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方法类犯罪

刑法学讲义 罗翔 第2页,共2页

2017年6月21日晚,莫焕晶又用手机上网赌博,输光了连同当晚用朱某家中一块手表典当所得款项在内的6万余元钱款。为继续筹措赌资,莫焕晶决意采取放火再灭火的方式博取朱某的感激以便再次开口借钱。

6月22日凌晨5时许,莫焕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火势迅速蔓延导致屋内的朱某及其子女四人困在火场中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火灾造成该室及邻近房屋部分设施损毁,损失价值257万余元。火灾发生后,被告人莫焕晶从室内逃至公寓楼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故意放火还是过失

保姆纵火案,相信大家不会陌生。但是在这个案件中,有两个细节值得注意:

第一是莫某辩解自己只是想放一把小火再灭火以便向朱某邀功借钱,不想伤害朱某和三个孩子,本意不希望发生如此严重的危害后果,其以为书本没有被点燃,为了去找更容易燃烧的报纸而将该书本随手扔在沙发上,并非故意引燃窗帘和沙发。通俗一点来说,她认为自己对四人的死亡结果只是一种过失。

这能作为辩护理由吗?

严格说来,故意和过失其实是很难区分的,但是对放火罪的加重结果而言,其实没有必要区分故意和过失。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1款规定,上述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见,《刑法》第114条的放火罪是基本犯,不需要出现实际损害结果,只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即可入罪。比如张三和李四等六人住在地下室的宿舍,张三和李四有仇,深夜在李四被子上投放烟头,被子被点燃,后来被扑灭,虽然没有出现实害结果,但由于地下室不通风,人很容易被熏死,所以可以直接认定为放火罪的基本犯。

但是《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需要出现重伤、死亡等实际损害结果,对于这些损害结果,行为人的心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过失,这都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因此,莫某的这种辩护理由其实无法否定放火致人死亡的成立。

消防只是介入因素

第二是消防队员是否耽误救助。在莫某放火案中,有人认为消防队员可能耽误了救助,如果救助及时,被害人就不会死亡,所以主张莫某和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这种论证表面上看是有道理的。但这其实涉及的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消防队员的救火其实是一个介入因素,这个介入因素是否能够切断莫某纵火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呢?

为了帮助你思考这个案件,不妨参考一个类似的案件,张三重伤幼童离去,幼童母亲李四发现重伤的孩子,感觉治疗花费太多,正好腹中还有一个二宝,不如养好二宝,放弃大宝,遂决定不予救助,导致孩子死亡。

母亲应当救助孩子,但却没有救助,这种不作为可以切断张三的伤害行为和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吗?自然是不可以的,因为母亲的不作为并没有创造独立危险,她其实是利用了张三伤害他人的危险,并没有创造独立的因果流程,因此死亡结果可以看成是张三的伤害行为与母亲的不作为共同导致的。这提醒我们,如果介入因素只是一种单纯的不作为,是无法切断因果关系的。在莫某放火案中,也是一样,即便认为消防队员耽误了救助,这也无法切断莫某和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法院最后认为莫某构成放火致人死亡,根据刑法规定,莫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想一想

你如何看待莫某的辩护理由?