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此条中关于电梯保养的周期问题,(一)、(二)两个规定互相打架:第一条规定按照电梯说明书提出的保养周期进行保养;第二条又规定“至少15日”保养一次。由于电梯类型不同,如客梯、货梯、自动扶梯等,其说明书提出的保养周期就会有所不同,如果与“至少15日”的要求不一致,是按第一条规定执行还是按第二条规定执行呢?令人无所适从。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是,将第二条修改为:“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未明确保养周期的,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3.搭配不当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实施”与“活动”系谓宾不搭配。“实施”即实行,一般与“法令”、“政策”、“计划”等搭配,不与“活动”搭配。此处应将“实施”改为“进行”。
第二十四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此句中“负有”与“义务”不搭配,“义务”作宾语时,与“有”、“尽”等搭配使用。此句改为:“……,有保密的义务。”;也可改为“……,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五)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此句中“影响”与“乘客人身安全”不搭配,应用“危及”,可改为:“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和危及电梯乘员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
4.用词不准
第二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此句中“届满”一词应改为“终止”,因为“届满”的含义是“担任职务的时间已满”,不适合此句的语言环境。
5.句式杂糅
第十九条……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此条中“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一句,将“未经监督检验”和“检验不合格”两个意思纠缠在一起,造成表意不清。应改为“未经监督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6.顾此失彼
第二十七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
此条前面说了两种情况:即“逾期未答复”和“对答复仍有异议”,而后面的处理办法只针对第二种情况,对逾期未答复的却无下文。揣其意应改为:“可以在逾期未答复或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
第十四条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中,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安装项目资格;从事电梯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维修项目资格。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此条也是犯了顾此失彼的错误。最后一句应改为:“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及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概括失度
第三十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辖区内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存在电梯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此条中所说的“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至少包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安全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显然,除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外,其他部门没有查处电梯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的职权。所以,“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这一词组概括过度。在公文中经常用类别词来概括同一类的事物,一定要选择概括适度的类别词,避免出现“大词小用”、“小词大用”、“外延交叉”的毛病。请见下例:
第三十一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此条中将“人员密集场所”、“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三个场所并列,其外延存在相互交叉、包容的问题,如“人员密集场所”的外延包含了“重要会议场所”、“重大活动场所”。修改方法是,将“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场所”改为“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地点”。
8.成分余缺
第十八条……电梯报废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此句中“办理注销”后面缺少宾语,应加上“手续”二字。另一种改法是,删去“办理”二字,因为“注销”的意思就是“取消登记过的事项”,已然达意。
(一)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确保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此句是无主语句,最后一句中的“其”字所替代的只能是前一句的“电梯”,这样就与“其”字后面“维护保养电梯”重复,应删去其中一项。可改为:“确保其安全技术性能”,或“确保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9.表意不明
第二十七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5日内向电梯使用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此句中“15日”前缺少限制词,意思不确切。按此句上下文意思应改为:“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后15日内向电梯使用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三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还应当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此条最后一句中的“其他有关部门”,字面意思是“有关部门”之外的“有关部门”,不但表意不明,而且与该文本意不符。应改为“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还应当通知这些部门。”
10.内容不妥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未执行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此条规定不妥。如按此规定执行,对违反有关安全规定并导致出现电梯安全隐患的,先是责令限期改正,如果逾期未改正,仅仅罚款而已。这样的规定根本没有尽到安全监管职责,因为仅靠罚款不会令违法行为自动改正,也不会令安全隐患自动消失。笔者认为,为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除罚款外,至少应该立即停止施工或停止电梯的使用,直至安全隐患消除。诸如此类“一罚了之”的条款,在此《办法》中竟有七条之多。
第十二条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三)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以上规定不切实际。按照以上规定,一部电梯要由电梯日常保养单位和电梯使用单位分别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还要分别进行应急演练。且不说这一规定有无必要,若电梯真的发生事故,是两套预案一起实施还是只选择其中一套实施呢?弄不好要错失救援良机。从实际来看,电梯的使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使用单位自己负责电梯日常运行和维护保养,一种是由使用单位委托专业公司负责电梯日常运行和维护保养。对前一种情况,应由电梯使用单位制定救援预案和组织演练;对后一种情况,应由使用单位牵头,与其委托的电梯日常保养单位共同制定救援预案和进行演练,这样规定才易于执行。具体改法是,删去第十二条的第(三)款;并在第十五条第(五)款后面加上“如委托电梯日常保养单位的,应与其委托的单位共同制定上述措施预案和进行演练”。
第三十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属实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另行指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该单位电梯的检验检测工作。
此条规定对调查属实的刁难者的处理,仅仅给受害者调换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而已,对故意刁难者却没有任何说法,对因故意刁难给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造成的损失也没有任何说法。这样的规定是不合情理的。
以上择要评改了《办法》中三十多处毛病,此外还有语言罗嗦、用词不贴切等毛病,甚至还有未校对出来的错字:如第十九条中“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的“过程”二字,应为“工程”之误。至于语言罗嗦等毛病,多属可改可不改,这里就不说了。
公文语言在一篇公文中虽属次要问题,但是一份省军级的法规性文件,被挑出这么多硬伤、软伤,也真是不应该。更不应该的是,经过公文起草部门一系列修改、审定,再送市政府核稿部门审核,经过几级领导审批签发,竟然都没发现些许问题,真是无话可说。只好借用钱学森一句“名言”:“人都干什么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