管家及执行委员。一个专管献计献策的机构竟然取代这两个宪法授权的权力机构,并且变成了国家的中央政府,虽然他们的态度相当恭敬,但这无疑就是改革,就是篡夺。然而,站在历史的法庭面前,如果有能力的人能够执政的话,那么这次改革或篡权有其一定的道理,即使最严厉的批评家也不得不承认,这个团体及时认识到自己的使命,并且光荣地完成了自己的任务。他们掌权并不完全依靠高贵的出身,基本上还应该是这个国家自由选择的结果。
每隔四年,他们都会由德高望重的人进行一次严格的道德审核;他们终身任职,不受任期或者人民意见的限制;自从各阶级取得平等以后,他们始终保持团结一致;具有政治才能和治国本领的人都被吸收到了元老院;处理经济问题、决定对外政策,他们拥有绝对的权力;他们完全掌管着行政权,因为执政官任期很短,而保民官的干预权也在阶级斗争结束后被元老院掌握。由此可见,由于其始终如一和政治远见,其团结一致和爱国精神,其对权力的控制和不屈的勇气,罗马元老院不愧为国家最高贵的机构,也是空前绝后最睿智的政治机构,即便当时也被称为“国王大会”,他们了解如何将专制主义的奋发精神与共和主义的献身精神结合在一起。从来没有一个国家像全盛时期的罗马一样,在对外关系中表现得那么坚定、那么有尊严。
毋庸讳言,在内部治理方面,元老院的代表、拥有钱财和土地的贵族,在处理涉及到自己利益的问题时难免会有私心,这时,这个团体的睿智和活力就会对国家有害。然而,在阶级冲突严重时国家曾制定了一个伟大原则:法律规定罗马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其结果,政治生涯也对每个人开放(换句话说,每个人都可以进入元老院),同时,军队在国外不断取得胜利,政治上也相当成功,国家得以保持和谐稳定,阶级差别也不太明显,不像以前平民和贵族的斗争那样充满了仇恨和恶意。此外,由于对外政治相对成功,在此后的一百多年里,富人有充足的财富来源,他们根本没有必要去压榨中产阶级。就这样,在元老院的领导下,罗马人能够长期拥有一个睿智的政府,并得以快乐幸福地生活,而且这个时期比一般民族所能享有的都要长久。
认为法律上的所有权力都属于贵族,而平民保民官只掌握军事权力,这样的观点只会引起各种各样的找不到答案的问题,比如,一旦选举活动失败(这在法律上是完全可能的),权力就落在了平民保民官身上,不仅如此,这种观点与罗马法律基本原则相互冲突,因为统治权,也就是说,以国家名义对公民进行管理的权力,是不可分割,也无法进行限制的。在罗马,有实行公民法的行省,也有实行军事法的行省,但在实行军事法的行省里,上诉权及其他一些公民法的原则都不适用,而且,一些行政长官,比如地方总督,只有在实行军事法的行省才能行使权力,但从严格意义上说,任何长官都不能仅拥有司法权,也不可能有长官仅拥有军事权。地方总督在本省里,就像执政官一样,既是军队统帅,又是最高军官,不仅有权审判非公民和兵士,而且还有权审判公民及其他人。即便执政官依照惯例对官员们进行分权,但这种分权也只是习惯上的做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大法官确实是实际上的最高法官,但他还可以召开百人大会,在某种情况下,甚至可以指挥军队。城市总督主要掌有最高行政权和最高指挥权,但在和平时期,也可以充作法官。即便在这些情况下,最高长官的权力不可分割,也是一项需要严格遵守的原则。所以,军事和司法长官根本不在乎当时罗马人还不习惯的陌生观念,他们拥有绝对的权力,也就是说,不仅拥有平民保民官的权力,而且拥有贵族执政官的权力。正如贝克所说的那样(2,137),由于同样的原因,在后来一段时期,大法官确实成为了贵族的代表,与执政官平起平坐;而平民保民官实际上也不过问司法上的事情,所以,平民保民官为执政官和大法官在后来司法方面的分权铺平了道路。
这是赛尔维昂军事组织的政治效应的一部分。
出于宗教偏见,贵族们的军事防御完全依赖于非公民,这就让人们对罗马宗教的基本特征产生误解,并拿现代对宗教和国家的区别来分析古代的事情。对于正统的罗马人来说,将非公民纳入公民的宗教仪式是一种罪过,但是即便最严格的正统派也从不怀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将非公民纳入公民团体,就意味着宗教上的完全平等。一旦他们在合适的时候授予平民贵族地位,我们就不会再怀疑他们的正直诚实,良心上的顾虑全都排除在外了。不过这可能只是贵族的借口,他们在废除君主专制时错过了宗教平等的最佳时刻,要弥补这种过错实非易事。
高官家庭与其他贵族家庭的区别是否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我们既不能证实也无法否认,因为这个时期,是否确实有很多贵族家庭并非高官,我们无从得知。
这里指的是瓦尔里·荷拉提法。
这是十二铜表法中很重要的一条规定。
这里指的是霍腾西乌斯法中的等价定理及公民会议决议。
有关这一时期执政官生活贫困的说法,在后期的道德说教书籍里可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其主要还是一种误解,一方面是因为当时节俭的风气(即便在经济繁荣时期也是如此),另一方面还是因为一种古老的习俗,用收集硬币得来的款项埋葬国家的元老功臣(这并不意味着葬礼非常寒酸)。这种方法同时也解释了人们为什么习惯用词源学来猜测罗马人的姓氏,这给罗马历史带来了很多荒唐的说法,也让人们更加相信这种说法。
这里指的是瓦尔里·荷拉提法。
这里补充的就是等价定理及公民会议决议。
不论是谁,只要把罗马纪元412年即前342年前后的执政官纪年表对比一下就会发现,上述关于执政官重新选举的法律确实存在,因为在罗马纪元412年之前,再次就职,尤其是离职三四年后重新就职的现象非常普遍,但罗马纪元412年之后,两次任期间隔十年或者更多就比较普遍了。当然,也有执政官频繁更替的时期,尤其是罗马纪元434年至443年间即前320年至前311年的战争时期。另一方面,不允许官员兼职的原则也得到严格执行。三个高级职位(执政官、财务官和市政官)中两个或三个由同一人兼任的例子还没有发现,但是兼任其他职位的例子,比如市政官同时兼任骑兵将领,或者财务官与审查官合二为一,或者财务官同时也是独裁官,或者执政官兼任独裁官等例子经常发生。
因此送往元老院的信函要由执政官、市政官、平民保民官和元老院同时签收。
这是由审查制度规定的。
有关骑兵和公民的这种特权及其他权利可能没有正式在法律上赋予审查官,但实际上他们常常拥有这种权利。公民权利是由国家赋予的,而不是审查官,但是审查官在核查投票的人数时,如果没有把此人列入投票人的行列或者把他列入了下等人的行列,他也不会失去自己的公民权利,但是他就不能行使自己作为公民的特权了,或者只能在下等人的会议上行使,直到下次审查。元老院也是如此,审查官在审查时被漏掉的人,只要该次审核仍然有效,此人就不能再加入元老院,除非在任行政长官不承认审核表的有效性,坚持要恢复以前的审核表。很朋显,在这方面重要的不是审查官的法律权力,而是掌权者如何通过审查表来利用官员。所以,这种特权的重要性渐渐提高就很容易理解了,同样,由于贵族们空前团结,这些审查官实际上逐渐掌握了司法权,而且得到了公民的承认。毫无疑问,公民投票法的颁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该法规定,审查官应“把各阶级最优秀的人才纳入元老院”。
这代表着行政官职及教士职位对平民彻底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