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5 徇私枉法与强奸犯

拨云见日 简蓝 第2页,共2页

张昊:“其实他只要等一年期限sup/sup过去就好了啊,何必着急。”白北:“如果你是犯罪嫌疑人,你巴不得被放出来第二天就消失不见,哪里等得了一年。谁知道这一年又会发生什么。”

蒋震东点头:“没错。所以他早就串通钟志易做好准备。不要说护照,连他的驾照都没有没收sup/sup。而钟志易方面更是借由预审环节sup/sup,决定有关方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侦查终结sup/sup,先行起诉,而将洪源泉涉嫌的部分单独留下来,准备找机会撤案sup/sup。但没想到缪红玉的妈妈上访力度这么大,案件又被重新调查。”

讲到这里,蒋震东拍拍手,示意大家注意听他讲话:“现在这个案件基本情况已经明朗,接下来我们一方面展开对钟、朱二人的调查,以此为突破口,查当时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督促公安机关重新调查洪源泉案件。”

洪雪补充说:“可以请公安以现有证据以及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为由,再次报捕洪sup/sup,并发出通缉令sup/sup。”

庄晨略一摇头:“这个案子太害人了。赶紧结了吧。要不我还不知道要被骂多少次呢。哎,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原来周书妙因为洪源泉一案对张昊庄晨颇有不满,导致在海关案上也没有给他们好脸色。海关一案下放到安城区,报送市院审查逮捕。周书妙他们审查时,郑晓龙不仅不认罪,还声称自己被刑讯逼供。更可气的是,郑龙也推翻了之前的证言。结果只能以玩忽职守sup/sup罪决定逮捕郑晓龙。

周书妙当面k了张昊一顿,说要不是他们把案子放在安城区,不需要报省院决定,肯定捕不成sup/sup。

就连在一旁的庄晨也没能幸免。周书妙指着庄晨的鼻子说,你办强奸案时找我们问话的劲头,要是用在这个案子上,早就可以起诉了!

庄晨学着周书妙的样子,自己先笑倒了。

这时,冯旭一行人回到专案组,各个神情黯然。

袁圆圆给了张昊、庄晨一个白眼:“笑什么笑?什么好笑的?”蒋震东问道:“这么快结案了?”

姜克军阴阳怪气道:“上面有指示,点到为止。逮着一个,杀鸡给猴看就行了。”

刑讯逼供一案,最终只抓了一个犯罪嫌疑人就草草结案。一方面,是证据确实不足。另一方面,是政法委书记吴庆杰出面,要求尽快结案。

刑讯逼供的案子结了,强奸案还得继续。

汇安市看守所的一楼,是律师会见室。会见室楼上,是讯问室。

洪雪和张易来正在问话。

坐在他们对面的,是洪源泉的远房外甥杨卓然。他是帮洪源泉送钱给钟志坚的人。

他懒洋洋地倚在囚椅上。

号子里的人早就说了,像他这种情况不会判太久。

“你知道洪源泉现在在哪里吗?”

他坐起来,趴在囚椅前的桌板上,漫不经心道:“不知道。”

一个女人,外加一个憨憨的小子,也想从他这里问出话来。

洪雪皱皱眉头,又问了几个例行要问的问题,结束了讯问。

看着杨卓然被带走时自得的样子,张易来忍不住道:“他是知道洪源泉在哪里的啊。雪姐,为什么不继续问?”

洪雪笑道:“你是怎么看出来的?”

张易来:“他之前一直保持同一个姿势回答问题,后来被问到洪源泉去向时就改变了。而且,虽然他看起来心不在焉,实际上两只手一直是交叉握着的,说明他保持着警惕心。”

洪雪点点头:“不错。不过易来,你好像也刚工作没多久吧?这么快就能够掌握这些规律,不简单哪。”

张易来摸摸头,笑得憨憨地:“我也不知道。但我从小就能察言观色,大概是一直被寄养在各个亲戚家的缘故吧。”

张易来的身世,洪雪是有所耳闻的。

母亲是父亲从越南买来的媳妇。

父亲不幸患病瘫痪之后,母亲离家出走。

几年后,父亲撒手人寰。

留下年仅十岁的小易来。

吃百家饭,穿百家衣,已是不易。

能让家家户户都赞他懂事、能干,更是不简单。

洪雪看着他,有些心疼这个家世凄楚却乐观憨厚的年轻人。

她拍拍他的肩膀,说:“对干我们这行来说,是个值得骄傲的本领。我看你还是有些不自信。你想想,不要说震东,就连我们李书记都是贫苦家庭出身,没什么好自卑的。用好你的天赋,别浪费。”

张易来用力点点头。

洪雪:“至于你的疑惑,要知道,不逼问杨卓然是有原因的。我们现在还不知道杨卓然和洪源泉究竟是什么利益关系。仅仅是远房舅甥,洪源泉为什么会选择杨卓然为他跑腿,杨卓然又为什么会为洪源泉死扛着。这时候贸然逼问,只能让他知道我们什么外围情况都还没掌握,甚至还给了他机会把谎话说得更圆。所以,不如先了解一下外围情况,再作突破。”

几天后。

王宛坤办公室。

“不好意思,李书记,让你久等了。”

王宛坤匆匆走进来,手里还拿着开会的笔记本。

李焱笑道:“才五分钟,哪里久。我是来向您汇报,洪源泉归案了。”

杨卓然的口供终于突破了。

杨卓然的妈妈,是洪源泉的表姐,也是他儿时的保姆。

洪源泉和杨卓然是表舅甥,却亲似兄弟。

杨卓然想,他已经进来了,不能再让洪源泉进来。

妈妈还需要人照顾呢。

他不曾想过,洪源泉用他时,似亲兄弟;弃他时,还不如表舅甥。洪雪给他和妈妈通话的机会,他就什么都说了。

洪源泉并没有出境。

甚至都没有出汇安市。

他觉得,最危险的地方最安全。

所以,他搂着小情人,在公寓式酒店足不出户,逍遥了几个月。

想着风头过了再出门活动。

现在,风头没过,他就不得不出门了——被专案组的人请出门,估计很久都不能回来了。

王宛坤听罢很高兴:“太好了,洪副市长的事情总算是了结了。”李焱:“是,洪源泉并没有找洪副市长说情,但是,他找了别人。”王宛坤摸了摸桌面上铺着的市委机关电话表。

右手食指停在了吴庆杰的名字上。

李焱点点头。

王宛坤叹口气:“又是他……”

注释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徇私既包括徇私利,也包括徇私情。徇私利的,有可能既是徇私枉法又是受贿,那么依法择一重罪处罚。徇私情的,即便没有获利,也能构成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认定,主要是看手段是否能导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

监察法第3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强奸案件,报案时机特别重要。在缪红玉这个案件中,洪源泉钻的最大空子,是没有他的体液。实践中,很多强奸案的被害人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不愿意站出来指证罪犯;或者鼓起勇气站出来,又在作证时含糊其辞,如果碰到故意钻空子的罪犯与辩护人、碰到像缪红玉案件中的办案人,很容易受到二次伤害。这与女性的羞耻心有关,也与社会对强奸案被害人的包容度不够有关。很多强奸案的被害人被周围的人说是“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被责怪说“穿得性感才被强奸”。还有的被害人因为本身不是处女而被轻视。比如在缪案中,方磊就因为谬不是处女而认为强奸她不是严重的事情。然而实践证明,被强奸与否和品行、穿着并无必然关联。有埋伏一昼夜只为等到他心仪的被害人出现的强奸犯,也有专门强奸五六十岁老人的强奸犯,当然也有包藏祸心专门对熟人下手的强奸犯,甚至还有恋童的强奸犯。被害人是没有过错的,应该堂堂正正站出来指证罪犯,给自己讨回公道,防止更多的人受害,是应该被社会同情、理解、治愈的。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酒店监控属于视听资料,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是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移送的证据是否齐全有赖于公安机关。因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第122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也就是说,对证人的询问笔录需要证人核对、补正、签章等。侦监部门,即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等工作。2019年检察机关机构改革后,与公诉部门合并。

《刑事诉讼法》第125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刑事诉讼规则》第194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并且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不得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刑事诉讼规则》则规定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因此,询问证人在批捕阶段是一个自由裁量的行为。实践中,除非特殊情况,一般是不会询问证人的。毕竟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短,办理审查批捕案件的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又总是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诉讼成本难以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89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一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也不多。毕竟检委会讨论的程序复杂,对于办案时限短的审查逮捕案件可操作性不强。

《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在后文有介绍,这里就不多言。需要说明的是,职务犯罪案件中很少有被害人,因此洪雪说她没怎么接触过被害人。而公安机关办理的普通刑事案件,比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盗窃等案件,都有被害人,因此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接触被害人的时候就比较多。

《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因此,实际上,公安接到不批捕决定书,马上给洪源泉取保候审的做法是符合规定的。只是这个不批捕决定本身,是侦查人员隐瞒真相而导致的。

《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本案中洪源泉的取保候审用的就是第四项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需要说明的是,《刑事诉讼规则》等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洪源泉变更保证形式的理由就是洪妻出国,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了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条规定,取保候审的最终执行机关是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本案中,洪源泉是本地人,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具有直接的上下级关系,操作起来十分便利。不过在实践中,被取保候审人的居住地与决定机关所在地距离遥远,比如在浙江的案件,取保候审执行机关可能是甘肃的某派出所,才是更容易令被取保候审人脱离管控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4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保证金应当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洪源泉作为脱管的被取保候审人,自然是违反了取保候审规定的。因此他如果缴纳了保证金,那么将被没收。反之,第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指的是案件由一个办案机关移送到另一个办案机关时,接收案件的机关可以对被取保候审人继续取保候审,这时取保候审的期限将重新计算。但是同一办案机关的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如前文所引,《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需要说明的是,在有多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存在先处理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对另一部分“另案处理”的情况。洪源泉案就是利用了这种“另案处理”,将洪源泉和方磊分离开来。为了清理这种乱象,2014年最高检、公安部出台了《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规范了“另案处理”的适用、动态管理、核销制度、监督情况等,同时规定,在办理这类案件中,办案人员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纪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如前文所引,《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同时,第81条也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刑事诉讼规则》第232~235条规定,检察院有决定通缉的权力,但是通缉令的发布、追捕的执行、边控措施手续的办理等权力都属于公安机关。

《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检渎职案件立案标准》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尽管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量刑幅度相同,但是考虑到主观心态、行为方式的不同,玩忽职守的立案标准要比滥用职权高,造成相同后果的情况下,玩忽职守的量刑要比滥用职权轻。海关这个案件,会贯穿全文,一方面是为了展现一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另一方面是为了说明侦查(调查)工作并不像某些侦探片里描写的一样,抓到嫌疑人(调查对象)就算结束了,有时候会是一个漫长而折磨人的过程。侦查人员(调查人员)在突破案件、锁定犯罪嫌疑人(调查对象)的同时,还要跟进之前的案件,就好比是一边剁着饺子馅儿,一边还要看着锅里的饺子别煮烂了。

转隶之前,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是上提一级的。比如海关这个案件,如果是汇安市检立案侦查,那么要报请省检审查逮捕。如果是安城区检立案侦查,那么要报请汇安市检审查逮捕。一般来说,省检把关要比市检严。所以周书妙才说,如果不把海关案件放在安城区检立案侦查,肯定捕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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