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再起波澜

逝者证言 法医秦明 第1页,共2页

刑侦实录

“我参加刑侦工作这么多年,都没遇见过这么巧的事情。”丁局长说,“眼看破案了,嫌疑人成植物人了。”

王小美说:“既然您都觉得巧,说不定就有什么蹊跷。”

“那就要求当地派出所立案侦查吧。”丁局长说,“有立案的依据吗?还有,我们这个专案组的人,要留下几个,继续关注毛俊被伤害案的情况。”

几名民警应声而出。

王小美说:“立案之前,我们要先对伤者进行伤情鉴定。如果确定伤者有被打击的过程,其植物人状态和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以上的话,就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立案依据了。”

“好。现在还早,你们即刻出发,在当地派出所的配合下,对伤者进行检验。”丁局长说。

“是。”王小美起身走出房间。

丁全民发动了汽车等在市局大门口,赵伟挠挠脑袋,说:“我在学校的时候,都听说法医部门会下设一个法医门诊。不是看病,就是专门用来接待群众进行伤情鉴定的。可是没有想到,原来法医临床学检验,还需要上门服务啊?”

王小美“扑哧”一笑,说:“为人民服务嘛。确实,我们的法医门诊也是开着的,不过有些特殊的案件,是必须上门服务的。这起案件,伤者都成植物人了,而且家属也不要求公安机关插手,这总不能让人把毛俊扛过来吧?我们只有上门服务了。医生也是这样,医生有门诊,但是必要的时候也会出诊哦。”

“那可不一样。医生出诊有钱挣,你们可没有。”杨光奚落道。

车辆颠簸在乡村小路上,好一会儿,才到了毛俊外婆家的门口。一个老太太坐在门口,拿着一根烟枪,一脸愁容,正和派出所的民警以及村卫生院的一个医生说着话。

“您好,大妈,我们是来对毛俊进行伤情鉴定的。”王小美礼貌地打着招呼。

老太太点点头,仍在自言自语:“这孩子,多可怜,我从小把他带大,现在闹成这样。我不知道还能活多少年,我死了,这孩子怎么办啊?”

说完,两行老泪喷涌而出。

王小美简单安慰了老人,带着杨光和赵伟走进了这座破旧的平房。医生说:“警官你们好,我接到镇政府的通知,配合你们对毛俊进行伤情检验。正好他头上的伤口也要换药了,所以在换药的时候你们可以看看伤势。”

王小美感激地点点头。确实,在来的路上,王小美一直在担心如何对毛俊头部伤情进行检验,毕竟是刚做完手术包扎好的。在缺少必要医疗设施的情况下,很容易引起伤者伤口的感染,那可不是闹着玩的。

医生在毛俊身边小心翼翼地解开他头上的纱布,又帮助赵伟把毛俊支撑成侧卧位。此时的毛俊,已经被剃成了光头,头部的几处缝合创清晰可见。在医生对毛俊头部已经缝合的伤口进行消毒处理后,王小美张罗着丁全民开始对头部伤口进行拍照。

“根据医院病历记载,他当时被送医的时候,枕部有个l型的挫裂创,现在已经缝合了。其他的创口都是手术形成的。颅骨还好,只有压痕没有骨折,但是颅内出血不少,压迫了脑干,时间久了就成现在的植物人状态了。”

王小美一边翻着病历,一边点头说:“ct片我们之前看了,没有对冲伤,只有枕部的脑挫裂伤和颅内出血,结合这个l型的创口,我们可以确认他是被一个方形的钝器打击枕部导致现在这个情况的。”

医生见王小美检查完伤者,立即又把毛俊的头部包扎了起来。

收集完必要的鉴定材料,王小美等人完成了检验工作,开始收拾活体检验箱。

“这是重伤了吧?”赵伟问。

王小美点点头说:“我们可以判断,伤者的植物人状态就是外伤所致脑出血导致的。外伤和结果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1a的有关规定,外伤导致机体植物生存状态,构成重伤一级。”

赵伟和杨光点着头紧跟王小美走出平房。而此时,可怜的老太太仍在自言自语:“我说过赵壮那家伙不是好东西吧,这孩子非不听,现在好了吧?跟他混,混成这个德行。”

一句话引起了王小美和派出所民警的注意。王小美问:“大妈您好,您说的赵壮是什么人?”

“我也不知道是什么人。”老太太抬了抬头,说,“小俊就喜欢和他混,天天也不知道混什么。前不久小俊就是和他一起被抓进去的,结果肯定是他把责任全推给了小俊,小俊被关了半年,他十几天就出来了。”

“那,这个人长什么样子呢?”王小美追问道。

老太太比画了两下,张了张嘴,最终没能描述出赵壮的长相。

见问不出什么,王小美就打手势收队离开,带着这一个重要的线索直奔专案指挥部。

chapter19法医临床学

公安法医除了承担命案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任务以外,还有很多其他的工作任务。比如,我现在要说的法医临床学。

法医临床学就是法医“蜀黍”研究伤害案件的法医学分支,顾名思义,这门科学就是法医们解决一些纠纷、伤害案件中伤者的损伤程度的问题,法官们也可以依据法医鉴定的伤情定罪量刑。因此,法医临床学也决定了法医们不仅仅是和尸体打交道,也会检验伤者。

我国对伤害案件中伤者的伤害程度有“重伤、轻伤、轻微伤”之分,不同的伤害程度结果,决定了这起伤害案件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这些结果分类也决定了法庭的量刑;在一些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中,伤者的残疾程度也有“1”至“10”级之分,这决定了肇事方的赔偿金额。法医“蜀黍”们会依据国家颁布的标准,对伤者的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进行评定,评定的结果是法庭审案的决定性依据。随着司法鉴定的改革进程加快,涉及民事纠纷的“伤残鉴定”已经不再由公安机关法医受理了,所以,警察法医目前涉足法医临床学,主要是进行“伤情鉴定”。

在很多人的眼中,虽然伤情鉴定决定了案件性质(伤者鉴定为重伤的,立为刑事案件,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伤者鉴定为轻伤的,可立为刑事案件,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也可通过调解而化解矛盾;伤者鉴定为轻微伤的,为治安案件,需对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但伤情鉴定是法医工作中最没有技术含量的一项工作。在2014年1月1日以前,我国实施的伤情鉴定标准是《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标)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而在2014年1月1日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联合发布公告,废止了实施二十多年的伤情鉴定标准,而采用新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来作为伤情鉴定的评定依据。很多案件只需要简单参照标准规定就可以进行。

王某和李某是居住在一栋楼里的邻居,因为楼上的王某丢弃了一根烟头到楼下李某院中,他俩发生了口角,继而发生厮打。李某拿起家中的烟灰缸一下砸到了王某的脸上,王某顿时鼻子鲜血直流,鼻部肿胀。110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王某送往医院就诊,医院诊断的报告是:鼻骨粉碎性骨折。王某在医院就诊结束后,到公安机关法医门诊(公安机关法医为了方便接待受理伤情鉴定而设立的一个门面式机构)进行鉴定。法医依据“轻标”第十条(一)款:“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这个案件看起来非常简单,法医只需要简单阅片就可以准确判断出伤者的伤情,并出具伤情鉴定书。其实法医临床学远不止这么简单,不然鉴定工作只要是个能看得懂病历的人就可以进行了。法医也需要在伤情检验中,充分掌握病历材料和伤者伤情,防止少数案件当事人用一些非法的手段,骗取到轻伤或重伤的鉴定意见;或者是因为法医的疏忽,让鉴定结论无形中超出了实际伤情。

1.法医在接到伤情鉴定后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查清楚目前伤者的损伤和纠纷外伤的因果关系。赵某和肖某因为一次交通险情,互相指责是对方的责任,因此在交通警察到达之前发生了厮打。当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发现赵某瘫倒在地上,右腿畸形了。这起伤情鉴定送到法医门诊的时候,法医通过阅片发现,赵某的股骨(大腿的骨头)发生了骨折,并且有明显移位和成角畸形。按照“轻标”,长骨骨折构成轻伤,如果愈后效果不好,影响腿部功能,还有可能构成重伤。但是,法医发现赵某的下肢关节处有一个巨大的骨肉瘤,而正是因为这个肿瘤,赵某的骨骼变得比正常人要脆得多,这种骨折应该是一种“病理性骨折”。结合调查,肖某并没有对赵某的腿部进行殴打,所以赵某的腿部骨折和纠纷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是和疾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样的伤情就不能鉴定了。

周某在晚上吃大排档的时候,被邻桌的小混混打伤,到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周某上网查阅伤情鉴定标准后发现腰椎骨折可以构成轻伤,遂提出伤情鉴定申请。法医在审阅周某的ct片后,认定周某的腰椎骨折是陈旧性骨折,骨折愈合历史应该有5年以上了。本案的损伤和纠纷也就没有了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样的伤情同样不能进行鉴定。

2.法医在认定某一种伤情的鉴定结论之前,必须要确证伤者存在病理基础。

方某在一次群殴中,被人用砍刀砍伤了背部,当时就立马送往医院救治。医院的病历记载其血压很低,达到了失血性休克的诊断标准,但是医生在清创缝合记录里,却明确写到失血300毫升,清创过程中未发现大血管破裂征象。失血性休克可以鉴定为轻伤,严重者可以鉴定为重伤。但是失血性休克必须有大血管破裂、大量失血这个病理基础,通俗地说就是没有损失足够多的血液,人体是不会休克的。方某没有伤到大血管,只丢失了300毫升血液,肯定是不会休克的,因为我们知道,很多人无偿献血400毫升都没有异常反应。所以这个案子因为没有病理基础,而不能用失血性休克进行鉴定,只能用其身体上的创口长度比照相应标准进行鉴定。经查,方某和出诊医生是朋友,医生为了写重方某的伤情,在病历里故意写低方某的血压,下达了失血性休克的诊断。

3.法医必须独具慧眼,识破诈伤和造作伤。

因为轻伤可以调解,所以一份法医学伤情鉴定书可能就决定了当事人是否可以获得大额赔偿。很多不法分子就会因为这一点,诈伤或者制造造作伤来骗取伤情鉴定结论。诈伤和造作伤的定义不同,我们来分别讲述。

丁某在被他人殴打了头面部以后,到法医门诊称自己的视力严重下降。视力或听力下降到一定程度可以构成轻伤,下降严重可以构成重伤。但是视力和听力只有当事人自己才知道,若他自己能看见说看不见,怎么辨别他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呢?这种情况就称之为诈伤。为了解决这些当事人可以主观控制结果的伤情鉴定问题,法医也有很多办法。法医对丁某进行了“伪盲实验”,确定了丁某视力正常,从而对其“伤情”不予认定。法医可以通过一些人工的实验法(比如伪盲实验)和一些先进仪器的检测(vep、abr)发现伤者是否存在诈伤的情况,从而保证法医学伤情鉴定的客观公正。

造作伤就是指伤者在纠纷后,自己制作假伤,从而嫁祸给对方当事人的手段。这种手段很恶劣,一旦被公安机关掌握证据后,会追究伪证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大额赔偿款的诱惑下,造作伤也屡见不鲜。

律师曹某和别人因为欠账还钱的问题发生了纠纷,被对方用扳手砸伤了头,当时鲜血直流。110出警后,让曹某先去医院救治,然后再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曹某独自前往医院后,于当天下午来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并提出伤情鉴定申请。法医在检验曹某头部伤情的时候,发现他的头部有一处3厘米长的钝器创口,这一处创口的尾部延伸有一条8厘米长的锐器创口,依据“轻标”,头部钝器创口达6厘米或锐器创口达8厘米构成轻伤。但本案中,一把扳手可以形成一个钝、锐参半的创口吗?一把扳手能在头上打出一条11厘米长的创口吗?显然不行。所以这一起案件,应该是一起造作伤。经查,作为律师的曹某,因熟知伤情鉴定标准,所以他在去医院后,花钱贿赂了医生,让医生用手术刀把他头部原来存在的创口延伸了8厘米,达到了轻伤标准。未曾想,他的这个小伎俩被法医轻易识破。曹某虽然被人打了,但是他做假伤的行为也触犯了法律,他和接受贿赂的医生都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

总之,法医临床学相比于法医学其他分支,要简单许多,但是却要承担更大的责任。伤情鉴定直接关系到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直接利益,很多群众由于对法医学知识的不了解或者其他原因,而对法医存有很多误解。如上文所述的周某,如果5年前他在一次偶然摔跤时导致腰椎骨折,因为没有及时就医而没有发现,所以当法医判定他的腰椎骨折是陈旧性骨折时,他一定会认为法医在包庇。所以,法医也会因此而背负骂名。

看完本节,读者应该更加了解法医临床学的知识了,也会了解一些纠纷当事人猜疑、误解法医的原因。对于网络盛传的谣言,大家以后应该保持头脑清醒,不传谣、不信谣。相信我们的社会,正义总是主流。

刑侦实录

“什么?你们怀疑是赵壮?”丁局长靠在椅背上,摸着下巴上的胡茬,说,“如果毛俊只是赵壮后面的一个马仔,赵壮又为什么要杀人呢?”

专案指挥部里的人少了许多,大家都去办理其他案件了,只有王鹏带着几个侦查员坐在会议室里。

“这条线索是王法医去做伤情鉴定的时候摸上来的。”王鹏说,“昨天中午,王法医反馈给我们这一条信息后,我们就立即组织力量进行了调查,尤其是这个叫赵壮的男子。经过我们的调查,发现在毛俊被击昏迷之前10分钟,赵壮发短信给毛俊,内容是在案发地点集结。之后就有人发现了毛俊在那里处于昏迷状态,所以赵壮有重大犯罪嫌疑。”

“那你们怎么没有抓人呢?”丁局长说。

王鹏说:“这也是今天刚刚摸到的信息。而且有线人称,平时经常在街上乱逛的赵壮,也已经有两天没有见到他人了。最后见到他,是在4月9日下午5点多,他说晚上要请客吃饭。我们现在还不敢打草惊蛇,正在对相关区域进行搜索,以期待发现赵壮的行踪。”

“4月9日也是他约见毛俊的时间。”丁局长说,“毛俊是中午左右被伤害的,赵壮下午出现后,就再没出现,会不会是跑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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