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站在把这件事情当作功劳来宣传。
然而邓红灵恢复体力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和丈夫一起走进了接访室。
她举报的,正是袁圆圆刚刚说的,比于廷伟案“有意义那么一丢丢”的案件。
这个案件,要从邓红灵急产的原因说起。
小陈恢复了地铁站当天的录像。
如邓红灵所言,有人趁她等地铁,想偷她的钱包。
她发现了。
轻喝一声:“你干嘛?”
以前有过类似情况,小偷会知趣地走开了。
那人却不是。
他干脆猛地拽起她的背包带,想要连包一起夺走。
她吓了一跳。
包里可是装了刚取的两万块钱,准备生孩子用。
她本能地护住。
结果摔倒。
阵痛。
大叫。
那人却头也不回,拎着她的包,消失在人海中。
这样的情况的确很恶劣。
可是为什么邓红灵不向110报案呢?
当然是有原因的。
邓红灵的丈夫在她病床床尾发现了一张纸条。
上面歪歪扭扭写着一行字:“我是公安的人,你不要搞事,否则小心你小孩。”
显然,那个小偷看了新闻。
显然,这是赤裸裸的威胁。
显然,邓红灵不会咽下这口气。
在专案组的介入下,小偷很快落网。
张易来和袁圆圆这对新生代的黄金搭档给他做了笔录。
结果大大出乎专案组的预料。
原以为小偷是扯虎皮拉大旗,为了恐吓邓红灵才说自己是“公安的人”。
没想到他真的是“公安的人”。
为了能够顺利在地铁上“讨生活”,他傍上了地铁公安分局下属派出所的民警。
拿什么傍?
自然是孔方兄。
用多少傍?
这是令人难以置信的数字:一天,一千块钱。
一千块。
听起来不多。
可是一天一千呢?
可以想见他一天要在地铁里偷到多少钱。
才能满足自己的欲望。
以及,黑警的欲望。
真相大白之后,公安局纪委对黑警采取了禁闭措施并展开问话。
很快,黑警就以涉嫌职务犯罪为由被移交专案组处理。
洪雪和白北今天就是去邓红灵那里,告诉她不用再提心吊胆了。
同时也提醒她,可以让诉讼代理人联系公安了。
庄晨问:“诉讼代理人不是要等起诉后才请吗?”
洪雪:“她肯定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sup/sup的,所以随时都可以请sup/sup。要是能先提民诉就好了sup/sup。邓红灵和孩子抢救时花了很多钱,她急着要钱还债呢。”
冯旭摇摇头:“这种情况,很难要到钱了。”
袁圆圆:“人不是抓了吗?做财产保全啊!sup/sup”
张易来道:“小偷就是因为挥霍无度或者为贫所困,又想不劳而获,才会铤而走险。得手之后肯定马上就花出去了。哪里有财产可保全的。你跟他调解也好,让法院判决也好sup/sup,都只是一纸空文而已。”
张昊奇道:“有钱行贿,没钱退赔吗?”
庄晨道:“黑警在纪委不是退赃了吗?不能先把退赃的钱拿过来给邓红灵吗?”
蒋震东:“退赃是退到财政,不可能随便再支出给哪个被害人。除非走被害人救助的程序。”
袁圆圆道:“明明是我的东西,被人偷了去,转手送人,最后交给国家。等还给我的时候就变成是对我的救助了?这也太不符合逻辑了吧!”
张易来:“法律规定有它的理由。现在要解决邓红灵的问题,除非黑警手的钱不退到财政,而是退到小偷那里,然后再用来退赔。但是小偷与黑警的经济往来不合法,退钱不合适,而且还有被小偷隐匿的风险。只能有赖于纪委和法院的处理了。”
注释
这两个案件是专案组接受上级指示,为了不打草惊蛇而办理的案件,因此和全文其他案件没有关联。
《刑法》第414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罪名是滥用职权罪名分出来的特殊罪名。属于监管生产领域的滥用职权犯罪。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实践中,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盗窃、交通肇事是占刑事案件比例比较高的几类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是为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讨回因被告人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只可能和刑事案件同时或者比刑事案件更晚(因为有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争议较大,迟迟无法判决,不能因此拖延刑事案件的判决,毕竟有的被告人是处于羁押状态),而不可能更早。
《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一条和前文所述的罚金执行面临同样的困境。
《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